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2016-12-29 12:23
当代经济 2016年36期
关键词:特殊性公司法关联

(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浅论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庞翔宇

(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的简要归纳以及关联公司概念的界定得出了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的一般结论,通过对这一结论的分析,发现该结论可以置于“三角刺破”理论的分析框架之下,并通过运用这一分析框架解决了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问题,也就是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最为复杂的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公司;特殊性;三角刺破

在现代经济活动的实践当中,滥用公司之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已成为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制度被创制出来,但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展开,利用公司之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形式日趋复杂,不少人利用关联公司来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难以满足现代经济的需要,于是,在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被归入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制度之中,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与公司法人格的否认之有机结合正是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所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

对大多数了解公司法的人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被称为直索责任,在我国和日本则多被称为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当然,无论是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界定为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还是直索责任,其本质内涵是一致的,“其所直接维护之主体,是公司债权人;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背后之股东;其所间接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为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人格的反向否认这个概念较为陌生,但公司法人格的反向否认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上并无本质差别,二者最终的结果都是公司之独立人格被否认由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二者仅仅在责任流向上有一定区别,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责任流向是从公司到股东,而公司法人格的反向否认正好与之相反,故此,在理论层面,公司法人格的反向否认只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种特殊情况。根据适用对象之不同可以将公司法人格的反向否认分为内部人反向否认与外部人反向否认,所谓内部人就是公司的特定股东,所谓外部人就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外部人提起反向否认情有可原,那么内部人为什么要提起反向否认呢?这是因为内部人在遭遇债权债务纠纷时,由于其所享有的能对其债权人主张的抗辩权不能充分实现对其自身的救济,因此其就需要通过否认公司之独立人格使其能够享有公司对该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实现对其自身的救济。正因如此,不少学者将内部人提起的反向否认称为“有利于股东的规则穿透”③,显然,内部人提起的反向否认为公司股东非经法定渠道撤回其出资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公司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故此,本文探讨了外部人提起的反向否认而没有探讨内部人提起的反向否认。

二、关联公司的概念界定

关联公司这一概念虽然广泛应用于日常经济生活,但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关联关系④有所涉及,但从未提到过关联公司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对关联公司这一概念加以界定。在日常经济生活的语境下,“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⑤,但在法律意义上,有多种形式的存在着所谓关联关系的公司,关联公司是兄弟公司⑥、母子公司抑或是二者之混合体?学者们的回答莫衷一是。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提到关联公司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统摄于同一套班子之下的若干公司的联合体,也就是所谓的“一套人马,数个牌子”的问题,这里的一套班子既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公司。如果这一套班子是一个人,那么其控制下的数个公司可以用兄弟公司的概念来界定,无所谓是否使用关联公司的概念。如果这一套班子是一个公司,那么,从横向关系上,该公司控制下的数个公司是兄弟公司的关系,而从纵向关系上,该公司与其控制下的数个公司则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关联公司的概念有一定意义。当然,“一套人马,数个牌子”的情况只是关联公司的一种惯常情况,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亦可通过资产联结、合同维系、人事连锁等方式达成所谓的关联。因此,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关联公司界定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公司之间的联合,以达到某种经济目的”⑦。当然,考虑到本文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题以及我国的具体经济实践,本文中所提到的关联公司必然是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公司联合体,因此,本文中所论及的关联公司的概念应该被定义为被同一股东控制下的数个公司之间(也就是控制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形成的公司联合体或者被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数个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也就是控制股东为公司的情形下)形成的公司联合体。

三、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如果将关联公司的概念定义为被同一股东控制下的数个公司之间(也就是控制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形成的公司联合体或者被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数个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也就是控制股东为公司的情形下)形成的公司联合体,我们不难发现,让控制股东为其所控制的公司承担责任抑或是让控制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为控制股东承担责任都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前者可以依照公司法人格否认解决,而后者则可以依照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解决。控制股东为其所控制的公司承担责任系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普遍情形,并非本文探讨的范畴,而控制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为控制股东承担责任也只是关联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的一种普遍情形实践中极少出现,因而也不是本文所谓的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所谓的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是指控制股东所统摄下的若干公司为其中一个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流向的路线是从一个公司到控制股东再到另外的公司。换言之,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实际上在于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⑧有力说明了关联公司人格刺破的特殊性,在该案中,川交机械公司、川交工贸公司与瑞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永礼,王永礼不仅担任着三公司的经理还掌控着三公司经营财务大权,法院基于此最终判决川交机械公司、川交工贸公司与瑞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之所以强调该案,是因为该案虽然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但由于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使得本案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该案中,法院判决所援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⑨虽然能够回答本案的部分问题但却难以回答本案的全部问题,诚如上文所言,关联公司的法人格否认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的结合,《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虽然能够回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也就是说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关联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实际上,对解决这个问题理论上不乏有益探讨,例如有学者提出了“三角刺破”的理论,即“刺破关联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人格的制度,当一名或者多名股东控制几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造成这些相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损害,其中一家或几家关联公司,其中一家或者几家关联公司就会被判定为其他关联公司的债务负责”⑩。即使不了解“三角刺破”理论的具体内容,单从该理论的名称上就能对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有所了解,在关联公司的法人格否认的场合,责任从一个公司流向控制股东再从控制股东流向另外的公司,其责任流向的线路就像一个三角,其实这也就是本文所主张的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由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法人格外部人反向否认所共同构成的三角否认。可以说,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难点所在,如果不解决这个难点,在我国公司法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关联公司的法人格否认极有可能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正如同前文所述的指导案例,虽然法官依靠其审判智慧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但缺乏法律与法律理论支撑的结论显然是难以使当事人信服的。

四、结语

通过关联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已成为了现代经济运行的一块绊脚石,为了搬掉这块经济运行的绊脚石,我们必须要否认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诸个独立的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需要注意的就是关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殊性问题,即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法人格的外部人反向否认的结合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但笔者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公司法》必定会日益完善,关联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也必定会摆脱法律适用的尴尬。

注释

①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RKryOS4kttxevITWu0 FIguA3Xub0VAwY9xWkJLOhyQUK3UWaAIbV4S939eaCQLT.

② 参见范建、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页.

③ 参见[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91-492页.

④ 主要有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⑤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R89hHBL_ryBoUj7laf8 2f5_4TN2y9OHVW0oAZNd6IKHQdKUYTVQoskQyAOWy93051QPKa4OX9nCH6rIoaRUdq.

⑥ 也称姐妹公司、姊妹公司.

⑦ 参见裴莹硕、李晓云:《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载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⑧ 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限于篇幅所限具体案情本文不再赘述.

⑨ 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⑩ 参见马俊杰:《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适用》,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1] 范建,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15.

[2] 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5.

[3] 裴莹硕,李晓云.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J].人民司法,2009(2).

[4] 马俊杰.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适用[D].西南财经大学,2011.

(责任编辑: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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