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高度重视命案的处理,并通过自动覆转、秋审等予以保证,但是私和却广泛地存在。究其原因,与王朝州县官员权力的外溢有关。在清代的官僚体制下,州县官等基层官员不可能真正地掌控全局,其权力的一部分必然要被胥吏、乡保、宗族、乡绅等分享,权力的运作态势决定了法律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关键词〕清代 ;命案; 私和;法律;权力
〔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108-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11&ZD081)
〔作者简介〕茆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上海201620。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清代对于命案高度重视,在一整套严格的自动覆转程序之上,又发展出了相对成熟的秋审程序,最后还须经过皇帝的勾决,“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1〕且严禁命案的私和。但从实践来看,清代命案中私和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地存在,本文拟对该现象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作出分析与探讨。
一、私和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一)清律有关命案私和的表达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的“尊长为人杀私和”条的律文规定:
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