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社群进行 网络传销的犯罪分析和侦查对策

2017-03-10 15:22陈世成马红平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群会员成员

陈世成,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利用网络社群进行 网络传销的犯罪分析和侦查对策

陈世成,马红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网络社群的发展,网络社群表现出以往普通社群所不具备的特点,而这也成为了网络传销利用的犯罪工具,本文通过对利用网络社群进行网络传销的犯罪模式进行探究,从而分析出其存在的侦查困境及对策,以便于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及提高公民对网络传销的认识和预防。

网络社群; 现状; 模式; 困境; 侦查对策

社群的起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各主体间表现出分散式合作,社群也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即网络社群。网络社群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社交观念、消费观念及生活方式,带动了一大批新兴产业的发展,如微商、网络海外代购等,但这些改变的背后也为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网络社群的基本理论

(一)社群的概念

社群在不同的领域对其解释有不同的见解。通常所指的社群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由一定数量的个体所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关系或在思想方面有一定共识的群体。在哲学领域中,社群指的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群体且群体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义务关系。而从我国的社会发展历程来看,社群可以看做是基于共同的血缘关系、共同的区域理念、文化历史等因素下,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群体。

由上述述说可以看出,无论在哪一领域,社群都是一个集合体或集合关系。所以笔者认为社群的概念可理解为:由一定数量的个体基于某一共同的关系而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集合。所以其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为:一定数量的个体、共同关系、相对稳定性。之所以对社群的概念加以定义和要素分析是为了更好的分析网络社群的基本理论。

(二)网络社群的概念

互联网是人们存在与活动的另一空间,是人们实现社会互动,拓展活动空间的载体。网络社群正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而兴起的,也是顺应当下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要。

顾名思义,网络社群即与现实社群相对的,虚构的、不存在的社群,但这个社群并不是真的不存在,而是人们在虚拟网络中的另一种人际交往的表现形式,基于社群的定义,我们可将网络社群定义为:由互联网信息交流参与人,所组成的相对稳定性的、有相互利益关系的在线的群体。

(三)网络社群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1.表现形式

由于社群的组成是基于一定共同目标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网络社群也是出于某一共同目标和利益关系建立起来的。网络社群中的参与人多有相似的爱好兴趣、价值观和追求等,如学习社群、游戏社群、股票社群等。所以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共时性社群,指社群成员同时在线实时的进行互动交流,如QQ群、微信群、BBS等;二是异时社群,指在不同的时间进行互动交流,如各类贴吧、校园网等,三是其他方式类型的社群,如电子邮件等。

2.特点

(1)互动性。互动是一个社群的活力所在。网络社群的形成是基于一定的某一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所以成员间必须存在着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互动行为,而且由于网络交流的便捷性,成员身份的伪装性,使成员间交流起来更会摒弃现实中的某些顾虑,成员间的互动性表现得较为频繁。

(2)相对稳定性。这里的相对稳定性是指长期性稳定和短暂性稳定。所谓长期性稳定,多指基于现实关系而建立起的网络社群,具有较稳定的情感和利益关系,如校友群。而所谓短暂性稳定,多指基于一定时期内的某些特定利益关系或情感形成的网络社群,与现实关系关联甚少。当某一利益或情感等消失时,这样的网络社群就会消失,如某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形成的网络社群,该热点消失后,该社群也随之消失解散。

(3)开放性和排他性。网络社群的初期形成,只要是基于某一共同的因素都可能成为其成员,没有准入的限制。但随之发展后,就可能出现相应的审核门槛,逐渐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类似会员制、推荐介绍人等准入方法,这就表现出网络社群的开放性和排他性共存。

(4)聚众性。每一个社群并不是由一个或两个成员所组成的,它是基于一定数量的成员所组成的。单个的个体并不能构成一个社群。所以,网络社群表现出一定的聚众性。

(5)自发性。网络社群的形成,并不是在一定的指挥领导下形成的,它更多是社会成员在互联网中,基于相同的追求、爱好、利益等因素,自我组合而成的。这种自发性即可能有熟悉的人,也包括陌生人,即使是基于现实关系建立起来的各类网络社群,也是自发形成的,并不存在一定的指挥领导。

