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子产》篇与“刑书”新析

2017-07-19 12:15
关键词:简文子产左传

王 捷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上海 200042)

清华简《子产》篇与“刑书”新析

王 捷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上海 200042)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所载《子产》篇为论说文,主要是论述子产执政史实和相关政法举措,《子产》篇与《左传》相关篇章可以对读,从而让人对子产制“刑书”的历史渊源、内涵等有更多认识。结合《尚书·吕刑》《逸周书·尝麦解》等关于周代“刑书”的记载,可以对先秦时期以“刑书”为名的法规范有更多了解。

清华简;子产;刑书;吕刑;九刑

前言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收入《子产》篇,简长约45厘米,宽约0.6厘米,共26枚简,保存较好,有数支简存在一端折残的情况,但不妨碍理解。原简无篇题,因其系讲述子产“道德修养和施政成绩”的论说,整理者拟篇题为《子产》。《子产》篇与收入同书的《郑武夫人规孺子》和《郑文公问太伯》不同,后二篇都是纪事体,《子产》则是论说体。①上述三篇简文文字均有三晋文字痕迹,李学勤先生认为,清华简的《良臣》《子产》等篇作者可能为郑人,并以《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的子产引《郑书》《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晋国叔游引《郑书》为例证,指出清华简关于郑国史事诸篇或即春秋时期的《郑书》。②《子产》篇公布一年以来,学界主要是在释读方面进行研究,③对于该篇的历史意义,尤其在结合子产“铸刑书”的著名历史事件方面展开研究的则尚未见。子产“铸刑书”为法律史上重要事件,从传世史籍看,“刑书”并不仅仅是“刑罚之书”,其或是先秦法典通称,但先秦时期的“刑书”形式、内容等问题,由于史籍记载匮乏,一直没有得到很好梳理。而《子产》篇中相关记载“足以印证和补充《左传》关于子产作刑书的记载”。④鉴于此,本文拟以《子产》篇为中心,就“刑书”的历史渊源、形式、内容等进行讨论,文中疏漏必多,还请方家指正。

一、《子产》篇简析

《子产》全篇可分为十段,其前九段都以“此谓”起首的文句作结,总体内容在于论说子产执政时的各项主张。整理者已指出文中所载诸“良臣”可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良臣》篇对读,“三邦之刑”的记载等可与《左传》相关记载对读。下文先简述各段内容。

《子产》以“圣君”与“不良君”开篇,其云:

本段以圣君与不良君进行对比,论证“存亡在君”的观点,说明尊君之必要性。文末句以“此谓”作结,在《子产》篇内,其他各段还有如“此谓无好恶”“此谓劼理”“此谓卑逸乐”“此谓不使不戾”“此谓因前遂故”“此谓民信志之”“此谓由善靡卷”“此谓张美弃恶”,等等。⑥王宁先生以《韩诗外传》《吕刑》的文体为据。认为“此谓”“是谓”之后的内容疑即子产所作《刑书》的内容,⑦其说颇有启发但不确,容后文再述。

简文第二段则述子产,其云:

本段是讲子产用人之道,用“固身谨信”者而“无好恶”,即用人至公。

简文第三段则是讲述子产对官吏行政的要求,其云:

本段以“劼(嘉)理”为结,本段虽未明确提及子产,但应是子产对“劼(嘉)理”的理解,并由此要求官吏从自身做起,言行举止均要有规矩。

简文第四段则述子产事迹,阐明君子须“卑逸乐”主张的根据,其文云:

本段内容是君子行为的要求,或可视为子产执政时对郑国君子(贵族)的要求。

第五段则是在前文阐述了对君王、官吏、君子的各种要求后,开始阐述子产关于君、臣、民之间的相处规矩,其云:

本段以“不使不戾”作结,说明子产执政时对于君臣之间、官民之间相处之道,重点在于作为统治者的君人、臣人如何对待被统治者民人。

第六段则是讲述“有道之君”的作为,其云:

本段以“因前遂故”作结,要求君主要遵循“先圣君”修国和民而成邦国之道。

第七段则是接续第六段,阐述以前的有道之君以身作则治理邦家之道,并以子产执政时事为论说依据。其文云:

本段以“民信志之”作结,是说统治阶层要以身作则,才能获得民众信赖,引领民众向善。

第八段简文则先以“狂君”与“善君”的言行进行对比,再论述子产执政时的用人史实,以说明“由善散卷”的主张。其文云:

