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产权结构偏好与农村土地流转*
——基于江苏、浙江、湖北、四川调查数据的分析

2019-06-12 03:15徐美银
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收益权市民化经营权

徐美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经历了动态变化,土地产权进行了有效分割,制度环境变化所产生的潜在利润“显性化”或者复杂产权的“细分”成为土地产权制度演化的重要方式[注]张曙光、程炼:《复杂产权论与有效产权论——中国地权变迁的一个分析框架》,《经济学》(季刊)2012年第4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又将根据人地关系变化对土地产权进行进一步分解,从而形成新的产权结构。因此,需要研究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产权结构之间的适应关系,及其对土地流转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

(一)农民工阶层分化

按照市民化程度不同,农民工群体逐步分化为兼业者、务工者、准市民和市民[注]徐美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农民工兼业者户籍在农村,兼业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收入水平较低,仅仅处于市民化的开始阶段,市民化程度很低。农民工务工者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非农产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工资水平较低,就业稳定性较差,社会保障程度较低,市民化程度较低。农民工准市民已经转变为城镇户籍,但时间较短,一般在1~2年以内,从事比较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水平较高,基本适应了城市生活,市民化程度较高,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民。农民工市民很早就转变为城镇户籍,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完全适应城市生活,已经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市民化程度很高。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产权本质上是一组关于财产的权利[注]Armen A.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33, No. 3. 1973.,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相互关系,进而形成特定的产权结构。所谓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以土地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意愿,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由此,形成了特定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1.农村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拥有。所谓集体所有权,从法理上讲,就是由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就是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共同所有。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上是明确的,即农民集体。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却存在一些困难。一是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客观上就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可能产生代表“越权”现象;二是由于农村集体组织处于国家行政科层结构的最末端,上级行政机构可以凭借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权利进行不同程度的侵害,削弱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产权“残缺”[注]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2期。钱忠好、徐美银:《基于ESPC分析框架的我国农地所有制改革路径研究》,《学术研究》2010年第12期。。这就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形式。

2.农村土地承包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户家庭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由此可见,农民家庭作为土地承包权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规定了农民家庭实际控制土地,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农民家庭可以根据依法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分享土地的合理收益、适当处置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会以多种方式流转,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农地非农化,带来一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和较大的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农民家庭可以凭借实际控制权,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享土地增值的剩余收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注]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农村集体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委托方,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代理方。由于主体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任何契约都不可能是完全的[注]Hart, O. and J. Moore,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Renegotiation”, Econometrica, 1988, pp.755-785.,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例外。虽然国家政策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长期不变,但一些地区的土地调整、国家对土地的征用等都会对土地未来控制权的分配带来影响。因此,农民家庭对土地的未来控制权就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2)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赋予农民家庭直接利用土地的权利,农民家庭拥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国家对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限制农地非农化[注]Lall S V, Mila Freire, Belinda Yen, “Urban land market.” World Bank Springer. 2009.。由此可见,农民家庭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比较充分的农业用途使用权,但非农用途使用权则受到严格限制。

(3)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收益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农业生产收益权、流转收益权、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权、剩余收益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的农业生产收益全部由直接经营的农民家庭获取。

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由转出土地的农民家庭获取。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较低,土地流转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不太健全,导致土地流转价格总体上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并没有真实反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供求关系。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会对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做出反应,最终土地流转价格会不断提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而通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发利用。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由此可见,国家垄断了农村土地征用的一级市场,获取了大部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农村集体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等方面拥有较大的决策权,也分享了一部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农民家庭所处的弱势地位,只能获取小部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

我国农村土地发挥了多维度功能,具有多方面价值,如社会保障价值、资产投资价值和未来增加价值等。考虑到制度环境对制度结构的约束作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生成的,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对农村土地的全部价值在事前做出完备的规定,导致一部分剩余价值留存其中。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公共域”,围绕土地剩余收益分配,政府、农村集体可能会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

(4)处分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处分权主要包括流转权、抵押权、退出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规定,鼓励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现阶段,虽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偏低,土地流转规模偏小,有时还存在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但农民家庭的土地流转权基本得到保证,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流转土地、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

在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的财产功能日益显现,许多农民对土地抵押权提出了强烈需求。近年来,为了适应农民对土地抵押权的要求,政府开展了试点工作,也启动了立法程序,努力扩大农村土地抵押规模,为农民工提供资本支持。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抵押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

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随着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离开农业农村,部分农民工希望通过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方式,既实现承包土地的财产价值,也为实现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本积累。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农村土地经营权。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在流转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在流转期限内依法依规对经营土地进行实际控制,拥有土地的占有权。经营主体可以根据依法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等。

