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的基础

2016-11-18 23:20姚大志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平等正义道德

〔摘要〕在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应得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也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道德观念还是分配正义原则,应得都需要一个支持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就是应得的基础。应得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基于表现的应得以及基于努力的应得。但是这三种应得理论不仅各自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特殊问题,而且它们还有两个共同的困难:它们无法摆脱运气对应得的影响,而由于人们对于运气不是应得的,所以他们对由运气所产生的东西也不是应得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而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

〔关键词〕应得;平等;正义;道德

〔中图分类号〕B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5-0135-08

关于应得理论的讨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应得的基础。无论是在应得理论家们之间,还是在应得理论家与反应得理论家之间,关于应得的基础都有大量的分歧和争论。令人惊异的是,无论是对于应得理论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都主张应得需要基础。因此,应得需要基础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应得的基础是什么,在于应得的基础是否能够得到其支持者的证明。在反应得理论家看来,应得根本就没有基础;因为应得需要基础但根本就没有基础,所以应得理论是错误的。

虽然应得理论家都主张应得是有基础的,但是对于应得的基础是什么,他们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归纳起来,应得理论家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基于表现的应得以及基于努力的应得。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应得,它们自身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下面对这些观点及其困难进行深入分析。

一、给应得一个理由

应得意味着某个人应该受到某种对待(得到赞扬或谴责、奖励或惩罚、报酬或收入)。但是,某个人为什么应该受到这种对待?假设同一个单位的A先生得到了奖励,而B先生得到了惩罚,那么所有相关者都会问“为什么?”这意味着应得需要一个理由,而这个理由一般是这个人的品质或所做的事情。假设这个单位的负责人在宣布对B先生的惩罚时,B先生反问一句“为什么”,而这个负责人回答说“不为什么”,那么我们通常都会认为B先生对这个惩罚是不应得的。

这种支持应得的理由就是所谓的“基础”。哲学家通常用一种公式来描述应得:S基于P而应得X。〔1〕在这个公式中,S代表某个人,X代表某种对待的方式或所得到的东西,P则代表基础。P作为基础为这个人受到的某种对待提供了理由,而它在一般情况下是这个人的某种品质或者他过去所做过的某种事情。某个人基于过去所做的某种事情而受到奖励,另外一个人则基于过去所做的某种事情而受到惩罚。过去的行为构成了应得的理由,它不仅为一个人所受到的对待提供了理由,而且它必须与该人所受到的对待是一致的。用上面的假设,如果A先生没有做过相关的好事(或贡献),那么他就不应得其奖励,如果B先生没有做过相关的坏事(或过失),那么他就不应得其惩罚。我们必须给应得一个理由,或者说,应得必须有一个基础。用芬博格的话说,“没有基础的应得根本就不是应得”。〔2〕

说应得需要基础,这是说应得需要某种好的理由或者适当的理由。为什么应得需要好的或者适当的理由?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应得提供的很多理由都是不适当的。例如,一名网球运动员说,他已经打了20多年网球,应得一个大满贯冠军。这不是一个适当的理由,因为打了多少年网球与赢得大满贯冠军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卓越的网球技艺才是一个合适的理由。

如果这样,那么什么样的理由作为应得的基础是适当的?一个理由要成为应得的适当基础,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个理由与所得到的对待之间具有对应的关系。这种对应的关系或者是逻辑上的,或者是事实上的。从事体育运动的年限与赢得奥运会冠军没有对应的关系,而卓越的运动技巧或运动成绩与冠军则具有对应的关系。做坏事与奖励没有对应的关系,与惩罚则有对应的关系。其次,这个理由本身是真的或正确的。我们说过,支持应得的理由是关于某个人的某种事实,它或者是该人的某种品质,或者是他过去所做过的某种事情。要成为应得的适当基础,这种品质或过去的行为必须是真的。