简文第九段接续第八段,以子产执政时颁布“令”“刑”等法规范以达到“张美弃恶”的目的。其文云:

本段所述,可与《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对读,对于理解法律史上常被提及的子产铸刑书之事非常重要,容后文详述。

简文第十段结构与前九段不同之处在于没有“此谓”句作结,从全文看,似是全篇总结,是阐述作者自己的主张。其文如下:

本段是作者的观点陈述,所以与前九段结构迥异。整理者认为《子产》具有儒家相类似的思想,并引孔子称颂子产为“古之遗爱”为证(孔子言论见《左传·昭公二十年》)。⑩整理者此观点或不全面,本篇出现的如尊君、重信、重礼、导民教民等,系记述子产史事,但也只是子产为儒家所推崇的言行而已,并非全部。通观《子产》全文,该篇作者的思想倾向或应是黄老为主,见本段最后所述序列为“身→室→邦国→诸侯→天地”,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汤在啻门》篇“人→邦→地→天”的论述序列相映成趣。《汤在啻门》篇已出现四时、五行、刑德、气等明显的黄老观念,故应是早中期的黄老文献。

二、“铸刑书”史事新析:《子产》篇与传世文献的对读

前文已胪列简文第九段是与子产“铸刑书”史事最为相关的段落。整理者认为《子产》篇对于子产铸刑书有较《左传》更为详细记载,现移录相关段落的释文如下:

子产既由善用圣,班羞勿俊之行,乃聿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导之以教。乃绎天地、逆顺、刚柔,以咸禁御。聿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命裕仪,以释无教不辜,此谓“张美弃恶”。

上引简文对我们理解子产执政时的立法(即作“刑书”)非常重要,与《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铸刑书”史事多有可以对读之处,疏解如下:

1.“令”“刑”的历史渊源

由上引简文记载可推知,子产时期的“刑书”或已包括了“令”和“刑”两种法规范形式;郑之“令”“刑”渊源自夏、商、周三邦。考之史籍记载,子产所颁“刑书”应与周制有直接渊源关系,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九刑》的文本内容即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的“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等语,即皆《九刑》所载法规范的文本内容。其二,从《子产》篇记载来看,“令”“刑”又都有“郑”(指国都)与“野”(指郊野)之分。体现了郑国的“国”“野”分治的史实(详下),此种分治的传统亦源自西周。因周郑之密切关系,故而子产之“刑书”与周之“刑书”亦会有相当借鉴之处。《吕刑》《九刑》等周“刑书”多有序言交代相关问题,子产的“刑书”是否有类似内容,不可断然否定。

需要注意的是,铸刑书之事,据《左传·昭公六年》,在子产执政后,但绝非子产一时之决定,从其以前行为可略见端倪。子产参与郑国立法,在其执政之前就已有之,比如“润色”一词即源于子产“为命”(制定法令)之事,《论语·宪问》载:

子曰:“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

由是观之,《子产》篇所载为“刑”“令”之事也是自然。另外,《左传·襄公十年》载:

子孔当国,为载书,以位序,听刑辟。大夫诸司门子弗顺,将诛之。子产止之,请为之焚书。

本段记载说明当时已经有盟誓后成“载书”公布于众的做法,“载书”可以用于“以位序,听刑辟”,后来子产铸刑书,与此相仿佛。

2.“郑”“野”与“三邦之刑”

(1)“郑””野”与“都鄙有章”

本段简文提及的“郑令”“野令”“郑刑”“野刑”,涉及周代的“国野”体制。关于“国野”体制,历代以来由于史料不详,注家多以《周礼》篇首所云“体国经野”、《诗经·鲁颂·駉》的“駉駉牡马,在坰之野”等寥寥数语为本,衍生解释“国”“野”制度为行政区划制度。近人则多以“国”“野”为周及诸侯国的城乡之分。但是具体的“国野”制度内容至今尚未明晰。《子产》篇本处的记载,至少让我们了解到在春秋时期郑国法律是有适用对象不同而分别制定的,“郑令、野令”也许正是“子产使都鄙有章”(《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具体规范。

(2)“三邦之刑”与“铸刑书”

整理者认为,“三邦”即夏、商、周。并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叔向致子产书所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即《子产》篇的“三邦之刑”。整理者此说未详细说明理由。在春秋战国时期所言的“三邦”,即指夏商周三代,当无疑义。《左传·昭公六年》所谓“三辟之兴皆叔世也”的“三辟”即指夏商周三代的刑书,而简文关于“三邦”的记载也可与《左传·昭公六年》所载“制参辟铸刑书”对读参看。