(2)使用权。经营主体依据土地流转合同,在流转期限内,有权直接使用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现阶段,国家对农业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农村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农业用途,非农用途使用权则受到严格限制。

(3)收益权。经营主体依据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营土地并享有相应收益。土地经营权中的收益权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应收益。

(4)处分权。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依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享有一定的土地处分权。土地经营权中的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颁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可以预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规模会不断扩大。

(三)农民工市民化、产权结构偏好与农村土地流转

不同市民化程度的农民工,会依据家庭资源禀赋条件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不同方面提出差异性偏好,从而以直接经营、流转经营权、退出承包权等不同方式利用土地,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影响。为此,可以建立一个农民工市民化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1.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表明,农民工中的兼业者等群体,市民化程度较低,大多数直接经营土地,土地流转行为较少;而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准市民、市民等群体,土地流转行为较多。据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1: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土地流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2.农民工土地产权结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其对农村土地未来控制权偏好程度越强,希望通过掌握未来控制权来获取农村土地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等,因此,这类群体比较重视土地承包权,选择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较小。然而,这类群体现阶段究竟选择何种土地利用方式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直接经营土地;也可能选择放弃土地经营权,以互换、代耕、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这就意味着,这类农民工可能选择流转土地,也可能选择不流转土地。所以,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2: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程度对其土地转出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农民工家庭的农业经营收入越加重要,保留土地经营权直接经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转出土地的可能性越小。据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3a: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土地转出的可能性越小。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土地流转收益对农民工家庭的重要性越大,土地转出的可能性越大。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对土地流转性收益权偏好强烈[注]傅晨、任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机理:一个分析框架》,《经济学家》2014年第3期。。据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3b: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土地转出的可能性越大。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农民工对土地承包权的重视程度越大,希望通过掌握承包权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然而,其对农民工家庭土地经营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这类农民工群体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直接经营土地;也可能选择放弃土地经营权,转出土地。因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3c: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其土地转出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剩余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农民工家庭对土地未来的剩余收益重视程度越大,这类农民工群体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可能性越大。然而,其对农民工家庭土地经营权的影响方向具有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直接经营土地;也可能选择放弃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因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3d: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剩余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在三权分置改革创新背景下,正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允许以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于2017年12月27日延长授权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3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偏好程度越高,意味着这类群体希望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实现抵押融资的愿望越强,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小。据此,可以提出如下研究假设4: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偏好程度越强,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越小。

二、统计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课题组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选择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的9个城市的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份,收回有效问卷1371份。

(一)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状况

为了实地了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课题组设计了一系列问题,对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调研结果表明,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总体上仍然较低,而且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兼业者约占25.2%,务工者约占55.9%,准市民约占12.3%,市民约占6.6%。

(二)农民工市民化与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偏好状况

1.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偏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为了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偏好,课题组设计了如下两个问题:问题一,“你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问题二,“如果可以选择,你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比较好?”。调查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知程度(%)

注:加权平均=兼业者*0.252+务工者*0.559+准市民*0.123+市民*0.066,其中0.252、0.559、0.123、0.066分别为总样本中兼业者、务工者、准市民、市民所占比例。下同。

由表2可以发现,有40.4%的农民工正确认识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有29.3%的农民工混淆了国家和农村集体,错误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有23.5%的农民工错误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家庭;还有6.8%的农民工不清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同时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认知的正确程度越高,分别有71.2%的农民工市民和50.1%的农民工准市民能够正确认识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分别只有32.7%的农民工兼业者和38.1%的农民工务工者能够正确认识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其综合素质可能越高;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在其市民化过程中越有可能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等问题,因而对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等认知程度越高。

表3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偏好(%)

由表3可以发现,26.1%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具有偏好,希望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家庭;51.0%的农民工仍然希望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归农村集体。同时,还可以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低,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偏好越强烈,分别有31.1%的农民工兼业者和27.3%的农民工务工者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偏好强烈,分别只有18.9%的农民工准市民和10.2%的农民工市民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偏好强烈。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低,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越希望由农民家庭拥有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越能够正确认识到农村土地所有权变更的难度,对土地所有权偏好越加理性,越偏好于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其他方面。

2.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户家庭对承包地的实际占有权,农户家庭可以根据依法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分享土地的合理收益、适当处置土地。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农村土地未来控制权所带来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各个阶层的农民工家庭对农村土地的未来控制权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好。为了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程度,课题组设计了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未来控制权重要吗?”。选项包括两项,即重要、无所谓。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占有权(未来控制权)的偏好(%)

