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关系视域下我国仲裁机构改革路径探析

2017-04-14 02:58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精细化

贺 嘉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2260)

2017-07-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仲裁机构的地域困局及释解”(编号:14BFX158)。

贺嘉(1986—),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体育仲裁研究。

供需关系视域下我国仲裁机构改革路径探析

贺 嘉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2260)

我国仲裁机构自诞生伊始就带有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其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源于行政推动,而非纯粹的市场产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的仲裁市场更需要有效的仲裁服务供给,面对日渐庞大的纠纷解决市场,提供符合需求的有效服务则应成为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和亟待实现的目标。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之自我改革探寻虽已做有益尝试,但未能明白晓畅,改革路径的探讨需以分析当下供需市场为基础,而仲裁机构精细化发展是平衡供需的改革路径。

供需关系;供给侧改革;仲裁机构;精细化发展

一、供给侧改革的解读

自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11月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供给侧”一词即成为高频词汇进入人们视野,“供给侧”不是一个单独概念,与其相伴的是“需求侧”,在经济学中从不可能拆分供给与需求单独而谈。“供给侧”与“需求侧”这两个概念来自于19世纪初期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市场由供给自发调节的“萨伊定律”[1]149-151与凯恩斯提出的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2],西方经济学研究供给与需求关系变化及衍生是诸多经济学者所探寻的核心经济理论,不同经济背景下的供求理论有所不同,但无论何时,追求供求平衡,以期达到市场均衡(market equilibrium)①是其共同目标。我国所提之供给侧改革并不是萨伊定律的复制或延续,但其逻辑轨迹仍是遵循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具体而言,供给侧改革是指“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3]。面对挑战,可基于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一是需求侧因素分析,即以凯恩斯理论为依据的以需求侧管理来刺激经济发展;二是供给侧因素分析,即从供给侧的视角,通过调控劳动力增量、资本增量(即投资)和全要素生产量(效率水平)来促进经济增长[4]2-8。然而,面对我国人口红利衰减、“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累积、国际经济格局调整等状况发现,我国的问题不再是总需求不足,而是供给的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结构变化所带来的这种挑战。供给侧改革从宏观视角看是通过调整供给能力的大小来框定实际经济增长水平,而从微观视角看,供给侧改革应基于行业中需求与供给平衡的考虑,把供给作为主攻方向,以达到适应需求或激活需求的目的[4]121-131。我国提出的供给侧改革并不是完全等同于供给学派的供给决定论,而是适应和引领以结构性产能过剩的“供给失灵”这一经济新常态的改革路径,表面上看似“需求不足”的经济表象,实际上却是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脱节造成的“供给失灵”[5]。

在解析供给侧改革之后可见,我国目前之经济改革是从供给着手调整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以达供需平衡,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亦应遵照此思路进行。

二、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供给侧改革的因由

(一)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服务与市场需求间供需失衡

1.仲裁服务的静态供需失衡

仲裁其经济本质是一项被司法所认可和支持的解决纠纷的服务。作为司法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市场的供需关系就是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供给服务与市场所需求的仲裁服务。然而我国仲裁机构却因设立于计划经济时期,缺乏市场的有效调控导致现今问题较多,特别是在对外开放仲裁服务市场后,仲裁市场的供需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模式下的仲裁机构供给服务已经无法与市场需求实现有效匹配。

(1)涉外仲裁服务的需求增多与多数仲裁机构尚难以提供高质量涉外仲裁服务之间的不平衡。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日起,每年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30%。从1995年的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1048件,到2014年增长至113660件。受理案件的标的总额也从1995年的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656亿元。看似繁荣的仲裁盛况却隐藏着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受案类型来看,2014年,“贸仲委”、“海仲委”、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5家仲裁机构共计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336件,占全国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74.85%[6]。可见,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大多数仲裁机构缺乏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实践和经验,欠缺办案能力,在供需关系方面的表现就是供非所需、需无所供的不平衡状态。