这两个条件是应得的基础所必须满足的。如果某种用来支持应得的理由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应得的基础。我们应该看到,这两个条件规定了一个理由是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但是,即使一个理由是适当的,它仍然可能不是一个好的理由。比如说,爱因斯坦有极高的智商,而费德勒有极高的体育天赋,那么这种天赋能够成为爱因斯坦应得诺贝尔物理学奖或者费德勒应得网球大满贯冠军的理由吗?一方面,自然天赋与科学发现或体育成绩确实具有对应的关系,另一方面,爱因斯坦或者费德勒确实拥有极高的自然天赋。也就是说,自然天赋满足了我们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它应是支持应得的适当理由。但是,自然天赋是支持应得的好的理由吗?大多数人都不会认为,自然天赋是支持应得的一个好理由。大多数哲学家也不会认为,自然天赋是应得的合适基础。那么什么东西能够成为应得的合适基础?

二、贡献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拥有应得的信念,特别是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当我们把应得简化为这样的公式“S基于P而应得X”时,这里的P就是指人们所做出的贡献或者成就。例如,沃森和克里克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而获得了诺贝尔奖,人们说这是他们应得的。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对于很多应得理论的支持者来说,所谓的“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就体现了基于贡献的应得。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应得似乎对这种确定工资的通行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者不承认这种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对这种观点给予了批评。为了更清晰地说明罗尔斯的反应得观点,让我们假设,有一些工人制作同样的商品,其中一个人天生心灵手巧,工作效率是其他人的一倍;在竞争性的市场条件下,工资政策奉行的是“按照贡献分配”,这样,这个人的工资就会比其他人要高出一倍,而且人们也会认为这种高一倍的工资是他应得的。罗尔斯反对这种观点。在罗尔斯看来,这个人能够比别人得到更高的收入,是因为他拥有比别人更好的天赋。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没有人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应该拥有比别人更高的自然天赋。从道德上讲,更好的自然天赋不是他应得的,正如更差的自然天赋也不是另外一些人应得的。如果实际上造成收入差别的自然天赋是偶然的,在道德上不是应得的,那么这些拥有更好自然天赋的人得到更高的收入也不是他们应得的。罗尔斯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在两个版本的《正义论》中稍有不同,这里依据的是1971年版: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04.

罗尔斯的反应得论证实质上具有这样一种逻辑结构:基于所做出的贡献或者成就,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高的收入;这些人之所以比其他人能够做出更多的贡献或者更大的成就,这是基于他们拥有更高的自然天赋或者更好的家庭环境;但是,对于这些更高的自然天赋或者更好的家庭环境,这些人不是应得的;如果这些人对其自然天赋或家庭环境不是应得的,那么他们对于产生于自然天赋或家庭环境的更多收入也不是应得的。

从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虽然罗尔斯的反应得论证看起来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它实际上存在各种问题。他们对罗尔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而且通过这种反驳,试图为基于贡献的应得做出辩护。我们需要更深入地分析他们的反驳和论证。

首先,应得理论家承认人们之间在自然天赋方面存在差别,有些人天赋更高,有些人天赋更低,并且也承认,在做出贡献或取得成就的过程中,天赋更高者比天赋更低者具有更大的优势。但是,他们认为,人们之间的天赋差异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天赋更高者不应得其做出的贡献或所达到的成就。在他们看来,这种天赋方面的差别只是使这些天赋更低者要想达到那些天赋更高者所达到的成就更加困难一些而已。因为这些天赋更低者面临这样的困难,所以他们必须工作得更加努力,更节俭地使用其资源,更精明地做出计划,如此等等。〔3〕如果这样,那么这些天赋更低者就会弥补他们与那些天赋更高者之间的差距,从而也能够做出一样的贡献或成就,或者获得同样多的收入。