由表4可以发现,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未来控制权具有较为强烈的偏好,有87.7%的农民工认为重要。这说明,大多数农民工理性预期到农村土地未来巨大的增值价值,希望通过拥有土地未来控制权来获取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

3.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偏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确赋予农户家庭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施加了严格的用途管制,保证农地农用。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逐步分离,不同市民化程度的农民工会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产生差异化偏好。为了了解农民工对农村所有权的偏好程度,课题组设计了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重要吗?”。选项包括两项,即重要、无所谓。调查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偏好(%)

由表5可以发现,参与调查的农民工,仍然有不少家庭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偏好,有65.4%的农民工认为重要。这说明,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存在市场不完善、供求不匹配、流转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土地流转不畅。同时,还可以发现,以兼业者为代表的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阶层,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偏好更为强烈,分别有93.4%的农民工兼业者和65.7%的农民工务工者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偏好强烈,分别只有33.8%的农民工准市民和15.4%的农民工市民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偏好强烈。其中的原因非常简单,兼业者等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家庭,非农就业不稳定、非农产业收入较低,仍然希望通过经营土地等方式获得一定的农业经营收入。

4.对农村土地收益权的偏好。农村土地收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农业生产收益、流转收益、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剩余收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农业生产收益由承包农户获取;农村土地流转收益由转出农户获取;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由政府、农村集体、农户家庭、用地企业等分享,但分配比例不太明确;农村土地剩余收益,主要包括土地未来价值上升给剩余控制权拥有者所带来的收益,由政府、农村集体、农户家庭等相关主体分享,但分配比例不太明确。为了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多种收益的偏好程度,课题组设计了一组相关问题:问题一,“你认为农村土地农业生产收益重要吗?”;问题二,“你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收益重要吗?”;问题三,“你认为农村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重要吗?”;问题四,“你认为农村土地未来的剩余收益重要吗?”。选项有两项,即重要、无所谓。调查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收益权的偏好(%)

由表6发现,在农村土地的多种收益中,59.3%的农民工认为土地的生产收益重要,70.6%的农民工认为土地的流转收益重要,91.3%的农民工认为土地的增值收益重要,86.2%的农民工认为土地的剩余收益重要。同时,还可以发现,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兼业者最为重视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收益,分别有86.3%的农民工兼业者和57.6%的农民工务工者认为土地的生产收益重要,分别只有31.9%的农民工准市民和6.5%的农民工市民认为土地的生产收益重要;农民工务工者和准市民比较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收益,分别有85.6%的农民工准市民和79.2%的农民工务工者认为土地的流转收益重要;大多数农民工非常重视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和未来的剩余收益。不难理解,农民工兼业者仍然直接经营土地,对农村土地农业生产收益比较重视;农民工务工者和准市民以从事非农产业为主,希望通过合理方式流转土地,比较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收益,这也说明,这个群体的农民工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供给者。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农村土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增值预期下的土地剩余收益,越来越得到农民工群体的重视。

5.对农村土地处分权的偏好。农村土地处分权主要包括流转权、抵押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户家庭拥有农村土地流转权。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抵押权的改革试点,在三权分置框架范围内逐步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注]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为了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处分权的偏好程度,课题组设计了一组问题:问题一,“你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权重要吗?”;问题二,“你认为农村土地抵押权重要吗?”。选项有两项,即重要、无所谓。调查结果如表7所示。

由表7可以发现,约2/3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流转权有较强偏好,其中,农民工务工者的偏好强度最高,农民工准市民的偏好强度次之,然后是农民工市民和农民工兼业者的偏好强度;超过7成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抵押权有较强偏好,其中,农民工准市民的偏好强度最高,农民工市民的偏好强度次之,然后是农民工务工者和兼业者的偏好强度。这说明,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农村土地处分权已经受到农民工群体的重视。不同阶层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对农村土地流转权、抵押权分别产生了不同的偏好,农民工务工者和准市民希望流转土地,从而更好从事非农就业,同时获取非农就业收入和土地流转收益,这两个农民工群体构成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农民工准市民和市民已经进入城镇工作生活,市民化程度较高,希望土地发挥更多资本功能,因而对土地抵押权偏好强烈。

表7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处分权的偏好(%)

