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2019-07-02 08:57谢忠平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制度文化

谢忠平

[摘   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党内法规制度落地生根,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根本保障。党内法规自身的质量、党内抓落实的本领、制度执行的外部环境以及基层党建质量等方面还存在制约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诸多因素。新时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从树立制度意识、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发挥“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加强制度的督促检查以及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着力,使党内法规制度能真正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制度执行;制度意识;制度文化;制度质量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9)03-0003-08

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纵深发展,必须“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1](P156),制定制度是基础,执行制度是关键。只有坚持多管齐下、全面从严的原则,通过牢固树立制度意识、提高制度供给的自身质量、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等举措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才能确保管党治党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制度执行的重要性

要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就必须提高制度执行力。所谓制度的执行力,通常指人实现制度目标的能力,就是“人在执行的时候的力量、速度、效果等”[2]。相比一般的命令号召、个人主张和临时决定,制度执行力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基础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等特征。制度与制度的执行力是紧密相关但又存在很大差异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执行力是链接制度理想与制度目标的关键环节,构成制度执行力的具体要素主要包括制度执行的意愿、能力和效果。其中执行意愿和执行能力决定执行效果,即便执行能力再强,如果执行意愿缺乏,执行效果则很难保证;即便执行意愿再强,如果执行能力低下,也无法确保执行效果。制度产生执行力需要现实的客观需求、明确的操作程序和健全的保障机制。任何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或者随意臆想出来,而是因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制定的,制度的修改完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制度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和实践运行,因此制度执行也具有相对的依赖性、滞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界的新制度学派提出的“制度是时间的函数”这一观点是很有道理、很有见地的。在贯彻落实制度的实践中如何把制度的相对滞后性和依赖性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也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内容。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制度之要,不在多而在精,在于行得通、管得住。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執行力的重要性超过了制度体系本身,因为制度的规范、约束、引领及激励等功能作用最终只有通过贯彻落实的实践才能发挥出来并得到检验。能不能做到制度严明、执法如山更是关乎一个组织、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的前途命运。如果有制度不执行,或者违反制度也不追究,那谁也不会拿制度当回事,其结果必定是一盘散沙、分崩离析。铁的纪律是我们党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重要保障,毛泽东在延安整风时就强调“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3](P416)。从古今中外的治国理政实践看,可谓立制不易,执行更难。1573年,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向万历皇帝提出“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议建立考成法,以此来严格考核督察各级官吏贯彻落实朝廷关于内政、军事、水利及税赋等重大改革情况,要求他们定期向内阁报告地方政事,致使明朝上下“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朝廷政体立即为之肃然,从而开启了著名的“万历新政”。历史也反复证明,“朝政崩坏、纲纪废弛”就会最终酿成“危亡之祸”,导致国将不国、党将不党。

我们党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空前、进程明显加快,当前党内法规制度的数量不少,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的“四梁八柱”基本搭建完成,制度体系也初具规模。“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4](P89)如果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就形同虚设,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晒在网上,就变成了“稻草人” “纸老虎” “橡皮泥”与“松紧带”,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全面从严治党也就很难形成稳定的、持久的、常态化的成效。制定一百条好的法规制度,不如把一条法规制度执行到位。如果现有的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制定再多的新制度也无济于事。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度制定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5](P129)实际上,对党员干部个人而言,执行力体现的是执政能力和办事能力;对于政党而言,执行力体现的就是政党的战斗力、组织力和公信力。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制度的执行是这一系统工程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环,缺少执行这一环节或者执行打了折扣,党的活动、工作以及党员的行为就无法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果就难以保障,甚至有功亏一篑的危险。如果制度不“长牙”、纪律不“带电”,党规党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也就无法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党的制度优势更无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实际效能。因此,如何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能力,是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必须要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过去强调建章立制到制度治党的提出,“治”是制度治党的核心,“治”就要求既要在目标指向上规范言行举止,也要在方式方法上执行刚性约束,更要在功能作用上发挥规范引领功效,这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制约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作风,以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优化执行程序、细化执行标准,总体上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但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方面还存在歪曲执行、逃避执行、打折执行、虚假执行、选择执行、越位执行、被动执行、盲目执行、错误执行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受党内法规制度自身质量的制约