其次,罗尔斯的反应得的核心思想是,因为人们对其自然天赋不是应得的,从而对因自然天赋而产生的贡献或成就不是应得的,并且从而对其基于贡献或成就的收入也不是应得的。应得理论家认为,罗尔斯的这种思想在应用于一般意义上的福利时,它看起来像是有道理的,但是当这种思想应用于具体的利益时,它就变得没有道理了。这些应得理论家认为,人们之间在自然天赋方面存在的差别,如果从同一种天赋来看(比如说体育),有些人高,有些人低;但是,如果我们从自然天赋的性质来看,这种高与低的差别就消失了。某些人没有打网球或者踢足球的天赋,但是他们可能有经商或从事教育事业的天赋;如果他们因缺乏体育天赋并因此为不能从事职业体育而忧心忡忡,那么这就过于任性了。在这些应得理论家看来,某些人在体育方面有天赋而在经商方面没有天赋,某些人在经商方面有天赋而在从事教育方面没有天赋,某些人在从教方面有天赋而在体育方面没有天赋,这样他们可以在各自有天赋的领域施展才华,并且也能够在这些各自擅长的领域达到同样的福利水平,如果这样,他们对各自所获得的利益都是应得的。〔4〕

虽然这种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观念深深植根于日常生活中,但是作为一种应得理论,它具有一些明显的缺点,而且支持它的论证也不足以使人信服。比如说,上述第一种论证的实质是“勤能补拙”,很多人相信能够通过更加努力而弥补天赋的不足,但是,大多数人也承认,这种对天赋不足的弥补作用是有限的,而在某些职业领域(如音乐和体育),天赋的缺乏是无法用努力来弥补的。第二种论证的实质是天赋种类的差异抵消了天赋高低的差异,但是,这种抵消的作用更为有限,因为除了某些天赋异秉的人之外,大多数人的天赋可以用智商来代表,而智商的高低对人们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具有巨大的影响。除了这些论证本身的问题以外,这种以贡献或成就为基础的应得理论还存在两个缺点。

首先,这种应得理论只考虑了天赋对贡献或成就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更广泛意义上的运气。广义上的运气包括德沃金所说的“选择的运气”(option luck) 和“自然的运气”(brute luck)。〔5〕前者是指某种行为尽管源于人们的选择,但是其结果好坏完全取决于运气。比如,一个人在股票交易所买了某种基金,是赔是赚,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纯粹运气。后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环境,另外一种是自然天赋。一个人能够成就什么,做出什么样的贡献,既受到天赋运气的影响,也受环境运气和纯粹运气的影响。而且,与自然天赋相比,人们对其环境运气和纯粹运气更不是应得的。以贡献或成就为基础的理论没有考虑这两种运气对人们的影响,这是一个明显的缺欠。

其次,这种应得理论只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而没有考虑行为过程本身。一个人应得什么,我们不仅需要考虑这个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且也要考虑他的行为过程本身,要考虑他在做事情时是否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果他在做某种事情时是无意识的,或者是在其他人的控制(操纵)之下,那么他对于所做事情所导致的结果(无论好坏)都不是应得的。特别是当应得作为一种道德评价的时候,这个有意控制或自主的条件是必要的。说某个人的行为值得赞扬,但他在做这件事情时是无意识的,两者是不相容的。在这种意义上,真正支持某个人应得什么的理由与其说是行为的结果(贡献或成就),不如说是行为的过程(努力)。

三、表现

以上讨论表明,在探讨一个人应得什么的问题时,一方面,我们不仅要考虑自然天赋对应得的影响,而且也要考虑家庭环境和纯粹运气对应得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考虑行为的结果,而且还要考虑行为过程本身。把两个方面的多种因素都考虑在内,一些哲学家提出了以表现(performance)为基础的应得理论。Performance 这个词在国内的相关学术文献中通常被译为“业绩”,如应奇教授在翻译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时,就是这样翻译的。我认为米勒选择performance这个词(而非贡献或成就)作为应得的基础,主要考虑的就是这个词的含义既包括行为的结果,也包括行为过程本身。因此,我把这个词译为“表现”,以表达其两方面的含义。