(三)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

课题组在对多地农民工的问卷调查过程中,专门设计了一组问题实地调研农民工的土地流转行为,得到了一系列调研结果。在1371份总有效问卷中,有626份问卷没有发生土地转出,有745份问卷发生了土地转出,即54.3%左右的农民工有土地转出行为,45.7%左右的农民工没有土地转出行为。进一步地,考虑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将农民工阶层分化为兼业者、务工者、准市民和市民四类群体,分别讨论四类农民工群体的土地转出行为,调研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与土地转出行为 (%)

由表8可以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转出行为具有明显影响,农民工兼业者市民化程度最低,绝大多数农民工在非农就业的同时直接经营土地,只有少数农民工家庭由于劳动力不足、土地细碎化等原因转出土地;农民工务工者市民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农民工转出土地,少数在非农就业的同时直接经营土地;农民工准市民化程度较高,大多数农民工转出土地,少数在非农就业的同时直接经营土地;农民工市民市民化程度最高,全部发生了土地转出行为。

三、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

选取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同方面的偏好程度方面7个变量作为自变量;同时,选取农民工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就业特征方面6个控制性变量也作为自变量。两者相加,共选取13个自变量,作为影响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主要因素。因变量为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有0和1两个取值,取值0表示没有发生土地流转,取值1表示发生了土地流转。变量取值说明见表9所示。

表9 变量取值说明

(二)模型建立

由于因变量土地流转行为为二分变量,取值为0或1,分别表示没有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因此适宜建立二元logit回归模型进行研究。

具体模型为:

上式中,Y为因变量,表示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p1、p2分别表示“流转”、“没有流转”的概率。Xi为自变量,表示包括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同方面偏好程度、控制性变量等一系列影响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因素。ɛ为随机扰动项。

(三)模型估计结果

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上述模型进行logit回归分析。为了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定性,采取逐一加入变量的方法分别进行回归,得到模型一、模型二和模型三三个模型,见表10所示。模型一只包含农民工个体特征、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变量;模型二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偏好程度变量;模型三在模型二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民工家庭特征、就业特征变量。模型估计结果如表10所示。

由表10可以发现,模型一、模型二和模型三整体检验参数均达到规定要求,说明三个模型拟合程度良好,都具有较强解释力。

从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土地生产性收益权偏好程度、流转性收益权偏好程度、抵押权偏好程度、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非农就业稳定性、非农就业收入、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8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农民工土地占有权偏好程度、增值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剩余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农民工年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5个变量始终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10 Logit模型估计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1%。

(四)估计结果分析

1.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这说明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家庭,土地流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研究假设1得到了验证。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家庭财富禀赋越强,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农业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低,直接经营土地的可能性越小,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而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低,家庭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越大,直接经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小。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研究结论,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兼业者和务工者土地流转行为发生比例分别为9.3%和63.4%,而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准市民和市民土地流转行为发生比例分别为80.5%和100%,前者小于后者。

2.农民工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偏好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同方面的偏好程度对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而言,农民工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流转性收益权、抵押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分别通过了1%、5%、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农民工农村土地占有权、增值性收益权、剩余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不显著。下面分别进行解释。

农民工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研究假设3a得到了验证。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方面,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家庭,对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的重视程度越高,农业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重要性越大,直接经营土地的可能性就越大,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研究结论,认为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重要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32.7%,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达67.3%;相反,认为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无所谓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达85.8%,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14.2%。

农民工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这表明对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研究假设3b得到了验证。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直接来源于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对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通过土地流转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研究结论,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重要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达69.2%,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30.8%;相反,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无所谓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18.5%,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达81.5%。

农民工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对农村土地抵押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研究假设4得到了验证。在三权分置改革创新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逐渐被赋予抵押权。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抵押权偏好程度越强,意味着其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进而获得土地抵押权的意愿越强,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研究结论,认为农村土地抵押权重要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40.3%,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约59.7%;相反,认为农村土地抵押权无所谓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高达88.7%,而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仅为11.3%。

农民工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农民工土地占有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研究假设2得到了验证。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本质上意味着其对农村土地未来控制权的偏好,即农民工希望通过拥有土地占有权来掌握土地的未来控制权和未来土地剩余索取权,进而能够分享土地的剩余收益。因此,对农村土地占有权的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重视程度越大,但对是否流转土地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土地,也可能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

农民工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农民工土地增值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研究假设3c得到了验证。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主要发生在土地用途由农业用途改变为非农用途的过程中,按照现有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增值收益由国家、农村集体、承包农户家庭及用地企业共同分享。其中,农户家庭凭借土地承包权分享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而土地经营者则不能凭借土地经营权分享土地增值性收益。因此,对农村土地增值性收益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可能性越小,但对其是否放弃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具有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可能选择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也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土地。