(2)仲裁业务的个性化需求和仲裁服务的笼统化供给之间的不平衡。我国很多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类型上较为笼统,即对商事案件的受理并未作精细划分,而是一概而论的进行。但随着社会分工越发精细,其产生的纠纷也更具专业性,当然也就需要更专业的机构对案件进行权威仲裁,如果仲裁机构仍然将商事案件都不作区分受理,也不按照其专业属性进行专属仲裁,显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相较之下,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往往很重视仲裁案件的精细划分,通过其精细的分工以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2.仲裁服务的动态供需失衡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纠纷解决的市场需求将会从两方面产生变化: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仲裁而导致的市场需求减少;我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仲裁而增加的新兴市场需求。

(1)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影响固有供需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也日益增大,国内仲裁机构确也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特别是沿海国际贸易较为繁盛的地区。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其受理的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涉及大陆企业的案件。例如,在该中心2006年受理的394件案件中,有180件涉及大陆企业;2007年受理的448件案件中,有195件涉及大陆企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大陆企业的案件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有5件,2001年有7件,2002年有13件,2003年有14件,2004年有20件,2005年有15件,2006年有18件,2007年20件[7]153-154。2015年4月,国务院宣布“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并以此作为上海自贸区后续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后,该中心于2015年12月20日在上海设立代表办事处②。此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也于2016年3月4日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代表处开展业务③。由以上可见,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已是必然趋势,从供求关系上看,这必然会增大需求侧的可选择性,从而减少市场对我国仲裁机构的需求。

(2)我国仲裁机构拓展境外仲裁业务产生的供需不适应。当供给突破既有市场范围时会面临新的市场需求变化,虽然我国仲裁机构在境外仲裁无论是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都极为少见,但并不代表我国仲裁机构在境外并无市场。早在199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曾审结过一个以大陆以外地点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④。该案是以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的方式,将“贸仲委”引向境外仲裁。由于香港实行的是以临时仲裁为基础的仲裁法律制度[8],因此认可该仲裁裁决。由该案可见,境外市场对我国仲裁机构也有需求。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的逐年增加,其境外商事纠纷的产生也更加频繁,进而对仲裁的需求量也会增加,很多企业在仲裁机构选择上仍然倾向于本国仲裁机构,因此境外仲裁业务量也呈增长态势。“贸仲委”于2012年9月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是“贸仲委”在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⑤,这也是我国仲裁机构“走出去”战略迈出的第一步。我国仲裁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会遇到供需关系的变化,毕竟国内仲裁市场与国际仲裁市场差距甚远,因此,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需应对供需关系变化所导致的不平衡状况。

(二)供需失衡之应对策略

1.需求侧调整之不适

如前文所述,在经济学上一旦出现供需失衡的状况可用之应对策略为两个方面:一是需求侧管理;二是供给侧管理。然就当下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服务与市场需求的不平衡而言,无法通过需求侧调整而促其平衡。

首先,仲裁服务的需求具有特殊性。仲裁虽然是一项服务,但该服务与其他消费服务方式并不完全一样,它是一种可替代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虽然仲裁是民间行为,仲裁机构在理论上也是民间机构,但公共性是其重要特性。在仲裁性质的争论中,笔者认同无法完全抛弃“司法权性”⑥的观点,在与公共司法权相伴而生的仲裁也当然具有很强公共属性,而这个属性导致作为调控经济的外部主体无法轻易通过扩大或减少需求来实现需求侧调整。

其次,开放的市场无法通过扩大需求转而影响供给。影响经济增长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因素可以互相转换,但也是有约束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影响就是市场的开放度。消费需求可以完全转化为供给能力的前提是封闭经济,即不考虑开放市场下进口产品的冲击。如果国外竞争者仍然可以提供更为价廉物美的产品,则这个消费需求的扩大就无法转化成供给能力。就仲裁而言,笔者前文已经分析了开放仲裁市场将造成供需不平衡,除此之外,也会因为外界供给的加入从而导致仲裁机构改革无法从需求侧着手进行调整。

