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整合与农产品结构调整

2017-04-13 15:17邓志英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供给农产品经营

邓志英,黄 毅

(1.湖南工程学院经济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2.湖南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农业供给侧改革推进的主要载体,是农业结构调整、家庭经营向集约化方向转变的骨干力量。农产品结构调整实现农产品由量到质的转变,以市场消费为导向,增加中高端农产品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大特征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承担者,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探讨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分析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结构调整中如何定位,以及为实现农产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各经营主体之间如何联动是学者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崔宝玉(2016)认为农民合作社是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主体,在种养结构及仓储结构调整中起重要作用[1]。罗天柱(2017)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整种植结构、养殖结构比一般农户权重大,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当先锋、挑大梁[2]。张红宇(2016)认为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企业在高端农产品生产方面有明显的引导示范效应[3]。可见,通过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整合之间的联动关系,通过统筹协调、精心规划、联动管理等方式,可以实现在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中的引导作用。

一、我国农产品结构失衡及原因分析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供给由总量不足开始发展到供给结构失衡,中高端农产品的供给缺乏,低端农产品供给过剩。粮食生产在2004年至2015年实现连续增产,2016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1623.9万吨,比2015年减少0.8%。其中谷物产量56516.5万吨,比2015年减少1.2%。我国粮食总量经过调整有所下降,供求基本平衡,但结构失衡仍严重。小麦产需基本平衡,玉米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2016年,我国玉米库存在3亿吨左右,一年的需求约为2亿吨多,再加上进口一些玉米的替代品,导致玉米价格持续下跌。大豆缺口逐年扩大。2016年,大豆种植面积比上年度减少210千公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水平,累计进口大豆8391万吨,较2015年增幅2.7%,再创历史最高纪录。棉花、油料、糖料等进口增加,国内供给有所下降。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我国建立起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农产品供给呈现粮食供求稳定,但仍呈现优质粮食不足,经济作物结构失衡,饲草料生产不足的现象。

我国农村大多实行传统经营种植方式,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大量土地闲置,土地流转程度低,规模生产很有限,农村劳动力缺乏且生产方式落后,生产盲目,效率低下。人们对物质需求日益提高的同时,现有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未及时调整,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如随着人们对奶制品、肉制品的需求增加,现有耕地未向饲草料种植进行调整,致使饲草料供给不足,奶制品及高品质肉制品供给不足。国家采取的粮食保护价格政策,如最低收购价格、临时收储价格,使得种粮收入稳定,适合目前分散、且劳动力不足的农户经营,农民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选择种植收益稳定有利的粮食作物及其它经济作物。我国地租、农药化肥及其它农资产品等成本的增加,加上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流通成本增加,国内农产品价格偏高,致使国内部分农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过剩现象。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整合

如何实现农产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很多学者做了相关研究,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引导及推动作用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以及它们之间如何协调是实现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的关键。

2016年底,我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数量达280万个。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扩大,总数超过1270万人,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力军。各类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79.4万家,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超过38万个,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2.9万。根据《2012-2020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份额变化》专业大户占全国耕地面积比重由2012年的14.8%下降至2020年的9.8%,家庭农场由2012年的9.6%上升至2020年的29.4%,农民合作社占全国农户比重由17%上升至2020年的52%。家庭农场规模将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增加,服务范围方式不断扩大,龙头企业在技术与销售加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供应方面具有优势,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我国逐渐发展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生产主体型,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型,以专业大户及龙头企业为基础的销售加工为主体的新型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可以实现多种模式的整合。在各种模式中各经营主体可以横向相互联动,学习交流,实现内部规模效应,纵向通过功能整合与利益联动,实现外部规模经济效应[4]。各地区农委牵头,将全区的农业生产进行总体规划,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负责种植及养殖市场缺口较大、可以进行精加工、深加工的初级产品。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为这些种植及养殖大户提供农资、咨询、协调、管理、反馈等服务,生产出来的产品可以由龙头企业进行深加工,进行多种渠道的销售,整个农业产业链从而实现精准生产、快速、便捷销售,从而避免农产品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的现象。 如“龙头企业 +合作社等 +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有计划地种植生产市场需求产品,减少盲目生产的弊端,可以从源头上实现精准生产,实现规模经营。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确定当地适合种植及生产的农业品种,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支持,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在技术加工、专业人才及销售渠道上有优势,能够整合技术开发、深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利用价值链、信息链和物流链整合产业链,为农户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降低单个家庭农场高昂的信息成本、技术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各功能逐步实施在农产品结构调整中并将其放大,由各地区农委牵头,各农业经营主体秉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宗旨,进行补位与协调。由农民合作社起“延伸”及“联动”作用,向前延伸至农户,带领农民发展成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形成适度规模种植。向后可以联系龙头企业扩大产销产业链,形成自己品牌商标,提供标准化服务。政府政策作后盾,为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保障及支持。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联动,无缝对接,为实现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起到引导及推动作用。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1.适度规模经营,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优化初级农产品供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的主要执行者,规模生产为农产品结构调整及优化提供了前提条件。据统计:到2016年底,家庭农场从事粮食种植的比例达50%以上,平均每个种植业农场经营耕地170多亩,各龙头企业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38.6万个,辐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六成,带动畜禽饲养量占全国的2/3以上。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超过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市场信息,通过政府引导与支持,实现规模生产与经营,从而避免盲目生产与经营。各省根据中央文件,对各地区种植优势品种予以引导与指示。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跟踪、分析和预测市场动态,积极种植本地区有优势的农产品。或者在本地优势品种基础上进行改良,培育优良新品种适应市场需求,并将培育出的新品种优先提供给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由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再引导各地区分散的农户进行规模种植与生产,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规模服务,达到提升农产品品质,满足市场需求,优化农产品结构的目的。

