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务导师制度探索

2018-07-31 09:25方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这两项司法改革举措无疑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但同时这两项改革举措也对司法实践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认为探索建议实务导师制度,能够将现有的人力资源开发好、培养好、运用好,使之转化成人才资源,是解决目前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人才短缺并进行人才储备行之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 导师实务制度 司法机关 人才储备

作者简介:方晓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7

一、现实背景

不论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德、意等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个人成为法官、检察官之前,都设置了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目前,我国各级检察院、法院实行“凡进必考,考后任职”制度,新进人员主要来源于通过公务员选拔考试的人员,且多为高校毕业生。通过这种模式选拔的司法工作者,一方面其具有较高的知识层次、理论功底深厚扎实、可塑性强、富有朝气、创新性突出等优点,能够为司法机关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但另一方面,新录用人员的社会阅历浅、缺乏工作经验、心理素质不稳定,使得其无法迅速、有效投入到司法实践工作。探索建立实务导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一难题,帮助新进司法人员尽快从法学理论知识向司法实际能力过渡,加快青年司法工作者成长的速度,加强建设有能力、负责任的法律工作者团队。

二、含义

辩证法强调,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实践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错误的理论则有阻碍作用;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实务导师制度实现的正是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离不开经验累积基础上的理论反思和提升,同时理论的反思提升也会进一步指导实践。

实务导师制度的前提是建议一个实务导师库,实务导师库中的成员既包括司法机关内的工作经验丰富、资深的法律工作者,也包括高校内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教授,理论性导师和实践性导师的结合更有利于实现对青年法律工作者分层分类个性化的培养。

由司法机关中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担任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导师,将其在工作中所积累的法律知识、办案技巧和法律运用方法传授给青年法律工作者,既能使青年法律工作者尽快的融入到工作中,也能实现导师与青年法律工作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互相学习,做到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这种与青年法律工作者实行“一对一”的帮教,依靠导师定向培养青年法律工作者,发挥资深法律工作者对青年法律工作者成长中的传承、引导和激励作用,有利于建设一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高素质队伍。

由高校中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教授担任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导师,能够及时解决青年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为其提供解决建议,同时青年法律工作者难题的反馈也会促进导师的理论研究,真正的做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实现双赢,促进法律的进步。

三、培养方式

(一)以师带徒

实务导师制度应当为被培养人确认两名导师,一名為同单位同部门中的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另一名为高校中的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教授,两名导师与被培养人之间组成师徒组。“以师带徒”强调的是教导,对于刚入职的青年工作者,实践性导师应当由导师根据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岗位讲授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方法,以最快的速度使青年工作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理论性导师应当向青年工作者讲授其岗位所需求的法律,引导青年工作者自主学习的能力,关注新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青年工作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要及时地予以处理。

“以师带徒”应当坚持“以老带新、以熟带生”的基本原则,通过自主自愿、双向选择的方式,结成师徒对子,实行一带一、一帮一的“带、管、教”负责制,由导师从思想品德、言行举止、法律实务、文字材料、成长成才等方面对徒弟加以培养,使其尽快成长和成才,为青年法律工作者创造一个可以深入学习、接受熏陶和快速成长的环境。

同时应当注意“以师带徒”中应当明确师徒关系,使师傅更有荣誉感和责任感,更好地传道授业,使徒弟更有归属感和使命感,充分做到尊师好学。

(二)以案促学

实务导师制度最重要的两个字是“实务”,导师的指导应该围绕着实务进行,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所以在实务导师制度中,要坚持“以案促学”,以案促学的培养方式更生动、形象,更客观、实在,更直接、有效。

实务导师应当将自己工作中所处理的同类型案例进行整理,形成类型案例的办理经验,在对被培养人的教学中,以案件教学为主,这样的教学方式能够使青年工作者更快的融入到工作中去,能够避免青年工作者遇到具体工作时出现手足无措,能够以最快的方式提升青年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同时理论性导师在对青年工作者培养时也应当注意实务性,避免理论教学,多多联系实务。

实务导师在教学中,应当选择青年工作者可能会经常遇到的罪名进行讲述,讲述具体的办案过程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例如,在检察机关中刚入职的员工可能经常遇到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常见罪名,培养人应该从易到繁,首先使新入职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程序要求,再次注意案件办理的注意事项,最后保证案件合法的得到处理。

(三)结对互动

实务导师制度不是单向的培养人指导被培养人,其是一个双向的沟通机制。不能否认的是刚刚入职的青年法律工作者较单位中的资深工作者在思想上更具有创新意识,具有灵活性,所以在师徒对子中,应该形成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培养人将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教授于青年工作者,使青年工作者能够快速的融入到新的法律工作中去,青年工作者也应将自己的青春活力传染给培养人,提出对工作新的见解、新的创新。

以在检察机关中建立实务导师制度为例,首先应当确定培养人的人选,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侦查、民行、控申、监所和法律政策研究等主要业务部门出选出一至两名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工作者作为培养人,在当地的高校中选择七名资深的法学教授,由这些人组成实务导师库。其次,在检察机关中选择本次实务培训的被培养人,被培养人一般要求为新入职、年龄35周岁以下的青年干警。最后,应当根据自主双选模式,组成师徒组,师徒组的组成应当尽量做到培养人与被培养人来源于同一部门。

在具体的培养过程中,以公诉为例,培养人应当首先向青年法律工作者讲述公诉部门的主要职责,基本的工作注意事项,使青年工作者对公诉部门有最基本的了解。在接下来的培养中,应当建立固定的导师授课时间、频率,注意保证授课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培养时要着重注意以案促学,向培养人讲述典型案例,共同探讨案例的处理意见,征求高校教授的意见。导师除授课外,还需要旁听培养对象的办案情况讨论,指导培养对象撰写法律文书、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此外,还会有意识地安排培养对象旁听检委会案件讨论、外出学习考察、参加高层学术研讨等活动,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扩展学员的视野。实务导师应按月、季、年不同的指导任务,对青年工作者通过案前指导、案中讲评、案后总结等环节传授办案经验,通过以案释法、并案会诊等模式引导青年工作者优化办案思路,帮助青年检察官在理论到实践的转换中提升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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