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超期羁押、高羁押率属于我国司法体制的顽疾之一。虽然其具有方便侦控进行及保障社会安全等实用主义方面的价值,然而却属于对公民基本权损害最为严重的措施。因此,这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确立的最主要立法目的。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法治进步之体现。但是,其在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理由/标准等方面存在设计技术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在现有的体制限度内进行修正或者调适。这可以通过确定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增强程序的对抗性及公开性,保证被羁押人上诉/申诉救濟权利等方面,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被羁押人基本权的保障。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 基本司法原理悖反 司法改革 申请救济权利
超期羁押或者滥行羁押权力而导致过高的羁押率一直属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饱受诟病之处。这与我国实用主义侦控观或者超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观有着直接的勾连。在我国,传统上是以逮捕或者羁押人身自由作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有效运作的保证,其具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范案犯再犯、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及保卫社会安全之目的,其在国家层面具有相当重要的实用主义方面的利益。对于侦控机关而言,这种“一押到底”或者从“看守所直通监狱”的方式更是属于一劳永逸的做法,因为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侦控利益,也是属于最安全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