制度毕竟是人制定的,人都是有局限性的。一方面,任何人都是社会历史中的人,每个人的经历、学识、能力都会有局限性,每个人的思维认识都会受到客观的时空条件的制约,势必会影响其所制定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另一方面,个人对党内法规制度的看法、理解和观点也都会有差异,对需要通过党内法规制度解决的党内问题矛盾的认识也不同,由少数人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制度要制约规范全体党员,无论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是“制度中人”还是“制度外人”,势必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漏洞与问题。因此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科学性都是相对的,更何况党内的矛盾与问题永远是发展变化的。犹如种子质量直接关乎种子能否生根、发芽、成长一样,制度自身质量是制度执行的基石,影响到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党内法规制度自身质量有问题,就会出现执行力先天不足,也难以落地生根。

就当前党内法规制度来看,其存在的不完善、不科学、不适应、不配套、不衔接、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操作性不强。如某些法规制度或其中某些条文只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一些“禁止” “反对” “不准”等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应该怎么办以及具体怎么做;有的制度只提出了一些口号性、号召性的道德说教,条文过于原则笼统,没有刚性约束和具体要求,缺少具体性、执行性和程序性的规定,缺乏细化与量化的标准,可谓“定性不定量、定罪不量刑”,使制度执行出现了“牛栏关猫”;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强调约束性,标准过高过严且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有的制度设置的惩处力度小、违纪成本低导致制度执行中出现了“宽松軟”,还有的制度执行的层次过多、幅度过宽、程序过于繁琐,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因边际效应而出现制度执行效果层层递减的现象。二是协调性不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根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程度、基本法规与实施细则以及单项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我们很早就出台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由于始终缺少公开环节以及严格的社会信用制度做配套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这一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实际效用大大降低。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制定的制度与中央党内法规制度不相符,过宽过严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不利于执行。三是制度连续性和严密性不够。党的建设某一具体方面的制度过多、变化过快,往往因时因事导致制度仓促出台,结果已有制度还没来得及执行或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而新的制度就制定颁布下来了,制度频繁“翻烙饼”造成基层不知所措;有的党内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管理条例、职业规范等存在重复交叉,导致在执行中难以体现“纪法分开” “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和“纪法协同”的要求,甚至出现干部违法被发现查处后党组织再去倒查其违纪行为。制度自身质量不高,就会制约执行的效果,就会出现“制度空转” “制度浪费” “制度失灵” “制度虚设”和“制度形式主义”现象。

