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2018-07-31 09:25刘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网约车法律规制

摘 要 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新生产物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有着经济、便捷的独特优势,开启了创新打车的新时代。目前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已经确立,如何为网约车提供保险,如何降低人民群众在搭乘网约车过程中遭遇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如何引导网约车在交通出行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成为相关责任部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保险赔偿成为其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势必会引起保险方面的热议。虽然现有的网约车平台采取先行赔付、统一投保等保险模式,但对司机和乘客而言依然存在很大的保险赔偿风险。本文通过介绍不同类型的网约车保险模式,从而提出网约车服务下保险模式的缺陷,意在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网约车保险模式发展构想及体系建设,提高网约车的服务质量,实现保险对网约车的规制。

关键词 网约车 保险模式 责任承担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刘畅,西南科技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市场秩序方向),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8

一、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

(一)網约车现行保险赔付模式

1.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模式

这种模式将网约车平台视为用工单位,驾驶员视为劳动者,驾驶员为网约车平台的合法员工,即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形成了一般的劳动关系。假如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司机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则用人单位即网约车平台应承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目前大多数网约车平台实施先行赔付政策,网约车在载客期间只要发生意外事情遭受损失,即无论平台是否有过程,网约车平台都应该按照要求首先进行赔付。

2.网约车专属保险模式

由于网约车与传统巡游车在运营模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网约车专属保险应运而生。由专车险和驾乘险两个保险产品配合构成网约车专属保险,网约车平台或司机能够直接投保,司机和乘客都可以成为被保险的对象。专车险投保人可以为平台和司机,属于责任险的一种类型。在网约车服务过程当中因为司机的过错以致乘客人身遭受损失的,乘客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赔偿金,一份专车险一年可在100万的限额内多次进行理赔。驾乘险的投保人为司机,司机和乘客可以成为被保险对象,属于意外险的一种类型。每个司机最多可投保5份。在营运过程中司机和乘客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时,个人可获得最高13.9万元的赔偿金。

3.Uber保险模式

在国外网约车发展历程中,美国网约车行业起步较早,网约车营运模式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也开创了独特的保险救济模式。Uber公司网约车司机可选择独立于私家车险的特别保险,在此保险模式下,救济模式也分阶段进行。未进入Uber程序时,司机可以切换到原本的私家车保险,此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失由私家车保险来进行理赔。当Uber开启程序后,进入先阶段,保费较低的保险“上线”;当网约车司机接到乘客订单后,进入后阶段,保费较高的保险“上线”;完成载客订单结束,保险又进入保费较低的先阶段。这样保险模式可随着营运模式的变化自行调整。

(二)网约车保险规制必要性分析

网约车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成为人们出现的优先选择,同时矛盾纠纷也接踵而来。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三者主体之间的摩擦不断出现,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争议的核心在于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对三者合法权益含概的不全面性。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侵权纠纷案件大多都涉及到了保险救济,这使得保险救济成为网约车发展过程中热议话题,规制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研究不同的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对网约车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网约车服务下保险模式的缺陷

(一)网约车保险责任认定困难

网约车行业推出的适用于网约车的特殊保险,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进行风险防控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新型保险产品的规制模糊化给保险责任的分配带来一定的难度。比如当Uber开启程序后,进入先阶段,接到乘客订单后,进入后阶段,那么司机在抢单过程中是否属于接到订单的情形呢?接到订单后乘客又取消订单是否属于服务期间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为保险责任的认定带来困扰。在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模式中,产生事故后由网约车平台首先进行赔付,那事后怎样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如何索赔并未充分说明,这对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形成很大压力,这无疑将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成本,对网约车平台这类共享经济产物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网约车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各方相关主体在涉及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利用法律模糊的概念及规则的漏洞狡辩推卸责任。

