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里耶秦简看秦代早期公文的形成与影响

2017-03-10 13:44杨喜翠龙仕平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里耶司空秦简

杨喜翠,龙仕平

(1.凤凰县教育局,湖南凤凰416200;吉首大学2.文学院;3.湖南湘西民族语言研究基地,湖南吉首416000)

从里耶秦简看秦代早期公文的形成与影响

杨喜翠1,龙仕平2,3

(1.凤凰县教育局,湖南凤凰416200;吉首大学2.文学院;3.湖南湘西民族语言研究基地,湖南吉首416000)

里耶古城出土的大量秦简,经考证为秦迁陵县的“官署档案”,即秦代早期公文。这些公文的书写载体主要为竹简,书写体式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固的特征。为了确保公文的准确传送,设置了专门传送机构“邮”、“书府”,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等。里耶秦简除了对后世的公文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外,其内容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曾产生过重要作用。

里耶秦简;秦代;公文;机制;影响

一、秦代早期公文的形成与书写载体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早在四千多年前就出现了公务文书和文书工作。“公文”一词最早出现在《后汉书·刘陶传》:“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尚书》是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最早的公文选集。据说,在黄帝以前的大多首领,都是依靠语言来发布号令,也就是所谓的“无令制而民从”,然后“自五帝始有书契”。在春秋战国时,经济发展,思想解放、社会的变革、文化的繁荣等,都为公文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加之开放自由的社会环境,就形成了公文的特有色彩。在秦代,由于秦所实行的“严刑峻法”,这就造成了对公文有许多的限制。秦代实行“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也使得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加强,从某个程度上也促进了公文数量的增多。但秦代的公文大都具有“尚质而不文”的特点,即注重公文的内容与质量而不注意文采言辞。在隋唐宋时代,由于政治经济的繁荣,借鉴前期已有的公文制度、内容等,此时的公文不管从内容方面还是从制度方面来说都已经相当成熟了。因此,公文在秦代以前只是属于萌发时期,在秦汉晋魏时期属于发展时期,在隋唐宋时期则是属于成熟期,但是到了元明清时期就已经属于相当稳定的时期了。

在我国纸张发明和广泛运用以前,主要书写材料为简帛。简帛,即“简牍帛书”的简称。《说文·竹部》:“简,碟也,从竹,间声。”段玉裁注:“按:简,竹为之。牍,木为之。”又,《片部》:“牍,书版也,从片,卖声。”总的来说,简,就是竹质书写材料——经过加工的竹片;牍,就是木质书写材料——经过加工的木片。于竹写者谓之简,于木写者谓之牍。简牍是竹简与木牍的概称。一枚简牍称之为简,常常只写一行直书文字。字数较多的,写在数简上,编年成册,称之为“册”。长篇文字内容成为一个单位的,叫作“篇”。一“篇”可能含有数“册”。至于简牍“卷”的称谓,还存在分歧[1]7-8。劳干认为,居延广地南部“候兵物册”共77简,以麻绳编之,如竹帘状,可以舒卷,故“简编则为册,卷则为卷”。陈盘指出:孔安国《古文尚书》序中有云:“并序凡五十九篇,为四十六卷。”陈以为此处既曰篇,又曰卷,据此可证明一篇或数篇可为一卷。通常情况下,因为竹的直径不如木大,且是空心,所以它经常只能够书写一直行,不如木牍的书写字数多。故像公文这一类字数较多的文章大多都是用木牍来书写的。所谓秦简,是指秦国和秦朝的简牍,包括秦统一中国以前和统一中国以后的简牍。在秦代书写的材料主要以竹、木质的简牍为主。但从出土的里耶秦简中可以看出,秦代公文书写材料大都以木质的简牍为主,而竹质的简牍就较少。发掘简报称:“出土的秦简,大多数为木质,只有第五层的楚简是竹质。楚简均残断,仅一枚是在不规则的方形木条上书写。秦简都是木质。……”[2]这也是因为里耶秦简大都是一些公文,由于字数较多,用木牍书写要便于竹牍。而南方本多竹,里耶秦简不用竹书写,也与其书写内容相关。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规定:“令县及都官取柳木柔可用书者,方以之书”[3],也表明了在日常各级公文、档案记录中,使用木牍为主。里耶出土的秦简,形式多样,但也并非随意而制。从实物资料来看,里耶秦简的宽度不一,但长度多为23厘米,为秦尺度的一尺。《汉书·游侠传》:“陈遵与人尺牍,主皆藏去之以为荣。”《汉书·韩信传》:“奉咫尺之书,以使燕。”都证明里耶秦简为古之“尺牍”。里耶出土的秦简经过鉴定,其中有松、杉,由此可见,简牍制作选用的木材大都是具有柔韧性,易于刮剥。但里耶秦简中还有一些比较硬实的杂木,这也从侧面反映简牍的材料也会根据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选择。