(二)受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影响

制度靠人来执行,关键在领导。“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提出了“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6](P526)的著名论断,包括党的十九大提出领导干部要增强狠抓落实的本领等,无不说明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实看,在制度和约束面前趋利避害也是人的天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身居要位,手掌重权,往往既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他们既有制度决策中的权力,又具有制度执行过程中最先获取制度执行信息、最易发现制度漏洞的优势,产生趁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在党内民主还不充分、党内外监督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个人道德自律失守,就使得他们在党内制度建设中不但起不到以上率下作用,反而成为制度的破坏者。近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毋庸讳言,当前党内有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意识严重,习惯于把组织的权威看成是个人的权威,把法规制度当作手电筒,照人不照己,甚至完全凌驾于法纪之上,根本不愿意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有的权力观不正,把主政的地方和分管的领域部门看作不许他人置喙的私人领地,把下属和身边人看作自己的家臣门客,视制度规矩为无物;有的缺乏责任担当意识,懒政不作为,得过且过,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愿抓也不敢管;有的执行制度的初衷不是为党为民为公,而是出于维护部门、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选择性执行;有的刚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谨小慎微,官当久了就目中无人;有的在职务比较低时还遵纪守法,官当大了目无法纪;有的心思不在如何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而是挖空心思钻制度的空子;有的缺乏抓落实的本领,对法规制度只会上传下达做不到结合实际抓执行,制度只能“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晒在网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综上,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上的种种不足与欠缺无疑给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受传统政治文化的侵蚀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时期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一大政党,它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旗帜又根植于中华大地,深受中华传统文化滋养熏陶,它既有世界政党的普遍性,也有自身的独特性。广大党员的行为在受到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政治立场、组织原则、纪律规矩、党内传统等影响的同时,也必然受到我国的封建文化、风俗习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与处世哲学等传统文化的制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在赋予我们党独特的精华营养的同时,也会留下某些封建糟粕,不可避免地影响广大党员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也给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7](P585)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封建的、腐朽的因素也如同“先辈们的传统”一样,出现马克思所说的“死人”会“纠缠活人的头脑”。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属于“臣民型政治文化”,普通民众的主体地位几乎被忽略,强调的是等级观念和尊卑有别,儒家文化一贯主张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道,至于平等与契约的概念几乎是不存在,这些传统也深深嵌入中国人的文化基因,至今依然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如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就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执行起来容易“变形”;“多栽花少种刺”、明哲保身、好人主义的处世哲学让“得罪人”的制度执行起来容易“变软”;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圈子文化让凡是涉及单位部门或党员个人利益的制度执行起来容易“变味”;上尊下卑、官贵民贱、人身依附的封建落后思想使党员个人、下级组织监督领导、上级组织的制度执行起来容易“变空”;不推不动、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消极作风使检查力度小的制度执行起来容易“变淡”。上述因素的存在弱化了制度的整体功能,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不利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受基层党建质量不高的牵连

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本单元,也是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战斗堡垒。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自身作用发挥的好坏、自身建设质量的高低直接关乎其执行力的强弱。从党的组织体系来看,基层党组织建设还很不平衡,一些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不强,尤其是其政治功能弱化,还有极个别的出现软弱涣散的现象,使党内法规制度在贯彻执行中被大打折扣。

一些地方和基层的党组织建设质量不高,造成党内法规制度出现执行力层层递减、基层最弱的现状,制度虚置空转、剪切打折、消极敷衍以及过度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是制度在基层宣传力度不够、内容解释不精准。不少基层党组织对于新制度的具体规定、要求、尺度与标准拿捏不准,遇到具体问题还是茫然失措,要么赶紧向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咨询,得到明确答复后才敢处理,要么怕担责惹麻烦,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凡事一律禁止否定。二是基层在执行制度中慢作为不作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随意裁量和选择执行。例如,有的在制度刚出台时抓一抓,时间一长就松下来了,在上级强调、领导重视时抓一抓,过后就放到一边,不采取切实措施抓常抓长、落细落小;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容易的执行苦难的不执行,领导不重视的不执行或慢执行;还有的则是“表态多调门高而行动少落实差”。三是个别地方和基层存在乱作为,导致制度过度执行。具体表现在擅自超越制度原本的框架,对上级出台的制度“自创”一些附加内容和条款,损害了原有制度的价值与目标。有的遇事不分青红皂白就拿纪律规矩说事,“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就惩处”,在日常工作与任务安排中动辄惩处党员,忽视了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关怀激励党员。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了过“左”偏激,把“全面从严”理解为“越红越正确”“越左越保险”,甚至在实践中形成了相互比“严”、比“左”、比“红”,抓不住党内法规制度所规范约束的内容、重点、对象与边界,以至于出现了中学教师假日期间自费聚餐被惩处、农村小学教师晚上家里饮酒被查处和驻村扶贫干部晚上因洗澡没能及时接巡查组电话被通报批评等严重背离偏离实事求是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初衷的现象。

三、着力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新时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坚持多管齐下,做到强意识、定良制、抓关键、重监督、实保障,使党内法规制度能真正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一)树立制度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树立制度意识是遵纪守规的思想基础。只有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意识作为人脑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反映,对人的行为有着很强的支配和能动作用。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法规制度的思想、观点、态度及基本看法,直接关乎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依规治党、制度强党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更需要牢固的制度意识作为支撑。如果一个政党的成员没有制度意识,连自身的法规制度都不遵守不服从,就会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政党的领导力、组织力和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党的法规制度有权威,全党上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党就有力量。