我们先讨论运气。所谓运气是指“不受行为者控制的随机事件”。〔6〕一个人能够做什么事情,在做某种事情时能够获得什么样的结果,都会受到运气的影响。基于这些随机事件与行为者之间的不同关系,我们可以大体上把运气分为纯粹运气、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虽然纯粹运气、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对人的行为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它们的影响是不同的,从而它们对应得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纯粹运气是指某些随机事件对行为结果产生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比如说,在冬季奥运会的短跑道速度滑冰比赛中,滑在前面的四位选手在途中因相互碰撞都跌倒了,从而导致滑得最慢的最后一名获得了冠军。完全凭借纯粹的好运气,这名选手获得了奥运会的金牌。虽然其他选手更为优秀,但是因为坏运气而与冠军失之交臂。我们可以说这名选手赢得了冠军,但是我们很难说他应得这个冠军。在主张以表现为基础的应得理论家看来,这种纯粹运气显然会取消应得。〔7〕

环境运气是指出身于其中的家庭、成长的环境以及做事情时的条件等等,这些东西对人们的品质、性格和行为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它们是偶然的,完全不处于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果一个人的成就受到了环境运气的影响,那么他对于其成就是应得的吗?米勒曾举了两个相关的例子,并认为相关者应得其成就:一位年轻的科学家在某个实验室得到了一份工作,这可能是一件运气的事情,但是如果他在此后做出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那么他会应得诺贝尔奖;某个人在河边散步时一个孩子恰好掉进河里,这可能是一件运气的事情,但是如果他跳进河里把这个孩子救上来,那么他就会应得与危险相称的感谢和回报。〔8〕

既然得到一个重要的科研职位或者面临见义勇为的处境是一件运气的事情,那么其他人(比如说同一科研职位的落选者或者其他的河边散步者)是否会说,如果他们得到了这个机会,他们也会做出同样的事情并且也同样是应得的。这种说法意味着,那位幸运的科学家或见义勇为者对于奖励或回报并不是应得的。应得理论家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为这种情况的应得进行了辩护。首先,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如果同一科研职位的落选者或者其他的河边散步者得到了这个机会,他们会做什么。我们无法确定那个科学家是否会做出重大的科学发现,也无法知道那个河边散步者是否会跳进河里去救那个孩子。其次,即使我们可以确信他们能够做出重大的科学发现或者见义勇为,我们既不能否认原来行为者的应得,也不能承认这些假设行为者的应得,因为应得的观念依赖于实际获得的成就而非假设的成就。但是应得理论家也承认,由于环境运气是偶然的,所以它们会影响到应得的程度,从而其应得会打一些折扣。这种折扣打到什么程度,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运气的性质,另外一个是运气所发挥的作用。

天赋运气是指人们通过遗传而得到的自然能力,如智力、体育才能和音乐才能等等。虽然很多哲学家(如罗尔斯)把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同样对待,都看作是人们不应得的,但是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人们对自然天赋的质疑要比家庭环境更少。因此,如果某些应得理论家认为人们对受环境运气影响的成就是应得的,那么他们也会认为对受天赋运气影响的成就更是应得的。换言之,如果运气的偶然性应使行为者的应得打一些折扣,那么与环境运气相比,天赋运气的折扣要更少。〔9〕比如说,两个人都登上了珠穆朗玛峰,一个是富翁,雇了一大队人马帮助他登顶,另外一个则是凭借其强壮的身体天赋独自登顶的,那么与富翁相比,这个天赋更好的登山者更应得其成就。

在米勒这样的哲学家看来,虽然基于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的成就是应得的,但是应得的基础是表现,而不是环境或者天赋。没有在先的表现,就没有应得。表现一方面包括行为者所取得的成就(成就依赖于天赋或者环境),另一方面也包括他们的选择和努力。虽然天赋和环境对于行为者来说是偶然的和不受其控制的,但是选择和努力则是由行为者本人控制的。〔10〕作为应得的基础,表现与贡献或成就不同,就在于它包含了努力。

