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理论渊源、科学内涵及实践向度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

2019-02-20 10:17苏百义
社科纵横 2019年12期
关键词:视阈幸福观逻辑

刘 歆 吕 敏 苏百义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8)

一、幸福的理论渊源

(一)古代西方思想家关于幸福的相关论述

古代西方思想家关于幸福的相关论述可以划分为理性主义幸福观、感性主义幸福观、宗教幸福观三个流派,这三个流派关于幸福的相关论述对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人物的理性主义幸福观认为,理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应该充分发挥理性力量,实现自身的幸福生活。苏格拉底将理性、知识和幸福有机联系起来,提出“认识你自己”的哲学命题,主张“人知道自己便会享受许多幸福”[1](P60)。苏格拉底还将善视为知识与幸福相互联系的桥梁,强调要遵循善的原则去追求知识、获得幸福。在柏拉图看来,德性与智慧是人生的真幸福,道德是人追寻幸福的重要途径。亚里士多德将德性活动纳入幸福范畴,提出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

以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为代表的感性主义幸福观是与理性主义幸福观相对立的一个流派。作为唯物主义幸福论的最早代表,德谟克利特认为,幸福来源于物质世界,而非知识的纯粹推演,主张幸福是物质、肉体快乐和精神、心灵快乐的有机结合。在伊壁鸠鲁看来,幸福等同于快乐,“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1](P103)。

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人物的宗教神学观是一种以上帝为中心的幸福论。作为基督教和神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提出“幸福在于爱上帝”。阿奎那主张,“人们在尘世的幸福生活,就其目的而论,是导向我们有希望在天堂中享受的幸福生活的”[2](P86)。宗教幸福观主张通过一种超自然的、神秘的、外在的力量去获得幸福,但它对于幸福的阐释带上了“上帝”的帽子,祈求通过信仰上帝洗清原罪、获得幸福,没有正确地引领人们接受世界不完满的现实生活。

(二)近代西方思想家的幸福思想

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法两国的空想社会主义为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提供了直接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存在对这几种理论学说的批判性继承与创新性发展。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和理性主义幸福观的杰出代表,康德高度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认为人的理性和善良意识是获得幸福的重要条件,将辩证法和幸福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了幸福与道德、理性与义务之间的矛盾关系,但他并没有找到具体的解决办法,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康德将德性幸福的实现归结为三个“假设”,即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的存在,企图借上帝之手去建立一个道德的、至善的世界,这无疑是走向神秘的幸福追寻,走上了二律背反的道路,其建立的道德世界只能流于虚幻。

作为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哲学家,费尔巴哈反对宗教幸福观把幸福的实现归于上帝,否认了宗教神学观对于人死后的天堂幸福追寻,忽视了现实劳动人民疾苦生活的根源,将人们的幸福从虚幻的天堂拉回现实的社会生活,同时强调“生命本身就是幸福”,但他夸大了人的生命的作用,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尤其是没有看到实践活动在实现幸福的方法论意义,采取直观的方式理解人类社会,这使得他的幸福学说带有鲜明的庸俗色彩。

以莫尔、康帕内拉和摩莱里为代表人物的空想社会主义的幸福思想直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为人类擘画了一个没有阶级压迫和资本主义弊端的理想社会,但它并没有找到消解资本主义的正确方法,最终其关于人的幸福学说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幸福学。

二、幸福的科学内涵

(一)“现实的个人”:幸福的逻辑主体

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不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也不是脱离人民大众的抽象幸福观,更不是无根和漂浮的理论幻象,而是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主体的科学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幸福的逻辑主体不是抽象的、脱离实践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3](P153)。这意味着,只有把鲜活的人置于物质世界和世界历史中加以考量和分析,才有可能实现“现实的个人”真正意义上的幸福。这既是马克思在本质上对“实用哲学”、“经院哲学”的否定和超越,又是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存在价值和本质力量的纯粹思考和哲学追问。

