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勒索案件中警犬技术应用研究

2017-03-10 15:22白铁刚喻卫东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搜爆犯罪分子警犬

白铁刚,方 伟,喻卫东

(1.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公安基础教研室, 辽宁 沈阳 110034;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 刑警支队, 广东 东莞 523000)

爆炸勒索案件中警犬技术应用研究

白铁刚1,方 伟1,喻卫东2

(1.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公安基础教研室, 辽宁 沈阳 110034;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 刑警支队, 广东 东莞 523000)

爆炸勒索案件一旦发生,不仅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和人们生活,还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犯罪现场中爆炸装置的不确定性使危险更加严重。快速清除现场潜在危险是公安机关处置此类案件的首要任务。警犬技术是当今搜爆队伍中的主力军,具有快速、准确、高效的特点。为提高搜索效率,最大限度的保障带犬民警及警犬的安全,带犬民警在搜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科学的搜爆程序。

爆炸勒索;警犬技术;搜寻;搜爆

所谓爆炸勒索案件就是指以爆炸或扬言实施爆炸为手段对侵害目标进行威胁、勒索钱财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极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秩序。近年来,在各种公共场所时有发生以爆炸为手段进行勒索的犯罪案件,有的案件中警方经搜爆后确认现场并无爆炸装置存在,有的案件中警方经搜爆后发现并确认爆炸装置存在。不管是否存在爆炸装置,其社会影响都是巨大的,对于人们日常的生产经营都会带来不便和潜在的危险。

一、爆炸勒索案件的特点

(一)爆炸或扬言爆炸是勒索钱财的手段

与其他涉爆案件不同,爆炸勒索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并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而是通过实施爆炸或扬言实施爆炸对被侵害对象心理造成震慑态势,迫使其屈于爆炸之危害而不得不选择破财免灾以换取相对安全。换言之,爆炸亦或扬言爆炸并不是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而仅仅是其实现最终目的——获取不法利益的一种手段而已。

(二)公共场所易成为此类犯罪的侵害对象

从被侵害对象角度分析,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选择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如宾馆、超市、酒店等大型公共场所或一些知名企业。原因是一方面,在此类场所实施犯罪能够给被侵害对象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被侵害对象具有满足自己的不法欲望的现实能力。

(三)犯罪成本低

“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1]人类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产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亦是如此,尽管其行为并非理性行为,但其总是幻想以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取最大的犯罪收益。何谓犯罪成本?贝克认为犯罪成本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是犯罪的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惩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诸多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要低得多。首先,从直接成本角度而言,很多犯罪分子无需真正实施爆炸,只需打个电话、发个短信、电子邮件、邮寄快递等方式向被侵害对象表达犯罪意图即可,此种意义而言,炸弹非“炸弹”而是“诈弹”,犯罪直接成本可见之低,但一旦犯罪成功其取得的犯罪收益却很可观,被侵害单位考虑到一旦真的发生爆炸将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即使选择报案公安机关也极有可能采取封闭检查的方法,于社会影响及经济利益不利,故被侵害单位极有可能选择花钱消灾的办法,满足犯罪分子的不法要求。其次,从犯罪的机会成本而言,一旦犯罪成功,即使犯罪分子用此时间再努力的拼搏也无法获得如此大之犯罪收益。最后,从犯罪的惩罚成本而言,此类犯罪的惩罚成本相对较低,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何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说明,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尤其是“诈弹”犯罪的处罚与其所造成的危害不成比例,有学者指出“纵观公开报道,国内已宣判的‘诈弹’案件中,被告人所获刑期尚无超过4年的。”[3]