订单型生产经营模式中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专业化合作,农民专门供给初级农产品,龙头企业负责加工、销售、服务,按合同规定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收购,使农民放心种植培育出的农业新品种。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的重要主体,为产业链延伸提供了基础保障,龙头企业为初级产品进行加工与销售,保证农业产业链下端的畅通,整个产业链没有后顾之忧,对调整农产品结构起到保障作用。如江苏省如皋市的金旺家庭农场在南通市拥有固定摊位、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具备多年营销经验,根据农产品的不同种植要求及不同客户需求,形成了露天与设施栽培相补充、连栋大棚与标准钢架大棚相配套、陆生与水生作物共发展、大众消费与高端客户相互配套的种植模式[5]。

2.提供技术与服务支持,扩大精深加工,增加中高端农产品供给

当农村分散的农户实行规模生产与种植时,必须为他们解决生产技术、生产服务与销售上的后顾之忧,才能实现农业产业链的有效链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利用技术与服务优势,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搭建农户和市场桥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咨询、农业生产资料供给、科学管理、灌溉技术、运输储藏、卫生防疫、专项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利用物联网、电商平台构建销售与信息网络,申请注册产品商标,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统一提供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等,全面实施合作社品牌战略。到2016年底,国家示范合作社达8000家,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

除了提供涉农服务外,龙头企业在订单生产、烘干清理、收储加工、质量检测、金融服务、营销促销和信息等方面有优势,切实解决储存难、保质难等问题。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通过签订合同、入股等方式与龙头企业合作,为其提供了70%以上的原料或初级农产品供应。龙头企业推行农产品标准化深加工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兼顾了专业社和农民的利益,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利用自身优势将专业技术与民间技术结合,搞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化,并且负责通过实验改良本地区品种,开发契合需求的优质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到2016年,全国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合作社有8万多家,7万多家合作社注册商标,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两万多家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到2020年,加工业与农业产值将提高到2.4:1,加工转化率提高到68%,农业龙头企业在中高端农产品的供给中起到引导作用。

3.科学管理,精准生产,扩大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是农产品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管理与精准生产为实现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可能性。适度规模种植有利于统筹规划,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先进感知与遥感、信息采集与传输、计算机智能处理决策技术的集成应用,可以实现农业机械自动化,种植业灌溉、施肥全过程做到精确、可控,提前监测与预防病虫害及自然灾害,采集农业生产现场的光照、肥度、温度、湿度等参数,对农产品整个生长过程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科学精准的管理使整个农业生产更高效、更生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与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杜绝了农药滥用的可能性,增加绿色产品的供给。有数据表明:实现规模经营使化肥使用量减少20%-30%。湖北省麻城市兆至蔬菜专业合作社以科技化、产业化、无公害化为引导,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包装标识管理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报告与处理制度等,先后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产地认证,建立了“麻城辣椒”地理标志品牌[6]。

