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2018-10-19 09:11吴勇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吴勇

摘要:在现阶段的我国,处分原则受到了过多的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加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保障乃是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概述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分析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探讨加强处分权保障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 处分权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支配,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控制和支配基础上的一项诉讼原则。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是放弃,是处分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贯穿诉讼全过程的一项诉讼原则。

1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处分原则的含义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对具体的法条关于处分原则的内容就不过多阐述。概括来说,第一,当事人基于真实自愿行使处分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第三,在诉讼程序启动上,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

2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

(1)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应仅仅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更应充分享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在一些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一些实体利益做出取舍,也许会放弃一些实体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活的某些利益的平衡。

(2)国家的不当干预造成了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限制。这是受前苏联法律体系影响的残留法院代表国家依其职权对诉讼程序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的终结进行的某些不妥当的干預,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与第二条相对的是把当事人的处分权看作绝对自由的权利,法院对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热和干预都看作对处分权的侵犯,这是一种过于片面的观点。“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在必要时候法院还是要进行干预的。

3加强处分权保障的建议

3.1 加强对于处分权保障的意义

(1)作为人性要求的法的主体性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体地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权是人权构成要素之一,处分权最能体现自由。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争议的实体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处分权并非仅仅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根源于宪法中关于财产权及自由权的保障规定。

(2) 处分权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不告不理”等早已成为司法准则,意味着法院不能主动处理纠纷,也不能超出请求范围判决。应当将通过保护处分权来抑制法官权力的过度膨胀。

(3)处分权保证诉权的实现。当事人正是通过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从而实现民事诉权并保护诉权的。“设置处分权对诉权施以保护,体现在处分权对诉权及各项具体程序权利的取舍和运用,均由当事人自由主动为主,以制约中立者的裁判权,从而保证诉权的实现。”

3.2 坚持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的理念适用处分原则

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其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处分原则在这一方面的要求,本质就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不合法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其无效,或者不允许其予以实施。

3.3 理顺诉权、审判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和诉权都来源于人权,看似相互独立又并列,但不仅仅是平等并列的;甚至处分权应在诉权之上,至少是诉权受处分权的原则性指导,处分权使诉权和胜诉权利的概念成为现实。

(2)我国的现实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真正地制约到法院的审判权。应增加当事人控制程序启动、终止方面的法律规范,确立当事人主导的原则,避免法院不顾当事人意义而启动或终止诉讼程序的作法。

3.4 赋予并规范法院的释明权

法官的释明权就可以使处分权与民事诉讼之制度目的达成一致。释明权就是指为明了诉讼关系,由法官向当事人就有关法律上、事实上问题发问,并给予当事人就这些问题充分陈述机会的一项权能。不少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无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自己的法律知识又十分缺乏。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处分权,或者即使知道,也不知道处分权到底包含些什么内容,应当怎样行使。对此,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适当的说明或引导,并通过告知或提醒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恰当和正确地行使处分权,实施处分行为,或提高他们对自己处分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知。这就是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释明的义务。

3.5 增加处分权的救济制度

新民诉法在原处分原则至上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看似强调了处分原则的适用,实际还是对处分权的限制。当然这样的限制必不可少,但仍缺少对于处分权的救济制度的规定。权利的救济制度的缺失使权利形同虚设。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实现无疑需要救济制度作为保障,以防止审判权或其他权利的非法限制。

总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对处分原则也日益重视。处分原则所蕴涵的不仅是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合理,还体现出该制度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它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和深远的社会意义。只要我们在理念上树立了处分原则,相信在立法上处分原则亦将会进行相应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米梓睿,刘婷婷.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问题与完善[J].商业故事,2016(5).

[2] 闻渊.浅议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适用[J].卷宗,2018(6).

[3] 余咸荣.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色[J].现代商贸工业,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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