(四)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此类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与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心理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大面积撒网逮住一个是一个。在“诈弹”情况下,基于被侵害对象的心理,不可能每个被侵害单位都会选择花钱息事宁人,但为保证依然能够获得不法收益,犯罪分子极有可能连续以此方式实施多起犯罪。如2007年10月15日,犯罪分子李某某向合肥、上海、乌鲁木齐、昆明、深圳、广州、长春、四川广元、武汉、北京、南昌、长沙等地商场、超市打电话声称已放置爆炸装置,要求被侵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钱汇至指定账号内,否则将引爆现场中藏匿的爆炸装置,共涉案20多起。类似的犯罪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

二、爆炸勒索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爆炸装置有无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在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选择“诈弹”而非炸弹。但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保证犯罪成功,也有可能在犯罪现场安放真的爆炸装置,更有甚者,为了让被侵害对象深信不疑,而选择放置炸弹在现场并适时引爆,以增加犯罪可信度。甚至有的犯罪现场“诈弹”与炸弹并存,如2003年齐齐哈尔市萨拉伯尔饭店爆炸勒索案中,犯罪分子在现场共安放了11枚有真有假的爆炸装置。

(二)现场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

1.爆炸装置的未知决定现场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在这类现场中,现场是否真有爆炸装置是一个未知数,如果有,爆炸装置藏匿于何处?爆炸的启动方式是何种?又将何时爆炸?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一个未知数,因为不知道,所以危险方显得更加严重。

2.爆炸装置的隐蔽性决定现场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犯罪分子基于反侦查及犯罪成功的考虑,几乎都会把爆炸装置藏匿在隐蔽位置,公安机关搜寻爆炸装置难度增大。如果爆炸装置未能在犯罪分子规定时间内发现并安全处置但真实存在,一旦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对搜寻人员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危险。

3.爆炸装置的千变万化决定现场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基于犯罪分子自身犯罪技能,不同的犯罪分子会制作不同原理触发的爆炸装置,拉发式、压发式、遥控式、定时式、光感式、声控式、防移动式等多种形式的爆炸装置。搜寻人员在寻找爆炸装置过程中的一个不经意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爆炸装置发生爆炸,亦有犯罪分子在警方搜寻过程中遥控引爆爆炸装置的可能而导致人员伤亡。

4.搜寻人员的心理疲惫决定现场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警方接到警情后必须对涉爆现场进行搜寻以确认爆炸装置有无,但正如前文所述,因为此类案件的犯罪成本低故而导致“诈弹”频发,现实案件中警方经搜爆后排除现场有爆炸装置威胁的案例比较多。长时间如此警情必然导致搜寻人员的心理疲惫,“这又是一个诈弹而非炸弹”,在这种心理驱使之下,一旦现场中真的存在爆炸装置,警方在搜寻过程中必然会放松警惕,要么漏搜,要么触动爆炸装置,而导致流血牺牲事件的发生。

三、警犬技术在爆炸勒索案件中的作用分析

此类案件的核心要务就是通过搜寻快速、准确地确认犯罪现场是否有爆炸装置的存在。换言之,处置此类案件的第一要务就是搜爆。无论是已爆现场还是未爆现场,所有的涉爆现场都应严格遵循先搜爆、再排爆、最后再勘查的顺序。搜爆,是处置涉爆案件现场的第一道工序。而搜爆是当今警犬技术应用于公安工作比较多的一项内容,更是警犬技术之优势所在。与其他搜爆手段相比,警犬技术具有快速、准确的鲜明特点且能够有效降低搜爆人员伤亡。故在此类案件中警犬技术能够发挥的最大作用就是搜爆,通过带犬民警指令警犬进行搜寻作业以发现、确认犯罪现场是否存在爆炸装置。

四、警犬技术在爆炸勒索案件中的处置程序

(一)接警

警犬技术部门在接到爆炸勒索警情后,首先应向指挥中心或先期到达现场的部门重点了解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公安机关何时接到报警声称某地有爆炸装置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及爆炸装置藏匿位置,如果有,该位置在哪?犯罪分子提及爆炸装置数量?犯罪分子给定的爆炸时间?犯罪分子提出了哪些条件?

