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困境及出路研究

2017-05-16 19:54曾先锋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行业协会校企合作

曾先锋

摘 要: 在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力争通过三个十年的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的制造强国。以培养技术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怎样更好地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成为摆在每一个高职教育人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是遵循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培养方式,而社会对职业教育认识有偏见、校企合作理论研究滞后、企业缺乏人才培养意识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因素严重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入,因而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和成立行业协会等措施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体系;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2-0016-04

在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大幅扩招背景下,高职教育无论在招生院校数量还是招生规模都得到长足发展。据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高职(专科)院校1 341所,在校生近850万。近年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提高了对技能工人的需求。高职教育主要是学习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能力(包括技能和知识等),提供通向某一职业的道路。其培养目标也就相应地介于学科研究型和直接操作型之间的中间技术型。培养的人才如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高职教育培养质量,是目前职教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

2002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五条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再次强调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现状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强调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提出力争通过三个十年的努力,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的制造强国。制造业主要领域具有创新引领能力和明显竞争优势,建成全球领先的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在此背景下,作为培养制造业人才的高职教育如何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培养出一批批符合国家制造业需要的技术性工人成为每一个高职人应该思考的问题。很明显仅靠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满足不了实际岗位需求,实践证明只有和企业合作才是遵循职业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培养方式。

(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即合作教育、合作培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和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求,利用高职院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各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教育活动,以培养思想素质过硬、理论知识够用和岗位技能扎实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培养企业急需的人才来实现自身的价值,企业可获得高职院校的技术和学生的人力支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学生来说,有利于培养他们对未来工作的适应能力。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是学校、企业和学生,间接受益的是国家、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等。可以说校企合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多方共赢的好事情,但实际在我国高职教育领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二)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鼓励校企合作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高职教育在借鉴国外校企合作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转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观念,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在校企合作中“野地烤火一面热”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职业院校的教师为了给学生找实习单位感到“头疼”,企业则害怕接收学校教师发来的学生简历。实习变成了走后门、拼关系的无奈境地。校企合作仅限于浅层次合作根本无法推进深度融合,出现高职教育社会需求旺盛和有效供给不足,规模能力增强与结构质量不尽合理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如李世凤(2016年)对重庆市12所高等职业院校和 100 家企业的调查很能说明目前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现状。该调查发现参与调查的院校和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均属学校主导型,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学校均是主动联系企业为它们提供实习生/毕业生、员工培训、技术科研支持、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服务。二是有 58.3%企业认为开展校企合作非常重要,29.2%的企业认为开展校企合作比较重要,但实际仍有37.5%的企业没有开展过校企合作。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校企合作非常重要,但它们往往不愿意参与。其中有66.67%的高等职业院校认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1]。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短,社会认识有偏见

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源于清末洋务运动。在“师夷制夷”、“西学中用”思想的指导下,洋务派先后创建了安庆内军械所、江南制造总局、汉阳铁厂和湖北织布局等工厂。这些工厂成立之初技术工人极端缺乏,解决办法是引进外国人才和派遣留学生学习技术,再培养技术工人,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职业教育活动。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晚清政府,建立了中華民国。民国政府为统治,采取振兴民族实业的国策,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推动民族工商业的法规,加上美国杜威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的职业教育应运而生。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缓慢,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后职业教育才开始大规模的发展。但纵观80年代到20世纪末这20年,我国职业教育主要停留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进入21世纪后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政策下,先后有一批中专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但是目前全社会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够,很多人依然认为“学而优则仕”。高职院校招生批次靠后,录取的是“高考落榜生”。已有研究发现,高职院校毕业生普遍存在理论知识薄弱、专业技能不强、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和沟通协调能力差等问题,因而企业愿意与普通高等院校合作,不愿与高职院校合作。

(二)高职教育者研究基础相对薄弱,校企合作理论研究滞后

相比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教育者研究基础相对薄弱,科研成果较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客观情况是:本科学校生均规模、院校教师的学历和职称、就读学生的录取分数、国家对本科院校的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等均明显高于高职院校,加之高职教育起步较晚。

自2002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以来,国内学者对此领域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先后提出订单式培养、顶岗实习、双证制以及学徒制等合作模式。但是,由于受到政策、法律、资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校企合作领域理论研究进展缓慢,成果较少,也没有探索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操作的理论。比如校企合作的现状、合作路径、合作主体的责任划分、合作机制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等相关领域研究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另外,我国高职院校大多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高校,这种体制很难激励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和教师与企业深度合作,设身处地为企业培养其真正需要的人才。同时对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企业来说,在高职院校投入设备及人力怎么获利也是个新课题。要让双方的合作达到共赢,需要对企业和学校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而这方面课题的研究比较欠缺。仅靠高职院校自身对校企合作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明显是不行的。而目前国家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理论的研究提供的环境和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纳入课题研究规划,致使校企合作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实际合作过程中诸多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校企双方主体责任问题、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待遇问题、安全问题、学分的互认问题、企业经费保障问题等等,理论上都未能进行很好的解决[2]。

