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探究

2020-02-13 05:18仇兵奎许子婵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生产性技艺文化遗产

仇兵奎 ,许子婵

(晋中学院ɑ.晋中文化生态研究中心;b.旅游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晋中030619)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提出和我国《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山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积极展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工作。2012年,山西省首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授牌,并在《山西省“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中确定了“加强3个国家级、14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1]的目标。同时,围绕生产性保护的内在诉求、现实中的基地建设效果如何、未来的路径方向如何选择等问题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产性保护

200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论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2]。自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的生产性保护开始在学界和实践中得到明显关注。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宋俊华(2012)从文化生产的视角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产实践中去保护,通过人类的生产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3]的观点。汪欣(2011)在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中的“保护”“抢救”与“利用”“发展”两个层面的要求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属性构成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生产性保护’旨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找到传承与发展的活水源。采取生产性保护,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不仅能为其持有者和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也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可持续并有深厚基础的传承与保护”[4]。

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的提出,针对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商业化之间的互补性与矛盾性的研究逐渐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的主要焦点,并在理论上形成了主张“在进行非物质遗产保护时,必须有经济开发的理念,注重产业集聚的经济效应”[5],以及认为“过度商业化对文化的粗鄙化、旅游性破坏等现象难辞其咎”[6]两种不同的声音。总之,从实践层面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不适用,功利主义泛滥,现代工艺对传统工艺形成冲击,无形资产评估、流转、变现难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生产性保护的顺利进行[7]。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生产性保护之间的关系,苑利(2009)从“商业化经营”与“产业化开发”二者在概念内涵上的差异出发,认为“分而治之,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经营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8]。刘德龙(2013)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针对传统美术、技艺、食品和部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提出“要保证非遗的生命力,必须在保证传统的本真性与完整性的同时,不断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创新与发展。我们无法完全回避非遗的商品化、产业化,但决不可完全用机器大生产代替手工劳作,造成破坏性的开发,最终造成对非遗毁灭性的打击,使非遗保护这项文化传承工程也丧失了原本必不可缺的文化价值,从而变得毫无意义,违背了非遗保护的初衷”[9]。因此,生产性保护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为前提,不能混淆于偏重于经济学领域的产业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差异性,在探索生产性保护模式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地方实际,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10]。

(二)生产性保护内涵的再界定

生产性保护作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振兴的主要方式之一,从理论和现实来看,其科学性和可行性毋庸置疑,但如何实施生产性保护或者说生产性保护的界限是什么却值得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不断反思。

生产性保护源于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商品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商品的生产、生活性,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所内含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性。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振兴。因此,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定义为: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和价值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适宜进行商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的一种可持续性保护方式。这是一个源于遗产的文化要素,依托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遗产价值再发现和不断增值的过程,体现的是对遗产文化内涵的多方式、多梯度挖掘与开发,其目的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振兴。

二、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成效

自2011年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以来,山西省共计批准建设了17个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表1),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4个,分布于山西省境内的9个地级市的15个县(市、区),主要涉及传统食品制作技艺、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和传统美术手工艺品制作技艺三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促进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维护文化生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产业化示范基地初步形成

依托传统食品制作技艺和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初步形成了以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的老陈醋酿制技艺产业化基地,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的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产业化基地,以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稷山县飞凯达食品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传统食品制作技艺产业化基地,以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产业化基地。与此同时,传统食品制作技艺类生产示范基地发展迅速,产品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的市场覆盖。

表1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二)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初见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振兴。通过在生产和流通中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引致的传统文化的知名度和地位,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带来经济收益,也提升了其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动性和原动力,还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目的的主要手段。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实现了从传承资金、培养方式以及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常态化能力等方面的提升,通过采取经济激励、师带徒、与科研院校合作培养、加强传承人人才队伍制度化建设等模式,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初见成效。截至目前,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计有国家级传承人10位、省级传承人16位,形成了较为清晰的传承人人才队伍培养思路。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保存日益完善

整理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内在需要,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通过制定并出台档案管理制度与措施对相关历史资料和账册进行收集、整理与保存;通过保留原始工具、收集实物标本等方式筹建博物馆;通过景区互动与图文并存等方式系统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成立传习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研发。这些实现了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保存与展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创造了条件。

(四)生产性保护多样化发展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以及生产性保护的客观需要,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传承人培养和传承活动资金投入、构建“基地+博物馆+旅游”模式以及对核心传统工艺进行重点保护与复古性恢复等多种保护形式,实现了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竞争力、传承人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有力推动了示范基地的深化发展,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和多方式利用。