二、秦代早期公文的书写体式与传送形式

从出土的里耶秦简来看,秦代行政文书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固的体式。其书写特征表现在:第一,语言上很简练,一般在文书的起首和结尾处,都有如“敢言之”,“敢告”之类的习惯用语。例J1(8)133简正第3行:“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酉阳具狱,[狱]史启敢言之……。”第4行:“启治所狱留[须]言之。封迁陵留。”[4]“敢言之”,“敢言”都是属于公文表敬习语,首句和末句各用一个“敢言之”是秦汉时期文书的固定格式之一,两个“敢言之”间的内容是属于文书的主体内容。其作用是为了表明文书,防止他人改动。文书的内容即使很少,也不能省略了“敢言之”。如(16)6简背:“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这文书的内容只有短短一句话,却还是用了两个“敢言之”连接起来。第二,在公文的开头都有明确的时间标注。在出土的里耶秦简中,所有公文几乎都标有明确的时间。例J1(9)11简第一行:“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言之:迁陵谿里士五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J1(9)12简第一行:“卅三年[四]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 [里]公卒广赀钱三百。”这些都是在公文的开头标注了时间,时间大都按年月日来编排的。第三,公文的最后,都有“某手”的字样。从出土的里耶秦简可以看出,许多简牍上都标有“某手”的字样。前一字代表的是人名,“手”训为亲,所以“某手”应为“某人经手之意”。例如J1(8)133简背面第3行:“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J1(9)1简背面第4、5行:“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J1(9)6简正面第6行:“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以上这些简牍的最后都标有“某手”的字样,其中“行、嘉、敬、儋”等字都是代表人名。

公文写好后,最主要的就是怎样能够安全、准确无误地到达目的地,即公文的传送。从我国现存历史资料关于文书传递的记载来看,可谓一片空白。但从出土的里耶秦简中,我们发现了如下两点:第一,在秦代,为了公文的传送,专门设置了一个机构“邮”,文书的传递也有其自己规定的方式。里耶秦简J1(6)2简中有“迁陵以邮行”。即用邮驿传递文书。也就是派遣邮人通过设置在各个交通点的驿站进行文书的传送。在秦的时候,主张大修驿道,也就是现在的所谓的公路,在各个主要点都设有驿站,有人专门驾车传送文书,送文书的人称为“邮人”,如里耶秦简中J1(8)157背面第二行“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这里的意思是说迁陵县守丞为启陵乡同时任命成和匄两个人为“邮人”。各个传送文书的驿点则称为“邮”。《说文》:“邮,竟上行书舍,从邑、垂,垂,边也。”张家山汉简《行律书》中也说到秦代的邮驿制度:“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水南,廿里一邮,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警事邮十八室……。”[5]《汉书·薛宣传》:“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不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这些都体现在秦代,文书的传送方式主要“以邮行”。但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规定:“近县以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也就是说,在秦代,两个近县之间文书的传递方式是以“足行”为主。里耶秦简J1(8)133简背面:“八月癸巳,迁陵守丞[]高司空主:听书从事……(第一行)。囗行司空。(第二行)。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第三行)。”其中“走”是指腿脚较轻便的人,《说文》:“走,趋也。”本意是“跑”的意思,这里表示“送文书的人”,以此可以推断出两近县之间文书传递是以“足行”。在《二年律令·行书律》中规定:“……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之。”这就说明文书的传递还有另一种方式,即“以次传”。《说文》:“次,不前,不精也。从欠。二声。”当做从二,从欠。从二故为次。有依次,按照等意思。“以次行”就是说从文书发出的地方出发,一县一县的往下传递。这种传送通常都是远距离的传送,也叫“驿传”。因里耶秦简的文书主要是记录迁陵县各部门之间的来往,由于位置相隔并不远,所以“以次传”的传递方式并没有体现。第二,为保证公文及时、迅速而准确地到达,秦朝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秦《行律书》规定:文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为急行文书,二为普通的文书。急行的文书,必须立刻传送,不能停留;而普通的文书只规定当日送出,任何人违反了这个规定,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中说到:“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不敢留。留者以律论之。”就是这个意思。律书中还有这么一条:“发伪书,赀二甲。”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人传送的是伪书,被发现了,就要罚他两幅军甲的钱。在那时,两幅军甲是相当贵的,这样的惩罚都属于重罚了。如果发现了伪书,文书就会被打回原处,而文书所途径的各个没有发现伪文书的县,都会一并受罚。对于文书传送的人,律书中也做了规定:“……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即为了确保文书安全到达,妇人、老弱群体和不诚信的人都不能委托传递文书。从以上就可以看出,秦朝对文书的传递问题是相当重视的。