(三)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缺乏社会担当和人才培养意识

一家好的企业除盈利为目的外,还要承担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责任。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充足,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然属于人才供过于求的状态,造成企业缺乏承担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据李世凤(2016年)对重庆市100 家企业的调查,发现有79.17%的企业认为自身无需投入时间成本和经费参与职业教育,将人才培养看作是政府部门和教育机构的责任,缺乏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1]。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涉及校企合作内容的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但这些法律作为一般性的法律,仅仅是对校企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进行具体指导。如《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校企合作的内容有两条:“国家鼓励企业……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第三十五条)和“企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第三十七条)。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仅限于捐资助学及接纳职业院校的学生和教师实习,没有将企业参与专业设置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学生管理等纳入校企合作内容。语言表述上使用“鼓励”、“应当”这样模糊的概念,沒有明确处罚措施,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处罚、如何处罚等,实施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另外,现行法律法规中校企合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对等,如《职业教育法》仅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没有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企业首要目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不规定可享有的权利会造成企业预期利益模糊,势必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3]。

当然也有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基于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校企合作条例或办法,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09年)、《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2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2012年)和教育部转发的《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2011年)等。这些规定或办法为良好地开展校企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更别说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了。

(五)高职院校吸引力不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机不强

众所周知,我国高职院校大多数是从中专或成人高校转制而来,因而,这些教师大多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缺乏实际的产业工作经验和相关技能。随着近年招生规模的急剧扩大,高职院校引进许多刚毕业的研究生做教师,而目前高职教师任职资格和普通教师是一个标准,导致这些教师中的大部分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缺乏基本教学技能;二是没有产业工作经验。此外学校从行业企业引进了不少能工巧匠,这批人行业工作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工作技能,但是大多缺乏正规的科研训练,无法进行有效的科学研究或创新,导致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创新能力不足,无法解决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或管理难题,也无法为企业职工进行有效的培训[4]。

目前高职学生实习大多是学校安排一批学生到企业,而这些学生的实际能力差异较大。需要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对实习生进行安排和培训,相应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其中有个别学生工作效率偏低,影响整体生产进度;也有个别实习生技术能力较差,产品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这些损失的成本没有相应的补偿,势必严重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开展。

(六)缺少规范的合作平台及协调机构,校企合作对接有障碍

在国外,德国职业教育做得比较成功。他们职业教育采用“双元制”,即在国家立法支持下,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共同合作实施,在职业学校和企业两个地方进行的职业教育。学生在职业院校接受相关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学习的同时也要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及相关工艺学习。校企合作工作主要由行业协会依法监督实施。德国的行业协会起步较早,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发展也较成熟。此外德国所有企业都是相应行业协会的成员,行业协会能够在法律规范下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在校企合作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全程监督企业与学校的培训工作。

鉴于我国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动力,目前国内高职院校主要通过自己人情关系找企业,点对点进行合作。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事情,由学校和企业来决定是否合作,怎么合作以及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既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也没有一个合作平台和协调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从而导致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路径狭窄,无法进行有质量的合作[5]。

除此之外,由于学院专业设置和企业、社会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导致部分专业设置和企业对口岗位有差异,学院培养的人才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太匹配。致使毕业生无法找到本专业岗位或无法就业,再加上高职学生本身定位不清、学校和企业服务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造成高职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促进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对策与建议

2016年12月,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福州召开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推进会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提升到关乎国家发展的大局,要求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社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打好迈向现代化的攻坚战。同时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协调性,一端要瞄准产业,一端要瞄准学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啃下硬骨头,为打造技术技能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加大投入,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高职教育

政府和教育部门应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引导全社会认识到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是决定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决定因素。树立尊重技能劳动的观念,改变轻视职业技能的偏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吸引优秀人才参与高职教育,提升高职教育的教学科研实力。强化“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的成才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劳动,正确认识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认识校企合作的好处

一是完善《职业教育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制定《校企合作法》,构建完整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所能享有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切实看到具体享有哪些好处。同时也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纳入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做到权责利对等。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建立、启动行政问责制,追究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相關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监督协调作用

我国目前高职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关系和目标任务是不相同的,双方的权责利界定不清楚,因而很难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双方利益关系。在我国除建立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外,同时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有权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协调。政府部门可以给行业协会赋予实质性的职权,发挥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6]。

总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符合培养技能人才的客观要求,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有利于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战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国外,校企合作“双赢”模式已被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实践验证过,也会逐步成为我国职教发展的常态模式。而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因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无法从现有法律制度找到解决办法,使得合作趋于表面化、形式化,同时也缺乏作为第三方——行业的协调和监督,致使校企合作深入发展变成一句空口号。因而当前必须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成立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的协调、沟通和监督作用,同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职业教育中,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会越做越好,势必源源不断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各类人才。

[参考文献]

[1]李世凤.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以重庆为个案[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6:15-19.

[2]李 露,徐 涵.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职教通讯 2014(7):52.

[3]张建春,程培堽.政府主导下深化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建议[J].高等农业教育,2013(8):21.

[4]聂惠芬,万国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角色定位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2(24):25.

[5]杨公安,赵英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原因及其对策[J].职业技术教育,2014(20):66.

[6]宋 晨.从主体角度看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的本土化[J].长春大学学报,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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