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策略中的规模控制问题探析

2017-05-30 10:48胡颖艺
中国商论 2017年19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胡颖艺

摘 要:本文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探讨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策略,在此基础上,提出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规模控制模式的分析与应用。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对外融资 规模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a)-037-02

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陆续放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导致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个贷使用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逐年攀升,流动性风险日渐凸显。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值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如何有效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直接影响到公积金制度功能的实现和公积金行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国内不少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流动性紧缺的情况下采取对外融资的方法,借入资金来缓解自身流动性紧缺状况,虽然看起来,这些做法能有效快速地缓解流动性紧缺状态,但也存在因经济下行可能引发的个贷违约风险和因过度融资导致无法归还融资本息的各类风险,这些风险都会随着融资规模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因此,如何将融资规模控制在风险可控区域内显得尤为重要。

1 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的前提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筹资流动性风险(Funding liquidity risk)和资产流动性风险(Asset liqudity risk)。筹资流动性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归集收入没有明显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筹集资金应对缴存职工使用需求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使用的资金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导致资金流动运作速度偏慢产生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取决于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资金的流入主要是指归集收入、贷款回收本息收入、国债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资金的流出主要是指提取支出、贷款发放支出、委托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考虑到公积金管理机构一般会将沉淀的资金通过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的方式提高收益,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会提取兑付国债和定期存款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因此,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的因素为归集额和贷款回收额、提取额和贷款发放额。现阶段,公积金管理机构主要将个贷率作为衡量资金流动性的指标,计量流动性状况。计算方式如下:

个贷率的大小取决于贷款余额和缴存余额的比率,反映了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流动性状况。在无对外融资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一般会留存5%的缴存余额用于提取后,剩余的95%的缴存余额均可用于个贷发放,非融资情况下的实际个贷率很难超过95%。因此,将个贷率90%设为流动性风险的临界预警线,若个贷率连续3个月大于90%小于95%,说明流动性状态偏紧,可以适当调整政策,通过调拨资金的方式缓解局部资金紧张问题;若连续个贷率连续3个月超过95%,说明流动性状态紧缺,应当再次调整政策,实行贷款轮候制度,并采取对外融资方式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2 当前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的主流策略及其特点

2.1 财政借款

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最常操作的融资手段,财政借款是指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向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借款融资。其优点在于融资资金一次性借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资金管理和操作手续都较为简便。但其缺点在于财政借款的融资规模较为有限,无法满足长期资金需求,而且财政借款还会受到当地财政情况、政府借款意愿影响很大,很难作为长期融资手段。

2.2 银行借款

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融资。其优点在于手续简单,借入资金一次性还本付息。但缺点在于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融资主体不明确,目前有关部门趋向于认为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能直接向银行融资,存在政策性风险,并且银行借款的融资期限普遍偏短。

2.3 “公转商”贴息贷款

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按照事前签订的协议,将购房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中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率差额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贴息补充,直至贷款结清。其优点在于职工虽然办理的是商业贷款,但公积金管理机构会为其给予贴息,等于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公积金管理机构则减轻了放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凭借较小的贴息支出就能使用商业银行大量的贷款资金,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融资成本较低,是目前国内大多数公积金管理机构比较喜欢采用的融资手段。同时,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公转商”贴息贷款仅支付利息,无按期归还本金的压力。其缺点在于贷款规模受限于商业银行。

2.4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公积金管理机构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打包发行可交易证券的融资形式,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其优点在于目的性较强,能最大限度地盘活公积金存量资产,融资规模容易控制,是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缺点在于该业务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前期发行成本较大,操作时间较长,一般需要3个月以上,风险系数偏高,可能出现发行但不成功的风险。

2.5 公积金同业拆借

在国内建立资金调拨机制,调拨公积金管理机构双方签订协议后,进行资金调拨,从而实现资金的整体平衡。其优点在于操作手续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更为简便,只要公积金管理同业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办理拆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中的作用。其缺点在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调拨资金制度,受限于地区利益、经济发展、房地产政策、当地政府意愿等诸多因素,同业拆解真正实施起来存在很大难度,目前只停留在讨论分析阶段。

