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区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2018-04-03 0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罚金量刑被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10)

一、Z区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底,Z区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起诉案件1225件1290人,占同期起诉案件数的59.24%;其中建议适用速裁程序930件964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80件300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15件26人,分别占认罪认罚案件数的74.73%,23.26%,2.02%。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188人,幅度刑量刑建议102人,分别占92.09%、7.91%。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案件640件670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66.67%。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又上诉的74件74人,占认罪认罚案件数的7.36%。

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量刑建议问题

(一)认罪认罚后又提起上诉问题。

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判决后又上诉的情况偶有发生。该判决已经是其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其从宽处罚的结果,被告人上诉代表其不认罚,为保障司法权威性和对被告人的“违约性”,则检察机关就应当提起抗诉,如此原本简单的案件反而加剧了工作量,背离了简案快办的初衷。试点初期,Z区检察院仅对性质较为恶劣的上诉案件进行抗诉,对所有认罪认罚后上诉案件抗诉实在难以为之。经对Z区院适用认罪认罚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能完全理解。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保证其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和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但实际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性达到假设水平。传统法学理论的重要假设之一就是假设认为法律主体具备智识成熟的成年人所应当拥有的经验阅历和审慎判断,它完全能够独立自主地安排和处置私人事务与财产。这种理性人假设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设立一个统一的主体概念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它不仅消除了每个自然主体在行为模式与偏好方面的不同,使个体行为能够在可预测的基础上能够为法律规则调整并达到相当程度的一致性。然而,实际上人的有限理性造成了人对各种法律事物认识的不完全与可能产生的偏差,社会分工使人们对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事务仅仅是一知半解或者全然无知。

2.认罪认罚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对其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在法学理论中借鉴了经济学范畴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即“理性人假设”,其基本含义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认罪认罚中被告人判决后上诉,从目前实践来看,仅有极少数案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对其他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而言,没有检察院抗诉,必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谓对被告人没有什么不利后果,反而给被告人带来“赌一把”的心理预期,满足被告人实际上的效用最大化,因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法院宣判后依然以“判决过重为由”上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量刑经准化因法检分歧而存在困扰

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先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情节等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再由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认可。但目前特别是精准化量刑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还需进一步探索。当前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按照《刑法》、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及各地法院量刑习惯,但试点过程中仍有些问题困扰量刑精准化:1.主刑和罚金刑比重如何确定。如一些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协商中更愿意减少主刑,增加罚金刑的金额,而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差,不愿缴罚金,则更愿意增加主刑而减少罚金刑。2.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包括主刑和罚金刑,为了保障量刑的精准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缴纳罚金,则也会作为一个情节在量主刑予以考虑,但具结书一旦达成,法院也按照量刑建议判决,此时犯罪嫌疑人拒不缴纳罚金,则认罪认罚只是成为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从轻判决的手段,却并未真正“认罚”,应如何应对。3.危险驾驶罪主刑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尽管量刑幅度根据不同的情节规定有不同的百分比,但对危险驾驶这种常见罪名而言,在主刑上的增减幅度不大,认罪认罚与不认罪不认罚的结果难以区分,反倒产生刑罚较高的罪名认罪认罚利益大,刑罚低的罪名是否认罪认罚差别不大,难以激励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4.对于常见罪名基本能做到量刑精准、法院采纳,但对于一些少见罪名的量刑,由于没有操作性规程或司法先例,在量刑上难以精准,也因此导致部分检察官对于少见罪名的案件不愿适用认罪认罚。

三、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出现的量刑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被告人不满量刑而提出上诉问题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也使其明白认罪认罚绝非其随意为之。此外,笔者认为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不服判决上诉的情形做出规范。探究认罪认罚的本质,其包含有部分“控辩交易”的内含,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帮助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因此在量刑上对其予以从宽,而具结书也就具有了“司法契约”的内含。由于上诉权属于被告人基本权利范畴,上诉权不应受到限制,但被告人上诉意味着对“司法契约”的撕毁,在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因此受益、获得轻判的情况下,撕毁即意味着对受益的放弃,因此认罪认罚的上诉不应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为保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在权利义务告知阶段即应明确被告人无故上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在二审法院审理时,虽检察机关不必然提出抗诉,但可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这样以来,从被告人上诉没有任何风险变成了其无故上诉可能承担量刑加重的不利后果,其上诉风险增加,在“理性人假设”之下,被告人必然权衡其上诉的利弊,从而达到减少无故上诉的发生,实现简案快办的制度设计初衷。

(二)针对量刑精准化问题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量刑精准化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制定统一的量刑实施细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比例应当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可以尝试从全市甚至全国层面汇总司法判例,利用大数据全样本的特性,进一步量刑精准化。运用大数据预测量刑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量刑之所以可能,在于它背后通过广而全的裁判样本分析得到的强大的司法集体经验。所谓集体经验是司法案件广大样本中实际法律问题与法律实践之间实然联系的科学综合与归纳。基于这种集体经验的量刑预测,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彼此认同和信赖,因而也意味着司法实践良性的整体延展。基于这种认同和信赖,检察官和法官作为集体经验的主体,在认罪认罚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智能化预测,定能在进一步消除认识分歧、相互补充借鉴的过程中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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