4.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调节农产品结构失衡

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降低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实现规模生产经营,有利于降低长期平均成本支出,包括资本成本、生产成本、流通成本、销售成本等。规模经营有利于采取现代生产技术和生产经营方式,在农资产品的采购、产品生产管理及销售等方面具有优势,分推到每单位农产品中的平均成本降低,减少农产品供给成本。农业机械化的应用,新开发农业品种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普及,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单位产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互联网+农产品”等方式,线上线下同时销售,减少中间环节,实现便捷销售,降低流通成本。有数据表明:88.2%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互联网销售农产品。通过规模经营,水稻亩均机耕作业费可降低25-30元,亩均节药30%以上,单产普遍要高出50公斤左右[7]。

农产品成本降低,市场价格降低,增加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价格优势,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不断对同类农产品生产者、农业企业数量、规模、农产品结构等进行自动调整,使无效生产者适时退出农产品市场,那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在农产品生产各领域、各环节做大做强的企业将成为新型现代化农业经营主体。与此同时,小的分散的农户逐渐认识到行业竞争的压力,意识到规模生产所带来的效益后,自觉加入土地流转,通过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的方式,逐渐纳入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在整个市场供求关系中,因为成本的降低,价格机制自动起作用,那些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受欢迎,市场供给扩大,生产规模扩大,成本降低,供给扩大,如此循环返复,农产品结构逐渐调整。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的措施及建议

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联动,并且为实现农产品结构调整规划生产与种植行为,需要政府资金及政策上的大力支持,需要将各经营主体的自身利益与农产品结构调整目标相结合,在政府统一规划与引导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各经营主体利益联动才是实现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关键。

1.做好农产品结构调整的规划与引导作用

根据《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实现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政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规划与引导两方面。省级农业部门根据中央文件及自身区域优势,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本地区细分为几大区,根据要求种植本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各级地区根据省级要求再进一步细分规划,具体到某一地区的详细规划,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划种植的经营主体,政府给予一定的融资及政策上的支持。

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根据大数据分析的结果,观测市场信息的变化,将农产品市场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多变性及时告之各经营主体。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预判供需变化和价格走势,为各经营主体提供指导。以政府购买的形式组织各地区技术服务与培训、政策宣讲,使各经营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本地区的农产品结构调整,在此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起到引导作用。

2.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及法律支持

发挥政府政策在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制定及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将政策支持与农产品结构调整对接,生产经营政府扶持农业产品的主体,在用地、用电、用水、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可以适当降低利率,放宽抵押贷款条件,支持其生产经营。对于生产市场需求新品种的主体,政府进行免费培训与咨询,提供技术指导,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实现农产品结构调整起到带头作用。

其次完善税收及补贴政策。各项税收入补贴政策必须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以此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在农资产品采购、生产经营、加工与销售方面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其生产经营,并且健全政策的落实机制。对龙头企业进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实行所得税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都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政府规划种植,为本地区初级农产品及中高农产品供给调整做出表率及带头作用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给予种植技术与服务支持方面的补贴,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积极性。

3.完善各经营主体利益联动机制

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引导作用,必须实现各经营主体的利益联动。通过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吸纳就业等方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动,让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农产品结构的调整。龙头企业与农户设立风险保障金,实现利益双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实现本地区农产品结构调整作为各地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8]。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就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农产品结构的调整与各经营主体的自身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实现了农产品向中高产品的调整与转换,满足市场的需求,才能够实现各经营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要实现各经营主体利益联动,保证资金来源是关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利益联动的时候可能出现利益分摊不均的问题,要放大财政资金的聚集引导作用,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服务与技术提供由政府购买来实现。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只有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充裕,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经营主体的利益联动,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4.实现各新型经营主体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以在外经商返乡的中青年群体为主,思想活跃、学习能力强。必须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信息意识,主动及时了解国内及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掌握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将现代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经营与销售,根据政府引导,实现规模生产,种植、生产与经营与市场切合的农产品,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对于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利用政策优势,主动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方法、经营方法,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引进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施设备,实现农产品精深加工。鉴于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特殊作用,合作社成员要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安全生产、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充分发挥向前向后的延伸作用。

[1]崔宝玉,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6.6,20-21.

[2]罗天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重要——二谈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http://luotianzhu.home.news.cn/blog/.

[3]张红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6.6.9-10.

[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49).113-121.

[5]http://nb.nantong.gov.cn/art/2017/1/1/art_17646_2413308.html南通三农在线.

[6]http://www.hbagri.gov.cn/zdzl/lmgzs/166068.htm湖北省农业厅.

[7]https://www.ishuo.cn/doc/fubprqqf.html如何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8]《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http://www.china.com.cn/guoqing/2017-06/21/content_41070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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