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劫持航空器中正当防卫的成立

2018-07-31 09:25黄天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刑法

摘 要 劫持航空器是严重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劫持航空器发生环境特殊,有效地使用刑法所赋予的这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本文试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試论发生劫持航空器行为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关键词 劫持航空器 刑法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作者简介:黄天祥,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18

劫持航空器严重危害社会和公共秩序,也成为恐怖分子利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手段 ,而且极易引发后续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中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对象。防范和制止劫持航空器行为的不仅需要整个空防安全体系相关工作人员协同努力,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也同样需要民航客机中的乘客和机组成员相互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正当防卫是一个实践问题,随着立法水平的完善和发展,从刑法立法上来说,已经对正当防卫做了十分完善的规定,但飞行中航空器的所有人员全部处于相对封闭隔绝外界的环境当中,一旦发生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想要寻求外界公力救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转而使用正当防卫寻求私力救济就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公民具备采取自我防卫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依据。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分别是: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二是正当防卫的意图;三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四是正当防卫的时间;五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本文试从以上五个条件分别论述劫持航空器行为中正当防卫的成立。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

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以是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原由。只有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行使正当防卫时要求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且已面临现实性、紧迫性、破坏性的危险可以实施。于不法分子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最初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企图控制航空器时,此时机上相对人员已处于刑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机,符合正当防卫实施条件。

但若不法分子已取得航空器的控制权,航空器内处于相对平静稳定的状态,不存在可见的现实性、紧迫性和破坏性危险,此时是否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应当认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标准具体而明确,需要达到不法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航空器,并且不法行为足以达到威胁机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程度。在犯罪分子已经取得航空器控制权,机上环境处于相对平稳状态时,也应意识到劫持航空器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机上人员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如不加以制止和控制,极有可能从平稳状态向暴力侵害转变,继续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虽然并未产生实际损害发生的后果,但是不法侵害客观存在,防卫人心理活动大多属于恐惧、害怕,实施的防卫行为是为了摆脱航空器被控制的状态或来自犯罪分子所制造的压迫感和极有可能自身面临的法益侵害风险,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尚未解除,此时实施的防卫行为的主体本身并不存在罪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并未丧失。

二、正当防卫的意图

一般认为防卫意图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意识,是否认识到面前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二是意志因素,即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决意,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出于制止面前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出于对客观条件的认识和防卫人主观上的意志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可以认定防卫意图要件的成立。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结合,就能体现正当防卫的意图。

防卫认识即是对劫持航空器行为持续过程中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防卫人的防卫认识只有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完全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时,防卫认识才会彻底消除,对客观上存在的不法侵害在犯罪行为人被制服、控制之前将持续存在。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志的基础,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反映防卫人为制止不法分子实施劫持航空器对飞行器上的成员造成不法侵害的意愿,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二者的结合即可认定正当防卫意图的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完成控制航空器后所处于的相对平静稳定的状态时,不法行为并未结束,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合法权益依然处于被侵害中,不存在认识因素错误,此时的防卫行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依然统一成立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客体

一般认为,防卫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只有客体和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但防卫行为势必会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人身、财产上权益的损害,客观上满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性权益的犯罪要件。在此情况下,不仅不属于非法的侵权行为,而且应当是依法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因为不法侵害人自身通过其行动积极地意图达成其不法侵害的目的,而防卫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法的侵害行为,必须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措施,甚至于是暴力的手段。

劫持航空器的不法行为常伴随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防卫客体不能简单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有无凶器评价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容易造成认识上的错误,而应当回归不法分子的行为客观对现实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大小程度进行评价,从而判断防卫行为实施的可能。除一般性不法侵害人所实施正在进行的暴力、胁迫等行为,防卫人可以实施防卫行为之外,针对劫持航空器的不法行为还应当注意:

1.劫持航空器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包括更改航空器既定飞行路线和降落地点 ,因此可以认定不法行为人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其他方法,非正常强行闯入飞行器驾驶舱内的行为视为劫持航空器不法行为已经着手。在不法行为着手后飞行器内防卫人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可以对该行为实施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

2.数个不法分子企图用暴力、胁迫或强行闯入飞行器驾驶舱的方式企图控制飞行器,不法行为一旦着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参与犯罪的不法行為人不论是否持有凶器、是否实施暴力行为,均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并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法益的侵害,此时也可以对不持有凶器的不法分子实施正当防卫。

3.除暴力、胁迫外,利用其它方法如使用麻醉药物、催眠瓦斯等使机上成员无法反抗的方法企图控制飞行器的,此类方法虽然没有显见的暴力、胁迫的方法能够对防卫人造成现实的紧迫感,但对法益侵害的程度上并无区别,从形式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也可以对该类不法行为的实施者及参与者实施正当防卫。

四、 正当防卫的时间

正当防卫是旨在鼓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公民自身实施的救济行为,换言之,如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没有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则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成立。在劫持航空器的不法行为中,不法分子实施控制航空器行为即可视为不法行为已经着手,至不法行为结束或不法分子被控制之前,均可认为不法行为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终止之后,公共利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已经排除,不会对人身或财产法益造成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同样不再考虑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反之,在不法行为开始至不法行为结束或不法分子被控制之前,此时间段内的防卫行为可以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要求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被认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时,防卫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防卫限度的条件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但是《刑法》第二十条关于特殊防卫的内容又规定了特殊防卫的行为。因此,劫持航空器行为过程中防卫行为是否适当就成为正当防卫的关键,而且由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部环境属于较为特殊的空间,限度条件是否成立的判断将成为今后实践案例的重点。

航空器内部环境封闭,劫持行为一旦发生,常在开始时就伴随严重暴力、胁迫侵害,此时的航空器上的成员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分子现实紧迫的侵害,可以对实施侵害的不法分子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在不法分子已经控制航空器的情况下,而且现实环境处于相对平静稳定的状态,此时航空器内部处于一个持续侵害的场合,由于特定环境影响下不法侵害仍未停止。在求助特殊防卫的规定无望的情况下,能够判断持续侵害场合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 ,此时持续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行为存在,也可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成立。对未持有凶器或使用暴力的不法参与者、使用暴力或非暴力形式闯入航空器驾驶舱的不法参与者、使用其他方法企图强行控制航空器的不法行为人是否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如何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必要限度,则是司法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

注释:

林泉.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3.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5-37.

黎宏.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55.

周光权.论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法学.2017(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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