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若干问题研究

2019-09-10 03:47方印杭思琪
教育文化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

方印 杭思琪

摘 要:在加快生態文明法治建设的今天,环境法治教育改革已逐渐步入正轨。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是生态文明法治背景下环境法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环境法学界对此课题仅为提及但未集中探讨。有必要基于环境法学与教育学背景,从战略高度认识编写该教材的重大意义。编写该教材要明确参与人员、主要目标与现实路径。教材参编人员除有从事环境刑法、环境民法、环境行政法教学研究的资深教授外,还应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环境资源法律团队的优秀律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办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检察官、中国环保公益组织代表等。教材编写以培养环境法研究生的司法理论水平与实务操作技能为目标,教材主要适用于环境法研究生教学,也可用于环境司法专业法官的理论与实务培训及环保案件律师业务培训。教材编写可走先开发地方试用教材等条件成熟时再编写全国教材的路径,同时兼顾实用性与研讨性、前沿性与现实性、稳定性与权威性,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基本框架,进而有机充实相关理论、制度与实例。

关键词: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研究生教育;司法理论;司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19)04-0105-07

DOI:10.15958/j.cnki.jywhlt.2019.04.019

Abstract:Today,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right track. The compilation of general textbook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graduate edu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rule of law. However, at present, environmental law circles only mention this subject but have not done anything in focused  research.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edu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compiling the textbook from a strategic perspective. The compilation of the textbook should clarify the participants, the main objectives and the realistic path. In addition to senior professors engaged in the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environmental civil law and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the editors of textbooks should include judges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ribunal, excellent lawyers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legal team, leader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prosecutors sponsoring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ases,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s, etc. The aim of compiling textbooks is to cultivate the judicial theory level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skills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environmental law. Although textbooks are mainly suitable for graduate students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y can also be used for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raining of judges i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of lawyers in environmental cases. The compilation of textbooks can take the path of developing local trial textbooks before compiling national textbooks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ilation should give consideration to practicality and discussion, frontier and reality, stability and authority,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basic framework can be formed, into which relative theories, systems and cases can be put.

Key words:general textbooks for environmental justice;postgraduate education;judicial theory; judicial practice

客观地说,无论是环境法学课程模块体系建设,还是环境法学课程体系改革,都与我国环境法学教育水平及环境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全面提速,着力构建专门化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和环境审判团队。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法学内涵的增进之途,确立司法在环境法学实施中的主导性地位,是摆脱环境法实践行政管理化和政策化影响的必由之路[1]。从环境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出发,提升环境法学科地位,改善环境法传统教学研究,依赖于环境司法教材的推陈出新。课程教材是教学的知识载体,教学、课程的变革、创新与建设,最终须做到固化于制、外化于形,将其体现并凝聚于课程教材之中。因之,环境法教材的优化亦能够很好地服务于环境法教学体系的鼎新,环境司法教材的推出能够促进环境司法教学的革新。江必新教授强调,要明确环境司法研究的目标任务,使之有效作为,必须尽快推出一批精品环境司法教材。吕忠梅教授也提出,要加大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人才的融合力度,将环境资源司法实践需求纳入高校理论研究计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建设好环境资源司法的思想库和人才库。

如今,虽环境法教材的种类和数量与日俱增,但适应于现代环境法研究生教育的环境司法通用教材严重缺失。那么,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是否符合现实需要,如果可行,如何实现教材编写的目标路径,把握编写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能够以上述为基础对教材的内容進行考量。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期对编写中国环境司法教材的理性认知有所裨益。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环境伦理定位与环境法教学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其对法的指引导向应当在教学伊始予以明确[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由环境法总论、环境立法学、环境执法学、环境司法学、环境法政治学、环境法社会学、环境法教育学、环境政策学等学科完成的。相应地,这些学科教材的建设就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1.“立体化”教材革新所需

教材要实现精品就要以“立体化”教材为核心,在现阶段的表现形式应该实现转型升级,即由过去的一本书、一个教学大纲提升为一个系统性教学资源包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问题应对措施[3]。目前,中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已经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及《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等官方报告,出版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等专题著作,此一系列研究成果以不同视角审视着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旨在发现环境司法规律、抽象环境审判理论,一方面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为环境司法的理论研究累积学术资源,同时,也为环境法学家和环境法律家的成长之路提供重要指引。

