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下的农民数字化贫困问题及其消解

2017-04-29 12:23吴玲
好日子(下旬) 2017年12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

摘 要: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重点正由消除经济贫困转向消解多维度的深度贫困,扶贫方式更加注重内生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数字化贫困是数字化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贫困形式,是精准扶贫工作进入决胜时期亟需攻克的深度贫困形式之一。农民数字化贫困本质是农民数字化素养和能力不足,其形成是政策、市场及社会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消除农民数字化贫困亟需以农民数字化能力提升为核心,更新扶贫政策理念,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推进农村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精准扶贫;数字化贫困;数字化能力

一、精准扶贫下的农民数字化贫困问题

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已进入决胜阶段,为完成农村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的战略目标,扶贫工作的关键点正在发生战略转移。精准扶贫工作在扶贫对象上,进一步精准瞄向深度贫困群体;在扶贫目标上,由消除经济贫困转向解决能力贫困;在扶贫方式上,将“输血式扶贫”全面升级为“造血式扶贫”,由“外源式”脱贫升级为“内生式”脱贫;在扶贫措施上,把扶贫和扶志、扶智结合起来,既要富口袋,也要富脑袋,更加突出知识扶贫和“授人以渔”的扶贫机制,从而激发贫困人口内生脱贫动力,巩固扶贫成果,提高脱贫质量。

与此同时,我国正快速步入一个数字化社会。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以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革命引发了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并由此带来了改变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新的人类生存方式。人类生存越发离不开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的生存活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人们应用数字技术从事信息传播、交流、学习和工作,这便是“数字化生存”。然而,在这种数字化生存环境中,是否具有应用数字技术从事生产、生活和交往的数字化生存能力是个人能否获得充分发展的关键。数字化技术强大的渗透性和信息资源应用的广泛性在推动经济发展、带给社会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化时代新的数字化贫困问题。数字化贫困是数字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由在信息基础设施普及、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以及信息获取、处理能力上产生的社会群体间的“数字鸿沟”所导致的一种新的社会贫困现象,是伴随信息革命和数字化浪潮出现的一种新的贫困类型。20世纪以来,通过加快农村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和网络设备不断普及,尤其是随着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之间在数字化技术和设备接入方面的物理数字鸿沟。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同时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7%,规模为2.01亿;城镇网民占比73.3%,规模为5.50亿。

但是,物理数字鸿沟的缩小并不能掩盖城乡之间在数字化技术与设备使用方面的数字鸿沟的扩大及其所加剧的农村数字化贫困问题。首先,在数字化技术应用的需求上,农民的数字化需要较少、层次较低,经常限于新闻浏览、娱乐等,用于促进生产和改善生活的需求严重不足。其次,农民的数字化信息辨别能力不足,容易落入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网络传销陷阱。再次,农民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力不足,使得农民即使拥有数字化设备和生产生活需求,也难以实现其致富需求。另外,农民无法在网络世界中表达情绪、意见、诉求和偏好,也就难以完全以利益表达的主体进入大数据时代的经济和扶贫决策视野。这些数字化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贫困人口融入数字经济发展和分享数字红利,从而成为数字化社会的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大了内生式脱贫的难度。

农民数字化贫困问题既是城乡“数字鸿沟”和收入贫困、教育贫困等的社会结果,又是数字社会中农村贫困人口抓住“数字机遇”,跨越“数字鸿沟”以及摆脱经济贫困状态的重要障碍,因而应该成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对象和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为防止陷入物质贫困与数字化贫困的循环陷阱,提高深度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能力和内生脱贫动力,就要认清数字化贫困的本质,剖析数字化贫困的形成机制,从而做出有效的、针对性的扶贫政策设计。

二、农村数字化贫困的实质与原因

数字化贫困的实质是一种“能力贫困”,即贫困者的数字化素养和能力的不足状态。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是反思和弥补传统贫困理论简单地从经济资源的数量去衡量和解决贫困的物质资源分析路径之缺陷,提出的用以考察贫困问題本质、根源和真实状况的理论方法。他认为,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这是识别贫困的通行标准。贫困的本质不是财产的不足,而是可行能力的不足。按照阿玛蒂亚·森的定义,“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列入清单的所有功能性活动组合。 功能性活动反映的是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物或状态,既包括物质层面的吃、穿、住、行等,又包括接受教育、体面生活、社会参与等。

农民数字化贫困作为一种可行能力的贫困问题,反映的现实情况就是农民个体的数字化能力不足以使其完成数字化的功能性活动,从而摆脱贫困状态。农民个体的数字化可行能力受到政策性因素、市场性因素、社会性因素等因素影响。