从简文所言“聿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命裕仪,以释无教不辜”可见,《子产》篇作者认为子产定“郑刑”“野刑”目的在于“刑辟”。由此我们想到时人对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主要在于对原有礼制的破坏。叔向所言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当然不是说此前没有刑书,而是强调以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是不能容忍的,是破坏“器以藏礼”的传统,会为郑国将来带来灾难。《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士文伯评价郑国“铸刑器藏争辟”是为火见不祥,此处“器藏争辟”确实为当时“器以藏礼”的传统所不允。孔子即认为“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

子产铸刑书既为违背铸礼于器的礼制传统,那么铸礼于器的“礼”(铭文)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从西周起青铜器已成为礼制的物质载体,铸于器上的铭文多为册命、训诰、盟誓等各种公文书。从出土的青铜器铭文看,确实多有可以与当时礼制对应者,比如颂器记载的册命过程就与《仪礼·觐礼》记载的“天子赐侯氏以车服”的礼制互相对应。《逸周书·尝麦解》(后文简称《尝麦解》)也记载了“王命大正正刑书”的礼仪制度,二者亦有相类似之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保训》篇所载的“中”作为“刑书”的代称,其物质形态也是礼器。由此而言,子产以“三邦”之“令”“刑”为其“刑书”内容,做法并无差错。但是将“刑辟”的内容铸于器上,则属于违背礼制。

三、“刑书”体例与内容新析

下文将结合《子产》篇,试述“刑书”的体例与内容。

“刑书”问题是涉及中国古代法形式、内容的重要问题,论者纷繁。从法律史视角来看,讨论集中于两个问题。

一为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事件,从子产铸刑书的历史背景、形式、内容、意义等多方面讨论。最为常见的是以子产铸刑书事件作为论述出发点,此类论文多是以子产铸刑书作为讨论法理学问题的由头,重点并不在于史实问题,只是借此发挥观点,在法学研究中颇为多见。典型的标题是“从子产铸刑书说起”之类,然后阐述作者关于法学上某一问题的意见。还有挖掘阐释子产铸刑书历史意义的,如认为铸刑书、刑鼎不仅是公布成文法,更重要的是从礼治到缘法而治的社会控制模式转变。子产铸刑书问题在法律史学领域已经形成通说,各种法律史教科书均有专节予以阐述。不过,近年来已有学者对通说提出辨正反思。

二为中古时期“刑书”何指,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国古代法是否属于“以刑为主”,所以多在法律史学界讨论,主要是集中在《新唐书》记载“唐之刑书有四”的真义、是否有误等问题,引起多位研究唐律的法律史学者持续20多年的讨论,最近方告有初步公认的结论。以上的两个史实涉及问题广泛,其意义主要在于关涉对中国古代法的形式、内容、性质的认识与判定。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子产的“刑书”形式与内容问题。

1.“刑书”形式问题

子产所铸“刑书”的形式,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刑书”的物质载体——刑器是否为刑鼎,二是“刑书”文本体例问题。

(1)子产铸刑书于鼎说再辨正

子产将刑书铸于刑器,史籍最初记载见于《左传·昭公六年》:“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

在此未明言此刑器为鼎。而《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则明确刑鼎即为刑器之一,其载蔡史墨曰:“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

后来,杜预注《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时云:“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但是,刑书是否就一定铸于刑鼎之上,历来有争议。有研究者认为,铸刑书应该是铸于刑器上,即各种礼器,如兮甲盘,并不专指鼎。

其实,子产铸刑书于鼎说,至汉代时就已经成型,《汉书·五行志上》载:“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

上引叙述实以《左传》为据,加入汉代人的看法,汉代人认为刑书即刑辟之书,是为“民约”,将刑书内容铸刻在刑鼎之上,颜师古则注云“铸刑于鼎,故称刑器”。此后,铸刑书于鼎遂成定说,历代多沿袭此说不改。

但子产铸刑书于鼎说或未必为定谳。从史籍记载来看,无论是铸刑书于何种礼器上,铸于其上的文本往往非刑书本身,而是颁布刑书时的诰令类文书,比如传世的《尝麦解》《尚书·吕刑》(后文简称《吕刑》)等篇就属此类。另外,从《子产》篇的记载来看,虽有记载子产立法的事迹,但亦未提及子产所立之法后来成为铸“刑书”于鼎了,恰恰相反,我们从出土的诸多周代青铜器的铭文看,公文书的册命类文书很少见到有具体的条文规范,都是类似于《吕刑》等类公文书。具体的“刑书”条文则是书于简册、藏之于府,如《尝麦解》所记载的:“太史乃藏之盟府以为岁典。”