制度意识来自于党员自身的坚强党性,也来自于对法规制度的不断学习和理解。从党性修养看,一个对党忠诚、信仰坚定的党员,必定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模范执行者;反之,一个党性觉悟低的党员也不可能自觉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广大党员要坚持不懈地锤炼党性,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和使命感。从当前党内法规制度的教育宣传来看,通常情况下党内法规制度是自中央颁布后,由各级党组织逐级通知传达,最后由支部组织党员学习,各个领域各个系统的基层党支部情况千差万别,学习效果自然参差不齐,制度的贯彻落实更难以保证,而且干部教育培训中的法规制度培训无论是培训内容的规范还是培训对象的覆盖都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等碎片化问题,党内法规制度的宣传推介机制也还不完善。因此,应该深化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的发布解释、学习宣传机制,有必要组织撰写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制度教材,还可以通过以案释纪的方式,将党内法规制度明确纳入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并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制度意识,同时建设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切实加强党内制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对制度的涵养作用,让崇尚制度、遵守制度、敬畏制度、捍卫制度、服从制度、执行制度成为每位党员的价值追求、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制度与纪律面前能“心有敬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说到底,提高党内的制度意识关键在于加强党内制度文化建设。

(二)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是有良制良规可依可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制度的好坏良莠取决于它是否适时、适地与适用。在好的制度下,可以使坏人无法干坏事,甚至可以干好事;不好的制度让好人无法干好事,甚至干坏事。好的制度首先应是把握规律、反映规律和遵循规律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只有遵循政党自身的规律、抓住党内矛盾问题的本质、符合党员教育管理的实际、契合治国理政的需要,才能得到认同和遵守,才能发挥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好的制度也应是系统而严密的制度,能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如果体系不健全、条文不严密、程序不严谨,势必会产生漏洞短板和杂乱无序,损害执行力。好的制度还应是适用简便的制度,只有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关猫的“牛栏”才能变成制度的铁笼。

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离开了党内的实际矛盾问题,党内立规都会无的放矢,离开了实践经验,党内立制就成为无源之水。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善于借鉴吸收党的优良传统和重要经验,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把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固定下来,更要善于发现党的建设、党的领导与党内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中央要求与群众呼声、基层实践结合起来,增强制度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性,从设计环节预防制度覆盖不到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坚持两种立制方式。制定制度要民主立制和科学立制,最大限度吸引广大党员和群众参与,最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能闭门造车、暗箱操作和主观主义,避免以言代法、部门立法和临时立法,防止出现碎片化、部门化、争权诿责和规范弱化现象,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和精准出招,提高制度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使制度赢得深厚的民意基礎、获得广泛的认可与理解,使执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阻力。三是处理好三种关系。处理好严谨性与实效性的关系,既要内容科学、程序严谨,又要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既要面向全党、服务大局,又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处理好适应性与适度性的关系,既要考虑党员的接受程度、党内的实际情况,又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从整体上抓好制度的衔接配套,全面增强制度的规范性、实操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四是把握制度的“四个维度”。要从理性、约束、标准、时空四个维度,综合考虑制度的现实需要、约束对象、量化程度、背景环境,能量化的尽量量化,减少号召性、模糊性的表达,规范制度执行的前置条件,优化执行程序,明确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避免职责不清晰导致执行制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现宽与严、质与量的辩证统一,切实提高制度设计制定的科学性,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三)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领导带头是制度执行的最好榜样和最强推力。要把制度贯彻执行下去,就要把执行者的素质能力提升上来。领导干部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他们的制度意识强弱、遵守制度状况,对广大党员和群众有着重要的导向、示范和标杆作用。“准则、条例都要以高级干部为重点,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做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8]在一个拥有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内,如果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实施者和执行者的领导干部都缺乏法治意识、制度意识,且要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怎能奢望广大普通党员能信仰和尊崇制度,又如何奢谈以依规治党引领依法治国。“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己之不正,焉能正人”。只有破除握有法规制度自由裁量权的领导干部的特权意识,才能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不会产生“破窗效应”。只有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才能实现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目标。领导干部也只有带头严格执行制度,把制度意识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规范用权,才能发挥“关键少数”的模范带头作用。