但遗憾的是,前述专题著作缺乏通用性和体系化,不宜直接作为通用教材使用。针对环境司法课程教学的配套教材,必须符合通用教材的基本标准:第一,必须具备适教性,须严格按照教育发展目标、课程计划,确保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地授予学生知识与技能,并具有启发性;第二,必须具备指导性,只有在充分反映本学科领域发展的趋势和前沿问题的前提下,才能使学生在环境司法领域尽可能多地得到具有指导性价值的观念、技巧与方法;第三,必须具备通俗性,通用教材要做到用最权威的理论、最简易的推理、最典型的案例、最精练的语言,来概括并阐述科学问题。因此,现有的专题研究成果不足以同时满足上述基础要求,无法体现环境司法教材的价值最大化,不宜作为与环境司法教程体系配套使用的通用性教材。因此,在未出版通用教材阶段,专题著作可用于环境司法专题培训;当通用教材编写出版使用后,应形成以其为主,以专题为辅的“立体化”教材 建议:可将环境司法通用教材作为主要教材,其他环境司法专题成果作为其拓展和补充,比如关于专题研究著作中的《环境司法判解研究》《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环境资源审判指导》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环境诉讼典型案例汇编中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 民事与行政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刑事卷》《环境保护案件实例解析与办案实用法规大全》等;关于权威专题研讨会论文、报告汇编中的《中国环境法治》《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等;还可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环境保护专业性、技术性难题解析等专著纳入其中。当然,辅助性教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几类,可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性使用,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法治的不断推进也有待进一步更新和补充。。如此主辅教材相结合的思路,更有助于构成“立体化”教材以实现精品教学模式。

2.环境法教义学所需

有学者指出,法教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立法、修法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4]。法教义学的主要视角是司法视角,其好处在于当争议事实出现多个可供选择的适用规则时,法教义学可以为裁判者提供科学的、可供检验的法律规则选择机制。法教义学观念的实践与研究已经深入中国法学教育。环境法教义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环境司法视角的教学内容。环境司法视角的教学依赖于对应教材。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符合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转型的趋势,亦是完善环境法教学体系的必然选择。其作为一类应用型教材,利于促进法教义学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之间的相互交流,不仅可为环境司法裁判者提供可交流的法律论证机制和科学检验机制,还有助力于推进环境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

3.环境法理论服务司法实践所需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计审结近20万件环境资源案件[5]。人民法院急需一支高素质的环境司法人才队伍,为环境保护和化解环境纠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至今,我国已成立了上百个环保法庭,不断探索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联动机制,并将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及环境刑事诉讼合并审理,环境司法的实践探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同时也出现了多种制度在实践中发生功能异化等问题。基于环境法的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之异同,环境司法教学可将以上问题的研究引入理论层面,由理论深层讨论后,再致力于突破实然困境。也就是说,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可以环境司法的理论化和实务化两种模式为基础背景,将概念厘定和基础理论分析作为前提,再对环境司法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总之,该教材既有利于环境司法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和常态化,也是推进环境法治教育必不可少的工具,具备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编好环境司法通用教材是培养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官专业素养的关键。就目前来看,以环境法研究生为主要适用对象的通用性环境司法教材严重缺失,直接导致环境法教学与培训质量受限。所以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环境法学界具体落实编写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任务刻不容缓。

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统一,是环境法治教育建设的优势,也是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作为。当然,编好一本通用性教材需要足够的合格人力加以保障,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参编人员的结构素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质量。鉴于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难度系数较大,几乎没有经验可言,因此明确首次编写的基本目标以及今后的完善路经,对于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系统性建设与编写推进思路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

1.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的参与人员

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优化推出对于环境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高下决定着环境司法通用教材质量的优劣。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理论研究得到了迅速发展,环境法研究的发展不断培育出一批又一批环境法研究者,同时高校也纷纷设立环境法学相关课程,环境法学科教育已正式进入轨道。而其中大部分优秀学者将会成为环境法教材的编写者,促进环境法教材的推陈出新。而且,為克服当下环境法学教育与环境司法实践脱节问题,环境法学人才培养需要处理好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参编人员除了在高校研究环境刑法、环境民法、环境行政法的资深教授、学者外,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环境资源法律团队的优秀律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办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检察官、中国环保公益组织代表等更应该列入其中,学者主导环境司法基础理论的阐述,实务者统领环境司法执行与实务操作问题的分析,促进其编写观点的碰撞与融合。