2.供给侧改革之必要

供需不平衡的情况无疑分为三种:供大于需;供小于需;供需错位。前文对我国仲裁机构的服务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平衡情况已经作了详细阐述,结合供需不平衡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仲裁供给问题并不是前两种,而是第三种,即供需错位。所谓供需错位就是指供非所需,需不能供。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也面临这样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仲裁市场加大了对专业化仲裁服务的需要,然而我国仲裁机构却未能即时做出调整,从而导致的供需错位,例如前文所谈的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服务供给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涉外仲裁服务需求就为一种典型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从供给方面调整,即调整供给结构从而满足需求,具体而言就是资源配置的调整。

然而,调整仲裁的资源配置也并非无逻辑可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茨就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一个演进模式,即“库兹涅茨式”产业结构演进。他指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是资源从生产率较低的部门向生产率更高的部门转移,从而使经济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9]。笔者认为,该理论可适用于仲裁机构改革,仲裁作为一种服务,其提供者也自然会在市场驱动之下试图完善自身服务,方向也应是从低效率向高效率,因此,在探讨仲裁机构的服务供给侧改革路径时,也应先考虑何种仲裁服务更能提高效率。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服务供给改革路径——三维精细化发展

在科学认识了供求理论和分析了我国仲裁机构的服务供求失衡问题后,探寻解决方案,即我国仲裁机构的服务供给改革路径显得至关重要。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仲裁机构的供给侧改革应遵循“库兹涅茨式”演进,从效率着手,从而改善整体仲裁机构的资源配置效率。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可通过精细化的模式提高效率。所谓精细化,就是指仲裁机构应该有较细的分工定位,该分工并不是互相冲突、非此即彼的分工,而是每个仲裁机构应当有较为明确的市场范围,从效率的角度调整我国仲裁机构的服务供给。亚当·斯密就非常认可分工所带来的好处,他认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改进以及在劳动生产指向或应用的任何地方所体现的技能、熟练性和判断力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10]7-9。分工能提高效率的最主要原因是分工能提高工作熟练度,而在仲裁中,精细化分工更能凸显仲裁的专业性。最好的例证就是作为特别仲裁成功实践的体育仲裁与普通商事仲裁相比,更强调效率,甚至在奥运会特别仲裁中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限是24小时[11]。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供给侧改革需要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的路径是精细化发展。具体而言,应从三个维度进行精细化发展。

(一)纵向行业精细化发展

所谓纵向精细化,是指仲裁机构在发展中应当追求更精细的行业优势领域,即具有行业专业性。仲裁之所以在商事纠纷中能对当事双方有极大吸引力,除了其快速性之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仲裁在处理商事纠纷时相对法院具有更强的行业专业性。因此,为突出仲裁机构专业性,很多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都有专业划分甚至优势专业仲裁。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的投资争端解决,就是其最为专业的仲裁,已经作为至少120件BITs的纠纷解决方式⑦;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也通过其庞大的规模、精细的分工以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12]。我国仲裁机构也在实践中尝试推出更精细的专业服务。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就于2007年12月18日设立了上海金融仲裁院⑧,深圳仲裁委员会也在2010年特设了金融仲裁院⑨。笔者认为,虽不一定采取特设领域内专门仲裁机构,纵向行业领域精细化发展是发展趋势,但也是改革供给以求满足需求的路径之一。

