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探析*

2018-01-25 06:10袁红军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河南郑州450044
图书馆建设 2018年6期
关键词:权利图书文献

袁红军 (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 河南 郑州 450044)

1 引 言

荐购服务,又称为资源荐购,简单地说就是推荐购买,是指读者通过资源推荐的形式将其需求反馈给图书馆,参与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荐购服务在图书馆采访馆员与读者之间建立起及时、有效的沟通桥梁,也是读者享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渐成为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的长期项目之一。荐购服务是读者参与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一种重要权利表现形式。荐购资源类型多种多样,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献信息资源,如中文图书、港台及原版外文图书、中外文期刊、多媒体资源、电子资源等其他资源。荐购服务方式包括现场采购、电话荐购、E-mail荐购、表单荐购、资源荐购系统等。新时代,荐购服务借力互联网技术,改变了原有以图书馆为主的资源采购方式(即突出资源建设,忽视读者需求),实现由“资源-需求”的传统采购方式向“需求-资源”的现代采购方式转换,服务范围、服务形式进一步拓展,为读者提供快捷、方便、精准、个性化的服务[1]。“需求-资源”的现代采购方式体现了人文关怀,强调以读者需求为中心,鼓励读者参与各类型资源建设,保障了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权利是一种理念或制度。读者权利是图书馆读者拥有国家法律和图书馆赋予利用图书馆的一切权利。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属于图书馆读者权利规定的范畴,读者权利往往包括生命、财产、名誉的保障权,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教育与培训权,参与监督权,文献保障权,自由选择权,读者权利受侵犯时的申诉权等内容[2]。毋容置疑,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不是专指读者权利中某一项权利,而是涉及多项读者权利的内容。保护读者权利,不仅取决于荐购服务质量,而且也需要把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形式,形成一种制度性权利,影响着荐购服务工作观念、行为、规范[3],反过来进一步保护了读者权利,维护了荐购服务的秩序。这种具体的法律形式主要体现于国家性法律、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2014)等均详细制定了读者权利的内容,涉及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多体现为“读者服务”条款。《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4章“读者服务”中第22条规定:“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5)参加各种读者活动。”[4]深圳光明新区图书馆举办的“你看书,我埋单”荐书荐购服务活动[5],就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活动的一种形式。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6](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法》中的一些条款,间接规定了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通过其强制性与规范性维护读者参与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权益[7]。

2 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的法理基础

图书馆读者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的主要体现。读者权利是指读者在宪法、图书馆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图书馆颁布的读者权利性规范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国家、图书馆或者其他读者做某种行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读者资源荐购权利是读者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为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由于这些条款很少直接体现读者荐购权利的内容,多是间接、隐喻的规定,故笔者特做如下分析。

2.1 资源荐购经费与采购

正如《公共图书馆法》第2条所述:“……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6]图书馆文献信息主要包括电子书,数据库,纸质图书、期刊、报纸等,这些也是读者荐购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共图书馆法》经费条款立法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以充分满足图书馆运营与发展的经费需求。文献信息经费属于政府投入图书馆建设经费的一部分,如《公共图书馆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6]资源荐购经费也属于政府拨付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文献信息经费开支的组成部分,直接支持文献信息建设,满足了读者借阅服务。此外,《公共图书馆法》第25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6]该条文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采购文献信息,但没有对采购方式具体细分,如现场选购、书目征订、读者荐购等,也就是说,该条文没有否认读者不可直接参与采购,而是在某种程度上默许读者拥有文献信息推荐的权利。