2.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的目标路经

首先, 环境司法本就是一个包含环境民事司法、环境刑事司法和环境行政司法的综合概念,是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裁判环境纠纷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环境法治、环境法律权威和环境公平正义的基础和终局保障,必然需要一批高质量、专业化的环境司法工作队伍,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推出必将成为其提升理论与司法实践融合度的有力工具[6]。因此,该教材编写应明确以环境法教育为出发点,将培养和引导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为中心目标,将其适用范围定位于环境法研究生培养,并可拓展到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以及环境法司法实务工作者研修课——法官培训、检察官培训、律师培训等方面。具体而言,该类通用教材的编写应符合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指引其思考:环境司法的续造功能对于环境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意义;如何理解与运用环境诉讼机制,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范围和力度的定位;如何去构建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衔接的环境司法制度等。

其次,先推动实现先开发地方教材,再推行通用教材的发展路径。我国基本贯彻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现环境司法课程尚属于开发试点阶段,环境司法教材可优先选择编写地方教材,经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由立项申请,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等阶段,最后正式成为地方教材。作为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载体,环境司法的地方性教材的研发应遵循需求调研、科学谋划、保证质量、地方特色体现的目标,随着各地方通用教材的完善和环境司法研究的推动,最终推行全国通用的环境司法教材,致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教材体系。

法教义学十分重视和追求内部构建与体系化,并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科学、有效的体系,均能够保证其内部的一致性逻辑,尊重其内部架构与逻辑方得以稳固,当出现新问题,也可得到推理式的有说服力的结论。将其运用于环境法学教育体系亦是如此,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属于主要骨骼架构之一,是搭建教材体系的基础工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在总体上应当遵循“以学生为本”与“以社会为需”的教学价值向度,在编写过程中应把握以下三点基本原则:

1.研讨性与实用性并重原则

教材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要引导学生认识环境法,将环境法规范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加以把握,即在其与相应的交叉法规范及其价值追求的脉络关联中加以把握,而不是动辄诉诸于事实性的现实力量[7]。我国环境法趋于宏观的立法理念及各种试点制度的产生,使得环境法教育进入轨道的同时也陷入困境。所以,运用于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中,应该坚持的是:回归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启发学生向更广的方向思考,尝试理解与环境司法专门化所具备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审判观,探讨法条后所蕴藏的理论深度,然后为实践提供理论的积淀,以回应实践的需要。

环境司法通用教材将选择判例研究作为主要内容之一。通过选择针对性强又典型的案例,从而主要引入对冗杂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和环境法重难点理论问题的探讨,可以实现研究者对环境司法活动的有效观测。具有研讨性与实用性亦是对案例研究的基本要求。首先,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正在不断更新,在原有基础上,还充分吸收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诸多学科的重要理论和机制,例如“博弈论”“政府论”在环境法运用中都凸显了很强的理论价值,而且对通用教材的编写还应该要求其理论深度和广度符合研究生的水平,具有研讨价值;其次,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尤其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环境法的适用、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均需要对环境技术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所以,在编写环境司法通用教材时,尤其要注重其实用性,要着力于将现有的相应法律机制和技术规范在案例分析中充分地体现出来,引导学生对此类具有科技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使得其更加重视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也就是说,教材中出现的理论研讨是应该能解决实务问题的理论研讨,这是在适应中国教育体制之下应该做出的独特思考。

2.前沿性与现实性衔接原则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呈现高度综合又分化的发展趋势,为培养现代人才,使之始终处于科技前沿,必然要求作为知识传播载体的教材及时反映学科技术的变化,保持时代性和先进性。环境司法是环境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环境司法通用教材要想达到指导环境法律实践或者为科研工作提供支持的作用,须选择社会转型期下最典型、最突出、最紧迫的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问题和环境纠纷,使学生能够了解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需求和困境。随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入国际大循环趋势,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方面确立了多项国际合作政策,教材内容可将国外环境法治建设中的经典判例、先进经验纳入其中,凸显国内立法与国际环境公约接轨的现实情况。不仅如此,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内关于环境的法律政策和理论研究的不断变化趋势,教材内容还应该参考国外环境司法先进理论和制度,坚持环境司法编写的前沿性与现实性衔接的原则。目前,中国的公民环境权还没有被正式纳入宪法,教材内容主线应着眼于中国国情和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为适应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环境法学教育体系而迈进。只有基于现实需求和发展需求,有远见的突破限制、构建环境司法理论体系,把握好现实性与前沿性内在统一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培养环境法人才,推动司法发展。

