一位行政庭长的人性化判案

2016-11-05 10:38李凝隋魏巍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小青衡水处分

李凝+隋魏巍

“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的千年古训,成了封建社会禁锢老百姓亘古不变的铁律。如今,冤死不告官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已成家常便饭。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把打行政官司称为“民告官”。行政争议处理的“天平”是否倾斜,直接关系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行政审判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特殊的意义。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孙晓燕,满怀对行政审判事业的热爱、对百姓的深情,用发自内心的真诚和善良,在三尺法台上演绎着为民、公正、清廉、奉献之美,被老百姓誉为“人性化判案的庭长”。

诉讼保正义协调促和谐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在这个复杂又有序的社会中,生活难免会出现磕磕绊绊。在出现一些摩擦之后,每个人选择谅解忍让还是据理力争,是诉讼到底还是能和解时则和解?

事情发生在2008年4月24日下午2时,衡水市公交总公司女司机小李驾驶公交车与一辆三马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的保险杠损坏。

碰撞发生后,三马车司机掉头逃跑。小李边追边想:作为公交车司机,自己有义务保护公司车辆,况且这样不明不白地让公交车遭受损坏,回到公司后也没法向主管交代。

小李追上三马车后,刚一走近三马车司机,就闻到了一股酒气,这才意识到原来三马车司机喝酒了。令小李没想到的是,三马车司机对刚才发生的碰撞矢口否认。小李一看情况不妙,马上用手机与公司联系,谁料还没等小李拨通公司的电话,三马车司机就将小李手中的手机打掉并发动车辆要走。情急之下,小李拽住三马车反光镜以阻止其离开,而这时让酒精冲昏头脑的三马车司机索性从小李身上轧过去驾车而逃。

事件发生后,小李于2009年4月20日向衡水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28日,衡水市人社局向公交总公司签发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随后公交总公司递交了举证材料。市人社局于2010年12月13日向小李及用人单位签发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公交总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交总公司对此仍不认可,诉至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公交总公司认为:小李受伤是事实,但是其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和工作岗位上受伤,而是离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外的第三现场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是事实,公交总公司对小李受到暴力侵害的后果不持异议,虽然对事故发生时间和经过提出异议,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诉讼过程中,市人社局及小李提供的证据均证实她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职务受到暴力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桃城区法院判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理合法,应予认可。

一审判决后,公交总公司上诉至衡水市中级法院。官司打到这个份儿上,小李和公司的意见都很大,尤其是小李更是情绪激动,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一审诉讼均未能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作为二审主办人,孙晓燕阅卷后发现人社局的卷宗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工伤认定决定。孙晓燕想,若单纯地撤销工伤决定,让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并且对受害人小李不利,还会有长时间的等待。再加之小李自受伤后身体状况很差,急需用钱,孙晓燕没有简单地判决,而是展开了协调和释法的工作。她多次做小李和公司领导的工作,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站位进行讲解。当孙晓燕看到公司领导态度有所松动时,及时邀请到人社局专业人员对该案件认定工伤后的赔偿款项一一列出,并细致地进行讲解,让双方当事人都心知肚明。

经过孙晓燕不懈的努力和当事人双方对法律法规的逐步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交总公司撤回了起诉,主动帮助小李联系医院进行治疗,并告知她公司随时敞开大门等待她回来上班。小李也感动地流下了热泪,并说:“自己从内心喜欢这个工作,一定会尽快恢复好身体回去上班。”

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最终彻底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谈到成功调解此案的感想,孙晓燕对记者说,让诉讼成为公平正义的保卫者,让协调解决行政争议成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作弊者不该被“一棍子打死”?

考试作为一个敏感词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找工作它是敲门砖,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梦寐以求的工作;论学习它是试金石,帮助学生检查学习结果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应考者的人生命运。

2014年1月,既是新的一年刚开始的日子,又是所有在校学生难以逃脱的期末考试的日子。衡水学院外语系大三学生小阳由于加入了轮滑社,迷恋上了轮滑,所以整个学期都把精力投入到轮滑上,无心上课、看书、做作业,因此对期末考试极其焦虑和紧张。

眼看日子一天天过去,马上就要进行中国现当代文学史考试了,面对这么多的笔记要背,那么厚的书要看,小阳心急如焚却束手无策。忽然,他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如果找个人代替我去考试那是不是就不会有这些烦恼了?”这时他想到了自己的好友小青。小青是个陕西女孩儿,热情开朗,乐于助人;喜好文学,成绩优异;不仅早早地获得了计算机一级证书,还参加了第八届全国大学生文学作品大赛并取得了优秀成绩,如果她能代替自己去考试那一定会顺利通过。小青起初并不同意,还试图劝阻小阳这种行为。但是小阳反复说没事,还说不帮他就是没把他当朋友。最终,小青禁不住劝说同意了。

到了考试这天,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预案,小青以学生证丢失还没补办成功为由躲过了开考前的检查。发下试卷,浏览了一遍试题后小青不禁松了一口气,因为对于她这样一个爱好文学的小才女来说,这些试题简直就是小菜一碟。考试结束后,两个好友还大吃了一顿以示庆祝。可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一起参加考试的同学早就发现了“假小阳”的存在,随即以信件的方式匿名举报到教育处。

考试后第三天,学院考试管理人员找到了小青询问情况。小青一看东窗事发,悔不当初,如实陈述了自己替考的事实,并在事后写了检查和具结悔过书以求学校从轻处理。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学院认为小青的行为构成严重作弊,并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小青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消息对于小青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毕竟自己只是一时被仗义冲昏了头脑,这开除学籍的处分不仅会影响她目前的求学之路,甚至会影响到她以后的整个人生旅程。想到这,她不禁泪流满面,心想:“替他人考试我固然做得不对,但是我对于替考的前因后果交代得清清楚楚,而且也曾经劝告过他,为什么学校就不给我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呢?”