(2)“刑书”体例及《子产》篇非“刑书”说

“刑书”为公文书,其体例为何,至今无原始文本可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夏商周三代刑书,只有“禹刑”“汤刑”“九刑”等名称。根据现有史料推衍,从文本原生形态来看,三代“刑书”均为公文书。比如,《九刑》或即《尝麦解》所载“大正正刑书”的九篇。与《尝麦解》相似文本体例的还有《吕刑》,均是典型的周代公文书体例。上文曾经提及有学者提出《子产》篇内容可能源自子产所铸“刑书”,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性。但从文书体例来看,则不确。“刑书”作为公文书,必定具有固定格式,如较为典型的《吕刑》《尝麦解》二篇传世文献,固然非“刑书”本体,但系与之相关诰令文书,因其保留了较多原始的公文书形式,故而因其格式较为严谨。

关于“刑书”和《子产》篇的体例问题,1957年出土的信阳长台关一号楚墓的残断楚简古书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信阳楚简的第一组被誉为最早的战国古书,该组简文或是与《子产》类似性质作品。史树青先生曾撰文指出,信阳楚简“可能是春秋战国之际的有关儒家政治思想的论著,其中心内容为阐发周公的法治思想”,他还认为,“周公为了巩固西周的统治,确曾作过刑书”,“此篇竹书(按:指信阳长台关楚简第一组残简)引用了不少周公关于刑罚的言论”。“此篇逸书,引用不少关于周公的言论,如‘戋人(小人)格(杀)上,则刑戮至’等句,他可能是春秋战国时人所整理、阐述的周公《刑书》,我们可以由此推测出周公《刑书》的内容梗概。”由于信阳楚简残断过甚,无法得知其完整篇章结构,从现存内容看其为文体例,或与《子产》篇同属论说体,比如信阳楚简也多处见到“是谓”(简1-28、1-46)、“可谓”(简1-47)等在《子产》篇同样出现的论说文常用语词。李学勤先生曾指出,信阳楚简或是《墨子》佚篇,记载的是战国时期的周公(西周君)与申徒狄的对话,这一说法也能印证信阳楚简或许即是战国时期成书的论说文,只是其中或有以周之史籍为论证材料而已。《墨子》一书多引周史籍,是为常见。另外,《子产》篇简文中多以“此谓”结束的论证方式在《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中《汤在啻门》篇中也可以见到,传世先秦诸子书的论说文中也比比可见,不一一枚举。总之,此类论说文体在战国时期是比较常见的。

最后,《子产》篇与子产“刑书”之关系还需要考虑清华简的文献来源。李守奎先生认为该批文献的主人或为楚国的师或大师,由其文字书写习惯来看,墓主可能来自郑国。可见《子产》篇即“刑书”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我们倾向于认为《子产》篇与子产所作“刑书”有关系,但不是“刑书”本身。《子产》篇前九段的“此谓”结束句多为某种规则或规范提炼后的表述,或即源于“刑书”,只是《子产》篇以论述观点为主,在抄录“刑书”时自然会将具体规则条款省略。化用或直引某种公文书的为文方式,我们在《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的大史克言论中也可见一斑: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上引“《誓命》曰”以下的内容即为《九刑》的佚文。

2.“刑书”的内容问题

关于“刑书”的内容问题,我们需要分两项申说,一是“刑书”作为法规范的表述方式;二是“刑书”所载规范是否仅限于“刑罚”方面内容。

(1)“刑书”作为法规范的表述方式

先秦时期的“刑书”作为法规范,其表述方式现在还很难确知。从《吕刑》《尝麦解》的文本内容看,与后世所见律令的规则型表述方式不同,更多是记事与记言文体。《尝麦解》记载了西周初修订“刑书”(即“王命大正正刑书”的《九刑》)的过程、礼仪,并将“刑书”立法依据、内容、目的等在“王若曰”里记述。《吕刑》则是开篇以“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交代《吕刑》的制定来由,并以“王曰”等记言形式,将《吕刑》文本里的内容进行引述。由此看来,《吕刑》《尝麦解》两篇作为诰令类的公文书,其记载的内容更类似于所谓“刑书”的序言,作为法规范《吕刑》《九刑》的具体内容,在此两篇中虽无全面记载,但其要点已经可以窥见一斑。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早期的法形式,多表现为非规则型的“先王成例”,《吕刑》《尝麦解》所载内容虽是当时“刑书”的序言,也应是具有相应的规范效力。

