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社会服务中道德失范与规制探析

2019-10-31 04:05麦均洪王伊梦
高教探索 2019年9期
关键词:社会服务高等学校道德

麦均洪 王伊梦

摘要: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道德失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教育公益性的追求日渐式微、服务过程中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有所动摇、面对义与利的先后顺序难以抉择。对社会服务职能的错位理解、高校管理体制浓郁的行政化色彩以及伦理教育的缺失是导致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規制社会服务中的道德失范现象需要厘清社会服务范畴,坚持社会服务的道德原则;挖掘传统伦理思想资源,养成社会服务伦理意识;还需要夯实教师职业道德,提升把握道德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高等学校;社会服务;道德

高等教育的研究者们对大学职能的演进和发展过程普遍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大学的首要即核心职能是人才培养,它可以溯源到中世纪大学诞生伊始,从洪堡确立的教学与科研原则之后,科学研究职能便成为高校的第二项职能;如果说欧洲是高等教育前两项职能的发源地,那么美国在借鉴德国等欧洲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模式后,创造了大学社会服务这一新职能,这项职能使得大学通过服务社会实现自身价值,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舞台的中央。大学也随之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社会服务的职能,但高校社会服务中也存在一些道德失范现象。所谓道德失范指在社会生活中,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伦理原则体系缺失,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失控、失序和混乱。在我国高校的社会服务中也存在着伦理原则体系缺失,不能正常发挥高校对社会的调节与引导作用,从而导致高校社会服务失序的现象。

一、高校社会服务道德失范的主要表现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子系统的重要成员同其他诸如政府、企业、第三方组织等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高等学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面向社会所需而开展的技术咨询、产品研发、管理咨询等活动,通常将其称之为高校社会服务。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爱弥儿·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会存在”[1]。高校在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同样也需要服务伦理的约束,否则将会失去秩序,迷失自我价值。社会服务伦理是高等院校在开展狭义的社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服务制度和服务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2],作为评判服务活动是否良善的根本标准。即在高校运用资源直接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展开的科研服务、产学研联合体、高级资源服务、短期咨询等形式中所投射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成为我们认识当前高校社会服务伦理的主要途径。

(一)对公益性本质属性的追求日渐式微导致社会责任缺失

在探讨高等教育公益性问题时,人们一般都认为高等教育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益性的指向在面对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优先的环境下,逐渐被功利主义思想冲击。高校在经济学领域被定义为“准公共资源”理应面向社会全体进行服务。现实中资源分配不均,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资源的使用权则倾斜于能够有消费这种资源能力的一方,无形中加剧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投机性。这种思想引导下的大学教育体现在教育的产业化。教育产业化思想促使公益性的教育披上了功利性质的外衣,享受教育者变成了投资教育的主体,以消费教育的心态来接受高等教育,使得高等教育盲目变成了迎合市场风向标的工具,探寻教育本质之路却日渐行远。

依据目前我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执行的现状,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失范现象屡见不鲜。总体而言,基于私利甚至只为谋利的服务活动多,公益性质的服务少;开展面向个体服务的活动多,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少。在服务目的方面,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或是为了个人的名誉、权力,唯权钱是从,置他人或社会利益而不顾;从服务过程来看,高校希望通过社会服务来增加教育资源的可得性却往往不顾自身能力,大包大揽下所有项目,使得高校教师因项目科研压力而无心教学,舍本逐末;从服务结果来看,往往求利于既定的集团利益,或者个人私利,直接后果是服务活动的短命和低效,结果是道德的丧失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3]。通过教育来获取利益,抛弃教育的公益性去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在高校建设的上升时期无疑利于高校的建设和发展,但被利益蒙蔽双眼作为核心追求的导向下,高校就会以牺牲社会某一领域或某一群体利益为代价,损害到弱势群体或者某些隐性的领域。比如,某种文化一旦受到损坏,将是不可逆转的,是无法通过利益换算来完成计算的[4]。高校的管理和运行离不开生产要素的供应,公益性的特点并非指高校不能盈利,而是有别于产业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发展,且利润与盈余仅能用于有限合理分配,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依合同获取份额。