首先,在马克思对幸福的逻辑主体的现实思考中,“现实的个人”与“人”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据考证,“人”的着重点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或“整体的人”,而“现实的个人”的侧重点在于具体的人。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不是自然地形成的“抽象的人”的幸福,而是在世界历史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体的每一个人的幸福。其次,马克思把“具体的人”的幸福与无产阶级的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明确指出,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推动历史进程的中坚力量,代表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走向,承担着实现人类幸福的历史重任。在以“市民社会”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无法解放自己,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幸福只能是抽象的、形式的。只有到了以“人类社会”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彻底扬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专制和全面异化,“现实的个人”的幸福才能真正实现。最后,马克思强调,“幸福就是‘现实的个人’能够全面地占有自己的本质,各方面都能得到发展,人不再以非人的方式(如物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表现自己”[4]。在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人不再是没有根基、悖离本质、迷失方向的抽象存在,人的生存状态异化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他们将拥有丰富的自由时间发展兴趣爱好、掌握科学知识、提升精神境界,充分享受着自由王国的幸福生活。

(二)实践活动:幸福的真实根基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P135-136)。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奠基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前提下,把实践活动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幸福的真实根基和动力之源,真实超越了以往各种神秘主义幸福观的狭隘视阈。

首先,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阐明了科学的实践幸福观。在费尔巴哈看来,要获取幸福的源泉,就必须回到自然中去[5](P84)。在这里,“自然”被费尔巴哈孤立抽象地理解,是脱离“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的抽象自然。费尔巴哈把幸福的源泉局限于感性的直观形式,无法真正理解幸福的内涵、源泉和根基,因而并没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幸福观视阈。马克思主义认为,要从主体的角度和人类实践活动中去理解和探讨幸福,幸福在于“现实的个人”自由自觉的创造,建立在“现实的个人”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其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在实践基础上创造历史、开创未来。人类开创历史的本真目的是实现自身的幸福生活,历史是“现实的个人”在实践基础上创造自身幸福生活的艰辛过程和伟大事业。同时,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教条,而是随着社会存在(包括社会关系、生产条件、历史实践)的变化而改变,这就意味着人们先前幸福的心理体验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幸福的认识不断更新,对幸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所以要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深化幸福的意蕴。最后,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类幸福实现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在一起。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价值意蕴在于创造人类的幸福生活;而实现人类幸福生活的本真宗旨蕴藏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之中。

(三)资本逻辑:幸福的现实障碍

马克思在深刻揭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生存异化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资本逻辑是“现实的个人”在实践基础上创造幸福生活的现实障碍,着重强调在资本逻辑的操控下,资本主义制度会制造新的贫穷和不平等,进一步加强对人的控制,导致人的生产、消费、劳动和需求全面异化。因此,人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幸福生活。

“资本逻辑的本质就是资本积累、增殖和利润最大化的逻辑,就是无限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逻辑”[6]。资本家利用资本逻辑在短短几百年内创造的生产力超越了以往一切时代的总和,这使人们忽略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限度,误把资本主义视为人类幸福生活的最高境界。而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强调资本家通过资本逻辑压榨和剥削无产者,实现财富的积累和资本的集中,导致资本家和无产者的矛盾和斗争愈演愈烈。在资本主义利润驱动型体制内,少数资本家实现了所谓的幸福与自由,广大无产者却受到资本的奴役、束缚和压迫。启蒙思想家却对无产者的悲惨境遇熟视无睹,对资本家与无产者的贫富差距、阶级矛盾和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置若罔闻。而马克思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立足抽象的人空谈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基础上,指出无产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3](P42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驳斥蒲鲁东的虚幻幸福观。在蒲鲁东看来,平等是人类最大的幸福,一切经济关系的本真目的是保障平等的利益,但他并没有从源头上回答人的幸福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人类的不平等问题。另外,马克思借鉴吸收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这里,“大多数人”具体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社会财富但却丧失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大多数人的幸福”主要是指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无产阶级的幸福。无产阶级本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现实基础,但资本逻辑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专制和全面异化,使无产者成为资本家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成为支配“现实的个人”的生活和命运的异己力量,使“活生生的人”的幸福沦为泡影。

(四)“自由人联合体”:幸福的终极目标

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现实的个人”的幸福,究其本质,就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终其一生,马克思把全人类的解放和幸福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和奋斗目标,在他看来,共产主义是最理想、最先进、最完善的社会形态,“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幸福生活的最高境界和终极目标。列宁也指出:“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的即将到来的崩溃和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的发展。”[7](P186)