三、秦代早期公文对秦律及后世的影响

秦代公文对秦律的影响,要分两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即“以法治国”,主张实行“严刑峻法”。秦法制思想大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法令统一、事事皆由法和严刑立威”。主要意思是说全国实行统一的法令,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实行严法,轻罪重罚。这些在出土的里耶秦简J1(9)1~J1(9)12中有深刻的体现,这里以J1(9)1为例。正面6行:“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债)发。敢言之。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这就是说“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六日的时候,司空腾呈上:阳陵县宜居里无爵平民毋死有罚款八千零六十四钱未交,但不知道他在洞庭郡何县何部服役,现在又一份‘钱校券’,给洞庭郡尉。请洞庭郡尉让毋死所在之地的县去索取然后交给阳陵县司空……”从这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制之严,阳陵人毋死未交足罚款,阳陵司空亲自写信给毋死所在地的司空,只为追回罚款,对他的家人也进行了训责,这从侧面也体现了秦代所谓的“连坐法”。“赀”是指一种罪名,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说文》:“赀,小罚以财自赎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不从令者赀一甲。”《汉律》:“民不儋赀钱二十二。”这体现出,秦统一后,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体系,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其次,秦始皇一统六国后,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巩固自己的权力,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自己的中央集权。为了加强思想的控制,秦始皇还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发布了“焚书令”,又把诽谤他的所有儒生全部活埋,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他还认为“三皇五帝”的功劳都不及自己,认为“皇、帝”都不能彰显自己的身份,所有他自称“朕”。这一系列的措施,都集中体现了“君主集权”的思想。也就是所谓的“尊君抑臣”的思想。在出土的J1(8)133里耶秦简中背面第一行:“八月癸巳,迁陵守丞[]高司空主:听书从事……。”“听书从事”即听从文书办事,也就是说必须得按照上面的指示来办事情,必须得遵从上级命令。又如J1(8)134简正面第五行:“[誧]曰,谒问复狱卒史衰、义,[衰]、[义]事已,不智[知]所居,其听书从事。庆手。即令[佐][壬]行司空。”意思是说一切按照文书行事,令[佐][壬]行使司空一职。

随着秦对六国的统一,中央集权的确立,国家的政务活动也日益繁忙起来,而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务来往,在当时主要是依靠文书,这就使得在秦代的时候,文书数量日益增加。为了规范文书,秦早期制定了一系列的公文制度,对公文的体裁、格式、种类等都有一定的规定。这也使得公文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律化,对后世公文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是专门为皇帝的命令做了规定,从此“制”和“诏”成了皇帝的专用文书。汉代就沿袭了秦这一公文制度。在唐代时就发展成了册书、制书、赦旨等多种形式。以后的朝代都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自己专用文书。但“诏书”在历朝都有出现,其开头多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这也体现了秦“命为制,令为诏”对后世公文用书的影响。在书写公文中,遇到皇帝或是与之有关的字样都要避讳,而不能直接写上,这就是所谓的“避讳制”。这也是因为在秦朝“君贵民轻”、“王权至上”的思想相当严重。秦朝对文书传送的机构、传送人都有相关的规定,还设置了相关法律,在后世都有体现,如在唐朝时,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对公文的撰写机构设置都有明确的分工,即中书省负责起草文书,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则是负责实施。在明朝,朱元璋实行内阁制,更加强了封建集权,内阁是公文撰写的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撰写机构,这时“避讳制”和用字讲究更加明显了。

总之,秦代统治者实行了严厉“依法治国”方略,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法律、规章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通过其早期公文的形式下传全国各地,来实现集权制管理。秦代公文这一行政手段被后世社会多数统治者所沿用。

[1]张显成.简帛文献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J].文物,2003(1).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

[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On the Formation and Influence of Ancient Documents Based on the Study of Liye Qinjian

YANG Xi-cui1,LONG Shi-ping2,3
(1.Fenghuang Education Bureau,Fenghuang,Hunan 416200;2.College of Liberal Arts;3.Hunan Xiangxi National Language Research Base,Jishou University,Jishou,Hunan 416000)

A large number of QinJjian(bamboo slips of Qin)were unearthed in the old city of Liye,a place in the western part of Hunan province.It is believed that all the documents unearthed are the official files of the early Qin Dynasty documents.The writing of its official documents is mainly bamboo slips.The writing style became more mature,solid features.In order to ensure the accurate transmission of official documents,the official government has set up a special transmission agency called“post”or“book house”,and developed a series of laws and so on.Therefore,Liye Qinjian ha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documents,and the content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t that time.

Liye Qinjian;the Qin dynasty;document;mechanism;influence

K232

A

1671-9743(2017)01-0022-03

2016-12-30

2015年湖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重点项目“秦简词汇研究”(15A152)。

杨喜翠,1963年生,女,湖南凤凰人,高级教师,研究方向:民俗文化、语言研究;龙仕平,1968年生,男,湖南凤凰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简帛、碑刻出土文字、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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