(二)横向定位精细化发展

横向精细化,即仲裁机构的业务定位应当明确,或者说有类型较为确切的案源群。笔者认为,仲裁机构的业务定位应该按照案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来确定。客观来讲,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因为各种原因会存在不同,将案件依据解决其所需的专业知识程度高低进行排序,可以将专业知识需要度高的称之为高端仲裁业务;相反,将专业知识需要度低的称之为大众业务[13]325。从供需理论来看,仲裁机构的产生源于特殊市场需求,其本就应该与特定的案源群密切相关,即有明确的业务定位。按此逻辑为起点可推知,仲裁机构应具备明确的业务定位,但中国的仲裁机构为吸引到更多案源,会采取扩大业务范围的方式推广业务,而不愿意精细化其受案范围。宽泛而缺乏定位的业务范围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吸引到大量的案源,反而会表现出仲裁机构并无优势。因此,仲裁机构根据其特点按照案件所需专业知识精细化发展其优势领域是仲裁机构改革的可行之路。

(三)立体视角下人员精细化发展

纵向精细化发展和横向精细化发展都建立在仲裁员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精细化分工基础之上。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聘请以及个案仲裁员指定更类似选任法官而非仲裁员,更重视其法律素养而相对忽视其专业能力。但精细化发展对仲裁中“专家”或“权威人士”的考量至关重要,所需要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并不是笼统的法律专家,也不是某部门法专家,而是某行业、某领域或某类型案件的专家。因此,仲裁员的精细化是精细化发展的前提,否则仲裁机构并无实现精细化的能力。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关键性无可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方面也应当精细划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虽然并不直接裁决案件,但在仲裁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除了提供仲裁服务外,还肩负了仲裁监督职责,以保证本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目前,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没有因案件不同而做精细划分,其工作精细程度也未受到重视,但每一类仲裁案件所需要的仲裁服务并不完全一致,精细划分更有利于仲裁针对性开展,让每一类仲裁案件都能得到更适合的仲裁服务。

四、仲裁机构精细化三维发展模式之建构

结合上述仲裁机构精细化发展的分析,建构仲裁机构精细化三维发展模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业领域仲裁精细化

仲裁机构的纵向精细化需要在行业领域中有权威性,为此,行业仲裁成为近期国内讨论的热点。而行业仲裁也并非当下才兴起的仲裁制度,仲裁制度从14世纪开始已经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的初期建立就和行业密不可分,行业仲裁发源地英国就倾向于建立保护性团体,制定行业规范,自行组织内部成员解决争议,并通过罚款和开除会籍等方式执行处罚[14]24-25。而我国仲裁机构由于成立的不同背景,因此其行业专业化并不能完全照搬行业仲裁制度。实践中,我国仲裁机构采取的方法是由各个仲裁机构设立特设仲裁机构或按领域分别受理案件。这虽然是目前为止最便于实现的纵向专业化建构方式,但其中也存在问题。例如,仲裁机构毕竟不同于行业协会,而我国仲裁机构由于长期发展中受到严格监督和管理,导致其设置更具司法性而不具行业权威性。如果按照仲裁机构设立特设机构或按领域划分的方式建构仲裁机构纵向专业化最终仅为末学肤受。

从供给侧寻求行业领域精细划分,确立起仲裁机构自身在行业领域中的优势,可以采取与行业协会合作的方式,这里所说的合作是真正从仲裁内部合作,具体对策如下:第一,与全国行业协会或地方行业协会共同成立专门仲裁特设机构。其具体模式可如金融仲裁院,但并不是某某仲裁机构下设分支机构,而是仲裁机构直接与行业合作单设的仲裁机构,在仲裁事务方面应当独立于母体。第二,建立精细化仲裁员审核制度。在各国仲裁制度中,无疑都强调仲裁员应当“独立”断案,其独立性要求仲裁员不仅独立于任何机构团体,也要求仲裁员应当与该案及该案当事方无任何关系。但若是从特设仲裁机构需具有行业权威性来说,仲裁员也同样会是行业专业人士,也就难免会与当事人有过交往。因此,在考虑仲裁员是否合适上,应当更关注其“公正性”而非“独立性”。只有在证明仲裁员的偏袒已给或可能给他方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时才能对仲裁员进行指控[15]130。第三,确立行业仲裁裁决执行制度。仲裁机构的纵向精细化是为了追求当事人更信服的裁决,但信服这一心理因素是否实现赖于执行的物质因素是否落实,否则也会是一纸空谈。笔者认为,可以利用行业协会内部强制力保证仲裁裁决的自觉执行。由于企业会员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并对其有一定依赖性,一旦发生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问题,可以利用行业协会的内部惩罚措施强制企业履行裁决,例如开除其会员身份,而不是一律将此问题推至法院解决[16]。也避免实践中常有的利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拖延执行时间的情况。