2.2 资源荐购系统

随着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资源荐购系统已成为荐购服务的主要方式。资源荐购系统的购买、自主研发均要产生一定费用,这笔经费开支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第4条相关规定,虽然该条只规定政府有拨付经费的义务,未对图书馆服务所需经费做出具体分类,但硬件设施维护经费包含这笔经费。同时,资源荐购系统是一种新技术在图书馆中的运用,创新性改变了资源采购内容和模式,能进一步保障读者使用资源荐购系统的权利,其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6]《公共图书馆法》第40条规定了数字资源建设的若干条款:“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6]。加强数字资源建设,有利于实现荐购服务中读者文献保障权。数字资源包括电子资源(电子书、数据库等)、多媒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等,也属于资源荐购的重要类型。其中,电子书荐购服务类似于国外盛行的读者决策采购(Patron-Driven Acquisitions,简称PDA)。PDA是以读者需求驱动的文献采购模式,是一种先流通、再采编的资源建设流程[8]。这种采购模式正在国内图书馆推广使用,如畅想之星电子图书平台、ProQuest外文电子书读者荐购系统等提供电子书荐购服务,便于读者直接参与数字资源建设,保障了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

2.3 读者荐购时间与荐购政策

《公共图书馆法》第38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6]其中,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也往往是读者荐购时间,如图书馆利用公休日举办书展,开展现场荐购活动。“本馆的服务内容”往往涵盖了参考咨询、借阅服务、书刊捐赠、新书推荐、资源荐购等,其中资源荐购又规定了相应的荐购政策。可见,荐购政策应属于图书馆向社会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精神。

2.4 读者荐购建议与反馈

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推行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意义上不能对读者进行直接管理[9],仅能引导、劝阻、建议规范读者的行为。《公共图书馆法》第42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6]这为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读者在利用荐购服务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时,如服务态度恶劣、文献信息滞后、系统不易操作等,有权向图书馆反映,图书馆应当及时处理与纠正,并把意见反馈给读者。同时,图书馆需要搭建畅通的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读者反馈机制,听取与吸收读者批评与建议。

2.5 读者个人信息

读者在荐购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个人信息问题。《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6]从法律层次上保护读者隐私权,避免了读者在荐购过程中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荐购服务中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来源于表单荐购与荐购系统两种渠道。表单荐购内容包括题名、作者(译者)、ISBN、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推荐理由和推荐人联系方式(借书证号或学号、Email、电话) ;荐购系统需要读者注册,注册内容包括借书证号、学号或身份证、姓名、电话、E-mail、研究方向等。以上两种形式均涉及若干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这就要求图书馆利用《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在维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力争在人文关怀与有效利用信息之间寻求平衡与兼顾,维护读者荐购权利,实现荐购服务的目的。

3 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要素

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就是指对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的设置和搭配,即将读者的权利条文化、制度化[10]。其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的一些内容,如安全权、文献保障权、建议与申诉权等与《公共图书馆法》相衔接、相配套,能够反映读者现实诉求。可见,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是学习与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3.1 资源荐购系统使用权

新时代,读者更热衷使用资源荐购系统获取心仪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源,而一些资源荐购系统提示或说明限制了读者荐购权利。读者权利的核心是资源保障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资源荐购正是这项权利的真实体现。目前,图书馆资源荐购系统主要包括水木荐书平台、人大威博林图书推荐系统、OPAC自带书目荐购系统、BOOKplus系统荐购(布克家)、海外图书采选系统(Promotion Selection Ordering Platform,简称PSOP)、畅想之星电子图书平台、ProQuest国外学位论文荐购、汇文等。在实践中,多数高校图书馆要求读者使用读者证号(学号/工号)登录即可,不再针对读者进行区分。但是武汉大学图书馆在使用PSOP时,侵犯了读者平等权。其具体做法为:PSOP的使用对象为教师、研究人员与博士生读者,其以PSOP专家身份申请帐号,并可直接实现图书荐购;其他学生读者亦可登录该系统查询书目信息并进行图书荐购,但只能通过自己的教师转推荐,或通过荐购信箱推荐。这种限制读者类别的方法,违背了《公共图书馆法》第33条规定,即“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6]。也有个别资源荐购系统诸如汇文系统荐购等提供优先保障借阅服务,以激发更多读者使用资源荐购系统。其具体做法为:首先,读者登录荐购系统,根据馆配商或出版社预设文档提供的书目数据,选择推荐类型。其次,采访馆员根据采购原则及其他原因决定是否接受荐购意见,如不接受读者荐购意见,结果显示不订购;如接受读者荐购意见,则开始订购,也可能出现订购但无货退订的情况,订购成功后,依次进入验收、编目、流通等处理流程。在流通处理阶段,系统会显示荐购者拥有优先借阅的权利。荐购者优先借阅是指图书馆的荐购读者对所推荐资源拥有优先预约、优先借阅的权利。这种激励性措施能够激发读者的荐购热情,增加再次荐购的可能性[11]。但是读者享有平等的文献信息获取权,借阅权的实质是文献信息获取权,不同类型的资源荐购系统是一种文献借阅服务,图书馆应该平等地向所有读者提供这种服务,确保读者的平等借阅权真正落实到位[12]。