(二)对人本主义精神落实出现偏离导致诚信缺失

教育是一种塑造人精神和灵魂的活动,大数据时代教师的角色除了需要坚持传道授业的本职,更需要在同社会联系的过程中保持独立的人格和知识分子的风骨。这不仅是其在社会服务中免受外在强势力量控制的信念支撑和底线,而且也是确保服务活动正当性的自我约束依据。但是,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时,往往陷入道德滑坡、偏离人本主义精神的境况。一方面,为了迎合某些团体利益而发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言论,误导大众和社会的认知、进行科研活动的主要动力变成了是否有利可图作为判定标准。用于支撑国家和社会解决急需问题的基础研究乏人问津,回报可观的短、平、快应用性课题应者云集。这种盲目追求规模和数量,忽视服务质量和效益、目光短视的服务活动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另一方面,有些研究型大学的教授不进行科学研究、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反而忙于将科研成果或是专利申请以开办企业公司为目的。他们以“锻炼”学生的名义让学生在实验室过度工作;亦或私自挪用学校资源为校外企业服务,以名目繁多的社会职务和社会关系为荣,在工作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都不考虑周全的情况下仍安排自己的学生去出成果,损害了较导师而言处于相对弱势的学生群体利益,严重者甚至是侵害了学生的权利。

(三)对义利取舍摇摆不定导致职业道德缺失

义利之辨论题构成了伦理学最核心、最基本的问题。对义利问题的争辩始终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命题,《荀子·荣辱篇》中一句“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似乎在几千年前就摆明了自己对义利先后的定夺;墨子的“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谓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5],他义利并举的主张是对追求义和利需求合理性的肯定。义利问题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意义尤为重大,但在现代能引起学者重视却仅限于伦理学学科范围内。今天的种种危机,归根结底是由于“熙熙攘攘,皆为利往”。义利问题的关键在“义”,现代人将“义”意为道德准则,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对“义”的追求则要遵循道德约束、坚守批判品格、追求正当合理的结果。

当前中国高校在进行社会服务时,选择义利的顺序却像随风飘荡的芦苇一样摇摆不定。一方面,先利后义,甚至“舍义逐利”,主要表现为:其一,服务初衷往往不是出于真诚之意,而是看到了促成服务之后能够带来的名利回报[6];其二,服务过程存在大量的文凭、权、钱之间的交易,教授、政界人员、商业人士大家都是“师生”“同学”;其三,从服务结果来看,宏观上是皆大欢喜实则服务活动低效短命,处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被损害,教育制度也随之受到危及,到头来损失的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前途[7];其四,从服务对象看,大学社会服务应该本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服务对象应该体现出公平和平等,现实却是那些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对象有更多的机会享受高校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高校的批判职能和社会责任是由大学的知识分子来承担,知识分子群体以不同的方式为大学、社会服务,在不同程度和层面上体现出了作为一名大学教师的良知。大学本应该作为社会思潮的引领者和坚守道德底线的阵地。但是,面对“重科研、轻教学”思想指挥棒依然不得不做出重视排名等各种面子工程、倾向物质技术服务代替思想理念服务的选择,这种相互矛盾的认知,使得高校在义利先后选择面前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二、高校社会服务道德失范的成因分析

(一)错位理解了高校社会服务职能

我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产生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政府所代表的行政力量推动着大学承担起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责任。对社会服务职能的理解大部分停留在对西方经验借鉴的理论中,看到了社会服务职能为高校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从而高校在自发或者被迫面向社会服务的潮流中纷纷展开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与联系。没有思考清楚自身的傳统与优势定位所在,追求“大而全、服务领域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光环,社会成员普遍缺乏与经济转型过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和相应的职业道德修养。殊不知,高校的职能从单一走向多样化的过程最核心的应该是围绕人才培养即教学职能而开展的科研,再者是应用服务于社会,达到实现大学的社会价值。我们之所以呼唤大学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应有的学术价值和思想启迪作用,是因为当今的高校似乎对社会服务职能的发挥更情有独钟,置自身能力、培养人才、静下心来钻研学术于不顾,一味的突出与社会企业、政府的互动欲想增加社会曝光度,浮躁功利之风浸染学术净土,本末倒置。总而言之,高校对社会服务职能理解不够透彻,现代公共服务伦理文化的缺失使社会服务过程产生了伦理失范现象。