要提高领导干部狠抓制度落实的本领。一是增强执行制度的责任感。高度的责任感是提高执行力的前提,也是提高执行力的原动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主体责任,管好自己该管的人和事,实行逐层逐级传导压力和压实责任,着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二是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做到自重自省、自励自谨,带头学习制度、熟知制度、遵守制度,在党规党纪面前坚持“行动先于群众、标准高于群众、要求严于群众”,“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9],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做到“感情面前不徇私、利益面前不变通、干扰面前不破例、困难面前不退缩”,让党员领导干部释放在制度执行中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制度执行能力。领导干部应把法规制度作为思考问题、制定决策和部署工作的根本遵循和主要依据,提高依法行政、依制办事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摒弃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制度的督促检查

制度的贯彻执行离不开监督检查,需要外在的压力。监督考核是制度执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实现制度目标的重要方法。“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4](P90)。一些党内法规制度颁布实施后之所以出现“雷声大雨点小” “雨过地皮湿”、虎头蛇尾、时松时紧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不给力;一些制度之所以得不到贯彻执行,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对违反制度或不执行制度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必要的惩处。

要让党内法规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必须在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惩处两个相对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我们制定一项党内法规制度,不仅要提出应该怎么办,还应明确规定违反了怎么处理。这就要求在制度的文本设计中,设置贯彻执行的保障性条款,明确制度执行和监督主体的责任,在基本制度出台后要制定检查、监督和奖惩的具体细则,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做到环环相扣、步步为营,防止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在执行督察方面,应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督察队伍,推动党章遵守和执行情况专项督察的常态化,并对党内重要法规如党的纪律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廉洁自律准则以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开展定期专项督察活动,实行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责任制,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强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严肃惩处。“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把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遵守和执行情况作为检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以及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刻意规避甚至恶意践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奖惩分明,让“热炉法则”取代“破窗效应”,让党的制度“长牙”、党的纪律“带电”。近年来中央和各省市在定期巡视巡查中对发现的典型违纪违规行为都给予了公开的通报曝光,实践证明这对广大党员干部发挥了很大的教育震慑作用,彰显了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与惩处,不但有利于确保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地见效,而且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党内的制度意识和法治精神,更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强大动力。

(五)强化制度的实施保障

要确保已经生效的法规制度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就必须注重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体系建设。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体系建设也是一个包括发布解释、学习教育、宣传解释、执行督查、备案审查、效果评估、实施清理等多个环节在内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机制保障、机构保障、人才保障和资源保障。

提高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转的效能应着力抓好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在发布上,应按照“谁制定谁发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发布平台,尽量避免以往“自发布之日实施”带来的歧义和困扰,应直接写明制度执行生效的具体日期,适当做好部分党内法规制度降密、解密工作。在学习教育上,应从建立宣讲解读制度、健全互联网党内法规宣传工作制度,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教育常态化,推动现行党内法规及时编辑出版,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制度测试制度,把重要党内法规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等方面着力。在制度的解释上,应把《制定条例》中“适用与解释”条款进行研究、调整和細化,重点抓好党章的解释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解释主体职责常态化,把宣讲制度与解释制度结合起来。在制度的备案审查上,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清理机制,确保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以及不合理、过时的制度能清理得掉。在制度的人才保障上,要加强党内法规人才的培养,依托科研院所和党政机关等力量建设一支对党忠诚、专业化水平高和综合素质强的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加强党内法规研究的相关智库建设,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人才保障。在制度的信息化建设上,要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数据库,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保障与支持,让实施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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