3.现场是否已经发现疑似爆炸装置?发现几个?

4.现场是否已经有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如果已经发生,该爆炸装置的起爆位置、起爆方式、炸药量等。

警犬技术部门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而决定使用携带几头警犬赶赴现场执行搜爆任务。

(二)划定安全范围,封锁保护现场

一般而言,当警犬技术部门携犬赶赴现场后,现场已经被前期到达现场的警察封锁、保护。但初期的现场保护、封锁范围有可能不是十分恰当,于安全角度而言不科学。为此,带犬民警在执行搜爆工作前要科学评估现场的安全范围。安全范围具体划多大,在我国并未有具体标准。有学者指出:“可疑爆炸物现场的警戒范围,最好根据可疑爆炸物的体积大小,参照硝铵类炸药的爆炸作用力范围来划定,同时以警戒线外的围观人群看不到排爆人员处置可疑爆炸物为最好。如果考虑到绝大多数自制爆炸装置的装药量不足1公斤的统计结果及其炸药的杀伤范围,考虑到目前常见的遥控爆炸装置中普通遥控器的遥控距离一般不超过200米的特点,因而至少要划出距可疑爆炸物约200米的警戒范围。”[4]在美国,涉爆案件现场警戒线的长度应当至少达到300英尺,约90米。[5]二者相比带犬民警应如何参照?我国学者所主张的200米更符合我国的犯罪形势,在基于已爆情况、犯罪分子提及的爆炸装置情况等情况下坚持“宁大勿小”的原则来划定,安全范围应以200米为主。

(三)具体了解现场情况

为保证搜爆工作有序、全面、高效地进行,带犬民警一定要了解现场的结构、功能以及现场是否有可疑行迹的人出现,其曾经到过哪些部位等。了解现场结构与功能,可通过向现场负责方了解,并要求其提供的现场结构图及各楼层平面图,并表明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应急通道以及监控摄像头的位置。了解现场行迹可疑之人,可通过访问现场安保人员、卫生服务人员以及现场监控视频人员重点了解有以下行迹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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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行举止异常,刻意躲避监控的人。

2.随身携带物品但神情慌张的人。

3.手里握有导线、电池、打火机及不明物品的人。

4.衣着打扮异常的人。

在了解了现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搜索方案。

(四)架设遥控爆炸装置干扰仪

在有的爆炸勒索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安放遥控爆炸装置。遥控爆炸装置的触发原理在于犯罪分子通过遥控器发射信号而接收器接收信号进而起爆爆炸装置。“遥控爆炸装置由指令——发射和接收——执行两个控制爆炸的部分组成。指令——发射仪器部分包括编成指令密码的脉冲量化器(编码器)和发送引爆指令的具有天线的发射器。接收——执行仪器部分包括具有天线的接收器、解码器和电点火起爆的执行装置,以及炸药等构成的爆炸装置。”[6]当犯罪分子企图通过遥控方式起爆爆炸装置按下遥控器时,指令——发射组件发射电磁信号,接收组件接到指令引爆密码后解码器会与预先设定的密码进行比较,当二者相同时发出执行起爆的命令。其工作原理是:遥控器——编码器——发射器→→电磁信号→→接收器——解码器——执行起爆命令。而遥控爆炸装置干扰仪正是基于切断二者之间的电磁信号接收过程,犯罪分子可以使用遥控器发射引爆指令,但接收器却因干扰仪的压制而无法接收执行起爆的电磁信号。遥控爆炸装置干扰仪是针对遥控爆炸装置的最有效利器。故带犬民警在赶赴现场划定安全范围后,为防止犯罪分子实施遥控爆炸,应首先在犯罪现场架设遥控爆炸装置干扰仪。