首先,数字化贫困形成的政策性因素是影响农民的数字化素养和能力的相关公共政策行为,主要包括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公共服务提供等。近些年来,我国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已建成全球先进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网络大国,但是城乡数字鸿沟问题仍然突出,农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任重道远。在农村的数字公共服务提供上,尽管在数字化技术的物理接入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数字化技术的共享服务上还存在不足,针对农民数字化能力提升的教育与培训项目仍然太少。

其次,数字化贫困形成的市场性因素是对农民个体的数字化能力产生影响的市场主体行为。农村的数字资源分配存在的供需失衡问题限制了农民数字化需求的满足。针对农民需求和农业生产的数字化资源有效供给不足。农村数字化工具的价格、数字化服务的资费影响着农民的数字化资源获取能力。再次,农村数字化经济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例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虚假信息等层出不穷,加剧了农民对数字化活动的不信任感和排斥心理。

再次,影响农民数字化可行能力的社会性因素是来自于家庭、邻里、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和群体的关于数字化活动的认知、态度、规范以及文化等。农民数字化能力的塑造需要在应用数字化工具、接受数字化服务过程中实现,而这一过程对于处于“熟人社会”的农民而言,需要家庭理解、邻里认同、社区支持等。然而,在对数字化活动的传统认知上,农村居民认为计算机和互联网是年轻人的专利,农村人或低学历人群、老年人不应该是其主流人群;认为计算机是娱乐工具,会耽误农业生产和青少年学习。这种传统认知不利于农民的数字化活动取得来自于亲戚、邻居、朋友和社区的支持。

三、农村数字化贫困的消解路径

(一)以农民的数字化素养和能力提升为核心,优化数字扶贫政策设计

按照新时代下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在扶贫政策理念和目标上,要改变既有以普及数字化设备为主要目标的技术中心论,纠正以数字设备购买能力为核心的经济决定论,转向注重以人为本、以提升应用能力和保障农村人口数字化权利为根本导向的扶贫政策理念。

构建多层级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农村人口对数字资源和数字知识的获取、接受和应用能力。首先,将数字化知识和技术纳入农村基础教育体系,建立完善的数字化知识课程体系,并加快推进农村学科课堂的数字化建设,实现数字化技术与教学过程的有机结合。其次,针对农业生产的要求,发展数字化技术的职业教育,提升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能力。再次,针对农民群体的需求,发展数字化知识和技术的网络教育,另外政府还可以引导社会公益组织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数字化知识和技术培训。

(二)推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促进农村的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扩大数据共享上,政府应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农业大数据共享平台同时,引导互联网企业提供更深层更多元的农村互联网应用和服务,激发农民多元化的数字化需求。同时,推动大数据技术支持农村基层治理,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施政效率,并进一步加快推进乡村智慧信息化应用,着力改善教育、医疗等农村生活中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等快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在数字化技术和知识普及上,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并导入数字阅读概念,注重数字信息获取能力提升。通过提高成人识字能力,使数字贫困群体获得基本的阅读能力;同时普及基本的信息技术教育,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互联网使用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应在中小学、社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普及信息技术设备率,为缺乏数字化设备的弱势人群提供互联网接入的机会。

(三)加强社会网络的培育,提高農民数字化活动的社会支持度

社会网络对于实现农民数字化脱贫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提高其数字化兴趣、意识、动机和心理能力上。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数字化信息、技术和服务的方式,鼓励公益性信息组织和平台参与农村扶贫,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数字化浪潮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帮助其克服对数字化工具和活动的恐惧心理、畏难情绪、沉溺问题等,使其主动提升数字化资源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的应用能力;改变家庭、邻里和社区成员对数字化活动的传统认知,加强农村数字化活动的家庭支持、邻里认同和社区帮助,进而激发贫困主体提升数字化能力的热情;重视和保护通过数字化活动和相互交往形成的关系网络、组织以及体现于其中的信任、互惠、宽容、同情、团结、归属感等价值,促进农民的数字化合作。

精准扶贫工作处于一个正在兴起的数字化社会,需要关注数字化革命带来的新贫困形式。农村数字化贫困的实质是农民数字化能力的不足。数字化贫困群体的数字化可能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享受均等化的数字公共服务和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因此,消除数字化贫困必须以提升农民的数字化能力和保障农民的数字化权利为核心,优化扶贫政策设计,推进农村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让广大农村人口共享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成果。

基金项目:本文为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精准扶贫政策创新的国际扩散机制与路径研究”(2015BS086)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M]. 海南出版社, 1997.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7

[3]阿马蒂亚·森.王磊等译.正义的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闫慧, 闫希敏. 农民数字化贫困自我归因分析及启示——来自皖甘津的田野调查[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4, 40(5):68-81.

作者简介:

吴玲(1985.05—),女,汉族,重庆沙坪坝人,博士,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公共政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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