(二)高校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浓郁

高等教育资源在市场上仍是有限的,高校的发展离不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双向互易的过程中,高校的管理与政府管理雷同,讲究业绩量化绩效,导致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的选聘机制、评价晋升机制、招生考试机制等异化,迫使高校追求成果量化看重产出,为长期稳定与掌握财权的部门的良好关系,强调学术自治和自由的大学也不乏以此趋炎附势权力部门,为其所用。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政府GDP”导向下在高校中亦开始追逐横向课题数目、科研成果转化带来的利润、一味追求学生就业率。高校的社会责任变成了“业绩包袱”,从领导到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在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本该坚持“独立之思想、自由之人格”的教师是矛盾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无法做到平衡,稍有一方面倾斜就会对作为社会思想阵地的大学产生影响。市场和政府的配合不仅仅在经济领域,学术市场话语权的弱小也从侧面反映出代表行政权力的主体干预到本该主张学术自治的领域,使得高校社会服务趋向被动。

(三)伦理教育缺失使得道德约束力不强

面对社会服务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很多教师、学生是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背了伦理价值规范的。回顾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的展历程,伦理教育似乎在建国之后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意识到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大学是社会的良心,我们不仅要求培养的学生有解决研究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先要学会做人,即“先成人、后成才”。我们不仅要重视学生的教育,教师的伦理教育更不应该被忽视,所谓“为人师表、师者为范”。当前的教师群体绝大部分是跟随高等教育事业一同成长起来的,受建国时期国内发展局势的需要,我们重视实用主义,看重成果产出。在当时的情境下,举国上下“集中力量办大事”涌现出世界瞩目的科学成就,我国国际实力增强。改革开放之后,坚持“科学教育至上”,教育普及化程度提高,国民文化素质较建国初期有了很大改观,教育结构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克难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大学精神,追溯大学本质,经历了历史考验之后,人文主义之光慢慢凸显出它的意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在当前的学校教育理念中存在着严重的重专业教育,轻伦理教育的现象。许多高校在课程设置上,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多部分的内容,伦理教育课程要么作为选修课程,要么作为考察标准,不会像专业课那样严格的公共基础课,要么压缩课程数目以思想教育代替伦理教育,干脆取消设置伦理教育课程的院校也比比皆是,各个高校的伦理教育状况参差不齐。在为数不多开展伦理教育的高校,伦理课程受自然科学的挑战,教育方式也开始模仿自然科学注重实证,偏智力教育忽视了情感、态度、情绪、意志等感性因素的存在。伦理道德教育不但要有学理的讲授,更要关注个体的体验,现在的伦理教育仅停留在讲授知识的层面,深层的人文价值和意蕴尚待被挖掘。[8]

由于教师群体伦理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伦理研究范围囿于伦理学科的研究者,受众面单一使得伦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难跳跃出学科的围墙,也导致学生的伦理教育缺乏深度。目前,部分高校认识到了伦理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包括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科研伦理、工程伦理等方方面面专题性的伦理教育正处于萌生的初创阶段,在高校社会服务上的伦理教育尚未建立起来,还缺乏学界的关注和体制的保护。面对当前风险和机遇并存的社会,高校社会服务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处理的社会关系也日渐庞大,伦理研究已经不但是学界所要严肃重视的问题更是涉及整个社会全体利益的主要矛盾。广受追捧的人工智能和高科技的发展,内含的伦理问题更值得关注和深思,人类究竟要以一个怎样的价值观认可自身的进化,高科技的研发一定是有利于社会的演进吗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高校引领加以批判和反思。