(五)指令警犬搜爆

带犬民警在携犬搜爆过程中,要对涉爆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搜索,以发现、确认爆炸装置的有无。搜索过程中,为提高搜索效率,带犬民警在搜索过程中应该有所重点。在此类案件中,从已发案件角度看,带犬民警携犬在搜爆过程中除首先对匿名者提及的藏匿爆炸装置的部位进行搜索外,还应重点围绕以下相对隐蔽易于犯罪分子安放爆炸装置的部位进行作业:

1.公用卫生间。在公共场所中,卫生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在此处藏匿爆炸装置,从犯罪分子自身的犯罪目的角度而言,爆炸装置不易被发现,犯罪成功机率大,易于犯罪目的的实现;从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角度而言,卫生间内不会有视频监控设备,其行为不会被记录,也不会引起其他人的注意,故卫生间成为此类犯罪中世界各地犯罪分子的经常选择之地。如2011年8月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一大润发超市卫生间发现一字条,上面写有“我在女卫生间内安放了炸弹,两个小时后boom”,警方经搜索并未发现有爆炸装置的存在;2014年7月10日在王府井百货包头市青山区店一少年向工作人员做了爆炸手势并说“你们7点半报警,有爆炸物”,经确认该少年将用邮政快递包装纸包裹的某超市宣传单的手提袋放入3楼男卫生间内,经确认该可疑物并非爆炸装置;2015年11月23日日本靖国神社南门一处洗手间内发生爆炸,天花板出现了一个约30厘米的洞,地板被烧焦,地上散乱着爆炸物残骸,其中包括被认为用于定时装置的干电池和电线;2016年1月31日韩国仁川警方在机场一卫生间内发现疑似爆炸物后封锁了现场。

2.储物柜。储物柜是用来存放私人物品的,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任何人均可以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爆炸装置放置其中,存取自如。如若犯罪分子将爆炸装置放置在储物柜内,被群众发现的机率小,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被发现时间。如2011年7月4日下午一点左右,上海嘉定区新郁路大润发超市接匿名电话,一男子称在超市寄包柜内存放炸弹。超市方面马上展开排查并报警。疏散完成后,炸弹爆炸,人员无伤亡。又如2015年9月30日广西柳城县发生的多起爆炸案中,共涉及大埔镇商贸城、柳城监狱、大埔镇政府、柳城汽车站、大埔县中医院、畜牧局宿舍、菜市场、疾控中心、超市等共计17处爆炸点,其中,在柳城县世纪华联超市、大埔镇农贸市场一楼的百姓超市这两处爆炸点中犯罪分子均将爆炸装置放在超市的储物柜内。

3.垃圾桶(箱)。垃圾桶(箱)是用来盛放垃圾的,除清洁人员、拾荒人员会深度接触外,一般人均不会仔细查看内有何物,而犯罪分子将自己藏匿爆炸装置的行为伪装成正常的扔垃圾行为更不会引起他人的注意,能够确保爆炸装置不被过早发现。如2014年6月26日晚,柳州市鱼峰公园处的一垃圾桶发生了爆炸;6月27日晚9时许,人民广场处的一垃圾桶再一次发生了爆炸;6月29日下午5时许,步步高广场处一垃圾捅发了爆炸。震惊全球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中,犯罪分子亦将爆炸装置藏匿于垃圾桶中。

4.停车场。停车场进出车辆频繁,范围广、面积大,看管人员躲在进出口处,司机、乘车者多数停车即离开、上车就走,将爆炸装置藏匿于停车上内被发现几率不是很大。2012年7月3日某地一时装城负一层地下车库发生爆炸,随后该时装城责任人接到不明电话勒索人民币30万。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交代其为还赌债于7月3日上午9时许用爆竹火药自制成的爆炸物放在该时装城负一层地下停车场一角落,11时30分许引爆该爆炸物后拨打勒索电话。

5.换衣间。换衣间是购买者更换衣物的相对封闭空间,犯罪分子在里面的行为不会被旁人发现,有利于其藏匿爆炸装置。

(六)搜寻工作的中止

带犬民警在携犬搜爆过程中,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必须中止搜爆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安全:

1.搜爆过程中现场有爆炸装置发生爆炸;

2.搜索进行至特定时间。在美国,为最大限度保障搜寻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犯罪分子声称已经设定爆炸时间的案件中,搜寻人员应当至少在嫌疑人设定的爆炸时间之前15分钟撤离完毕(即使搜寻工作没有完成或没有结果),并且在嫌疑人设定的爆炸时间之后15分钟不得返回。[5]在这一方面我国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出于搜寻人员自身安全的考量,我们应参照美国如此的做法。

(七)发现爆炸装置的处置

带犬民警在携带警犬进行搜爆过程中,一旦警犬对可疑物品作出示警反应后,带犬民警应迅速将情况汇报给现场指挥部,同时,由另一头警犬对该可疑物品进行复核,在两头警犬均作出示警反应后,带犬民警可以确认该可疑物品为爆炸装置。

当发现可疑物品并确认为爆炸装置后,带犬民警一定要注意坚决不能擅作主张自行处置,作为一名带犬民警,其在此类案件现场搜爆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就是搜爆,而非排爆,基于此,带犬民警应严格遵守轻勿触动物品的这一原则。

当然,不轻易触动物品并不意味着带犬民警什么都不做,为保全证据,带犬民警应该对爆炸装置进行拍照固定,此后,在装备齐全的情况下,带犬民警应在保证不触动爆炸装置的前提下,将防爆毯盖在爆炸装置上,等待专业排爆人员进行处理。

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爆工作的终止,待专业排爆人员到位后,带犬民警应继续携犬对未搜索区域进行搜索,直至全部搜索完毕。

(八)搜寻结束,得出搜寻结论

警犬搜爆的结果有两种可能:发现爆炸装置或搜寻无果。发现爆炸装置后由专业排爆人员来处理。带犬民警携犬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搜寻后,即使无果,带犬民警亦应出具搜爆结果证明以对此次搜爆工作负责。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1—442.

[2]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洪丹.“诈弹”频发,立法先行[N].南方日报,2013-05-22 (F02).

[4]孙光.涉爆现场处置[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206-207.

[5](美)尼尔·C·谢美林,(美)查尔斯·R·斯旺森,(美)伦纳德·特里托.刑事犯罪侦查[M].但彦铮, 郑海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936.

[6]吴州.无线遥控爆炸装置干扰仪的技术特点和装备[J].防爆,2011(2):78.

(责任编辑:王 虹)

On th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of Police Dog in Explosive Extortion

BAI Tie-gang1; FANG Wei1; YU Wei-dong2
(1. Basics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Dog Technical School of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Shenyang Liaoning 110034, China; 2. Criminal Police Detachment, Dongguan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 Dongguan Guangdong 523000, China)

When the blast extortion case happens, it not only seriously interfere social order and people’s life, but also causes huge potential danger. The uncertainty of explosive device in the scene of the crime makes the risk more serious. To quickly remove the potential danger is the priority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when it’s disposing such cases. Police dog technology is the main force of the explosion search team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rapidity, accuracy and efficienc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earch, and maximize the security of the police and his dog, the police with dogs must strictly follow the scientific search program during the search process.

explosive extortion; the technology of police dog; search; search for the explosive

D631.43

A

2096-0727(2017)02-0029-06

2016-09-23

白铁刚(1978-),男,辽宁朝阳人,讲师,学士。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警犬使用。方 伟(1981-),男,辽宁辽中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侦查学、警犬使用。喻卫东(1968-),男,湖南宁乡人。研究方向:警犬技术。

2016年度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面上)项目“警犬使用技术在涉爆案件现场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6LLYJGAJQ029)阶段研究成果;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三五”规划高教研究立项课题“公安院校警犬技术专业大学生自我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HYB160190)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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