但是,这种以表现为基础的应得理论会面对这样的反驳:虽然这种理论对涉及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的应得打了折扣,但是它并没有完全消除偶然因素对行为的影响,而对于偶然性仍在发挥作用的成就,我们不能说这是应得的。因为“表现”里包含了偶然的因素(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所以以表现为基础的应得不是真正的应得。在某些应得理论家看来,只有基于努力的应得才是真正的应得。

对于这种批评,以表现为基础的应得理论家回应说,要想在人们所做出的成就中完全消除偶然性的影响,这是不可能的。以音乐演奏家为例。一方面,一位音乐演奏家在演出中卓越地表现了音乐的美妙,这依赖于其极高的音乐天赋,而仅凭努力是无法做到的;另一方面,即使赋有极高音乐天赋的人也需要努力训练才能成为大师,但是能够做出努力本身,这也依赖于他的自然能力。也就是说,努力本身也是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在这种应得理论家看来,我们只能两者择一:或者我们继续使用应得的观念,但是我们必须容忍偶然性给应得造成的影响;或者我们完全消除偶然性的影响,但是我们将在很多场合不再能够使用应得的观念,比如“我们不再能够谈论运动员应得奖牌,工人应得工资,战士应得军功章,父母应得其孩子的感恩”。〔11〕

虽然如此,但是这不能成为支持应得的理由。因为无论是基于贡献的应得,还是基于表现的应得,都会面临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一个是运气对成就的影响,另外一个是如何评估成就的问题。

首先,无论是对于应得理论家还是反应得理论家,几乎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一方面,在人们所获得的成就中,运气(无论是环境运气还是天赋运气)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人们对于运气不是应得的,无论是好运还是坏运。而且,我们既没有办法精确地计算运气在人们所获得的成就中发挥了多大的影响,也没有办法把运气所发挥的影响从所获得的成就中精确地折扣掉。如果这样,那么人们基于贡献或表现所获得的利益就不能说是应得的。也就是说,基于贡献或表现的应得不是真正的应得。

其次,应得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理论问题,它还密切与实践或社会生活相关。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人们对于所获得的成就是应得的,那么就需要某种方法来评估某个人的某种成就的大小,以确定其应得什么。一些应得理论家认为,在竞争性市场的条件下,一个人应得多少报酬,这是由每一劳动单位的贡献之净价值(或价格)决定的。这样,按照市场机制衡量的实际贡献或者成就来给予报酬,就是应得。我本人也曾持有这样的观点,尽管我始终反对把应得视为分配正义的原则。我现在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得不仅不是分配正义的原则,而且也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见姚大志《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105页。但是,另外一些应得理论家对此提出了批评:贡献是各种各样的,以市场机制来评估某个特定贡献(如某个发明)是非常困难的;市场是不完善的,甚至会受到操纵或限制;由于天赋的影响,市场评价的与其说是贡献,不如说是天赋;更重要的是,市场在提供报酬时,所参照的是契约,而不是应得。〔12〕罗尔斯也反对由市场来评估应得的观点:在竞争性的经济体中,一个人的贡献是按照边际生产力来评估的,从而是由供应和需求的关系决定的。〔13〕也就是说,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特定个人的报酬,这里没有应得发挥作用的空间。

鉴于以上考虑,一些应得理论家主张,应得的基础既不是贡献或成就,也不是表现,而是努力。很多应得理论家都主张基于努力的应得,并且认为与其他的观点相比,这种观点是最有道理的。如果这样,那么应得理论家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作为应得的基础,努力与贡献或成就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四、努力