(6)跨区域性。网络社群的组成人员,大多是来自全国各地的人,突破了现实社群的地域局限性,而且有些社群还包括外国友人。

二、我国网络社群现状

由于网络社群与现实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面向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是线上人际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人际关系拓展的必要手段,因此,我国的网络社群发展形式多样,而且网络社群的人员呈现复杂多元性。根据中商情报网关于2015年中国互联网社群发展现状的分析数据显示,自1997年以来,网络社群经历了论坛、即时通讯、博客、SNS社交网络、微博以及后之兴起的QQ群、微信群,根据各类网络社群的分类统计,其主流网络社群分为电商类、体育类、娱乐类、科技类、社会文化类,其中娱乐类占36%,电商类、社会文化类居于其次,而网络社群中多以中青年男女为主,而且多以中产阶级为主要成员。

这些数据展示的不仅仅是我国网络社群的快速发展,更显示出网络社群强大的发展潜力。与此同时,也成为一些网络犯罪的重地,其利用网络社群进行网络传销的犯罪行为也逐渐的表现出蔓延性和强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利用网络社群进行网络传销模式

通过上述内容,结合网络社群的特点、表现形式以及目前我国网络社群现状的概述,由此归类出我国目前利用网络社群进行网络传销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基于网络社群,建立网站的广告点击模式

该类型主要是针对QQ群等即时交流互动平台人群。网络社群群主即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筹建网站,发展基本会员建立网络社群,然后由各下线会员,拉拢人头入会,其在网络社群中,宣传点击广告可获高额利润为诱饵,不断壮大网络社群,吸引大量人员发展下线,可以看出网络社群中的网络传销涉众性强,而且传播快,发展快。拉拢入会的会员要想点击广告赚钱需要缴纳会费,群主并将会员划分为不同层次,缴纳金额越高,会员等级越高,相应的点击广告获取的利润越高,享受的权限也不同,会费缴纳的越多,对下线的提成也越高。以公安机关捣毁的某广告联盟为例,该联盟将会员划分为五个等级,缴纳会费分为100、500、1000、2000、5000,其对应的点击广告每天获利为3、15、30、60、150,而对于发展的下线会员,根据其缴纳金额的提成比例分别为1%、3%、5%、8%、10%,这样就形成了以点击广告获利和发展下线为提成的利益关系网,这样网络社群不断的壮大,而且基于金钱利益关系,往往是在群主解散网络社群关闭网站后,才有人意识到其传销性质。

(二)抢红包模式

抢红包是微信圈各朋友抢钱的游戏。但这一娱乐性游戏的发展,也成为了网络传销分子进行传销的另一种手段。由于微信群拉人进群无限制,不需经当事人同意,所以其微信社群建立者将人随意拉入群中,起初以蝇头小利吸引人们的注意,待骗取群中成员信任后,然后开始发展会员,让其缴纳会费,并要求会员继续拉拢人员入场,给予一定提成。微信群主定期在群内发放红包,让会员抢红包获利,而其发的红包仅仅也是局限在成员所缴纳会费,待群主认为其所得利润足够时,便解散该群,大多成员,都是很难真正获利。

(三)购买虚拟产品模式

此类多以各贴吧网站为主,有一定人发起某一贴吧,在贴吧中对某一虚拟产品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润、高回报吸引成员加入,贴吧吧主给入会人员发送产品链接,让其购买虚拟产品,并指引加入的会员进行购买操作,并以购买产品的多少确定其回报率和会员资格等级。要求其成员建立其他贴吧,进行产品推广,吸引发展下线会员,逐渐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网状传销模式。

四、侦破网络社群中网络传销的困境

(一)取证难

传销组织者在网络中拥有多处IP地址且身份虚假,采用流动式作案方式,并且借用一些软件设备时时更改自己的IP地址,不断更换服务器。这样使一些电子证据,很难形成完整数据,而由于其设备的不断更换,也使取证的仪器需要针对不同的服务器时时更换。另外,网络社群中的聊条记录,账单等电子证据极易毁灭、消失,且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在收集相关电子证据过程中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发现难,查处难

