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物品的新认识

2018-09-13 03:30文飘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私人物品物品定义

文/文飘,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资源的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私人和政府共同决定,市场需求也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来满足。一方面,政府需要对市场有充分信息,能够及时知道市场在什么物品的提供上存在缺陷以便及时补位,光从这一点上来看这种标准便是不具有现实性的,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市场信息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等到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掌握信息时,市场早已不是当初的市场。另一方面,政府掌握社会最优质的资源,尤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若仅仅只让它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未免有些“大材小用”了。我国今年经济飞速发展,私人物品与服务已经得到了相对满足,但在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求上的缺口却越来越大,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给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共物品概念的界定来探讨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供给的公正性与效率性问题。文章虽然没有对公害品问题做深入的研究探讨,但它作为一种“异类”的公共物品,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方向。

2 什么是公共物品

对公共物品的概念不清,便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的模糊。笔者大胆提出第四种公共物品的定义,且在这种定义的前提下分析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

首先要提到的人物是保罗.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他称之为“集体消费物品”)是指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同时减少其他人对该物消费的那类物品,即公共物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萨缪尔森的定义刻画了公共物品的描述性特征,同时给出了存在公共物品的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的最有条件,将财政支出纳入研究视野,促进了现代财政学分析框架的完善。

第二位必须提到的人物是理查德.马斯格雷夫。他认为公共物品(他称之为“社会物品”)是非竞争性消费的物品,它通常还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马斯格雷夫的定义是对萨缪尔森定义的一个补充,他在“非排他性”特征的基础上加入“非竞争性”特征,形成了所谓的“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传统”,是教科书上采用的主流定义的原型。这种根据“描述性特征”进行分类的定义存在自身无法弥补的逻辑矛盾。一是难以找到某种客观的物理特征,使人们能够将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截然分开。二是按严格定义的标准来衡量,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能称得上纯粹公共物品的东西,那么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便难以划定。

第三位则是为了避免上述逻辑矛盾,另辟蹊径,从物品的供求机制角度来下定义的詹姆斯.布坎南。他认为公共物品的供求是在政治过程中实现的,而私人物品的供求则是通过日常的市场交易来实现。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分别以集体决策或市场决策来界定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由于经济生活中大量“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如果没有某种决策规则,理性的个人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关于公共物品的交易则无法达成。布坎南认为,如果采用一致同意规则,将能够消除大规模群体下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就他的整个公共选择理论来你看,其强调的重点在于公共物品决策过程的“公共性”,而非公共物品本身的公共性。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对公共物品的定义都是先验地将公共物品等同于“公益品”,即对公众有益的物品,但“物品”作为一个中性词,理应包含有益和有害的两个方面,若先验地将公共物品等同于公益品,那对公众有害的物品应由谁来负责?因此,基于对公害品的考虑,笔者从物品产生的效用来界定公共物品,即凡是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都应作为公共物品列入研究范围,基于公共物品产生的效用正负,可以将公共品区分为公益品和公害品。这种新的公共物品的定义方法有两方面重大的意义。一是公共物品的范围被极大地扩展了,大到现有地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事项,小到影响沿河居民的工厂排污,都成了公共物品的研究范围。二是引入了新的供给主体,政府和私人都对公共物品的供给负起自己的责任。

3 公共物品的供给

我们根据物品产生的效用来界定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并根据产生效用的正负将公共物品划分为公益品和公害品,在这种定义基础下,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理论也就行不通了。现在,政府的职责不再局限于在公益品的提供上做“加法”,还要求政府在公害品的消除上做“减法”。除此之外,私人也能作为公害品的生产者引入到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来。对此,我们依次作出说明。

首先,我们讨论公共物品最重要的供给者——政府。对于政府来说,公共物品的供给无非是两个问题,即公共物品的融资问题和公共物品的生产问题。公共物品的融资问题涉及到的是最优税制的求解。所谓最优税制,就是研究政府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征税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统一的问题,或者说是如何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的问题,学术界在这一领域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刻的研究。从早期的拉姆齐、埃奇沃思、斯特恩和莫里斯,到现代的新(内生)增长模型,所得税和商品税哪个更优?直接税和间接税哪个更优?一直没有得出确切的结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任何一种税制都不可能既保证效率,又保证公平,一个社会在选择税制时,应考虑到社会的具体状况来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税制。公共物品的生产包括公益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公害品的消除。主流的理论只在公益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进行研究,但这些研究同时也可适用于公害品的消除。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一方面,根据公共品公共性的范围(即效用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由哪一级政府实施该项职能。公共性的范围越小,对应的责任就越应赋予较低层级的政府。另一方面,根据其公共性的程度,政府参与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包括融资、生产、管制等。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决策过程应保证公众的参与,要让公众自己选出自己觉得自我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政府要做的就是平衡公众的自我利益和社会利益。

然后,我们讨论的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另一个重要的供给者——私人。我们这里讨论私人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主要是着重探讨公害品,即私人对公害品的消除问题,至于公益品政府和私人的联合供给问题已经有大量的学者对此作出研究,这里不做赘述。私人对公害品的消除问题涉及政府和私人的博弈问题。由于空气、水源等作为大自然这个最高的权力赋予的公益品,人们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便可以使用,往往导致“公地的悲剧”,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忌个人行为对公众产生的影响,公害品由此而来,在这里,我们要引入政府惩罚这一要素,构造一个简单的“囚徒困境”模型来对私人的行为进行分析。

私人和政府博弈的囚徒困境

虽然从短期来看,政府和私人的一个博弈均衡将是(不合作,不合作),但从长期来看,政府和私人的最优选择将是(合作,合作),即从长期来看,要想彼此都获得最大收益,私人不污染才是最优选择。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在私人行为之前要制定规则,使之不至于生产公害品,二是政府在私人行为之后制定规则,使之采取行动消除公害品的影响,这既体现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引入了私人对公害品消除的作用。

4 结论

现在中国的财政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要积极寻求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的财政制度架构。公共物品的界定,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划分,以及不同提供方式的创新,是我们能财政制度中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过去,由于公共物品界定不明,政府责任界定也不明晰,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度存在很大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本文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第一,对“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解,需要突破主流财政理论的视界。主流的公共物品概念存在不可避免的逻辑缺陷,主流的东西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突破主流财政理论的视界才能进一步克服现存缺陷。

第二,要实现社会利益,要以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为前提。

第三,政府不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引入私人提供既能保障效率,又能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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