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

2016-11-05 10:48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持卡人被盗银行卡

值得效仿的一招

北京老罗

偶然翻看贵刊2016年第19期登载的《巨款遭盗刷,持卡人一招能制胜吗?》一文,讲述了企业老板徐正弘在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后,先让妻子在ATM机上给自己的银行卡存入100元后,才与发卡银行联系并报警。正是他的这一举动,不仅证明了真正的卡在持卡人身上,持卡人远离盗刷地,而且使他在与银行的较量中,最终以持卡人完胜银行而告终。

银行卡的普及,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近些年,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这些新闻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阴影。据了解,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发生这种情况,多是因为持卡人存在过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按照银行卡章程规定,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银行不承担责任;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克隆等技术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银行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从而判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持卡人与银行的较量中,判定不法分子是持真卡还是伪卡盗刷,对确定银行责任十分关键。只要证明银行卡在被盗刷时,持卡人和银行卡均不在被盗刷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便可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银行对此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本案中,徐正弘正是因具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在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的情况下,立即于当地在自己的卡内存钱,随后报警,取得了确认盗刷发生时持卡人及银行卡均不在河北省的关键证据。正是这一招完胜了银行,值得效仿。

司法分流破解未成年人司法困境

安徽王楠楠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系列报道(《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0期)让我再次思考起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我国法律、司法实践一贯主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通过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从轻量刑、犯罪记录封存等方式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然而,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育都明显“早熟”,犯罪呈现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危害社会能力增强。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满14岁的人无论做了什么事情都不承担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的人只有犯八种严重罪行,才应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作奸犯科的未成年人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处罚,甚至有很大一部分逃脱了刑罚处罚。

正因如此,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了大错却能享受种种司法“优待”表现出极大不满,认为这样会造成罪刑失当,削弱刑法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甚至会让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知而在歧路上越走越远。另一方面,受身体及生活、学习的圈子限制,未成年人的侵害对象往往是同龄或年纪更小的孩子,放纵侵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异化为“未成年坏人保护法”。

要破解这一司法困境,必须重视司法分流,为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构建专门的司法程序。我国法律存在两极化现象,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缺少衔接,这是产生司法困境的重要原因。应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设置系统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社区服务、保护观察、监管等,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选择,让未成年人承担起应该承担也承担得起的责任。这样,才是真正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行为危害性,既给其改过自新机会,又能维护受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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