由于该类传销是基于网络社群建立的,所以,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利益性,相对稳定性。各成员都会对群里的行为讳莫如深,因为其涉及自身的金钱利益,所以很少有成员去主动举报。当传销组织者获取一定利润后,立刻解散该群,而此时进行报案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这一方面是因为群中各成员的地区分散性,另一方面是其解散网络社群后,很多追查线索消失。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细化分类不清

打击各类传销案,主要依据《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在网络社群中的传销行为一般涉众人数巨大,涉及金额,少则千万,多则上亿,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巨大。但是,在各项法律规定中并没有针对网络社群中网络传销的具体罪名,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一般刑事案件所造成的危害,而且很容易催生好逸恶劳的社会风气,如果控制不好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管辖区跨度大,合作难

网络社群成员,跨地域性大,涉及范围广,单纯依靠某一管辖区域的警力,侦破难度巨大,且根据报案人数及报案辖区的不同,很可能出现传销组织者所在地未出现报案情况,从而使侦破难度加大,锁定犯罪嫌疑人难,从而使一些侦查工作同协作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出现脱节,增加了跨辖区合作的难度。另外,传销组织现在趋于境外化,很多传销组织者是在境外发起传销行为的,这更增加了侦破难度。

五、侦破网络社群中网络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网络监控力度,与各支付平台建立合作

侦查部门成立专业性的网络监控部门,引进高能力的计算机人才,强化网络监控力度。针对某些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异常账户进行跟踪监控,联合银行及各支付平台,建立异常账户预警制度,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寻根追底。加强网络社群中的敏感词汇搜索,对大量涉及谈论钱财的网络社群进行重点监控,以确定是否是网络传销。

(二)广辟线索来源,收集电子证据

注重网络社群中的信息研判,对大量涉及财物的网络社群中进行追踪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由侦查人员扮演会员角色打入网络社群内部收集线索证据,及时做好证据电子证据收集,询问其他成员的相关情况,并利用专门仪器设备对传销组织者进行追踪定位。对于其销毁的电子证据,如账单流水等,进行数据回复,将相关的聊条记录、汇款数据等及时转化为书证物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三)完善法律法规,分类细化定罪

制定完善专门关于网络传销的法条罪名,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涉众人数以及在传销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定罪量刑。结合有关的法律规章,如《电子商务法》等,对网络传销的罪名进行独立细化。

(四)建立区域联动制度,加强国际协作

互联网的全球化,决定了网络社群中网络传销的跨区域性。一方面指社群成员的跨区域性,另一方面,指犯罪行为的跨区域性。这就决定了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打击侦破网络社群中的网络传销行为,必须加强协作,建立区域联动机制,一旦该类案件被发现,能够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出击,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另外,针对国际化的网络传销,要加强国际警务协作,时时交流经验,建立长期有效的国际警务协作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抵制传销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们对传销的认识,成立专门的网站门户,做到线上线下宣传工作同步推进,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

[1]李万全.社群的概念——滕尼斯与贝尔之比较[J].社会科学论坛,2006(12):4-7.

[2]李 勇.社群与社群经济[J].浙江社会科学,2016(2):56-58.

[3]张文宏.网络社群的组织特征及其社会影响[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4):68-73.

(责任编辑:朱春华)

Crim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of MLM Based on Network Community

CHEN Shi-Cheng, MA Hong-Ping
(Public Security Branch,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anzhou Gansu 730070, China)

Born b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ommunity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that previous general communities do not have, and has become instruments of crime by ML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rime patterns of network community in MLM, explores the existing investigation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network and improve citizen awareness and prevention of MLM.

network community; present situation; type; difficult position;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D631.12

A

2096-0727(2017)02 -0025-04

2016-09-10

陈世成(1987-),男,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马红平(1968-),男,甘肃临洮人,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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