哲学家之所以追问应得的基础,这是因为当我们说某个人应得什么的时候,我们应该出示支持这种应得的理由。哲学家通常用一种公式来表示这个理由:S基于P而应得X。但是,一些哲学家(如罗尔斯)认为,S基于P而应得X,仅当S应得P。这意味着,一个人不仅需要对所获得的东西是应得的,而且对支持这种应得的东西也是应得的。让我们以贡献为例。一些应得理论家主张,某个人基于更大的贡献而应得更多的报酬。但是,按照上面所说的“S基于P而应得X,仅当S应得P”,这样就会不仅要求这个人对其报酬是应得的,而且也要求对其贡献是应得的,甚至对应得贡献的东西也是应得的。如果我们对贡献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在人们的贡献中运气(环境运气或天赋运气)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我们不能说这个人对其运气是应得的。如果这个人对其运气不是应得的,那么他对产生于运气的贡献和报酬也不是应得的。质言之,基于贡献的应得是没有道理的。

从某些应得理论家的观点看,上述对基于贡献的应得理论的批评只有一半真理。报酬基于贡献,贡献基于运气,而人们不应得其运气,从而不应得其贡献,这是真的。但是,贡献可以基于运气,也可以基于努力。人们做出的贡献中,某些贡献源于运气,某些贡献源于努力。贡献以努力为基础,而努力本身则没有基础。在这样的应得理论家看来,“努力在某种意义上是应得之基本的或最终的基础”。〔14〕如果努力本身没有基础,那么人们就应得其努力;如果人们应得其努力,那么他们就应得其源于努力的任何东西。

但是,用于反对基于贡献的应得的那些理由,似乎也可以成功地用于反对基于努力的应得。一些应得理论家赞成基于努力的应得,反对基于贡献的应得,这是因为他们承认罗尔斯的批评是正确的,即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天赋,而人们对其天赋不是应得的。现在的问题在于,这种对基于贡献的应得的批评可以同样应用于基于努力的应得。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看来很清楚,一个人做出努力的程度,这是受他的自然天赋、能力以及可供选择的范围所影响的,而天赋更高的人更有可能有意识地做出更大努力”。〔15〕也就是说,努力不仅是受人们的自然天赋影响的,而且也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前者意味着,一个人是否能够做出努力,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其天赋决定的。后者意味着,关于人们是否具有做出努力的能力,在什么事情上做出努力,家庭环境也具有巨大影响。在这种意义上,作为应得的基础,努力与贡献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两者对于特定的个人来说都依赖于偶然的和任意的东西,都属于运气的事情,从而也都不是应得的。按照罗尔斯式批评的逻辑,如果人们对其应得的基础不是应得的,那么他们对由其基础所产生的任何东西也都不是应得的。

这种批评迫使应得理论家必须做出两种回应:首先,他们必须对罗尔斯关于努力的批评做出反驳,以维持自己的观点;其次,如果应得理论家坚持基于努力的应得,那么他们必须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论证。

我们先来看应得理论家对罗尔斯的反驳。罗尔斯式批评的实质是,人们做出努力的能力源自于人的自然天赋,因为他们在做出努力的能力方面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些人勤奋,另外一些人懒散。如果不是源于努力之能力方面的差别,我们如何来解释一些人比其他人更为勤奋?来自应得理论家的反驳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人们做出努力的能力是相同的,不存在罗尔斯所说的那种能力的差别。为了维持这种立场,应得理论家对努力能力的“拥有”和“使用”加以区别。人们在做出努力的能力之拥有方面是相同的,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能力,但是,人们对这种能力的使用则是有差别的,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能够更大程度上使用其能力。〔16〕因此,一些人更为勤奋,另外一些人则比较懒散。罗尔斯基于一些人勤奋而另外一些人懒散的事实主张人们在做出努力的能力方面存在差别,这是错误的。

