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

2017-03-09 01:12张燕周
卫生职业教育 2017年20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实训

李 莉,张燕周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

李 莉,张燕周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通过分析校企合作各种形式,指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对策。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

1 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是在各类职业院校内完成,但实施职业教育应该有两个主体,一是学校,二是企业,二者缺一不可,且是一个共生共荣体。离开了学校的职业教育和离开了企业的职业教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我国著名职业教育家黄炎培先生就明确指出:“只从职业学校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教育界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农、工、商业界做功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实施这一模式的前提在于学校与企业的合一。”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社会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服务,因此高职院校只有构建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2 校企合作的涵义

校企合作就是学校联合企业,实行“厂中校,校中厂”教育模式,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形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企业要获得真正需要的人才离不开教育即学校的大力支持,而企业发展壮大后又会反哺教育。校企合作,不仅加大了培养人才的力度,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是一种“双赢”模式。广义的校企合作,实际上包括了学校与外部一切行业、实体机构或组织联合办学共同培养人才的行为。

3 目前常见的校企合作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后,职业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校企合作模式也由最初的校企简单合作发展到了深度、互融式的合作。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学校在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这种实训基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型实训基地,即学校结合高职院校建设、培养技能型人才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企业优势,与企业签订合同,将企业建为学校的实训基地[1]。学生可在实训基地进行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另一种是生产性实训基地,即企业以场地、设备为投资,院校以资金、技术为投资,在企业建立生产型实训车间。这样,企业的生产车间即为学校的实训基地。由于该生产车间是校企共建的,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更应符合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3.2 企业在学校建立生产性车间或工厂

企业在学校投资建立生产性车间或教学实习工厂,企业以资金、设备和技术作为投资,院校提供场地和教学仪器,在院校建立生产型教学实习工厂。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基地建在学校,学校可根据专业教育需要,结合课程随时进行实训,降低了与企业的协调成本,提高了实训效率。

3.3 订单式培养

订单式培养是指用人单位(企业、行业)根据用人需求与培养单位(职业院校)签订用人协议,按照用人单位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利用双方的有利资源,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学生就业的合作办学模式。

订单式培养是“以销定产”的培养模式,即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规格,学校按规格培养人才,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用人单位的人才培养目标,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可使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一致、培养目标与用人要求相统一。这种模式就业导向明确,可使学生在校期间就有明确的就业方向,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3.4 顶岗实习模式

顶岗实习指利用企业(行业)生产现场,企业在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提供一定的岗位接收学生实习实训,配备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将实训内容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做到车间与教室合一、理论与实践合一、学生与学徒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

顶岗实习的最大优势是学生完全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真正完成某一岗位的全部工作。通过在企业的学习和生活,充分利用企业丰富的技术人力资源、良好的职业岗位、完善的职业培训和企业文化熏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在实际岗位中得到充分运用,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及职业素养,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为学生毕业后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5 职业教育集团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是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今后一段时期带有方向性的办学体制改革模式。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模式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和政府力量,把分散的教育资源整合为可共享的优质教育资源,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发展联合体。在这种发展联合体中,所有资源应以开放共享为目的,可以促进产学研结合、优势互补,进一步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建立多元化、开放型、多功能的高职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

3.6 校企合作办专业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建设某一专业,企业与学校是办学的伙伴,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学校和企业共同付出资金、共同投入设备、共同派出教师来创办专业。共建专业引进企业课程体系,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一般情况下,学校教师担任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企业教师担任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该模式的优点是学校得到了企业办学经费及师资力量,企业则得到了符合自身人才规格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校企双方实现了共赢。

3.7 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是通过学校、企业的深度合作与教师、师傅的联合传授,对学生以技能培养为主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特点为: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毕业即就业。采用双主体责任、双导师制、双重身份的管理模式。

推进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针对性;有利于推进“双证融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解决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对完善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现代学徒制可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是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有利于培养学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为打造更多的“大国工匠”打下基础。

4 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4.1 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

我国虽然有《职业教育法》,但并没有制订具体实施条例,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具体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由于没有强制和引导企业参与教育的相关法律,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高职院校自发的状态,学校主动寻求企业合作的多,企业寻求院校合作的少。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缺乏激励政策,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必定要有所投入,有些企业甚至投入的人力、物力还很多,但我国的法律却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或政府补贴,企业便没有了主动性。许多校企合作项目都是学校“一头热工程”,企业完全处于消极与被动状态。

4.2 政府宏观管理力度不大

首先各级政府并没有在国家的《职业教育法》指导下制定职业教育的地方性规章,其次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角色定位不明确,宏观管理力度不大。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不够。有些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和学校有强烈的合作意向和创新的合作方式,但在一些问题上需要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但目前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校企合作的组织、设计、协调工作,也没有对各个职能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考核,致使一些合作项目无法实施。

4.3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完备的法律或规章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进行有效激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需要压缩成本,自然也包括对人力资源成本的压缩。因此,企业希望少花费甚至不花费人力资源的培养成本,直接使用熟练的技术工人。大多数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一些企业即使参与一些初级的校企合作,也只是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顾专业是否对口,只顾解决企业一时之需。

4.4 校企合作不够深入、流于形式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许多职业院校已认识到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积极探索,采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与企业合作办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合作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企业在学校建立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只是拓展了业务,学校只是让学生进行一般性的认识实习,或顶岗实习,并没有与企业进行课程开发等深入合作。有些职教集团成立之后校企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合作内容。另外,合作办学模式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的任课教师教学水平差、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教学不规范等。一些民营企业由于管理层变化频繁,无法履行合作办学合同中企业的义务等。

4.5 学校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缺乏吸引力

由于许多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缺乏内涵,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不紧密,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适应技术发展,教材内容落后,致使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仍有脱节。不少高职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不紧密,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在职业院校找不到相应的专业。(2)课程开发大多数还不能适应职业岗位需求。许多课程仍是本科课程的压缩,仍然强调知识的完整性,而不是强调岗位技能的完整性,还没有真正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3)传统的教学管理体系不能适应需要。传统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已经无法适应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要求,但学校由于长期采用这种模式,认为校企合作的一些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有所冲突,形式上看起来不太整齐,不愿意在教学组织上有所创新。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高职院校自身实力不强,吸引企业参与合作的优势不明显,从而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开展。

5 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对策分析

5.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保障

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参与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地方政府应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条例,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约束,制定强制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章。国家还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制定相关的法规,以便激励和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可在税法中制定相应的条款,为参与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企业免税。

5.2 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职能,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为评估企业资质的法律指标,这是校企深度融合的一个长效机制保障。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落实校企合作政策的具体措施,使校企合作制度化。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进行教育资源分配时,无论是办学经费,还是其他社会资源,如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科研立项、各类评奖活动等,向职业教育倾斜,改变职业教育的弱势地位,增强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实力和对企业的吸引力。

5.3 增强学校自身实力,吸引企业参与合作

职业院校应加强教学研究与实践,以就业为导向创办专业,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开发适应企业需求的实用型教材。努力培养实用型人才,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1)加强市场调研,根据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设置专业,使学校培养的学生能够为本地经济服务。(2)努力开发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3)改变传统的教学管理体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方式。(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真正意义上的双师型教师,而不是只拿到了某个岗位从业证书的所谓的双师型教师。这就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定期下企业锻炼,使职业院校的教师既是教师又是师傅。

[1]陈永龙.校企合作有效模式研究——以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为例[EB/OL].http://www.517191.com/shownewscent-er.asp?id=10476,2014-11-20.

G40-03

A

1671-1246(2017)20-0029-03

2016年甘肃省第四批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1604ZCR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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