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伦理困境及其解决办法

2020-01-02 18:19铁小茜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36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

铁小茜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一切都被记录,一切都被分析”是我们现在所处于的数据化时代,随着我们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技术与新问题的发展和产生。一提到新技术,首当其冲的必然是存在于生活中各个角落的大数据技术。而在当代,大数据技术也不仅只应用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另外还逐步扩大规模应用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政府工作、医疗卫生、学术研究等领域。也对人们先前固有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伦理道德产生了影响与冲击,其中冲击最大的,是新伦理挑战。

新的技术的产生之初会让我们感觉振奋,但是随着技术的逐步完善和逐渐普及,也随之会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带来的问题更多的研究是在于科学技术层面上去寻求解决的方案,而恰恰忽略了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数据技术不仅是对于大数据技术的安全问题,大数据技术对于个人隐私的问题和怎样解决大数据技术当前面临的伦理困境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大数据技术的产生既是科学技术的新问题,也同时是现代哲学面临的新问题。

1 大数据技术面临的现实伦理困境

在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为大数据技术提供了广阔平台,大数据技术涉及人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着“预判挑战自由、隐私披露挑战尊严、信息垄断挑战公平、固化标签挑战正义”等道德问题[1]。大数据技术作为技术本身并不存在“善”与“恶”的道德概念,而是在大数据技术被人类应用之后所产生的后果带有道德“善恶”的属性。大数据和其他新兴科学技术一样,都是一把双刃剑,除了为人类社会带来可持续价值以外,也随之同时带来了伦理问题。尤其是在商业领域,为了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全力以赴的去寻求到更为广大的数据资源,将其转化为价值,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无边界的搜寻数据的行为非常容易对现代社会的人伦规范和社会程序造成危机,引发诸多伦理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冲击了传统伦理价值观,传统伦理价值观遭到了解构和破坏。

首先大数据技术伦理学面临的最为广泛的伦理问题就是信息数据的隐私权。大数据技术具有渗透性,渗透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是构成大数据的主要来源,虽然我们在生活中因为有了大数据技术带来的许多方便,但是我们各种数据的隐私也无不暴露在“第三只眼”的监视之中。阿里巴巴、淘宝等购物软件监视我们的购物习惯;微信、微博监视我们的交往记录;百度、谷歌监视着我们上网浏览记录。而这些数据一旦被不合理的运用,无不侵犯我们的人权与自由意志,冲击了传统伦理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甘绍平研究员在第十一次全国应用伦理学研讨会中指出,“随着智能终端在数字社会里的广泛应用,个体基本的隐私权利会在当事人身心透明化的过程中遭遇损害,个体信息掌控权的丧失已经构成对现代文明社会核心价值的重大威胁。”[2]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信息的搜集却是没有确切的隐私规范的限制,人们的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搜集利用,在许多情况之下并不知情,往往会被进行二次利用或者承担着被滥用的风险。在大数据技术时代个人隐私的丧失很容易发生,我们的信息在被合理采集后,被二次甚至多次利用,发生“功能潜变”的情况,即“获取信息的原来目的被悄悄地、不知不觉地扩大到包括未获得参与者知情和自愿的同意”[3]。

其次大数据技术在运用时掌握大数据者和不掌握大数据者的权利是千差万别的,这就涉及一个数据鸿沟和社会公正的问题。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首先就是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用大数据技术要求必须拥有海量数据、设备和人才,这是普通人无法做到的标准。普通人的个人数据被采集应用,却无力反驳,这显然是有背公平的。拥有大数据并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人将已有的数据进行分析转化为利益,得到了较多的资源,而享用大数据技术的普通群众恰恰只是的享有少些的利益者。这其中就导致极为的不公平,并且运用大数据技术获取利益较大者也并没有实现差额对较小获利者进行应有的补偿,商业大数据技术使用者在搜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时往往没有给予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反而将消费者们的个人隐私数据进行泄露与贩卖,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并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在商业领域之中,大经销商与小经销商也存在着不公平,大型的经销商与小型的经销商拥有的数据也是有巨大差别的。从微观的方面看这是数据的鸿沟,从宏观的方面看这就是财富的鸿沟,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社会矛盾。

最后一点主要的大数据技术面对的伦理问题就是大数据的信息权利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每天手机基本上都不离手,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百度、谷歌这样的搜索软件和短信、微信这样的信息交流软件。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基本的伦理困境,这些数据足迹是否拥有个人财产权?这些数据足迹可以视作当代一种新形式的高价值的资源,那么他人使用我们的数据足迹是否是合理的?或者说我们的个人数据足迹用于商业是否占用了我们的基本权利?大数据的产权边界在我们当代社会中就显得十分模糊了。如果说属于我们个人,那么他人使用就必须得到授权,否则就是侵权。但事实上,大数据由于涉及海量主体,又不可能得到所有个体的授权[4]。正因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信息权利的问题在当代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边界越来越模糊。