2014年3月12日,小青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提出申诉;2014年4月10日,“申委”认定小青在替考作弊后,确实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同时也确有主动劝阻和检举情节,建议校长办公室撤销开除小青学籍的处分,重新审议对小青的处分。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学院对小青的开除学籍处分。小青不服,又先后向“申委”递交两份申诉书,但学院依然维持原决定。无奈,小青又向河北省教育厅申诉,不幸的是,教育厅维持了衡水学院的处分决定。

眼看这些申诉都不能奏效,走投无路的小青为了保障自己能够继续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向桃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衡水学院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桃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衡水学院在处理方式上并未考虑小青在校期间属于刻苦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勤奋好学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所犯错误尚属首次,同时具有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和主动劝阻他人和检举他人的从轻隋节,应给予改过的机会。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衡水学院关于对学生小青的处分决定书,并在60日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衡水学院不服,上诉到衡水市中级法院。因为衡水学院是衡水的唯一一所本科大学,中级法院也经常邀请学院教授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两家关系自然非常亲密。而小青则认为自己是从陕西农村出来的孩子,是一个无助的学生,无钱无势,又做了违纪的事情,因此自从二审开始就对法律的公正性抱着深深的怀疑和抵触,消极应诉,时常以自己生活困难无法到庭等借口拖延案件的审理。

案件到了孙晓燕手里后,为了解小青在学校的表现以及事情的前因后果,孙晓燕下班后多次来到学校,和同级的学生聊天,了解对该事情的看法;向授课的老师了解小青的成绩和平时的表现,反复研究高校作为被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案例等。

经过反复研究,孙晓燕认为,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行为严重的,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衡水学院为严肃纪律对此类事件进行处分是正确的,但其仅凭一次考试作弊开除学籍,使学生无任何完善品质的余地,导致措施和目的之间的极不相称。而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仅仅适用本校所作规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维持一审判决。

小青在领取维持一审原判判决书后,深深地给孙晓燕鞠了一躬,满怀歉意地说:“孙法官,案件审理中我对你怀疑过,也质疑过法院,毕竟自己也有错误的地方。感谢法院和学校给我再一次学习的机会,我一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孙晓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终审判决后,既引发了一些教育工作者的争议,也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深思。对于考试作弊者到底应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能否给予他们一个改正错误、完善品质的机会?面临这个问题,大家心里也有一种矛盾:一边痛恨那些作弊者污染了考试环境,为原本公平的考试注入了不公平的元素;另一方面又对作弊者心怀怜悯,尤其是学生时代的作弊者,毕竟他们是没有走上社会的青少年,难免会因为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让他们背上作弊的包袱继续行走,无疑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之路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对于作弊者的处理更重要的是一个度的问题,毕竟所有的处理惩罚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处罚达到没有违法乱纪之人才是最终目标。

用真诚“缝合”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裂痕

“民告官”案件有“三难”:诉讼程序启动难、行政首长应诉难、被诉机关认错难,容易导致审判效率低、案件难以协调的后果,特别是行政案件还往往具有政治敏感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等特性,一些案件如果硬下判决,则往往是“官了民不了”,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上访。因此,孙晓燕作为一名行政审判法官,能否真正发挥“官民调节器”的职能,是一个艰巨的考验。

为了彻底化解行政争议,缝合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裂痕,孙晓燕走出法庭,来到老百姓身边,更深切地体会他们的处境,了解他们的生活状态以及矛盾背后的故事。用群众易懂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通过这种形式,孙晓燕不仅找到解决矛盾的突破口,也和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做起工作来让群众更加信服、更加容易接受,在案结的同时真正做到事了、人和,不留“后遗症”。

深州市农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将深州市政府告上法庭。李某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多次去北京上访,既不信任政府,也不信任法院,并且与邻居闹得不可开交。

官司在一审法院败诉后,李某上诉到衡水中院。孙晓燕接案后,为了不让年老的李某长途奔波,多次到他家当面沟通,阐明事实,释明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又找到深州市政府反复协调,最终原告、被告和解,圆满结案。

为表达自己的感激心情,李某坐了100多里的长途汽车,搬来一箱自家种的苹果送给孙晓燕。为了不当场驳李某的面子,孙晓燕愉快地收下了苹果,但在李某返程的途中,悄悄将100元钱塞进了他的兜中。

20年来,孙晓燕始终把行政协调作为有效促进官民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意味着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知难而不畏。”为了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大力加强行政协调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采取行政协调和解方式,为双方当事人积极创造协调和解的氛围,促使当事人在心平气和的协商中达成合意,使许多矛盾积怨很深的案件最终案结事了。

据了解,孙晓燕自1995年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无违法违纪发生。

一次,一个相处不错的同学提着名贵的化妆品找到孙晓燕家里,说她手上一起土地确权案件的第三人是自己的亲戚,还望老同学照顾照顾。一边是同窗多年的友谊,一边是铁铮铮的法律,怎么办?对此,孙晓燕没有丝毫犹豫,严词拒绝了这个同学,意外碰壁的同学提着东西怒气冲冲地拂袖而去。此后,同学间的关系疏远了很多。面对同学的不理解,孙晓燕也有遗憾,但绝没有后悔,因为她明白,失去的是一份友谊,收获的却是对“法律”二字的尊重和“天平”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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