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2016-11-05 10:50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权责公正法学

加紧制定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

编制和制定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作为基本遵循,并按照“清权”“减权”“确权”“制权”和“晒权”等程序进行。

一是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由于国务院部门具有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其职权范围与省级政府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略有不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权力和职责事项结合起来,除参照上述9+X分类方式、全面梳理并逐项列明具体权责、设定依据外,还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将规划制定等宏观管理职责及标准拟订等权责事项,一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二是清理规范权责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对权责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需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立改废的,同时提出建议。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试点部门在依法审核清理规范基础上,形成部门基础权责清单,及时报送中央编办。

三是审核确认权责清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方面,对部门基础权责清单进行研究审核。对于拟取消和下放的权责事项,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意见。要逐项确认审核结果,需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立改废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是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保留的权责事项,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

重视程序公正推动刑事诉讼程序转型

重视程序公正问题,不是因为实体公正相对不重要,而是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同时程序公正还有独立的价值,即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法治方面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当前强调程序公正,也是因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公正问题还亟待解决,现行的重要程序制度并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现行法是按照程序阶段来设计的,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来设计的。公检法在诉讼中分工负责,各管一段,平分秋色,呈现出一种平行关系。用老话说是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分工负责就是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公检法各自都是老大,法院无权介入审前程序。严格地讲,这不是诉讼法,而是“致罪程序法”。

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建成中修改刑事诉讼法,重新设定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使侦查成为被监督和可救济的法律程序是当务之急。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促进法学教育供需平衡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高等法学教育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承担者,能否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是检验其成功与否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实践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五年位居“就业红牌榜”,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毋庸讳言,法学教育供大于求是导致法学教育就业率低的因素之一。但是,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需求的持续扩张也是不争的事实,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及其他法治实践部门仍然缺乏相应的人才。可见,法学教育在培养符合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法治人才方面还有欠缺,法治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适当减少招生规模,凸显法治人才培养的多元性与层次性,提升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

警察执法围观群众有权拍照

事实上,对于警察执法时群众围观拍照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首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无疑是最好的证据。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警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就是要证实自己是在进行正常的执法与取证工作。既然法律提倡公安机关自己要做好这项工作,依此类推,围观的民众予以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同样可用来证明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证明有关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而且更加客观可信,这又有何不妥呢?如果另外发布一些片面武断、有损执法者人格尊严,侮辱、诽谤警察言论的,这就不是拍照层面的问题,而是可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置的。我们要把拍照本身和拍照之后做了什么区别开来。如果只是拍拍照,与围观者用眼睛看到现场情况是一样的,执法者用不着害怕,更用不着竭力寻找制止拍照的理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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