3.稳定性与权威性兼备原则

环境立法日新月异,内容更新速度快,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因素。作为一本通用性教材,不得不考虑其内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编写者在内容上注重知识的提炼和理论的升华,结合我国环境立法现状,体现中国经验和中国理论特色,同时也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法律制度,归纳与抽象出一般性规定和裁判方法。先编试行本,随着环境司法的成熟,再逐步完善内容。另外,环境司法通用教材主要针对环境法研究生,目的在于为其即将从事环境法律实践或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必然要求其内容的权威性。前文已有阐述,基于法律的权威性,编写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人员必须有严格的资质要求。而作为主体内容之一的环境司法实务操作,更应优先考虑从全国指导案例中进行优选,突出其典型性和权威性。环境法教材是环境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环,环境法学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环,三者环环相扣,紧密联系,通用教材的编写坚持稳定性与权威性兼备原则,亦是使命所系,促进法学教育体系构建及稳固发展。

环境司法一涉及法律关系的多维性,二涉及利益主体的广泛性,三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这些特性要求学者必须突破传统思维,构建环境司法的专门理论和制度体系,现已形成的权威专题研究成果可为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内容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根据现有的环境法教材和专题研究著作,我们建议可采纳“二分法”编写思路,即环境司法之基础理论与环境司法案件之实务操作:其一,厘定环境司法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环境司法审判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其二,是对环境司法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深入的探析,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司法审判体制与程序规则内容;其三,基于经典疑难案例为研究背景的按照司法活动的基本形态分为环境民事、环境刑事、环境行政案例实务操作的解读等内容。

遵循上述编写思路为轴线,建议将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编写的主要内容初步拟定为三大板块:一是关于环境司法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涵盖环境司法的概念、功能、理念及目标等多方面;二是关于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比如环境保护审判机构的设立现状和发展趋势、环境司法机关对环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范围、环境司法案件多元化处理方式及其适用范围等;三是关于环境诉讼案件的实务操作内容,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比如按传统思维标准,将民事(行政)私益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实务操作分类介绍,将环境污染类刑事诉讼案件与生态破坏类刑事诉讼案件的实务操作对比说明;也可按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准,更注重把握環境诉讼的特殊性,从环境诉讼的专门化角度,将其分为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矿业权纠纷案件。将环境案件类型化以解析实务操作规则[8]。有关环境司法基础理论部分不必在此过多解释,我们将重点围绕环境司法审判体系的构建与环境诉讼案件实务操作两方面的内容提出建议。

1.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体系内容的编写建议

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一种新的趋势,突出表现之一为环境案件被集中于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审理。教材该板块可参考按立案、审理、执行过程分别设置章节框架,比如:先选择环保法庭其中环保法庭可以分为环保审判庭、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和环保合议庭三类。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现状及其管辖范围为内容之一,展示环境司法机关在设置类型上的具体情形和其管辖权的范围与边界。再归纳不同环境诉讼案件的特征及司法认定规则,教材中还可辅以图表分析法的形式,将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受理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另外,考虑到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较为困难且复杂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也尚未存在准确的判断标准或者定论,尤其环境保护案件更涉及高度的专业科技性这一特征,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也纳入其中;还可以在教材中加入环境司法案件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包含调解、调停、谈判、仲裁、中立评估、诉讼等多元化方式。最后是关于环境司法案件执行的保障和验收的内容,从而总结出环境司法审判机制的专门化经验。