其实,马克思对幸福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进过程。马克思受到家庭宗教氛围的影响,在中学毕业论文中把包括职业选择在内的幸福视为上帝指引的结果,倡导人应该选择高尚与适合自己的职业来实现真正的幸福。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论述“原子的偏斜运动”,即“自由的精神”符合世界运动的法则,它是贯穿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核心主线,超越了德谟克利特的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为人类摆脱命运的“枷锁”提供了可能,为人类独立自主地探寻幸福迎来了曙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突破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指出只有着眼于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才能化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实现普遍的幸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阐明,宗教神学是麻醉人民、毁灭人性的“罂粟”,是控制和束缚人的自由的“锁链”,是与人的本质相悖离的“精神鸦片”。只有实现对市民社会、宗教神学和现实生活的彻底批判和系统剖析,才有可能创造现实的此岸幸福。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系统阐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沦为人们谋生的工具和手段。要实现人类自身真正的幸福,就必须彻底消灭私有制,规避资本逻辑,把人们从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人性的复归和劳动的解放。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最终指出“所谓‘现实的个人’的幸福,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8]。

三、幸福的实践向度

(一)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始终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幸福生活的缔造者。十九大报告指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9]习近平总书记在秉承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根本观点的基础上,多次强调:“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10](P1094-1095)因此,我们必须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始终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知识素养、执政本领,全面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通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主旨,党的纪律、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调整与创新,全面从严治党、反腐斗争等手段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设一支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党员队伍。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始终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弥补发展鸿沟、缓和社会矛盾、增进人民福祉,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逻辑,始终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和幸福缔造者原理的现代性转化,是对中国共产党人民主体地位思想的坚持与传承,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创新性发展,为把群众路线落实到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部工作中提供了基本方向和实践指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政治保证。

(二)贯彻落实“尊重劳动”的重大方针,极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马克思主义视阈中的幸福观指出,幸福不是既定的存在,也不会囿于狭隘的界限而止步不前,要从人类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审视幸福,在人类历史的发展变化中深化幸福的时代意蕴。唯有劳动实践才是人类创造幸福生活的现实根基和正确路径。人类对幸福的思考、憧憬和追寻,不能将其寄托于虚无缥缈的“绝对理性”,也不能将其寄托于“希望的乌托邦”,而应该将其置于“现实的个人”的劳动实践上。

人民的幸福生活离不开艰辛的劳动,只有通过劳动实践这一中介才能到达幸福的彼岸,这启发我们必须坚持劳动优先,贯彻和落实“尊重劳动”的重大方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对资本崇拜和产权崇拜、市场崇拜和抽象个性崇拜,通过劳动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生活的时代新篇章。另外,还要将劳动与兴趣、爱好有机结合起来,使劳动成为一种快乐,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藏在每个人身体内的想象力和创造性。人们不可能告别劳动,没有劳动的苦与累,享受及寓于其中的快乐就失去了可比的参照系。劳动不能被人为取消,而应该将其视为人的最基本存在方式和实现个体价值、创造幸福生活的本能。

(三)充分认识资本的二重性及其逻辑,努力驯服和驾驭资本的辩证逻辑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阈中,“资本逻辑增殖的追求无度,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还在追求过剩价值。资本逻辑的实质是无限的利益剥削,不论是货币、生产、商品、资本都是为了追求长久持续的增殖”[11]。因此,要充分认识资本的二重性及其逻辑,努力驯服和驾驭资本的辩证逻辑,为开创人民幸福生活的新篇章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从资本本身来看,一方面,具有自身运行和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资本的产生、运行与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从世界范围来看,以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依旧是主导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从历史和现实角度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随后又面临着市场秩序失范、公民道德滑坡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与资本逻辑密切相关。

要充分利用国家宏观调控,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个维度入手,为创造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强大的发展支撑。在经济维度上,要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全面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全面打造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经营环境,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经济活动的公平正义。在政治维度上,要以科学为价值遵循,筑牢法治建设根基,“建构驯服资本逻辑的治理体系”[12],打造符合共同利益的社会治理体制。在文化维度上,要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文化奖惩制度,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媒体创造出符合当今时代主旋律的先进文化,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筑牢中国人民的精神家园。在社会维度上,要创新现代化社会治理方式,缩小社会区域发展差距,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在生态维度上,“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13](P209)。

(四)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始终围绕人民对幸福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进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9]。

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人民幸福生活的需求层次和结构全方位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民更加关注“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主要表现为对“幸福生活”、“美好生活”的憧憬、渴望与探寻。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展不平衡”集中体现在区域发展、社会阶层发展、领域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低端供给无法满足高端需求,供给质量、发展效率低下,这严重制约着人民对幸福生活的需求与向往。因此,在新时代历史条件下,我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始终围绕人民对幸福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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