(二)仲裁机构定位精准化

如前文所述,仲裁机构需要有较明确的案源层次定位以确定其自身的发展方向。与仲裁纵向行业化发展相对应的就是仲裁横向层次化发展,它们并不是二选一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关系,也是同时进行的。有的仲裁机构由于其设立省市发达,而且设立时起点高,政府全额拨款,人事编制数量多、规格高,自然仲裁机构发展更容易,获得高端案源更为容易[13]298;有的仲裁机构设立的省市政府无法提供全额拨款,甚至无法拨款,更无独立人事编制,而是挂靠法制办公室,该类仲裁机构基本无法获得高端案源[13]209。

笔者认为,仲裁机构的供给侧改革是全方位的,市场的需求并不完全仅有高端业务,另有大量大众化业务的需求。例如,网上消费争议解决,既不需要过多行业专业知识,案情也并不复杂。因此,高端也并不能成为仲裁机构精细化的唯一倾向,如果能专门从事某项大众业务,只要能做到精通于该类案件的仲裁也能提供有效供给。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市场已经孕育了新的解决方式,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进行交易的企业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为用户提供在线争议服务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17]。然而,既有的以快速便捷为特色的仲裁却并没肩负起责任,虽然很多仲裁机构意识到互联网时代的革新,但在推出在线仲裁服务时并没有真正以市场为导向改革自身业务。美国早在1995年就有仲裁机构——美国环球仲裁与调解协会(GAMA)——针对电子商务率先提供网上仲裁服务[18]259。国家发改委2013年3月11日在南京启动了首个“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服务试点”项目[19],在这一问题上也迈出了一步。

(三)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精细化

仲裁机构的精细化以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精细化仲裁服务为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却并未实现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精细化分工,不仅仲裁工作人员不会因案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工作程序,而且在关键仲裁员聘任上也未进行足够的精细化专业划分。这源于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员聘请制度存在不足。《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⑩。

分析《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聘任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仲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工作年限“升”为仲裁员。通过本文释解,仲裁员应当具有领域内的专业权威性。然而,仲裁工作人员——仲裁机构办事人员,能通过八年的工作“升格”成为仲裁员。显然仲裁工作人员无论是从事仲裁工作五年、八年或十年都仅是熟悉于仲裁流程的仲裁专业人士,而不可能通过其仲裁工作成为该行业领域内的专业权威人士。其次,对审判员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人员的要求仅局限于年限,而忽略了审判和研究的专业方向[7]93。仲裁对仲裁员的要求和法院对法官的要求存在差异,仲裁除了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外更注重其专业能力,而《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要求却更似选具备深厚法律知识或精通法律实践的“准司法人士”,而非精于领域的业内专业人士。其三,缺乏有效的专业审核标准,盲目崇尚职称和工作年限。不可否认,我国因为其特殊发展历程,在很多领域我国的职称认定并不一定和专业影响必然相关,而是依靠工作年限而定。但仲裁如果仅依赖职称和工作年限并不能在当事人心中形成权威,反而可能造成“准官僚主义”的压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仲裁员聘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第一,仲裁机构仲裁员聘任可由行业协会推选,而不完全拘泥于《仲裁法》之标准。由于是否属于领域内专业人士很难从制度层面确切地立标准,因此,由行业协会选出业内专业人士更为合适,而不是片面依赖工作年限或职称来选任。第二,引入仲裁员名册开放制。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一般都会以固定封闭的仲裁员名单形式供当事方选择,但在上海自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创新中首次引入该制度。自贸区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国际性强和前沿性等特点,因此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具有这些前沿领域知识经验的仲裁员,能在特定专业领域内提升仲裁本身的专业性[20]。

