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11-19 07:59无为
上海工运 2016年8期
关键词:月工资集体合同补偿金

◎无为

解读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无为

小编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老版相比,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有何变化?身为职工群体,小新当然非常关心自己的“钱袋子”。

Part1

小新: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原来是20.92天的,现在变了吗?

小编:新《办法》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Part2

小新: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应支付”工资的情形?

小编:1、管制、缓刑期间

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原《办法》则规定,在此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须付工资的,企业才需要付工资。原《办法》的规定,悖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为企业正常工作,企业当然应足额支付工资。另外,新《办法》还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2、隔离观察期间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3、调解期间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新增);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需要明确的是,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在发生争议后的调解、仲裁、诉讼等阶段恶意拖延时间,造成工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Part3

小新:听说新《办法》在“加班工资”这一块变化挺大的?

小编:是的,新《办法》指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把加班工资也纳入其中。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Part4

小新:对比新旧版的《办法》,对企业而言,又有何利好呢?

小编:对企业的“利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新增“约定”。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原《办法》规定,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而新《办法》则明确,“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另需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取消备案。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

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3、取消“25%的补偿金”。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则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须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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