其次,即使我们姑且承认人们之间在做出努力的能力方面存在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也没有罗尔斯所说的那种反应得的含义。应得理论家举例来说明这一点:有两个人,M比N更勤奋,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M比N拥有做出努力的更大能力。在应得理论家看来,虽然M和N在做出努力的能力上存在差别,M比N拥有更强的能力,但是N能够通过一些措施来加以弥补。这样,无论N不能够做什么,他肯定能够做很多事情来增加自己做出努力的能力。既然在他能够为此而做的事情上不存在理论上的限制,那么能够用人们之间做出努力的能力方面的差别来解释的事例就极为有限了。〔17〕

这种对罗尔斯的反驳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应得理论家用“拥有”和“使用”的区别来代替人们做出努力的能力的差别,这只是把问题向后推了一步,并没有解决问题。因为罗尔斯可以继续追问,人们使用做出努力的能力是不是天赋的?这样,似乎被应得理论家摆脱的问题就又回来了。另外,应得理论家认为那些天赋能力较差的人们可以做出一些努力来弥补自己能力的不足,并能够做出同那些天赋较高者同样程度的努力,这似乎意味着天赋较差者与天赋较高者具有相同的能力,只是他们没有把这些能力完全使用出来而已。这实质上是一种循环论证。

如果说反驳罗尔斯的批评不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情,那么要为基于努力的应得提供一种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就更加困难了。虽然很多应得理论家都为此提出了自己的论证,但迄今为止,我认为最有力的论证是柴特奇克提出来的。

这种论证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竞争性情境与非竞争性情境的区分。所谓竞争性情境是指,所有分配的东西是有限的,如果每个人都想要一些,那么就会没有足够的数量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把某种数量的东西给予某个人,必然会对其他人的份额产生不利的影响。所谓非竞争性的情境是指,一个人所得到的某种数量的东西,对其他人能够得到的数量,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典型的非竞争性情境中,可供分配的东西是无限的,比如说空气。在竞争性情境中,由于可供分配的东西是有限的,得到该东西的这个人对于该东西的应得是“个人的”;在非竞争性情境中,由于可供分配的东西是无限的,那么他对于所想要的东西的应得就是“自动的”。〔18〕

柴特奇克提出,在非竞争性情境中,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我们就能够获得自动的应得:

1.虽然某个特定的人是否能够最终得到某种份额的X,这是偶然的,但是大多数人实际上都能够得到适当份额的X;

2.重要的事情在于拥有某种份额的X,而不在于其份额的大小;

3.某个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X,这不会使这个人得到相对于其他人的更大优势。〔19〕

柴特奇克认为,基于努力的应得是非竞争性的,因为它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虽然某个特定的个人具有多大的努力能力,这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但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做出某种程度的努力。这是一个事实,因此条件1得到了满足。努力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努力的大小,而在于满足某种最低条件的认真努力。一旦人们做出了这种认真的努力,他的需要就会得到满足。这样,条件2得到了满足。出于同样的理由,条件3也得到了满足,因为只有人们做出了认真的努力,他们所得到的份额是同样的,与那些做出更少努力的人相比,这种平等主义的应得理论不会给予那些做出更多努力的人以更大的优势。

与基于努力的应得不同,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不能满足自动应得的三个条件。首先,在使人们能够获得成就或做出贡献的能力方面(天赋运气或环境运气),人们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对于具有能够导致成功或贡献的能力,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它们能够产生更大的份额。最后,正如环境运气和自然运气这样的东西不仅能够使人们在做出贡献或获得成就方面拥有优势,而且这种贡献或成就也会使它们在其他方面拥有优势。〔20〕

柴特奇克认为,基于以上论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是竞争性的,基于努力的应得是非竞争性的;由于基于努力的应得是非竞争性,并且满足了相关的条件,所以人们对于努力的能力是自动应得的;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是竞争性的,一方面,它没有满足相关的要求从而不是自动应得的,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作为贡献或成就之基础的运气(环境运气或自然运气)也不是个人应得的;因此,基于努力的应得与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是根本不同的,而只有前者才能够在面对罗尔斯的批评时站得住脚。

