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娜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北京 100054)
职工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一定组织形式进行民主参与的活动,被统称为职工民主管理(祁晓丽[1];梁士杰[2])。该涵义中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一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职工;二是职工民主管理的范围是在法律法规赋权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边界;三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程度是对于影响全体职工利益的决策进行的民主参与,因此在没有民主参与的情况下能够做出决策的组织成员是应该被排除在民主管理主体之外的,职工民主管理内涵中的“职工”主要是指不拥有决策权和主要管理权的普通职工群众。
基层民主参与依附于一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中职工各种民主参与活动是以劳动关系为背景而展开,一定的劳动关系是民主参与的前提。基层民主参与以劳动关系为平台,在此基础上,职工与企业共同演绎民主参与的各项活动。劳动关系不同造就不同的基层民主参与。当前中国劳动关系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主要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主体独立、权利对等与双向选择等原则共同构建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企业化和契约化特征,它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控制,政府对基层组织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而非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主体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各自利益的实现是在基层组织内部通过双方的协同工作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从本质上是以吸引劳动者的广泛参与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