而对于仲裁工作人员的精细化分工问题,主要通过精细化仲裁程序以满足不同的仲裁需求。

五、结语

在探讨仲裁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我们业已反复斟酌了仲裁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方略。事实上,仲裁服务市场供求失衡的关键是有效供给不足,而仲裁机构供给侧改革的核心直指仲裁的精细化服务。学界不乏对于仲裁机制改革创新的探讨,而这些仲裁机制在功能目标上本来只是以不同的形式辅佐仲裁精细化之实现,以满足当下纠纷解决需求。与其一味不断探求新兴模式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不如从当今仲裁机构精细化发展模式建构予以考量。从根本上消除仲裁机构自身对行政权力的寄生惰性,将是否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作为其生存的必要条件,才能使其完善。

注释:

①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通过价格和数量结合在一起,在共同影响因素之下,需求曲线呈现向下倾斜的规律,需求曲线呈现向上倾斜的规律,二者互动形成一个平衡,从而产生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成为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萧琛译的《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②参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EB/OL].[2016-3-2].http://www.hkiac.org/news/hkiac-achieves-breakthrough-launching-office-mainland-china.

③参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EB/OL].[2016-3-2] .http://www.siac.org.sg/.

④参见陈建.CIETAC境外仲裁第一案及有关法律问题[N].仲裁研究所简报.第六卷第三期1999年5月24日.

⑤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EB/OL].[2016-3-2]. http://www.cietachk.org/portal/mainPage.do?pagePath=zh_CNaboutUs.

⑥关于仲裁性质的学说迄今为止有四种:契约说;司法权说;混合说和自治说。除了契约说不认同仲裁具有司法权性,其余学说都认可了仲裁的该属性。参见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243,244.

⑦THE ADMINISTRATION OF INVESTMENT DISPUTES.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EB/OL].[2016-3-7]. http://www.sccinstitute.com/dispute-resolution/investment-disputes/

⑧参见上海金融仲裁院[EB/OL].[2016-3-7]. http://jr.accsh.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11&menu=6--.

⑨参见深圳市金融仲裁院[EB/OL].[2016-3-7] . http://www.szac.org/service/index.aspx?MenuID=0103030601.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EB/OL].[2016-3-7]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24.htm.

[1]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贾玉革.从供求理论的发展脉络看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战略选择[J].当代财经,2002(10).

[3]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EB/OL].[2016-4-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10/c_1117099915.htm.

[4]吴敬琏,等.供给侧改革[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

[5]胡鞍钢,周绍杰,任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6]合肥仲裁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袁诗鸣副司长在2015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的讲话[EB/OL].[2016-3-7]http://www.hfac.net.cn/a/News/20151119/161.html.

[7]袁发强.中国商事仲裁机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8]刘晓红,周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2(9).

[9]张建.库兹涅茨及其经济理论[J].当代经济,1999(1).

[10]亚当·斯密.国富论[M].唐日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11]Article 18 of 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Olympic Games[EB/OL].[2016-06-29].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Arbitration_Rules_Olympic_Games__EN_.pdf.

[12]陈忠谦.仲裁专业化问题初探[J].仲裁研究,广州仲裁论坛,2004(1).

[13]陈福勇.未竟的转型——中国仲裁机构现状与发展趋势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4]张旗坤.论商品贸易协会仲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15]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6]陈忠谦.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J].仲裁研究第二十六辑:1-9.

[17]丁颖.网上消费者争议的在线解决——以淘宝平台模式为例[J].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七卷(第1期).

[18]鞠海亭.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9]张欣.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0]袁杜鹃.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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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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