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

2018-05-14 17:05罗艳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0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罗艳

[摘 要]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容易出现政府和被拆迁者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从而导致拆迁困难的情况。另外不仅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涉及该种问题,在城市内部翻新的时候也会遇到这种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发展,我们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做出规定。所以本文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及收回制度的确立做出探讨,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收回补偿制度做出解释,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在国家把土地分配给各单位各组织使用后,在现在会由于城市化的原因或者新功能区划分的原因需将这些土地都回收起来,而这就涉及赔偿问题,政府统一的国有土地收回与企业的征地还有不同的是拆迁款协商的问题,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政府在做出统一规划后补偿款是确定的,而企业是可以协商的,这就导致了各组织机构对拆迁的不支持甚至闹出不愉快的问题。于是各种拆迁闹剧就出现了,而解决这些的办法就是需要一个明确的制度来规定,规范政府、企业和各单位的行为,共同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确立

1.1 城市国有土地制度的确立

我国自从1839年签订《马关条约》后,开始走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时的土地都是地主或者官僚、殖民者的。民众是没有土地可言的,即使是有,大多也是寥寥无几。到1912年,清政府灭亡,我国开始进入新民主时代,虽说是新民主时代但是土地还是掌握在地主和军阀手中,民众并没有拥有土地的权利。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土地制度确立,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部分集体,由政府统一调配,这就开始了公社运动。到小岗村“包田到户”生产体系责任制的出现,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或者房屋建造。再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回收制度,然后1994年《城市房产管理法》颁布后,更奠定了《土地管理法》基本法的地位。

1.2 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是开始于1994年《城市房产管理法》,在我国经历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迅速,单纯的城市个人土地已经容纳不下越来越多的土地人口,所以政府会征用各集体的土地,来进行公寓、大厦等容纳更多人口建筑的建设。这时就明确了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任何组织、企业对土地的使用都是有一定年限的,到期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收回。

1.3 做出法律概念:征收、征用与收回

国有土地依法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可以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等。而国有土地收回则主要为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法律概念下的征收是指国家将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法律概念下的征用是指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土地一段时间,到期后返还,并支付一定的租借费用;最后收回是指用强制措施剥夺集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并将土地收回至政府,由政府统一调配。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赔偿的界定

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这两种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又存在差异性:首先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补偿标准上有《房地产管理法》的“视使用开发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土地管理法》的“适度补偿”、《物权法》的“退还土地出让金”,正是由于这三项法律效力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偏差,导致出让土地收回补偿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使得收回补偿极为混乱;其次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赔偿,我国土地法规定的是可以做出适当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依靠当地政府决定,当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不存在建筑物和附著物的情况下政府将不会进行任何补偿。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机制的完善

3.1 收回补偿法律明确的统一

要对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机制完善,首先要有专门的法律去界定这一系列问题,不应仅仅是在物权法、土地法中捎带体现,应该制定具体的、独立的、适用范围大的法律去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

3.2 收回补偿法律的有效可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单靠制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首先要有主要使用此法去进行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部门,而不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的权利分散到各个部门,造成部门之间的推卸,解决不了问题。而是要明确特定的部门参照此法进行管理,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对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制度实施阻碍的各种组织机构,要进行法律上的处罚。

3.3 收回补偿法律规章的合理公平

现在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土地使用、赔偿的价格也天差地别,我们的法律不应该做出统一的标准,这样会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造成阻碍。要针对地区而定,在大政策上确立方向,而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可以依照当地房价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对每一个组织机构的赔偿额可以达到满意。

4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赔偿不仅仅关系着国家在今后进行城市改革、土地改革的实施,更是老百姓利益的一项保证。在如今拆迁、土地收回越来越多的局面下,需要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去处理这些事情当中出现的问题,否则,政府工作的主体就仅仅是上访群众,政府工作怎么可能好好开展,这是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我们需要去认真地研究并制定出可行的方案。

[参考文献]

[1] 罗春苑.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管理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究[D].吉林大学,2016.

[2] 金伟峰.论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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