3.2 读者时间保障权

对于荐购服务而言,读者时间保障权主要表现为时间成本,如读者荐购资源所需等待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焦虑情绪,影响荐购服务效果。图书馆荐购服务时间的明确、合理规定,体现了读者时间保障权,便于读者灵活利用荐购服务。通常情况下,荐购服务时间规定大体一致,分为荐购意见答复与荐购信息接受两种情况。意见答复时间基本在2个工作日内;数据库、电子资源等其他类型资源的荐购意见,大约2周后反馈结果。荐购信息接受是指接受读者推荐的资源。资源采购需要一个准备、开始、实施、结束的过程,如图书购买周期一般为1~2个月,外文图书约为2~3个月,个别订单的到货时间可能会延长。图书真正到读者手中,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用以资源验收、编目、流通等。所以,荐购信息接受所需时间涵盖了购买时间、后续流程加工时间、读者借阅时间。需要指出的是,急需的图书如师生读者荐购的教学、科研图书可以通过特快通道处理,从发出订单至图书到馆完成加工、上架,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清华大学图书馆的中文图书采购需要2~4周时间。

3.3 读者知情权

读者知情权是图书馆荐购服务一项基本权利,是指读者知悉、获取荐购服务信息的自由,包括荐购服务位置、荐购种类、服务方式、联系方式、荐购系统登录提示或使用说明、资源获取路径等。读者只要熟悉这些内容,就能够快捷、方便、准确使用荐购服务,得到所荐购的资源,解决其实际问题。图书馆积极接受读者对信息资源的荐购,制定关于荐购服务的流程与方式,并有义务对读者予以告知、提醒和说明。以天津大学图书馆图书推荐订购为例,读者通过查询OPAC检索平台及电子书数据库未能发现所需图书,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荐购:途径一,利用本馆公共查询系统“我的图书馆”中的图书荐购功能荐购图书;途径二,通过“天大图书馆荐书交流群”荐购图书,申请入群时需输入学号和姓名等验证信息;途径三,通过海外图书采选系统(PSOP)进行荐购;途径四,直接发送所需书目信息至相关邮箱,划分为中文荐书和西文荐书两种形式。荐购系统中往往有相应的说明或登录提示,如中图书苑海外图书采选系统(PSOP)为系统说明、My Library为系统密码说明、汇文为提示、OPAC自带书目荐购系统为使用方法、人大威博林图书推荐系统为简易操作手册[13]、Ex Libris为登录提示[14]等,充分保障了读者使用的知情权。例如,浙江大学图书馆书刊荐购的操作说明,包括请读者先登录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OPAC),打开“读者荐购”;请读者填写相关书刊信息,带“*”的为必填项;推荐前请读者检索“馆藏目录”,查看是否已有馆藏;推荐图书的处理结果,请读者登录“我的图书馆”后查看“我的荐购”中的状态变化 ;如果有问题请咨询相关图书馆员[15]。诚然,读者享受知情权的同时,有义务填写购买资源的相关信息,包括资源名称、推荐理由、读者联系方式等,以便顺利完成荐购服务。读者知情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荐购服务时间、资源类型、服务方式、服务政策等,图书馆可通过公示栏、LED显示屏、阅读推广周、传单、BBS、图书馆资讯、读者培训等形式,宣传推广荐购服务,以进一步扩大读者知情权。

