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假”陪护,遭除名能否获得赔偿?

2016-11-05 10:44丛林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请假条旷工甲方

丛林

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完全遵守。生活中人之常情,往往也难以拒绝。当人之常情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人之常情只能让道于规章制度吗?

接到妻子即将分娩的电话,因时间紧急,请假手续还未办全的丈夫便匆匆回老家陪产,陪护期间被单位告知请假太长,丈夫只得强忍内疚辞别妻子,提前两天回岗位上班,结果还是被以违反请假制度为由遭单位开除。那么,妻子分娩丈夫“超假”陪护,遭除名能否获得赔偿?2016年3月23日,一起情法碰撞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两审,终于有了答案。

妻子分娩丈夫紧急请假陪护

现年37岁的冯瑞林,是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人。2006年5月,他来到广东增城市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公司)工作,任单位的技术员,增城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1年12月22日,冯瑞林与增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劳动报酬按照增城公司《员工动态表》标准,即每月工资5200元,手机话费每月40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甲(即增城公司)、乙(即冯瑞林)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须认真阅读、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2013年7月22日下午临近下班的时候,冯瑞林接到家中打来的电话,得知妻子快要分娩,已经住进了医院。心中十分着急的冯瑞林立即找到部门主管郭天翊,请求调整工作并递交了请假条,要求请假9天回家陪护妻子。郭天翊随即将冯瑞林的工作移交给其他同事,并在请假条上签名同意。

增城公司的格式《请假条》上明确作出附注: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两天需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为此,冯瑞林拿到郭天翊签名同意的请假条后立即找总监董耀杰批假,可不巧的是总监有事不在。因为当时已经快到下班时间,冯瑞林只得在电话中向总监说明自己要请假陪伴妻子分娩的事由,但未明确请假天数。获得了总监在电话里的首肯,又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后,冯瑞林立即买票连夜坐车回家探望妻子。

紧赶慢赶,冯瑞林终于在次日凌晨赶到了医院。让冯瑞林十分欣慰的是自己赶来的非常及时,在他来到医院不久,妻子被推进产房并于凌晨3时许顺利产下女儿。因长年在外地工作,家中的重担全由妻子一人担当,冯瑞林很想利用这次难得的几天陪护假,好好陪陪妻子,弥补内心的亏欠。

可是没过两天,冯瑞林就接到了总监打来的电话,告知他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也没有明确同意批准其休几天假,只是称他请假时间太长,叫他早点回公司。虽说9天的陪护假还没有到,但公司领导已经明确告诉自己立即回公司上班,冯瑞林只好强忍内疚,辞别刚生产不久的妻子,于7月30日上午回到公司工作。

手续不全认定超假遭遇除名

因为7月27日和28日正好是周末的休息日,如此算来,冯瑞林认为自己的实际请假时间为23日至29日的7天减去其中的双休日两天共5天,便又补写了请假5天的《请假条》,并由郭天翊签名确认。然而,冯瑞林的请假问题,未能取得有权批准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书面同意。

2013年8月6日,增城公司发出《处罚通告》,以冯瑞林连续旷工5天为由,作出了与冯瑞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看到《处罚通告》,冯瑞林十分愕然,他向公司申辩,自己在请假前已向部门主管请假,并提交了请假条。在找不到公司总监的情况下,又打电话向总监请假,得到批准后才回家的。虽然他的休假未到期,但在接到公司总监的电话后,还是提前赶回公司上班。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撤销处罚决定,或者给予赔偿金。

增城公司方面则称,在冯瑞林请假次日,总监看到冯瑞林的请假条后立即给其打电话,提示冯瑞林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过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对冯瑞林的处理决定,有劳动合同法可依,有单位的规章制度可据,对冯瑞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而且依法对冯瑞林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和,2013年8月21日,冯瑞林向增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3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增城公司支付冯瑞林话费补贴1200元及出差报销款1216元,驳回冯瑞林的其他申诉请求。

不服仲裁双方闹上法庭

收到仲裁裁决书,冯瑞林不服,于2014年3月31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增城公司出示了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其中请假规则: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补办请假手续。员工请假5天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周申请,以便工作安排。员工请假3天(包括3天)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的假期须将请假单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无故旷工连续3日,年度内旷工累计超过5日,即给以开除(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外,公司《福利管理制度》对护理假规定:男员工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内可享有7天有薪护理假,申办该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附有关出生证明。

另外,增城公司还诉称:冯瑞林请的是陪产假,原计

划为9天,实际为5天,无论是9天或者5天均为连续请假,之间并非有间隔。该假期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即董耀杰总监)同意签批,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才有效。郭天翊作为部门主管,同意请假与否只是请假过程的基础环节,其根本没有审批3天假期的权限。2013年7月30日,冯瑞林回公司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领导补办请假手续。在人事部门质问其为何没有审批的请假条时,冯瑞林才于2013年8月2日办理补假申请,此时已是其旷工5天后回公司的第3天。冯瑞林所属部门的直属领导为总监董耀杰,冯瑞林无论请假多长时间,郭天翊都无最终决定权。增城公司规章制度的考勤管理中,旷工的定义之一是“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者”。冯瑞林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仍连续旷325天,此举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法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对此,冯瑞林解释,他回公司上班后,每天都打电话给总监,但总监那三天刚好不在,所以自己8月2日才补办手续。庭审中,冯瑞林承认自己阅读过且知晓增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认为依照规定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补假,而其也作了补假,但增城公司为什么不批准?冯瑞林还承认,自己妻子本次生育的小孩儿是第二胎。

亲爱的读者:增城公司解除与冯瑞林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冯瑞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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