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西班牙保教权探源

2019-03-08 02:52刘萍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伊斯兰教

刘萍

摘 要:保教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葡萄牙与西班牙帝国凭借天主教罗马教廷授予的东西方保教权,在人类近代殖民贸易与宗教传播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键词:伊斯兰教 新教 保教权

一、保教权的定义

保教权指天主教罗马教廷授予为教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世俗君王或贵族管理神圣罗马教会、合法统治海外殖民地的权利。

二、葡萄牙与西班牙保教权产生的时代背景

葡萄牙与西班牙保教权的产生源于欧洲近代早期天主教罗马教廷陷入的窘迫境况。英国史学家博克塞分析葡萄牙保教权根源时言:博尔吉亚和其他文艺复兴时代的教宗们,他们关心的是欧洲大陆政治及新教的崛起及土耳其人在地中海的威胁,并全神贯注地加以应对。这些教宗们不太关注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在海外新世界的征服和发现。以后的历任教宗们看到伊比利亚半岛的君主们愿意负担大小教堂费用,也愿意维持教阶制,并派送传教士去往“异教的”地区,于是他们便愿意赋予这些统治者以广泛的特权作为交换。

15-16世纪,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欧洲列国中最早摆脱内政外交混局而建立民族国家,当时的德国和法国国内事务呈现一盘散沙,英国则困扰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对立,英国亨利五世与勃艮第公爵结成同盟争取法国王位(英法百年战争),胡斯战争使得中欧血流成河,意大利米兰境内的米兰人、威尼斯人和佛罗伦萨人混战不断。种种政治纷争使得教廷分出不少精力进行调停,而最令教廷头痛的是来自东方信仰伊斯兰教的奥斯曼土耳其人,他们立伊斯兰教为国教,打着伊斯兰“圣战”的旗号发动吞并战,在东方蠢蠢欲动。早在1359年,穆拉德一世就率领奥斯曼人越过达达尼尔海峡进军欧洲。1389年又在科索沃地区与塞尔维亚人、波斯尼亚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结成联盟,接连吞并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其后连续占领马其顿、索菲亚、萨罗尼加和整个希腊半岛。到1400年拜占庭皇帝跑到西欧各国寻求援助时,名义上的拜占庭帝国仅存君士坦丁堡、萨洛尼卡和摩里亚半岛,它已成伊斯兰海洋中的一座孤岛。最终,君士坦丁堡还是沦陷于“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的弯刀下,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从此,他们的帝国(拜占庭帝国)被看作是伊斯兰教国家,这为他们以后侵入伊斯兰领土(欧洲大陆)铺平道路。”拜占庭是欧洲基督教世界的东方堡垒,它的沦陷意味着将极好的地中海贸易资源和地理战略优势拱手让与穆斯林,通向西欧的门户大开。奥斯曼土耳其人便所向披靡,连破东欧列国及地中海东部诸岛,伊斯兰教随之传入东南欧各地。欧洲的宗教领袖们也没闲着,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神父在维滕贝格教堂大门张贴《九十五条论纲》,标志着宗教改革运动正式开始,宗教改革运动波及整个欧洲,大批信众和不少教区、城邦、诸侯国纷纷脱离教廷领导改宗基督新教,大半欧洲脱离教廷的管理,致使罗马教廷失去大片领属土地和教会财产。

总之,教廷周旋于欧洲各国间的政治纷乱中,又协调组建基督教国家同盟对抗奥斯曼土耳其进犯,而宗教改革运动搅起乱局使其无暇顾及海外传教事业,将海外传教事业的管理权交托给虔诚的葡萄牙王室和西班牙王室,起初看来最为稳妥也最为有效。

三、保教权的作用

葡萄牙与西班牙是最早获得海外保教权的殖民国家,葡萄牙人控制印度洋航线后,凭借罗马教廷授予的东方保教权垄断东方贸易,不许其他势力插手;对其他货物的贸易,则采取通行证制度。这一制度规定,所有在亚洲从事贸易的非葡萄牙人船只,必须取得葡萄牙王室颁发的通行证,缴纳关税,才能通行,否则货物一律没收。这种制度从1502年开始,到1518年系统化起来,给葡萄牙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教宗的几则通谕可以找到葡人远东贸易垄断合法性的依据:1455年1月8日教宗尼古拉五世頒布“Romanus Pontifex”通谕,强调严格“禁止任何别的国家和民族侵犯和干预葡萄牙人在发现征服以及贸易上的垄断权,”“禁止任何人,除非他们的海员以及船只向葡萄牙国王以及亲王交纳贡赋以及获得执照,否则不能在上述的省分航行,或在他们的港口贸易以及在他们的海域捕鱼…”方济各会士弗雷塔斯在其著作《De iusto imperio Lustianorum Asiatico》(Valladolid,1625)中强调“只要葡萄牙国王资助罗马天主教的传教士去往海外地区扩张并巩固天主教会,葡萄牙国王就有在当地从事并垄断贸易的特权,反之,如果葡萄牙国王不再履行他的宗教义务,那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人和传教士就可以去这些地方旅行、传教和经商”。作为保教权受益双方,教会的海外传教事业得到殖民国家财力物力上的支持和保障,而殖民国家则获得占有海外殖民地法权与治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欧洲殖民国家为天主教罗马教廷在海外殖民地的传教事业提供经济、安全上的保障,教宗便授其王室在殖民地教会提名主教人选权利与海外贸易航线垄断权、殖民地占有权并冠以合法性,这些权利的合法性源于教会的法权地位和仲裁权地位(教会法),但这种合法性在一个世纪后遭到荷兰、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各后起殖民国家的质疑和反对,各世俗国家重新订立国际法,将教廷与西班牙葡萄牙两个早期殖民国家排除在外。葡萄牙占领巴西最大的威胁来自法国人,法国不承认西葡两国对世界的瓜分,主张有效占有原则,谁占有,就归谁所有。方济各会士弗雷塔斯强调,葡萄牙国王拥有在东方贸易的专利权,这种权利基于从罗马教宗尼古拉五世到亚历山大六世通谕的赋予。他坚决反对当时已经崛起的新教七省联盟在海上介入葡萄牙的贸易和传教活动,并视格老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人文主义学者,他撰文维护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权利,主张一切国家都拥有自由进入公海的权利)的海洋法理论为海盗行径。

参考文献

[1] 金宜久:《伊斯兰教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9页。

[2] [英]J·M·罗伯茨:《欧洲史》,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15年,第257页。

[3] 顾卫民:《“以天主和利益的名义”早期葡萄牙海洋扩张的历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年,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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