(二)网约车保险法律规制不健全

由于网约车的迅猛发展,"网约车”立法条件不成熟,网约车保险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导致出现法律规制不健全的问题。现有的网约车司机大多都是私家车主使用自己的私家车进行载客,这急需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在此种运营形式下的网约车保险问题。我国对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有关规定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仅存在于一些办法文件中,并没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及效力。所以在网约车保险法律并没有出台之前,解决网约车意外事故产生的保险方面纠纷适用的是《保险法》,一般法的针对性并不强。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将延缓保险业的发展。现有的保险法规在立法上仍存在大量的技术问题,法律法规之间缺乏配合,各项制度都很不完善,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三)相关保险责任部门监管不到位

网约车平台规定的赔付模式,大多都是平台内部自行制定,欠缺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如今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主体和形式以政府强制力规范保险企业为主,但相关责任部门在资金、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足,缺少对保险业外部环境的监管,导致保险行业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大多网约车规定中未说明保险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可能会不尽职尽责履行义务,未能及时对平台进行监管,最终致使网约车平台因缺乏外部监管而产生营运风险。

三、网约车保险体系发展方向与构建

(一)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承担方式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的性质设定为营运车辆,为顺应网约车的特殊性,其保险模式也应不同于传统的营运车辆,在风险界定标准、保费计算等方面应做特殊设计,这需要平台和保险公司做好事先风险防范工作。网约车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划分经营运营与非经营运营的界限,对正在运营的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应设置风险提示告知车主和乘客,使乘客和车主知晓因该车辆证处于网约出租车运营模式,应适用何种保险赔偿模式。承保公司要与网约车平台互通消息,使保险公司可以实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转变情况,则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保费进行及时调整,减少其承担责任的份额。除此之外,建议在平台注册的网约出租车辆一概按照营运车辆的性质投保,平台需要在车辆参与服务后监督其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模式,这样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需要参与理赔,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相应的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

(二)加强立法完善网约车保险体系

市场经济从另一面诠释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的行为必须用法律来规范,"网约车”此类新生产业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由于网约车属于新兴模式,没有法律法规或者经验可以适用,需要改变不利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及网约车平台的有序运营的混乱的保险及税务规制。维护市场有序运行需要高水平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这不仅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还要适用我国实际国情。因此,《暂行办法》乃至保险法、税法应当将网约车这类共享经济模式的保险规制纳入立法的修订范围,应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网约出租车保险模式、保险公司如何理赔、各方主体在发生侵权事件时责任承担方式等,形成一套完备的网约车保险体系。

(三)加大相关部门保险监管力度

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监会及其管辖的派出机构,其职能是代表政府实施市场的宏观监管,履行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也应发挥司法、工商、税务、交管等部门的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健全监管机制。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型产业,具有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灵活特性,这需要多方部门的配合进行监督管理,网约车行业应由关联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做好协同管理工作。地方网约车管理办法中应将保监局列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实施的相关保险细則进行全面监管。共同推动监管工作的进展,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被监管者内部、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各界均树立起网约车保险监管工作的大局意识。通过监管、鼓励引导落实网约车保险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网约车是互联网与共享经济融合的产业,因其运营中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发的保险纠纷层出不穷,面对新型的网约车行业,保险行业既要加大监管力度,国家相关部门切实负责;又要完善立法,出台符合网约车保险的法律法规。根据风险进行风险管控,减少出现意外事故责任不明,救济方式缺失的情况出现,保障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利美、冯诗琪、石桂花.论完善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7(21).

[2]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保险研究.2015(12).

[3]陈牮、董云蕾.浅析网约车合法化后的保险问题.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6).

[4]孙兴军.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4).

[5]王小韦、马丽娟.专车现象对车险经营带来深刻影响.中国保险报.2015,7(005)版.

[6]美国加州为Lyft专门出台专车保险.腾讯网.2015年7月.http://tech.qq.com/a/20151014/009609.htm.

[7]袁婉珺.网约车出事故谁应担责?.中国保险报.2016-12-15(005).

[8]韩雪、赵绰翔、郑苏晋.车联网保险商业模式及案例分析.上海保险.2015(11).

[9]曹慧如.网约车保险问题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3).

[10]掌博文、张玉萍.中国网约车保险模式的缺陷及发展方向.淮海工学院学报.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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