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确定
主持人:
我们单位招工的时候,有一名职工使用他人身份证应聘,我单位未能发现其虚假身份。招用后,我单位与该“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该状况维系多年后,被冒名的人员找到我们,声称其才是劳动合同上署名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该事实已经确认。请问,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冒名者还是被冒名的人员?
内蒙古读者 夏先生
夏先生:
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等合意行为建立,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行为建立,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建立。在本例中,被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不符合上述三种形式,因此没有劳动关系。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方的主体名称不对,存在欺骗),但是该人员实际向你单位提供了劳动,你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因此宜认定该人员与你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你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冒名者与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你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是以缴费为核心的,缴费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除非缴费撤销,否则被冒名者与社保机构在该缴费时段存在社会保险关系。
由于社保机构在征收该社保费中并无过错,用人单位为被冒名者缴费是因为冒名者欺骗和用人单位审核不严所致,因此该社保缴费是有效的。
这类现象还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一是用人单位缴费后是否存在损失,冒名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再为其缴费;二是用人单位为被冒名者缴费系受冒名者的欺骗所致,冒名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三是被冒名者无任何法律依据获得“用人单位”和冒名者为其进行的缴费,该受益是否应当返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主持人
用工主体变更后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主持人:
甲劳动者原先在A公司工作,后去B公司工作,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甲去B公司工作之际,并未解除或终止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甲去B公司工作之后,未再向A公司提供劳动,由B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支付工资,甲对缴费和支付工资主体的事实明确知晓。后甲主张仍与A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并未明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其主张能否成立?
天津读者 刘女士
刘女士:
应当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不一定要通过书面解除、终止协议才能达成,通过事实上的行为同样可以达成。比如,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导致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灭失。
在本例中,甲向B公司提供劳动,由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与B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由于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两个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甲不可能同时与A公司和B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甲离开A公司并与关联的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表明用人单位主体从A公司变更为B公司,双方对该主体的变更是明知的,对变更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这从甲认可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费即可确定。因此,甲主张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仍与A公司存续劳动关系,违背事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主持人
(本栏目漫画作者均为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