农民工农村土地剩余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农民工土地剩余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研究假设3d得到了验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不完全性,受限于交易成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完全规定所有细节,必然会留下一些未做规定或者模糊之处,相应的,这些模糊权利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就是农村土地剩余性收益的主要来源。农户家庭可以通过拥有土地承包权来分享土地的剩余收益。对农村土地剩余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可能性越小,但对其是否放弃土地经营权发生土地流转行为则具有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可能选择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也可能选择保留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土地。

3.其他控制性变量对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从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在6个其他控制性变量中,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和非农就业收入4个变量分别通过了10%、5%、5%、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农民工年龄、农民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2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①个人特征。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非农就业技能学习能力越强,非农就业稳定性和非农就业收入越高,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城镇生活适应能力越强,市民化意愿及能力越强,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研究结论与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的统计分析相一致,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约为45.7%,而初中以上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比例约为72.0%,后者远高于前者。

农民工年龄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年龄对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年龄偏小的农民工,可能外出务工时间较短,非农就业经验和技能较为欠缺,城镇生活适应能力也在学习中,对农村承包地的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年龄偏大的农民工,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优势渐渐消失,选择返乡务农的比例较高,流转土地的比例也较小;再一方面,年龄居中的农民工,正值青壮年,外出务工从事非农产业的可能性较大,直接经营土地的可能性较小,发生土地流转的可能性也较小。由此可以初步推断,农民工年龄与其土地流转行为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呈倒“U”型关系。为了利用计量模型进行论证,因而在模型三的基础上增加了年龄的平方项,估计结果表明,年龄的一次项系数仍然为正,二年龄的二次项系数为负,虽然两个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可以发现农民工年龄与土地流转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倒“U型关系”,年龄偏小和年龄偏大农民工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较小,而年龄居中的农民工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较大。

②家庭特征。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例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占比越高,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非农收入占比较高的农民工家庭,非农就业收入对家庭的贡献更为重要,这就意味着家庭成员非农就业收入及稳定性都比较好,相对而言,家庭对农业经营收入的依赖程度较低,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研究结论与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的统计分析相一致,家庭非农收入占比小于60%的农民工家庭,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仅为43.3%,而家庭非农收入占比大于60%的农民工家庭,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为65.8%,后者明显高于前者。

农民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是影响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关键性变量。一方面,在农村土地均分的制度安排下,农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相差不大,导致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差距也不是非常明显,因而对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不会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工家庭主要依据家庭成员非农就业状况、市民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土地流转决策,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在决策过程中不会发挥关键性作用。

③就业特征。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非农就业稳定性越好的农民工,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越好,越有信心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对农业经营的依赖程度越低,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研究结论与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的统计分析相一致,非农就业稳定性较差(包括很不稳定、不太稳定、一般)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约为63.0%,而非农就业稳定性较好(包括比较稳定、很稳定)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约为39.3%,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农民工非农就业收入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非农就业收入越高的农民工,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非农就业收入越高的农民工,越有信心继续从事非农产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较小,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研究结论与课题组实地调研结果的统计分析相一致,月工资水平4000元以下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约为60.9%,而月工资水平4000元以上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的比例约为41.2%,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总体水平不高且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地,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不同方面存在异质性偏好,进而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直接影响。理论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家庭,土地流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对农村土地流转性收益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农村土地抵押权偏好程度越强的农民工,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小;农民工土地占有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农民工土地增值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农民工土地剩余性收益权偏好程度对其土地流转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农民工个人特征方面,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年龄对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农民工家庭特征方面,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占比越高,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是影响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的关键性变量。农民工就业特征方面,表明非农就业稳定性越好的农民工,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非农就业收入越高的农民工,流转土地的可能性越大。

据此,可以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协调推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户籍的福利待遇差别,还原户籍的身份登记功能;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统筹城乡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居民全覆盖;提高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工资歧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给力度,保证农民工居有定所;提高农民工的归属感,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顺利流转。

第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制度环境变化,合理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适应农村人地分离的制度环境变化,在确权颁证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明确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和产权边界,合理规定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农民工能够在非农就业的同时,在拥有长期稳定承包权基础上,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剩余收益,减弱对土地的占有权偏好,促进农村土地顺利流转。

第三,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建设,保证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成立各级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交易,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土地流转纠纷协调解决机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保证土地转出户能够得到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

第四,提高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和工资收入水平,减弱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现阶段,仍然存在对农民工的非农就业歧视和工资歧视,需要采取措施,逐步消除这些歧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和工资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所占比重。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适应新工作岗位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可以减弱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收益权的偏好程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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