2.针对环境诉讼实务操作的编写建议

培养精英型法律应用人才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掌握和熟悉环境诉讼案件中的实务操作并灵活处理冲突规则。对环境司法案例进行选择分析便是最直观和最透彻地了解实务操作模式的方法,案例研究是形成法律思维的主要途径,将环境司法案例(判例)编入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诉讼实务操作章节有助于阅读者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实务操作流程,以及法律规则的边缘地带在实践中的适用争议,帮助其意识到环境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发挥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机制的作用,还需要发挥人的能动性作用[9]。所以我们建议本教材在此部分的编写可围绕不同类型的案例解析实务操作的程序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对编者而言,案例的选取具有较大的难度和随意性,编选本教材使用的案例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关系:

一是案例编选与评述内容的关系。针对我国环境司法的典型案例,可按照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环境刑事诉讼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再对其进一步分类,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环境污染类刑事诉讼案件和生态破坏类刑事诉讼案件;环境行政私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对于案例评述而言,要避免案情的平铺直叙和法条的简单列举,具体而言,先是案情概要和法院的审理程序及意见,再结合有关法条和国家政策列举焦点问题,最后由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撰写评析,内容可以包括评价法院的裁判结果,编写该部分时可保留不同学者对焦点问题的不同意见,促进发散思维。同时,训练学习者的提炼和归纳环境司法判例的法律解释原理和裁判方法[11]。

二是国内与国外环境法案例的关系。针对国外案例,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例如美国。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书中既包含了法院意见,也包含不同法官的正反意见,较于中国的判决书中只有“法院意见”而言,这种载明各种意见及其交锋的判决书显然更接近案例分析的本质,更具体化地展现出观点的交锋。美国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的资料不仅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学文献,而且还包括小说、戏剧等素材[12]。这都是在国内判决书中看不到的。选取国外的环境司法判例的优势还在于,通过对比其审理方式和法律适用等实务操作的异同,可以进行国内外环境司法比较,给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们以启示——推动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的环境法治。

三是厘清交叉专业之间的主次关系。目前环境法学交叉研究呈现矫枉过正趋势。环境法律调整手段多样兼具专业交叉性,不仅需要与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学科交叉,而且还需要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等学科的支持。现环境法中大量技术因素的强势扩张,使其在调整对象等最基本理论问题的定位上模糊了技术与法律的边界,导致适用规范的混乱。本教材的实务评析部分应注意回归法学到研究主阵地,理性运用交叉研究,避免出现大量的非法学学科的分析方法。

环境法治,是一国环境法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它既包括一国静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又包括环境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运行和实现状态。而环境法教学内容包含环境法理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等多个方面,环境法教学的改革有利于加速推进生态文明法治背景下我国环境法治教育工作。要环境法实践脱离技术化、行政化和政策化的压制,必须确立环境司法的主导性地位;要大力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加强环境司法研究与队伍建设;要培养环境司法人才,必须尽快推出通用性环境司法教材以革新环境司法教育。生态文明进化于工业文明之上,其所附之文化自觉性为我国环境法学教育提出更高要求。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推陈出新,被寄予了一种成为环境法学教育的改革杠杆的期望,承载了深化中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担,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体系改革中的重要拐点。“中国将继续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作用。”我们相信在环境司法理论研究日渐繁荣的过程中,作为教学依据与理论研究成果积淀的环境司法通用教材肯定进一步昌盛,能够对教材品质的提高有所贡献,以期追求和实现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价值自觉和中国法学体系的价值自觉。我国的环境司法才刚刚起步,环境司法教材编写更是无以为鉴,关于编写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了解和熟悉国情,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需要探索和创新方法。由此,本文对环境司法通用教材的编写可以提供一个视角、一种方法、一些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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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阳雨木.高教教材改革与建设专辑——千校万人立体化打造精品战略 植根教育高教社实现跨越发展[EB/OL].(2015-06-11)[2018-09-10].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36/200409/3211.html.

[4] 李强. 中国法教义学的“价值自觉”[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11-16(5).

[5] 丁瑶瑶.最高法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和环境司法发展报告[J].环境经济,2017(14):32-33.

[6] 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J].法学,2011(4):82-93.

[7] 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J].当代法学,2008(6):114-151.

[8] 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J].中国应用法学,2017(6):87-112.

[9] 方印.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4):79-95.

[10]吕忠梅,焦艳鹏.中国环境司法的基本形态、当前样态与未来发展——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解读[J].环境保护,2017 (18):7-12.

[11]余俊,宿健慧.环境司法判解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0-18.

[12]汪劲.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6.

( 责任编辑:赵广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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