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30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摘 要: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越演越烈,反恐局势也日趋严峻。各国已经发现靠一己之力难以进行有效的反恐行动,国际反恐合作成了必然的选择。司法合作是反恐合作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制裁恐怖主义的国际司法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对方刑事管辖权的基础上。同时合作中也常常出现管辖权的争议。解决司法合作中的管辖权问题,促成反恐怖主义犯罪合作成了国际事务的重要内容。各国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议不断在完善着合作机制,但国际交往中的各类因素,使得国际刑事管辖权难以在反恐司法合作活动中行使的问题。
关键词:反恐怖主义;合作;刑事管辖权;司法合作
一、反恐司法合作的概述
“恐怖主义”(terrorism)是由18世纪后从法文“terrur”演變而来,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作为一种革命手段而出现的恐怖活动。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已经变为通过实施恐怖行为,造成平民恐慌,以取得个人或恐怖组织的社会目的和政治目的。
反恐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基于对恐怖主义的一般共识而展开在司法领域内互相配合帮助的反恐主义实践。从广义来说,反恐司法合作包括积极的合作和消极的合作。消极的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虽然并没有主动作为协助或配合,但是其保持中立的司法态度,恪守国际法原则,从实际上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有利于他国反恐行动的展开。
二、反恐司法合作中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