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教劳动关系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西安市36家民办幼儿园的调查

2020-02-26 09:49王凌鸿侯英妮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园所民办幼儿教师

王凌鸿 侯英妮

(陕西工运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6)

前言

民办幼儿园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的幼儿园。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学前教育办园体制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变革,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民办幼儿园达16.58万所,占全国办园总数的62.2%[1],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形成。民办园办园经费并非国家财政拨款,这使得它天然带有营利性特征,无论是外部运营还是内部职工管理都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我国学前领域中的“双轨制”及相关体制安排,导致长期以来民办幼儿教师无法享有与公办幼儿教师同等的待遇[2],民办幼儿教师频繁离职、大量流失[3],其合法权益缺乏保障,民办园所与教师之间由劳动纠纷所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这就决定了民办幼儿园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长期大量存在,民办园所的劳动关系问题不仅关乎民办园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现状及影响因素,对落实民办幼儿教师管理政策、有序推进幼儿教师行业管理,实现公办民办共荣共促、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题采用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在西安市抽取36家民办幼儿园进行的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就业、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社会保障、权益维护以及民办幼儿教师对劳动关系的评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调查对象是民办园所中的教师,不包括管理岗位、后勤岗位人员。调查采取无记名,由课题组成员一对一发放并回收问卷。同时对3名民办园园长和5名教师进行了个人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是一些难以量化的问题,以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658份,回收有效问卷630份,有效问卷率为95.7%。对有效问卷编码处理后,应用SPSS17.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二、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现状

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是指民办幼儿园与幼儿教师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我国民办幼儿教师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办幼儿园的用工方式,本研究以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理论为参考,从劳动就业、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权益维护五个维度对民办园所的劳动关系展开分析。

(一)劳动就业

1. 学历、职称与技能培训

教育部统计,2010年我国幼儿教师中拥有大专学历的占48.32%,有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占到11.88%和0.1%[5]。本次调查中,具有大专学历的教师占比63.59%,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0.65%和0.48%。专业技能方面,尽管经常开展各类教师培训的民办园所达到77.5%,但主要以园内培训为主。参加过省级、国家级培训的教师仅占12.95%和6.64%。另外,82.75%的受调查者无任何职称。这说明随着社会发展,民办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在不断提升,但是在技能提升方面,大多数未接受过较高等级的政府培训,技能等级整体偏低。

2. 民办幼儿教师的流失与流动

比较从事幼儿教师工作时长和在目前园所工作时长发现,从事幼儿教师工作1-2年的占43.08%,3-5年的占31.64%;而在目前园所工作时长不满一年的有28.14%,1-3年的40.86%,3-5年的18.76%。可见,目前民办幼儿教师队伍呈现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势,能够从事该职业6年以上的教师仅占24.96%,说明民办幼儿教师队伍流失率偏高。另一方面,在一所幼儿园工作达5年以上的教师仅占12.24%,说明民办幼儿教师跳槽比较频繁,就业求稳心态不明显。

3. 劳动合同签约率

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6]。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的签约率逐年上升。这一结论也在本次调查中得到了印证,88.94%的教师都与所在幼儿园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试用期未满,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比较高。

4. 隐性就业条件

民办幼教行业中女性工作者密集,然而由于其生理特征、社会环境等因素,在就业过程中会受到种种制约。在访谈中我们发现,民办幼儿园在招聘中除了会考虑应聘者的学历状况、从业经历,还会特别关注其户籍所在地、婚育状况等因素。虽然在招聘广告中没有明确的婚育、户籍要求,但在招聘过程中会询问应聘者是否长期居留本地、婚姻状况以及生育计划,并将其作为是否聘用的隐性条件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工资报酬

1. 工资收入

民办幼儿教师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等多个项目构成,为了研究便利,选取其月总收入作为衡量指标。调查显示,西安市民办幼儿教师月均总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3000元这一区间,占被调查者的71.36%,这与2018年西安市人社局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83元相比[7],还有一定差距,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整体偏低。

2. 加班补偿

民办园所通常采用发放加班费或调休两种方式进行加班补偿。调查中,表示“无加班费也无调休”的占比 32.73% ;表示“无加班费可调休”的占比42.7%;表示“有加班费”的仅占10.8%,表现出劳动获得方面的缺失。