基于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区别,柴特奇克区分了基于贡献的应得与基于努力的应得,并且主张,人们对于自己的努力是应得的,从而对由努力所产生出的东西也是应得的。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我们(罗尔斯也同样)在这里谈论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而这些利益是有限的,从而其分配也是竞争性的。对此,柴特奇克给予了这样的回答。首先,虽然我们在相关的场合都使用了“分配”这个词,但是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是一回事,努力的能力的分配是另一回事。其次,基于努力的应得与基于成就或贡献的应得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我们对做出努力的能力是(自动)应得的,而对于做出贡献的能力(天赋)则不是。最后,我们之所以应得做出努力的能力,而不应得做出贡献或成就的能力,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做出自己的努力,这并不妨碍其他人做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人们拥有做出努力的能力,并不能使他们获得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21〕

虽然我们认为柴特奇克的论证在迄今为止的应得理论中是最有力的,但是这种论证并不足以支持应得,因为它仍然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

首先,努力的能力的分配是不是非竞争性的,以及努力的能力是否赋予行为者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这是有争议的。按照柴特奇克,可供分配的资源或利益是有限的,因此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竞争性的;而努力作为利益的基础不是竞争性的,不会赋予其拥有者以优势,从而是非竞争性的和应得的。但是,一方面,更能做出努力的人(勤奋者)比不能做出努力的人(懒散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意义上,努力与天赋是一样的,它们都能够使其拥有者占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应得的基础,努力与天赋是一样的,如果天赋作为能力不是人们应得的,那么努力作为能力也不是人们应得的。

其次,柴特奇克在论证非竞争性的应得时提出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重要的事情在于拥有某种份额的X,而不在于其份额的大小”。这个条件是指,如果人们的需要完全得到了满足,那么他们对于还能够得到什么是不在意的。那么应得理论家基于什么理由来满足人们的需要?不是应得的理由,而只能是平等主义的理由。即使柴特奇克本人也不得不承认,在这里需要平等主义的理由,而平等主义的理由不仅是独立于应得的,而且与应得是无关的。〔22〕如果基于努力的应得依赖于非竞争性的条件,而非竞争性的条件依赖于平等主义,那么应得起码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分配正义原则。

最后,即使我们承认基于努力的应得是非竞争性,以及人们对于其努力的能力是应得的,但是人们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应得什么,这仍然是不清楚的。基于努力的应得与基于贡献的应得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前者代表的是行为的过程,而后者代表的是行为的结果。行为的结果是确定的,但是一个行为会导致什么结果,这是不确定的。按照应得理论,同样的努力应得同样的利益。问题在于,同样努力的行为能够产生不同的结果。某个科学家数十年来一直努力地从事“永动机”的发明,他应得什么?某个人一天从早到晚一直努力地数草的叶子是多少,他应得什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努力不是决定人们收入多少的重要因素。

让我们把以上的讨论总结一下。在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应得既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也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道德观念还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应得都需要支持者提供一个支持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应得的基础,而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应得的哲学家都认为,没有基础的应得根本就不是应得。应得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基于表现的应得以及基于努力的应得。对于前两种观点(基于贡献的应得和基于表现的应得),最重要的缺点是它们无法摆脱运气对应得的影响:如果人们对于运气不是应得的,那么他们对由运气所产生的贡献或者表现也不是应得的。基于努力的应得表面上似乎能够避免陷入运气的麻烦,但是我们的分析表明,一方面,努力与运气(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是紧密连在一起的,我们无法把它们清晰地分开,另一方面,一个人能够做出多大的努力,这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运气(环境运气和天赋运气)。此外,这三种应得理论还具有一个共同的根本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的收入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而应得不能成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参考文献〕

〔1〕〔2〕Joel Feinberg.Justice and Personal Desert〔M〕//C.J.Friedrich,John W.Chapman ed.,Nomos VI:Justice, New York: Atherton, 1963: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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