(2)“刑书”内容是否仅限于“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历代多有著家认为子产制定的“刑书”即“刑罚”之书。法史学界曾盛行以“刑书”为刑法典,铸刑书即铸刑罚之书很多时候成为论证前提,比如有从书写的视角论证,认为“铸刑鼎是将刑律刻铸在鼎上的较特殊的书写行为,铸刑鼎的实质是将罪刑合一的属于制定法性质的刑书公之于民,具有刑书法典化和法典公开化的双重意义”。揆之史籍记载,子产所铸刑书,未必仅仅是有关刑罚争讼的内容,此点亦早已有辨。比如,“刑书”之“刑”,在子产之时未专指刑罚,其还有“规范”之意,有学者指出,战国时期形成的文献以及该时期传抄的前代文献中出现的“刑”有“刑罚”“用刑”“法度”“效法”等义项,需要结合具体文本语境进行理解,不可一概而论。而“刑辟”一词,也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或不仅仅限于刑罚之意。

而从《子产》篇的记载来看,“令”“刑”内容也不仅是限于刑辟之法,更多的是治政相关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张美弃恶”。

结语

总之,《子产》篇的记载对于法律史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其一,在于让我们可以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历史源流、思想背景有更多了解,尤其是理解叔向诒子产信会有更多帮助;其二,对于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及其演变可以有更多了解。尤其是对“令”这一法律形式的出现时间,或是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这一发现正和岳麓秦简所记载的战国末期至秦的秦令相呼应。郑国子产时期的“令”“刑”两种法律形式,在后世“令”一直延续不变,“刑书”则演变为“律典”。秦汉以降“律令”并称的传统法律形式,若从起源看,或许是“令律”为妥。

注释:

①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文物》2016年第3期。

②参见李学勤:《新整理清华简六种概述》,《文物》2012年第8期;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

③《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公布以来,学界主要是在释读方面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多发布在网上,各家意见可参见王宁文所列。参见王宁:《清华简六〈子产〉释文校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6年7月4日。正式发表的论文参见孙合肥:《清华简〈子产〉简19-23校读》,《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④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36页。

⑤本文引《子产》以整理者释文为主,采宽式隶定,引用简文时以方框在文中标出编号。在该批简文公布后,学界对文字释读有很多讨论修订意见,本文择而从之,因本文重点不在文字释读,为阅读顺畅,不一一出注。释文参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138页。

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子产》的最后一段有“是谓‘仪固’”则与前文不同,其因待查。

⑦王宁:《清华简六〈子产〉释文校读》。

⑧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8页。

⑨张伯元:《清华简六〈子产〉篇“法律”一词考》,简帛网,2016年5月10日。

⑩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

(责任编辑:知 鱼)

A New Analysis of Chapter ofZiChaninTsinghuaCollectionofBambooSlipManuscriptsandXingShu

WANG Jie

(Institute for Chinese Ancient Legal Documents,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Chapter ofZiChan(《子产》)inTsinghuaCollectionofBambooSlipManuscripts(VI)isanexposition,whichmainlydiscussesthehistoryofZiChan’srulingandhispoliticalandlegalpolicies.ChapterofZiChanandtherelevantchaptersinZuoZhuan(《左传》)canbereadintertextually,fromwhichwecanhaveamorecomprehensiveunderstandingofthehistoricaloriginandconnotationofXingShu(刑书)writtenbyZiChan.CombinedwithotherrecordsrelatingtoXingShu(刑书),suchasShangShu/LvXing(《尚书·吕刑》)andYiZhouShu/ChangMaiJie(《逸周书·尝麦解》,wecanhaveabetterunderstandingofthelegalregulationsnamed“XingShu”inthePre-Qinperiod.

Tsinghua Collection of Bamboo Slip Manuscripts,ZiChan,XingShu,LvXing,JiuXing

2015-12-28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楚系司法文书简新探”(13CFX014)

王 捷,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出土法律文献研究。

D929

A

1004-8634(2017)04-0053-(07)

10.13852/J.CNKI.JSHNU.2017.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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