2 大数据技术伦理困境的产生原因

对于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基本上是由于人们对大数据的不合理运用和大数据技术缺乏制定完善的规范体系所导致的。对于数据来讲,本身并没有“好”与“坏”,“善”与“恶”之分,仅仅是作为一个事物存在。数据经历以一个很长时期的发展历史,在人类文明之中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另一个方面说,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从侧面也反映了数据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历史。“从原始社会最早的结绳记事,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从事实际生活的日常测量,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伽利略对自然进行的数学化,再到信息时代的数字化,数据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大数据的发展,更进一步地打开了数据在一个可能的普世计算时代可能具有的自主计算维度。”[5]因此,大数据所引起的这一系列伦理困境恰恰不是由于数据本身带有的特性而导致的,其根源在于虚拟人格的变异。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导致了人们极致追求商业价值,数据变成了商业所追求的利益,这必然会将大数据引入了道德问题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人在大数据技术面前被物化、被透明、被设计和被数据化,有可能阻碍个体发展、阻碍人际和谐,认为法律失范和伦理滞后,以及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功利主义促使了大数据技术的异化[6]。

大数据技术在短短30年间发展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便利的同时,它的迅速发展也让人们从侧面忽视了在大数据技术领域去寻求一个共识的规范去制约大数据技术的无边界或者是模糊边界的无限制使用。在世界范围内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规范和准则,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大数据滥用,像是肆无忌惮广告的推荐等。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往往过度去追求一些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而忽略了这些高科技所带来的一定的负价值、负影响,治理手段没有同步发展,缺少伦理自觉意识,这也是大数据技术发展之后产生出来的伦理困境亟待解决的问题。

3 解决大数据技术伦理困境的办法

那么,这些关于大数据技术伦理的问题应当怎样有效地解决呢?首先,从大数据伦理困境的源头层面上来看,这些伦理问题都是伴随着大数据的产生和发展而随之出现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创新,新的产品出现,渐渐变得愈发复杂。这些伦理困境在之前都没有很好地解决或者并没有彻底地解决,而出现的这些新的伦理问题也不能用传统的方法去解决。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技术创新,任何技术创新都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在创新与风险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并对大数据技术进行必要的伦理规制。因此,面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不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补式的解决,而是需要根据时代建立针对伦理问题全新的规则规范。针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信息权利伦理问题,可以从通过个人对个人数据进行授权,数据使用者承担应有的数据保护责任,保护个体数据的隐私权,对于海量数据进行分析预测之前必须得到人们的许可并具有授权权,坚决抵制一些组织对数据进行垄断滥用等行为。

大数据技术作为一个新型的科学技术,那么其伦理困境也必须采用新的方法去解决。大数据技术是一个涵盖范围广大的学科,因此解决大数据技术伦理困境也需要多方面的综合帮助,不能只依赖科学技术人员或者说伦理学家的单打独斗去解决伦理问题。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多角度和多层次去考虑走出伦理困境的出路。“对信息通讯和大数据技术的管理应该是多层次的,有科研和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有商业机构或公共机构的管理,也有政府的管理。”单纯依靠科学技术人员或者说是伦理学家去解决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具有片面性,往往会忽视很多根源性引起伦理困境的原因,因此需要全世界、全社会的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制定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案。以往针对小数据的伦理困境的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于现今的大数据时代,需制定针对大数据技术新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多元化、多部门共同治理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困境也首先必须保有坚守伦理底线的态度。任何运用大数据技术的相关组织都必须坚守伦理底线,遵守约定的伦理规则规范。在我们现代所处的大数据时代,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数据的产生、传输和记录等,任何组织不能因为利益的驱使而去触碰伦理底线,保护好数据的隐私权,也相应地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意志。在运用大数据技术时,不得以非法手段二次利用海量数据,数据会随着运用的领域不同而产生的价值不同,产生的各类后果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要杜绝滥用,或者非法二次利用数据进行获取利益,侵犯人们的隐私和权利。

在解决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也需要基于一定的技术层面,技术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首先需要从利用技术层面来着手解决其带来的伦理困境。大数据技术是依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的新型数据科技,因此要解决其带来的负面效果也应该利用好数据技术的创新,利用“技术”来解决“技术伦理困境”,创造安全的网络规范环境。技术要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适用的旧技术要跟随时代的发展推陈出新,大数据技术也是同样。“互联网企业应尽决更新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设备,改进数据加密传输、网络攻击追踪和分布式访问控制等数据库安全审计技术,确保每个数据节点的绝对安全。”[7]

针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数据鸿沟问题应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数据鸿沟的不断扩大是由于数据资源拥有的不对等、数据被二次滥用或是商业组织为追求更大的利益价值而产生的。为了更好地消除数据鸿沟,实现公平,政府应当呼吁社会进行合理数据的公开,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或是人们的隐私数据等需要保密的数据,都应该提倡数据的透明化,最大限度地对人们开放。

最后,我们还需要谨记一点,数据是为人类服务的工具,不是用于异化人类,限制人们的意志自由。大数据技术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导致了一切皆可数据化,这就意味着只要充分掌握了个体的数据,就会导致个体成为一个透明人[8]。这就会导致人的自由会受到侵犯,人类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失去了人类本身的自由。但是,这并不代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是需要堤防的,而是应该合理地将其运用,秉承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是服务于人类的,技术的发展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关系。以现有的形势看来,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确是技术与人全面自由背道而驰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在创新技术领域的同时也要坚持人文的指导,实现大数据技术和人类和谐共生,实现人类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实现科技与人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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