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赋税制度及其立法

2018-01-23 03:19□李
西夏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律令西夏

□李 温

赋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国家统治者为了行使其职能,维护其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收与缴纳税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向其臣民征收钱粮的一种行政行为。强制性体现在纳税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按期缴纳规定的税款,违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无偿性体现在国家征收税款后,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很早, 《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已有了征收赋税的制度。《周礼·大宰》记载了当时有九种税赋,包括田赋、人头税、商税、货税等。春秋时,由于井田制日益瓦解,奴隶制的剥削方式无法维持下去,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襄征”[1]108,鲁国的 “初税亩”[1]107,楚国的“量入修赋”[1]107。都是按土地多少、好坏征收差额赋税。这对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壮大,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战国时代,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更加重视赋税的征收。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掌握了国家政权,他们普遍采取了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秦是具有代表性的,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的农民自报占有的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 “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即每顷土地要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赋税,要受法律惩罚[2]174。另外,还有“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汉承袭秦制, “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田租,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官府[2]174。

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和租调法[2]174。唐代的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武德七年令规定: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凡授田者,每丁岁输粟二斗、稻三斗,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丝各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如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每年二十日,闰月加二日 (或缴纳代役绢六丈),谓之庸。还规定,年役超过十五日免调,超过三十日,租、调皆免。[3]135这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宋代徭役较重,前期承袭唐的两税法,以是否占有土地为标准,实施徭役和差役[3]136。

西夏承袭唐宋税制, 《西夏天盛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卷十五,以4门27个律条规定了地税征收。律令规定,所有土地均造册登记,计亩征税,家主负责向租户收取地租,缴租日期为每年腊月一个月,遗留尾数可宽限至次年正月。逾期完不成缴纳数,根据逾期天数,分别处以杖刑和有期徒刑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未耕之地,他人可耕种,开垦生荒地必须报官登记,三年后,依土地肥脊分五等,依“纳地租杂细次第法”纳租,违者依法惩处。[4]355-356

西夏由于国土幅员狭小,物资除畜牧业外,其他资源匮乏。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赋税及各种贸易的税收。还按户籍人丁数量摊派徭役、兵役。对民间晒盐、卖酒和各种内外贸易都要征税。

为了加强赋税的征收和管理,西夏王朝在中央机构中设三司、都转运司、转运司,根据西夏的国情设有受纳司;地方分别建有中兴府税院、大都督税院和各种税院负责租税的收缴和管理。

一、田 赋

1.农业租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西夏承袭唐宋的赋税制,实行的是“计亩输赋”政策。国家、寺院、私人所有的田地,都要进行登记,按耕地征收税赋和徭役。西夏立国后,为了拓疆扩土,连年作战,军队需要大量的军粮,战马和运输物资的牲畜需要大量的饲料、饲草,整修渠道也需要大量垫草。西夏法律规定,按田亩征收税赋和草料,农户还要负担徭役。《天盛律令》多处规定,官家、寺庙及私家主要按耕种的田地缴纳租、佣、草[4]360。从黑水城出土的大量农户缴纳农业税的文书可知西夏的农业税为实物税——粮食、草,还有劳役[5]77-85。

农业、畜牧业、手工业是西夏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农产品粮食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资源。粮食的丰歉关系到国力、军力强盛,所以西夏王朝非常重视农业租税的征收。《天盛律令》卷十六,设立了耕地租门、租地分成数门、租赁者以物钱纳出租者门等,规定了耕地的分等定租,租赁者以实物和徭役缴纳地租。遗憾的是《天盛律令》卷十六全部佚失,但从总目录中可以看到,该卷共八门46个律条规定了位于畿内、地中、地边的土地所有权者应缴的不同的地租,出租者与承租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其实行监督和催缴地租官员——农监、稽查的奖惩[4]381-382。

从《天盛律令》卷十五的收纳租门、取闲地门、催租功罪门、租地门及地水杂罪门,规定耕种者要根据耕种田地的数量等级按时缴纳地租,不能不缴、少缴或迟缴,否则,予以刑罚惩处[4]354-360。该卷地水杂罪门第十条规定:“当指挥诸租户家主,使各自所属种种租,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迟缴的,要依法制裁,第十一条规定:“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佣、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除按田亩缴纳实物税粮食外,还要按田亩缴纳草捆和负担徭役——佣工。