3.4 读者隐私权

在资源荐购系统或表单荐购中包含关于读者注册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研究方向等),读者访问记录信息等[16],系统或图书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保障读者隐私权的详细方案,但是,笔者未能发现图书馆荐购服务政策或系统使用说明中对此有所提示,这一点需要引起图书馆管理者的关注与重视。

4 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的实现策略

4.1 合理选择法律救济方式

现阶段,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民事诉讼等。读者在资源荐购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补救。(1)民事诉讼。读者是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救济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实现。《公共图书馆法》第53条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荐购系统是图书馆常见的设施设备之一,如果个别读者在使用荐购系统过程中蓄意破坏,造成资源荐购系统损坏,且维修费用较大,同时影响了其他读者正常使用荐购系统的权利;现场图书荐购时,个别读者不当行为如图书污损、窃取等,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他读者的权利;或者某一读者所带财物被盗、丢失等,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安全权受到侵犯,以上侵权情况均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读者的合法权益,读者依法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第50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6]可见,《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范了侵权行为,并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保障了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7]。荐购服务本来是一种读者免费享有的资源建设权利,但是如果图书馆组织或图书馆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读者可依法向图书馆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直到合理解决问题为止。法律救济方式多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即已超出荐购服务政策规定范围,仅能寻求法律救济补救,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读者应酌情考虑,合理选择法律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2 灵活运用荐购服务政策的内容

图书馆荐购服务政策是图书馆资源建设中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指导性具体措施[18]。荐购服务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读者的采访权,保护知识自由[19]。荐购服务政策包括荐购原则与时间、读者须知、服务承诺、标准规范、荐购经费分配与控制等[20]。荐购服务政策的制订应从图书馆馆藏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出发,研究读者需求,依据馆藏采选原则,并综合考虑年度采选计划、文献购置经费条件、图书馆文献收藏情况等,明确注意事项,达到有效、科学的荐购目的。荐购服务政策具有对读者权利保障、读者权利限制、读者权利救济三大任务。读者权利保障是从正面实现读者权利目标的方式,这种保障有多种体现,如读者荐购时间、荐购方式的选择等。读者权利限制是相对于读者权利保障而言的,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如习题集、考试题册、纯娱乐性小说和家庭读物等图书一般不予购买;登录荐购系统,不允许匿名或用他人账号登录。对不遵守资源荐购政策的读者行为,图书馆应及时纠正、制止等。有权利必有救济,读者权利救济为读者权利保障与限制提供了可供救济的路径。读者荐购权行使之前,需要经过图书馆对读者身份信息、图书信息、荐购理由进行审核,同时(按照)荐购原则,如采选原则、计划、经费分配、学科设置等因素,决定是否(采)购,并及时把荐购结果反馈给读者;符合荐购条件的,读者可以正常行使荐购权,不符合的,读者有权针对荐购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读者建议、批评、监督等权利,达到行使读者权利救济的目的。根据读者需求,图书馆灵活运用荐购服务政策相关内容,规范读者荐购行为。

5 结 语

荐购服务是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一种重要的读者权利。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与实现不仅依靠《公共图书馆法》,而且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和宣传这些法律,有利于保障图书馆荐购服务中的读者权利,也有利于荐购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荐购服务不仅是一种采访工作的变革,也是一种读者服务方式,是图书馆提供的个性化、人性化知识服务。图书馆荐购服务中读者权利性规范配置涵盖了读者平等权(身份平等和机会平等[21])、读者文献信息保障权、读者知情权等。这就要求图书馆遵循普遍均等的服务理念,积极宣传与推广资源荐购,对照《公共图书馆法》,落实荐购服务过程中读者各项权利;读者在享有权利之际,也要遵章守法,尽其义务,也就是说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包括资源荐购政策等)属于读者的法定义务。例如,读者在资源荐购之前,需要查询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已有馆藏且闲置可借的图书不需要荐购;无馆藏或已有馆藏但无法借阅的图书,可以向图书馆荐购。这样避免了重复工作,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可以有效提高荐购服务工作效率。荐购服务也是读者利用图书馆服务的一种行为,读者遵守行为规范是义务[22],因此,图书馆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也应制定读者荐购服务义务规范,实现读者权利与义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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