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的探讨

2018-01-24 11:13
中国林业经济 2018年6期
关键词:代理人国有资产林场

史 浚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 650000)

1 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的现状分析

1.1 改建企业集团母公司

在长期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当前已经有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实力的林业企业集团母公司,通过对自身进行积极改建,构建起专门的国有林业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对国有林业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随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接受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譬如说本市成立了林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有当地林委下设企业进行统一管辖,后期企业通过将经营重点对象放置在森林资源上,并在参照我国相关标准要求下建设了林业股份制企业,使得在这一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中可以保障政企的独立性,使得企业经营机制可以灵活转换[1]。

1.2 组建行业性运营机构

在现如今的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当中,还出现了新组建而成的,具有典型行业性特点且专门负责运营国有林业资产的相关机构。此类机构将经营管理范围扩大至区域内全部国有林业企业,负责对其财政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负责。比如在我国许多县域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和运营当中,通过在县级市中成立林业总公司,由其负责统一对所有市属国有林业企业进行财政管理。在考核林业总公司的过程中,则将核定公司年上交利润基数指标作为关键考核指标,确保国有林业资产能够实现保值和增值。在这一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下,使得营林与森工可以深入整合,有助于推动林业产业经营的一体化进程。

1.3 林场实行企业化管理

纵观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林场可以发现其普遍采用的是企业化管理形式,林场属性为事业单位,在“省办、地管和县监督”的国有林场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下,省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国有林场管理局或是管理处,负责对投资国有林场及其林场计划建设、财务等工作予以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完成对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给予相应指导。而地级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则通过统一调配国有林场中的人力资源,为管理一般性的各项国有林场经营事务建立相应的管理科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则需要对各项国有林场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协调和处理相应矛盾纠纷等。

2 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资产管理机制待完善

在实现对国有林业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过程中,有赖于建设完善的国有林业资产管理机制,用以保障各项资产管理及运营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但根据笔者的长期观察可以发现,当前我国部分国有林场以及林业企业当中还存在着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2]。譬如说在笔者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某林场科研机构在采购和使用相关科研设备中存在自行采购的情况,资产管理只针对采购进行报销入账,并没有考虑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而使用部门也并未对相关科研设备的管理工作予以相应重视,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林场资产应用效率的有效提升,同时也加剧了资产浪费。

2.2 资产应用效益待提高

部分中小型林场习惯采用传统的资产管理与核算方式,影响了森林资源数量估算的效率与精准性。林业资产内容本身极为丰富,林业部门当中的科研成果以及相关技术和生产设备等均属于林业资产范畴。对林业资产进行管理的根本目的便在于实现林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但目前在部分国有林场以及林业企业当中并没有注重评估资产应用效益,造成林场科研项目经常“有进无出”,资产应用合理性严重不足,因此也极大地影响了国有林场资产管理成效的大幅提升。

3 创新国有林业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的对策建议

3.1 政资职能相互分离

为了能够使得国有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能够在新时期下继续实现长久稳定发展,其有必要对当前的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体制进行积极改革创新。首先,需要有效保障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之间的相对独立性,通过积极推动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现自身职能的快速转变,对各自在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当中应负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义务等进行统一明确,避免二者出现职权相互交叉、职能重复混合的情况。此外,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履行自身管理国有林业资产的职能,结合实际情况与林业发展特点,积极组建全新的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机构,为国有林业企业及国有林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3]。

3.2 改善委托代理关系

主动对现阶段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调整和改善。一方面需要专门为此建立起代理人选择机制,并对其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约束,要求代理人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全民资产则需要统一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代理,该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挑选与之相适宜的代理人,并且定期对代理人的工作绩效、职业态度等进行严格考核,如果代理人连续多次未能通过考核,则需要及时撤销其代理人的资质。对于国有资产而言,也需要统一委托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代理人负责全权完成经营活动。另外,需要及时出让部分剩余索取权,用于有效激励在国有资产当中不同层次的具体代理人。因国有资产本身归属于全体民众,但其各层次具体代理人则作为具有明显独立性的利益主体,逐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时往往存在成本过高的现实困境。通过赋予其一定权利使之可以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在保障其个人利益同国有资产利益方向相同的前提下,有助于高效完成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并扩大具体代理人的个人收益。而在眼下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其通过积极吸纳各种社会闲散资金以及其他非国有资本,使得投资主体能够更加多样化,也有助于整合各界力量共同完成对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的监督工作。

3.3 深入开展林资调查

针对目前在部分国有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当中存在森林资源数量估算精准率不高、估算效率低下等问题。一方面,需要主动深化关于森林资源计算和测量方面的相关研究,通过积极 学习借鉴或是引进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在这一方面中积累形成的先进科学技术,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创新国有林业资产核算与管理方法,提高森林计测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出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运营对策,使得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得以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另外,考虑到当前森林资源正朝着资产化的方向发展,因此也需要工作人员能够有意识地将工作重点放置在对森林资源的权属管理上,在深入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下,为提高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3.4 管理运营有针对性

在对国有林场进行运营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经营目标和方向,按照实际情况将其划分成生态公益型以及商品型林场,随后需要按照林场的具体特点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和运营。譬如说对于生态公益型的国有林场,其资产管理过程中则需要引入事业体制管理及运营机制。而对于商品型林场,出于提高其经济效益的目的,则建议在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中采用现代企业资产管理及运营模式[4]。与此同时,还可以按照具体区域类型,将国有林业资产运营机构划分成区域综合性或是行业性的林业资产运营机构,如果所在区域林业产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则可以通过积极整合各项现有资源建立行业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反之,如果区域林业产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则更适合建设区域综合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对其自身的权利与职责进行统一明确下,将资本经营理念引入其中,充分发挥国有林业企业的优势资源条件,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及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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