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钦
前段时间,徐玉玉被电话诈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而心脏骤停,最后不幸离世。这再次将公众的关注焦点汇集到了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上来,成为时下热门话题。徐玉玉案发后9天,警方即告破案。公安机关对该影响重大的案件投入巨大的精力,并不能降低国民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的个人信息泄露和受骗风险。
有的法科学生在当地司法局报考司法考试后,会在近半年乃至更久时间内持续受到司考培训机构的电话和短信广告骚扰;人们到电信服务公司实名办理手机卡后,往往会莫名受到各种公司或机构的电话和短信骚扰……面对各种信息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只有完善现有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恰当地赔偿受害消费者,精准地惩处有关责任方,有效地威慑潜在加害者。而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范围,则是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的第一步。
现有法规将责任主体限定于诈骗行为实施者,难以起到抑制信息诈骗、保护信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那么,信息泄露到底应该责归何方呢?
应将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人
有关行政机关以国家、社会安全为由,要求公民在众多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中提供个人信息;有关企业以安全监管和便利服务为由,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甚至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相应格式合同条款默认消费者同意将有关个人信息供其“使用”。这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源头,却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动机向他人提供本应由其保护的个人信息,这是造成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并滥用的根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