土地所有者 (地主)虽然也缴地税、人丁税,但他们不亲自耕种,是用农民缴的地租的一部分缴纳地税,实际地税都是统治阶级剥削农民的剩余价值。

法律规定,有耕地的农户必须按登记在册的田亩数按期限、数量缴纳一定规格的草捆,《天盛律令》卷十五,收纳租门第七条规定:“租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违律住滞要受杖刑,最后,还得如数缴纳。同卷灌渠门第十一条规定:每年开春整修灌渠时,“租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十五亩四尺背之蒲草、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捆。前述二种绳捆当为五寸捆头”。说明按田亩缴了草捆外,开春修渠时还要缴修渠用的垫草,如果缴不够,所欠数量依偷盗罪判处[4]355,365。可以看出西夏对农业税征收的规定非常详备。

《天盛律令》卷十五,催租罪功门第二条规定:“诸租户所属种种地租见于地册,依各自所属次第,郡、县管事者当紧紧催促,令于所明期限缴纳完毕。其中住滞时,种种地租分为十份,使全纳、部分纳、全不纳等时,功罪依所定实行。”以下详细规定了拖欠一份不治罪,拖欠两份至十份,分别处以徒刑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八年、十年。“若十份全已纳,则当加一官,获赏银五两、杂锦一匹。”[4]357-358为了及时全部收回地租,各郡、县设立专门催缴地租的管事大人,管事者应当催促租户家主按期缴纳。按期全部缴纳了的郡、县的催缴地租的管事大人受奖励;逾期未缴纳的,根据租户家主拖欠份额多少,给予该郡、县的催缴地租的管事大人处以比催促租之大人之罪情当减三等判断[4]358。

西夏的地租是很重的,以致出现“不缴租者以其生活费用作价处罚之”(卷十六,租赁者以物钱纳出租者门目录), “逃亡农人”和“农人弃已下种地逃”(卷十六,调换隐瞒官地农人逃与为质门目录)的情况。不仅租地要给地主缴纳地租,有的还要与土地出租者分成承担地租,“对不能支付分成的农人处以戴铁枷”(卷十六,租赁者以物钱纳出租者门目录),租地主的木犁也要承担地租 (卷十六,农人权益门目录)。[4]382-383

2.土地使用者还要负担伕役为地方修路架桥、兴修水利、修筑官衙宫殿和地方基层政权为社会服务的职役。 《天盛律令》卷十五,春开渠事门规定,每年整修灌渠时,农户要按耕种田地多少,担负劳役五日至四十日。佣役也必须按时出工,完成应承担的劳役。“期满不遣时,佚事小监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4]360

3.兵役。法律规定:“民年登十五为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十五岁至七十岁要服兵役。加上西夏战事频繁,人民的徭役、兵役的负担是很重的。

二、畜牧业税

西夏的支柱经济,国家畜牧业采取承包经营,由牧民承包,按规定每年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幼畜和一定数量的皮、毛、绒、乳副产品;私人畜牧业则向国家缴纳实物税。

三、盐业税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对盐业都是国家专营专卖。买卖盐税率都高,是国家财政的一大税源,西夏亦然。《天盛律令》卷十八,盐池开闭门规定:“国内有不开闭池盐,应护之者当护之……倘若闭护池中盐而盗抽者,依其盗抽多寡,当依所犯地界中已开池纳税次第法量之,以偷盗法判断。其中守护无盐之碱池,分别令掩盖之,谓已抽盐时,徒六个月。”“诸人卖盐,池中乌池 (产池盐之地名)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等,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倘若违律时,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4]422看出西夏王朝对盐的生产经营控制得非常严格,国家规定买卖盐必须缴税,否则,判处刑罚。

四、酒 税

中国封建王朝的酒法是关于酒的酿造、征税、专卖、禁酿的法令。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官府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禁止百姓酿造和经营;二是民间酿造和售卖,官府征税;三是酒禁,亦称禁酒。灾荒、战乱时期,粮食不足,禁止民间酿造,以防止粮食浪费。这三种酒法在历代封建王朝呈现着错综复杂的交替重叠使用。

宋朝酒法最为繁琐,都由官府造曲,民间购买官曲造酒。各地的酒务、酒坊、酒库都由官府或军队经营,也有官员私人经营,或由民间向官府承买经营,一般都实行专营专利,划分销售区域,不准相互侵越。酒课成为宋朝财政的一大收入。

西夏承袭宋制,酒法规定更为严酷。《天盛律令》卷十八,酒种种门以八个律条规定:一、不准私人造曲,若违律按造曲多寡的数量,分别处以杖刑和徒刑三个月至无期。二、不准造小曲和酿小曲酒。都案、案头、司吏、卖糟局分人、司大人、承旨、偏问者遣诸检校和有位臣僚、种种执事等,因是执法者,违者按酿造五斗以内、五斗以上不同数量,分别处徒刑六年、八年。军民违律处四年、五年。三、酿酒实行垄断专营,不准无证酿酒,违律酿酒百斤,有官罚马二,庶人徒三个月;百斤以上,一律徒六个月。转卖酒曲一至五十斤,庶人处杖刑十,有官罚钱五缗;五十斤以上,有官罚马二,庶人徒三个月。四、不准买敌人之曲,第四条规定:“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4]420-421