三、高校社会服务道德失范规制措施

(一)厘清社会服务范畴,坚守社会服务道德底线

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大学自身内在学术功能的发声,知识由文字转化成为社会可用工具的价值创造环节。社会服务职能的强化是知识应用的必然结果,即优秀的社会服务能力源自卓越的学术生产力。[9]这里的学术生产力是广义而言的知识生产活动,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基于学术生产力的开发和释放水平基础上的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可以充分激发高校潜能、利用现有资源和优势增强与社会交流互动的能力,发扬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社会也对高校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大学价值的实现不能只停留在满足当今社会需求,更在于促进社会发展与引领社会进步。大学必须时刻保持着与时俱进,不断跟进社会需要调试它的组织结构、角色、人才培养目标等。正如弗莱克斯纳所言,大学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但不能迎合社会的欲望。[10]大学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必须以大学作为一个教育、学术和文化机构的根本属性为客观标准,保持与资本市场和科技市场的距离,非盲目迎合社会的欲望。研究型大学不应该承担其他组织或机构同样能够出色完成的任务、新增的每一个项目都应该使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得到加强、新项目如果一开始就无法激发现有教师们的热情,无法博得他们的积极支持,那么通常就不应该得到批准。[11]博克对大学责任的深思使高校有为却不胡作非为,赋予社会服务独立判断的自由,坚持以下社会服务伦理原则,在为与不为之间理性取舍。

1.主体平等原则

社会服务活动也是一个协调多方利益的活動。“和而不同”思想可以完美的概括多方利益调和后的结果。它体现出一种以包容性为基础的差异性,对个体固本精神的肯定,也接纳其中的多样性文化,不因外在因素而动摇自身的观点和立场,尚和不附和,保持思想的自由和人格的独立,做到平等和谐的交流与合作而非被动式的命令下达。其一,高校内部建立自治机制,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给予学生群体、教师群体表达诉求与维护权益的平台,对侵犯权益者需要有相应的惩罚,坚持人人平等的自由;其二,建立高校与外部互动的保护制度,明晰高校社会服务的边界,对于越界或外部力量干涉高校管理的行为有自主判断、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保护;其三,社会需要尊重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超越性存在,不囿于某一个体或组织的当下利益,明晰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价值是以社会终极发展目标为指导思想,是一种对人类本身充盈与提升的追求。不忽视参与社会活动每一方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提供平等发展的机会,承认差异性并积极促进差异的调和,遵循平等公正的服务伦理原则。

2.求实、求真、求善原则

高校社会服务求实、求真、求善原则是指在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需要实事求是、真诚相待、择善而从,即从实际出发,真诚地面对自己和他人,一切以利己之善与利他之善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普遍的利己与普遍的利他相结合则就是普遍的善,也就是最大的善。[12]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评估自己所能服务的范围、能力水平、资源存量为前提,不盲目满足社会需求而做出超过自己能力范围的服务活动。观念上做到不自欺、不欺人,那些不属于自己擅长业务内的服务项目,不管是什么理由都不应该开展。同时还需要有“责任意识”,在面对长期实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面对活动中损人利己的情景时,个体要坚决否定,哪怕这种危害是短期的,波及范围是小众的。再次,以“善”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评价服务活动的效果,服务初衷是良善的,以提高和改善自身状况并且对服务对象的成长、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的维系有所裨益。服务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照顾弱势群体、外部资源力量应该以引导而非掌握大权的方式介入。服务结果避免功利化主张,体恤服务对象的情感、利益需求,而非主观评判将服务活动强加于人。

3.整体性可持续发展原则

高等学校是社会子系统的一份子,通过社会服务与企业组织、政府机构、社区等其他组织系统建立联系,进行合作。高校服务社会的首要目的不是站在经济利益的角度,而是对自身文化潜力的发掘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意识,每个主体代表着不同利益方,产业界以期利用高校的资源和技术等有利条件攻克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关,实现利润的增长;行政部门需要高校的智力支持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区需要高校内部的优质资源和文化氛围,对周边生态系统潜移默化的精神熏陶,这就要求高校在面对不同服务对象的时候,要有包容性,容许不同声音的存在。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人的发展、高校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自然的发展相协调,通过建立服务项目审批筛选标准,过滤掉那些只注重经济效益、政治控制效率和科技产出速度的不良倾向,实现系统内部有序、系统间协调的互动状态。[13]高校在面临社会服务的选择时,如果项目仅仅是服务对象个体获得好处,而不具有示范意义,这样的项目不应该得到立项;如果预估服务结果中既存在积极意义,又不排除有负面的影响,哪怕只是很小一部分甚至还存在不确定性,这样的项目也不应该得到立项;即便项目的结果是明确的,预期可以为学校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但也可以预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会伴随对教学与学术的冲击,甚至危害到学术活动,这样的项目更不应该被立项。

