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宋明理学的独断论性质

2018-08-06 12:21曹海萍
魅力中国 2018年14期
关键词:天理

曹海萍

摘要:本文认为,宋明理学具有独断论的性质,宋明理学把“礼”视为“天理”,这是一种独断,把“天道”、“天理”视为“仁”,是一种独断,“性即理”或“心即理”的命题是一种独断,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是一种独断,认为人性、人心具有内在自足的规定性是一种独断。

关键词:礼;天理;性即理;心即理;存天理;灭人欲

近代,英国的经验论者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者围绕着认识的来源、过程、检验等问题展开了争论。英国哲学家休谟把这种对人的认识能力不加考察就断定人的认识是可靠的理论称之为独断论。如果说,对于人的认识能力不加考察就断定人的认识是可靠的,这是一种独断论,那么,宋明理学关于“性与天道”的学说,关于心性理的学说也是一种独断论,是另外一种独断论。

一、宋明理学把“礼”视为“天理”,这是一种独断

理学是一种以“理”为最高范畴的宇宙图式。理学的创始人之一程颢说:“吾学虽有授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河南程氏外书》卷十二)“天理”或“理”是理学的基础和核心范畴。二程把“天理”或“理”看作是事物之间的关系和事物内部的规定性,约相当于自然规律或秩序。“理”也指超越一切事物的最高原则、原理。作为事物规律的“天理”落实到人类社会中就构成了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的伦常关系。事物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的人伦关系都是统一的“天理”。实际上,二程包括其他宋明理学家对于自然规律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感兴趣的是“礼”,也就是父子君臣的等级关系准则。因此,在宋明理学家那里,“理”就是“礼”。

诚然,人类社会的存在必然要求具有一定的秩序,社会秩序是生存的保障,但这种秩序可以有多种形式。儒家所主张的君主秩序、礼制秩序只是其中的一种,它并非普遍的、超历史的。把这种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礼制秩序说成是普遍的“天理”,只能说明理学家维护君主制度的本质。宋明理学要为礼制秩序、纲常名教寻求本体论上的根据,他们以为只要把“礼”拔高,抬到“天理”的程度,这一问题就算是解决了。凡事冠以“天理”便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合法性。他们独断地把“理”说成就是“礼”,只是为了不允许别人怀疑“礼”的合法性而已。实质上,“礼”的合法性问题并没有解决,只是被他们掩盖起来罢了。

二、宋明理学把“天道”、“天理”视为“仁”,是一种独断

理学把“天道”、“天理”视为仁,理由是“天道”是生生不已的,万物在上天的庇佑下得以生长,因此“天道”、“天理”是善的,是仁。这同样是把自然界的规律与人类社会的道德混为一谈。理学家始终不能分清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着不同的规律。他们把作为社会道德现象的“仁”当作“天道”、“天理”的属性,纯粹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这是一种拙劣的类比。自然界中万物的生长无所谓仁与不仁,而理学家们把自己的观念强加于“天道”上,只能是一种独断,犯了异类不比的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自然现象与人类社会可以类比,也不能说明“天道”就是仁。天不仅生长万物,还消灭万物。春天万物蓬勃生长,而秋天则肃杀一片。有生就有死,有荣就有枯,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这才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如果说天生万物是仁,那么天灭万物就是恶了。理学家们对万物的灭亡视而不见,或者说,他们回避了这一方面。

三、宋明理学的“性即理”或“心即理”命题是一种独断

宋明理学最有影响的两个派别是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在心、性、理问题上,理学派的基本命题是“性即理”,心学的基本命题是“心即理”。在朱熹看来,“天命之性”禀受“天理”而来,所以是至善纯一的。王守仁强调“心外无理”、“心外无物”、“心外无事”。一般说来,性是人的本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心是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过程,理是事物的规律和事物存在的根据。理是外在的,性、心是内在的。性、心、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性即理”、“心即理”这两个理学的基本命题却把它们等同起来了,这在逻辑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亂。理学家们本来的意思是说,人性的内容是理,人心中具有理,然而“性即理”和“心即理”两个命题却把它们煮成一锅粥烩了。理学家们把“礼”说成是“天理”,又断言“性即理”、“心即理”,只不过是要把“礼”由外在的限制变为内在的自觉。

四、宋明理学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是一种独断

理学家们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对立的,天理存则人欲灭,人欲兴则天理亡。朱熹说:“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王阳明说:“学者学圣人,不过是去人欲而存天理耳”。(《传习录·上》)理学家们对人欲缺乏理性的反思。欲望有好有坏,实现欲望的手段有合法与不合法,合理的欲望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追求物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追求物欲只要运用合理的手段也不会导致恶。宋明理学的心性论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不是建立在超越物欲之上,而是建立在摈弃物欲之上,使得其人生理想缺乏现实的生活基础,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五、宋明理学家认为人性、人心具有内在自足的规定性是一种独断

儒家思想尤其是宋明理学认为人性、人心是无限的、圆满自足的。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万物皆备于我是说是非善恶俱在我心中,万物是以我为其标准和存在的根据,人只要常常反省内心、推扩本心,就可把完满的道德心性实现出来。在朱熹看来,理是万事万物存在的根据,理是圆满的,在人心中的天命之性是禀受天理而来的,所以是圆满自足的。王守仁的“良知”也是主体先天具有的内在具足的规定性。在宋明理学看来,因为“天道”或“天理”就在人心中,“性即理”或“心即理”,人的本性或心就是“理”,所以,所谓超越其实就是回归,回归到心中的“天道”或“天理”。人性本身就是完善的,人心是圆满自足的,只是由于物欲的蒙蔽才使人堕落了,丧失了真正的自我,只要人不断地修身养性,去掉心中的物欲,恢复本真的自我,便实现了生命的超越,即可达到圣人“与天地参”的境界。其实,人性、人心是有所亏欠的、有限的还是圆满自足、无限的,这是一个有待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反思考察的问题,那种不加考察就对人性、人心有所断定的理论实则是一种独断论。

参考文献:

[1]《儒学社会通论》陈劲松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2]《宋明理学中的〈孔颜之乐〉问题》李煌明著,云南人民出版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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