三、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问题

(一)现有的示范基地发展呈现出了较大的不均衡性

从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看,受自身发展能力、资金投入、宣传力度、产品与社会生活融入度等因素的影响,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发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和不均衡性。除依托于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老陈醋酿制技艺产业化基地,依托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的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产业化基地,依托于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产业化基地初步具备产业化生产能力之外,其余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仍以传统的“小作坊”“小农户”等形式为主要经营方式,明显呈现出发展能力差、经营规模小的特征,基地组织化程度较低,产品单一,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产品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融入度较低。

(二)保护资金投入与激励机制建设不足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依托于传统手工艺技艺的工艺饰品类商品由于市场需求小众化,造成该类基地生产规模难以扩大,项目规模偏小。同时,依托于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各种传统手工艺品的技艺传承人在资源整合提炼等能力上的欠缺,导致其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市场开发,并不断被边缘化。对于这些传统技艺,实施“政府兜底”原则应是保护中的底线。因此,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财政支持与补贴,是引导示范基地健康发展的关键。现阶段,山西省17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中,有9家不同程度得到政府资金支持,但支持的广度和深度均呈现出较大的不足。针对企业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采取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不完善,未能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示范基地自身投入的有效激励。

(三)遗产利用和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种类较为单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内含了依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因素进行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的过程,属于文化的再生产和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表演类文化资源(传统戏曲、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等)大多也可以通过基于文化内核因素原生性基础上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等生产性保护方式,实现对传统文化的延伸和深度挖掘,并通过展演与宣传等形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振兴。现阶段,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所含盖的遗产种类主要涉及传统食品制作技艺、中药传统炮制制作技艺和传统美术手工艺品制作技艺三大类,其产品形式主要是与生活、生产相关的商品,围绕表演类文化遗产进行的文化创意类生产性保护基地的建设仍显欠缺,遗产利用和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种类较为单一。

(四)传承人技艺增值收益与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不完善

从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现实情况看,基地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对传承人技艺的无形价值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科学的传承人技艺价值评估体系和收益分配体系,传承人依托技艺实现个人发展和技艺增值的机制不完善。同时,在地方政府对传承人的基本保障措施落实不力的情况下,导致了传承人受示范基地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与绩效的影响较大,并造成传承人日渐衰落,传承人队伍建设不稳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四、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性基地建设的未来路径

(一)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基地协调发展

通过深挖地域文化、经济、社会条件等优势,对传统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差别性、有目的性保护与开发,是建设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核心路径。

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核心,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补充,统筹优化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空间布局,推动实施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全省所有地市级区域的覆盖和区域互补战略。同时,结合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借助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核心作用和辐射能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地方区域经济发展体系,构建依托区域文化遗产特征和行业特点的示范基地集聚群,实现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双丰收。最终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核心要素为根本、以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中心、以产业链延伸为目标的示范性基地横纵向协调发展格局。

(二)构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基地建设与产业融合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以实现对文化遗产自身文化价值的发掘,也可以促进依托于文化价值延伸而来的产品附加值和品牌价值的发展。围绕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间的关系,构建综合性服务平台,推动生产性保护基地的遗产保护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和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实现基地建设与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

结合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现实条件与基地所在区域的文化、经济、社会环境,构建政府指导、市场引导、多主体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发展与治理平台,支持和引导基地开展围绕传承人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制作技艺和山西传统文化振兴为主题的课题研究。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周、研讨会、高峰论坛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山西传统技艺的关注度和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推广、应用与再生产五位一体综合发展和基地建设与产业融合发展。

(三)注重分类指导,优化生产性保护效果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境域内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存发展状况及其特性与价值,通过引导和规范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施建议与规划并进行分类指导,是优化生产性保护效果的关键。

依据分类原则,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且处于濒危状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通过优先抢救与资金、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其恢复生产,并结合文化旅游和民俗节庆活动等方式深化生产性保护路径,拓展产品影响力和市场,促进其良性发展。对开展生产性保护效益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构建监督与激励机制,引导激励传承人秉承传统,推动遗产的科学有序传承。同时,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示范基地企业的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

(四)构建传承保护与生产开发的双平台,实施梯度开发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依托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遗产价值再发现和不断增值的过程,因此,生产性保护至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和依托于其而出现的商品两个层面,也就形成了传承保护与生产开发两个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平台。

在山西省示范基地建设实践中,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应遵循文化发展与传承规律,对于产业化过程中的生产与开发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内容得到传承与保留为底线。通过构建传承保护与生产开发双平台,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商品生产与开发分为不同梯级,力求实现传承保护与生产开发两个平台的共存与共生。对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承价值的遗产产品,或者说最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传统的产品,开发主体应以传承人群体为主,并将其市场定位为收藏或陈设级市场[11],追求本真和传统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层之外的远离核心传统的商品(包括普通日用级生产、生活用品,普通的旅游产品与文创产品等),开发主体应以市场组织为主,通过实施规模化生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精神的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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