官场、民间饮酒的习俗盛行,祭祀、征伐、赏赐、盟誓、宴会、婚丧嫁娶都要饮酒,这是一种酒礼文化,内涵丰富;民间好友小聚、行商旅客在酒肆旅店都可饮酒,卖酒则要纳税[6]139。

五、商业税

中国古代从西周就开始征收商业税,法律规定的商税有市税 (市租)和通过税等。据《周礼·地官》记载:当时周王朝设“廛人”掌敛市,其税目有纟次布、纟怱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后历代均征市税,但通过税变化较多,春秋以后,各国开始征收过境税,称关津税。唐代前期废除关津税,安史之乱后,一度在江淮堰塘商旅经过处收税,称埭程。唐德宗时,正式规定在诸津要道都会之所征收财货税,财货价值每贯 (千文)征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到宋代,商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北宋时,市税称住税,乃商品交易税,税率2%;通过税称过税,为商品流通税,每千钱课税二十[2]176。

西夏沿袭唐宋税制,商业方面的税收,是其财政的一大来源,所以商税规定得非常详细。《天盛律令》卷十八,关于买卖方面的收税就有19个律条,虽然律条已全部佚失,但从仅存的目录中可以看出,有“官私买卖”、“小店开业前后住税”、“各地买卖税的缴纳”、“持获得物资文书者之征税”、“牲畜乘船税”、 “免征媒人、离婚与妇人价值税”等规定。对偷逃税者有5个专门律条规定:“逃缴买卖税”、“关店逃税”、“多次逃缴买卖税”、“收钱物欺骗求助者逃缴买卖税”、“隐瞒缴税人则官与买卖者可视为共谋违法”。[4]418-419可见西夏王朝对偷逃税收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由于律文已佚失,具体税率尚待从其他典籍考证。

六、渡船税

《天盛律令》卷十一,“渡船门”第一条规定:“河水上置船舶处,左右十里以内,不许诸人免税渡船。倘若违律时,当纳三分税,一分当交官,二分由举告者得。若罪税钱自五十至一缗,庶人七杖,有官罚钱三缗。罪税钱一缗以上至二缗,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二缗以上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4]270牲畜乘船也要缴税,《天盛律令》卷十八,缴买卖税门第七条专门规定了“牲畜乘船税”[4]418。可见西夏对税收是非常重视的,偷漏税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

七、与他国贸易税

西夏王朝由于国土幅员较宋、辽、金狭小,物产单一,故很注重与邻国的贸易。外贸由国家经营,在一定的榷场进行,所获利润及收缴的税,充实国库。《天盛律令》卷十八专设一门,以9个律条严格规定了“与他国买卖”的规范。西夏连年战争,虽然胜多,其代价是沉重的,导致人口减少,被迫长期服役作战的百姓无暇从事农牧业生产,土地日渐荒芜,人民生活用品短缺,物价飞涨。这就迫使西夏王朝不得不与宋朝和谈,使得宋朝开放边境榷场,开放了两国边境贸易,由于宋夏间和战无常,两国榷场贸易也时开时关。据近年来公布的俄藏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南面榷场使文书》和宋、金王朝的一些文字记载,显示西夏对边境贸易管理也非常严格,西夏商人出卖货物前必须先向被称为“银牌安排官”的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贸易资质。由于担心本国商人借机向外国出卖情报,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要仔细考核商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只有家庭清白、没有前科者官府才会授予进行外贸资质的称号—— “头子”。拿到“头子”资质的商人进入榷场,还要在榷场入口处,接受管理者“依法搜检”。由于西夏铁矿贫乏,金属资源珍贵,铁质武器、农具和金、银器是不允许进入榷场贸易的,连金属制造的钱币也不允许卖给他国,违者依有意伤人者治罪。进入榷场要通过牙人 (西夏称“替头”)完成交易。为了防止商人私下交易以逃税,或敌国间谍扮成商人伺机打探军情,西夏和宋、辽、金等中原王朝都规定贸易中双方商人不得见面。商人们在官方指定的若干牙人中挑选自己信得过的或者相熟的牙人,将货物交给他代理。牙人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一个合理的成交价格,征求两国商人意见,如果双方满意,牙人就会叫来官方聘请的脚夫,交钱交货,交易就完成啦。然后,牙人陪同他们一道前往税务管理部门申报成交额,由税务官员计算应该收取的税钱,双方按各自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税钱。[6]146-147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2]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3]刘海年,杨一凡,编著.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

[4]西夏天盛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5]史金波.西夏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6]杜建录.解密西夏[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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