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7-09-05 04:47褚志军
赢未来 2017年4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措施

褚志军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以案卷为介质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流程,让国家刑事诉讼特征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转变,从纠问式诉讼向抗辩式诉讼转变,实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升级。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如何顺应这一形式变化,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措施

一、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紧紧围绕审判程序进行,还有利于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对充分发挥庭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引导作用,提升案件质量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注重案卷移送侦查中心主义所提出的一种模式,并不是对法、检和公等三个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分工合作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弥补与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必须贯彻司法的新要求,树立以庭审实质化服务的新概念,以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创新精神。对于为何在现阶段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阐述:(1)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通过法治的方式依法治国。因此对于审判环节的定义,必须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不断创新、完善。(2)对公检法等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之间的认识出现误差,错误地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拨乱反正”,形成了“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局面,导致刑事诉讼的管理出现“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等问题。(3)理论出现偏差,庭审成为形式。即法庭审判变成“念念材料,办办手续”。(4)法院无权威,上访告状满天飞。司法权威受到质疑,人们开始“信访不信法”进行上访告状[1]。可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高效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公检法三方积极参与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刑事诉讼模式通过流水线作业的方式,来加强公检法等三机关的配合,形成合力,以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过于注重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同时,也削弱了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为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与庭审的作用,必须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增强侦查和检察人员庭审意识,明确证据判决的观念,积极引导公检法三方参与到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中,依据证据裁判的要求与标准,由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予以处罚[2]。

(二)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两方面:(1)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即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为避免控辩双方庭审中的证据突袭、盲目辩论,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而组织开展的庭前证据信息的相互连接与出示活动。例如为有效建立庭前证据出示制度,可借鉴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公示制度,明确要求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法院必须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开展控辩双方证据开示活动,告知在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必须出示各自所掌握的证据,依据有效证据对法定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对于在庭前未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在庭审中使用,一旦一方违法规定,出示证据突袭,另一方有权在庭上提出辩论,驳回该证据的效力。(2)设立专门的审前法官。为了改善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先定后审”、“先审后定”的情况,必须在法院已有的规定上,设立专门的审前法官,由审前法官组织庭前审查,公诉人与辩护人共同参与,协商解决正式审判前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以明确案件的焦点,以免在庭审过程中展示全部的证据资料时,拖延法庭审判的时间,降低诉讼的效率[3]。

(三)完善见证人制度

见证人作为法庭审判的关键,影响到整个法庭审判的效果,因此必须完善见证人制度,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认真做好证人出庭、保护与补助的工作。在开庭前,对于公诉机关要求出庭作证的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官必须告诉诉讼参与人有关庭审的程序、遵守的规则与注意事项,以提升证据运用的能力[4]。例如为了确保审判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审判的合理性与公平性,需依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完善的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种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体系,完善见证人制度,以规定见证人资格的见证内容、义务、责任,要求在搜查、查封和扣押的活动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刑事见证人库,明确见证人的责任,邀请见证人在场指证,并在笔录上签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于生理与精神上均有缺陷,或者是年幼,不具备辨别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语言的见证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且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的见证人,以提升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从而确保侦查的合法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必須在明确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坚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据司法的规律进行改革,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与见证人制度,让公检法三方积极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提高司法的执行力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15(4):86-104.

[2]卞建林.卞建林: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2016(11):4-4.

[3]刘计划.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几个认识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44-52.

[4]秦庆宏.刍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102-1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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