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晓飞
为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配合供给侧改革大潮,国务院于2016年6月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自己实施的政策与措施进行审查,清理并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
目前,少数省份已开始积极部署自查工作,但很多地方仍处于观望状态。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政策在地方落地时总会面临的“时滞”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知尚存不足。此次审查要求针对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因而需要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着深刻的理解,且秉持“断臂求生”的勇气与信心,才能实现审查的效果,警惕和防止审查要求在一些地方沦为一场“走秀”活动。
禁止行政垄断
属于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是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对下级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约束,但更为重要的,它是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一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在打击垄断行为尤其是价格垄断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并购审查方面日显其威,产生了不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例。
与之相比较,反垄断法的第四根支柱,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未受到足够重视,使得该法一直“跛足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