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任命地方官员的模式

2018-02-13 11:02:12徐现祥刘勇
经济学报 2018年4期

徐现祥 刘勇

0 引言

在中国,地方官员入职的基本制度是任命制,即地方官员由上级任命。比如省委书记由中央任命、地委书记由省委任命、县委书记由地委任命。因此,在中国地方官员的任命上,上级官员处于支配地位。上级官员任命下级官员所面临的问题有,任命多少下级官员?如何控制下级官员系列的进入率?如何控制晋升为下级官员的晋升率?至少在我们的知识范围内,中国地方官员任命问题鲜有答案。注现有文献主要考察了上级选拔下级官员的主要标准:绩效论(Bo,2002;Chen et al.,2005;Li and Zhou,2005)和关系论(Shih et al.,2012; Jia et al.,2015;Opper et al.,2015)。

上级任命下级官员至少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落实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毛泽东认为,“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1991)。可见,从上级官员的视角来看,落实、执行自己新制定的路线和政策的决定因素是选拔、任命合适的下级官员。在实践中,人们将不时观察到,重大的新的政策落实和实施往往始于官员变动。[注]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央领导人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全国各地改革开放的启动和推进始于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官员的调整。陈冠任(2009)详细记述了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四川、云南、山西、陕西、西藏、北京等17个省、市、自治区通过调整下级官员启动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比如改革开放“先行一步”的福建省,中央认为福建省委没有落实好政策,重新任命了第一书记,由此打开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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