(二)弘扬传统伦理道德,提高社会服务道德意识

我国从古至今一向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五千多年传统文化的洗礼为我们后人留下了丰厚的传统思想道德资源。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有别于传统美德。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摒弃封建糟粕思想后的优秀的伦理道德思想,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精髓所在。早在公元前5世纪初,中国就有了“人伦”“道德”等概念,《诗经》提出的“夙夜在公”,《书经·周官》提出的“以公灭民其允怀”,到王夫之的“以身任天下”、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孙中山的“天下为公”,都含有“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为国家、民族而献身的精神。[14]明辨义利先后,主张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应重义轻利,先国家之忧而忧,后国家之乐而乐。在社会服务中以国家、社会利益为先等思想都可以为我国高校社会服务道德意识的养成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

在开展社会服务道德教育时,重要的是要把重心放在社会服务道德意识的养成上。培养社会服务道德意识要关注受教育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当要求,并且随之选择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内容。对于高校内部学生群体来说,意识的培养离不开理论知识,社会利益多元下对于伦理知识的展现需要在传统课堂讲述中多花些心思,及时补充案例和实践引导学生思考某种情景下的做法是否隐含潜在的伦理失范,认知新事物的产生、发展和壮大具有两面性的批判思维,丰富知识体系的同时,也在塑造这种能够内化于行的道德意识和底线规则,实现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养成这种在社会服务活动的现象中利用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把必要的伦理学观念和科学社会学知识提炼,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保护个体的权利免受侵犯。从高校外部来看,外部力量和高校在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是持平等的意识观念,均以国家和社会整体、人类终极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出现不道德行为应形成自觉抨击这样行为的社会风气,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澄清,则会混淆社会价值观对道德的判断,也使得社会服务伦理教育很难取得显著效果。

(三)夯实教师职业道德基础,提升规避道德风险能力

高校教师群体在社会服务中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督者。很多教师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职业培训而不知道某些行为已经超越了伦理道德的边界。对职业道德规则的认识还限于条目类的操作性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伦理冲突和社会关系博弈的现实问题层出不穷,也恰恰是这些问题对教师自身的人格坚守提出挑战。由于他们进入社会服务活动的方式差异,对于主动介入社会服务活动的主体需要提前对他们打好思想基础,即有明确的是非观念、深沉的道德情感和坚强的道德意志,使他们不仅能主动追求服务外界,也需要有较强的伦理选择和评价的能力。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服务评估机制,引导教师不断反思已有的活动惯习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培养这种反思精神。特别是对于学术带头人,应有相当高的道德要求,做到德才兼备而德高望重,真正在社会服务伦理意识修养上达到高深的境界;对于被动进入社会服务的主体来说,不为权利动摇自身的学术立场。由于外界力量干预导致服务主体被“工具化”,要求在服务的过程中要有平等意识,追求学术权力真正的话语权,保障教师主体的自决能力。无论是何种介入社会服务活动的方式,对教师群体职业道德的培训是必要的,循序渐进的。既要有科技理性的认知,也要有人文情怀的滋养;获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要承担起一定的学术责任;妥善协调自我利益与群体利益,唤起内心美德传统,形成一种文化自觉与自信。

高校作为人类的精神家园,由术业专攻各有所长的教师培育着这个时代应有独立思想、批判精神的人才。他们是国家未来的希冀所在,也决定着国家的发展方向。高校与社会相互联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精神的传承、文化的引领,因此高校必须固守社会良知的阵地,通过社会服务加深这种思想潮波,树大学之正气之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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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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