3 住房公积金对外融资的规模控制

3.1 融资规模控制的重要性

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无自有资本,没有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也不向其他机构交纳准备金。因此,在无资本充足率和准备金制度的情况下,出现流动性紧缺时,没有其他途径获得外部资金,只能根据实际采取上文介紹的财政和银行借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渠道内部筹集资金。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具有稳定、单一、封闭和区域性等特点,一旦出现过度融资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容易引起群众性恐慌情绪,影响到政府公信力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初衷。

3.2 融资规模测算模型

3.2.1 模型介绍

假设公积金管理机构出现无法收紧政策、融资失败或调整政策及融资后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只能实行贷款轮候制度,在确保正常提取使用的同时,根据资金情况放缓贷款发放速度,按计划发放贷款。在此假设条件下,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身计提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成为可以抵抗对外融资风险的唯一补救途径。本模型以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为测算主体,得出融资规模控制的合理区间范围。

3.2.2 模型取值

根据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6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为保障每年的增值收益至少可按当年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可以得出公式(1):当年增值收益≥当年年末贷款余额×1%。

住房公积金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实际占有的资金,也是增值收益的根源。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业务收入主要是指管理缴存余额获得的收益,业务支出主要是指支付给缴存职工的利息支出。可以得出公式(2):当年增值收益=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缴存余额(设为Y)×增值收益率(设为α)-融资余额(设为X)×融资成本率(设为β)。

如前文所述,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非融资的实际个贷率很难超过95%,那么非融资的个贷余额应为缴存余额的95%。在留有5%的提取资金后,融资资金主要用于个贷发放,即融资放贷余额=融资余额=X,可以得出公式(3):当年年末贷款余额=95%×Y+X。

2016年2月18日,央行等三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按照以上规定,根据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五年期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2.75%和五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增值收益率α=(3.25%+2.75%)/2-1.5%=1.5%。

公积金管理机构融资资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因而实际的融资成本利率可以简化为对外融资利率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为方便测算,统一将融资利率设为当前5年期以上商业房贷利率4.9%,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取五年期以上利率3.25%,则融资成本率β=4.9%-3.25%=1.65%。

3.2.3 测算模型计算

将α=1.5%、β=1.65%和公式(2)、(3)代入公式(1)计算,

得公式(4):X≤(100α-0.95)Y/(100β+1)

X≤20.75%Y

3.3 融资规模控制区间

从测算模型的计算结果可得,当使用财政借款、银行借款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的融资余额上限建议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75%。由于以上融资方式都有按期还本的要求,为避免融资到期还本时出现更大的资金缺口,应将个贷率控制在100%~110%以内,以确保整体融资风险处于相对可控范围内。

3.4 融资规模控制应用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能力,建议在个贷率连续3个月超过95%时,一是调整业务政策,减少资金需求量,缓解资金紧张问题;二是加强资金流量监测,适时调拨资金并执行贷款轮候制度;三是在无法调整政策或是政策调整后效果不明显的,可采取对外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

当融资规模处在缴存余额的10 %以内,个贷率处在95%~105%时,可适度调整政策,无法调整的话,可使用财政借款、银行借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

当融资规模处在缴存余额的20%以内,个贷率上升到100%~110%时,应再次调整政策,无法调整的话,可选择使用“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融资方式,并做好轮候准备工作。

当融资规模达到缴存余额的20%以上,个贷率超过110%时,应暂停对外融资、调整使用政策、执行贷款轮候制度,合理调节使用剩余资金,在满足职工提取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

当个贷率回落且连续3个月处于105%左右或融资余额处于缴存余额的10%左右时,可取消贷款轮候制度,再次启动对外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

[1] 卢海,许珂.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方案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15(8).

[2] 于保和,矫帅.破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新思路——实行个贷资产收益权融资[J].中国房地产,2016(1).

[3] 安仕波.浅谈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及控制[J].时代经贸, 2016(9).

[4] 高研.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的结构分析及管理[J].中国外贸,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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