3. 工资发放和增长

调查显示,91.3%的受调查园所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但拖欠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其中“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占到8.7%。此外,79.11%的受调查者都表示在近三年都涨过工资,但从工资的增长方式来看,通过园方和教师协商共同确定的仅占15.23%,民办幼儿教师工资的增长主要由园方说了算。

4. 工资满意度

民办幼儿教师对劳动报酬的满意度,表示“非常满意”的仅占3.80%;表示“比较满意”的占24.84%;表示“一般”的占19.46%;表示“不满意”的占51.74%。由此可见,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工资报酬的满意度不高。

(三)劳动条件

1.在园工作时长

调查显示,民办幼儿教师在园工作时间长以9-10小时为主,占受调查者的55.5%,8小时及以内的仅占29%。另外,77.32%的教师在下班后还经常要完成备课、家长沟通等事项,在家延时工作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延时工作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工作强度方面,表示“工作强度大,工作紧张”的更是占比高达87.32%。这不仅有悖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民办幼儿教师的休息休假权。

2.工作环境

本研究的工作环境主要指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状况。调查中,表示“非常满意”的占27.24%;表示“比较满意”的占44.24%;表示“一般”的占27.06%;表示“不满意”的仅占1.46%。总体看来,民办幼儿教师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比较高。

3.食宿服务

调查发现,多数民办园所为教师提供了食宿服务,占被调查者的87.6%。超过68.7%的被调查者对食宿服务表示了认可,其中表示“很满意”的占4.8%,表示“满意”的占比28.1%,表示“一般”的占比35.8%。

(四)社会保险与特殊权益保障

1. 社会保险

调查显示,部分民办园所没有为其教师办理任何保险,占被调查样本的32.44%;未办理保险但给予部分现金补贴的占21.99%;办理了养老、工伤、医疗三险的占比13.45%;办理了五险的占比32.12%。通过个人访谈了解到,能够获得五险的主要是教研组长、教学骨干等核心层员工。民办园所提供的社会保险不仅覆盖面狭窄,标准也偏低。

2. 常规体检

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所有幼儿教师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因此课题组走访的36家园所都能为其教师安排一年一次,甚至一年两次的体检。问题在于体检费用由谁来支付。本次调研中,有3家园是完全由老师自己承担,其余33家园所通行的做法是,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由教师自己承担,一年以上的由园所承担。

3. 婚育限制

调查中有17.88%的受访者表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限制婚育或哺乳权利的条款。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其他园所虽然不会公然在合同中出现限制条款,但现实中教师一旦因为怀孕无法工作,即使园方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会停发工资,如果产假结束回到岗位也要重新签订合同。

4. 专项合同签订

本次受调查者中,女性占到98.72%,但其中63.03%的教师并不清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签订了该协议的仅占全体受访者的15.17%,因此,女性民办幼儿教师特殊权益保护还有待加强。

(五)权益维护

1. 工会组建

调查发现,民办园所的工会组建率偏低,仅占受访园所的20.48%。虽然部分园所是因为规模小,达不到独立建会的条件,但大部分园所是缺乏对工会作用的了解,甚至对工会工作有抵触情绪造成。即使是已建会园所,也大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要求,由园所法人或园长来建会。另外,仅有7.48%的工会负责人是通过工会直选产生,其余的要么由高层管理人员兼任要么由园长指定。

2. 工会职能

当被问到是否了解工会及其作用时,表示“不了解”的占比达74.24%。在表示“了解工会作用”的受访者中,认为工会具有“维护职工权益,解决劳动纠纷和反映合理化建议”这一职能的仅占31.79%,其余教师认为工会主要职能是福利发放、组织文娱活动和困难职工帮扶。当问到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会采取何种措施时,77.97%的教师表示“个人与园所协商”;表示“寻找工会组织”的仅占2.77%。这充分说明,民办园所中已有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流于形式,其维权职能虚化。

三、影响民办园所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1. 收入满意度与劳动关系

统计表明,收入满意度与劳动关系满意度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教师对收入的满意度越高,与园所之间的劳动关系越和谐。尽管从事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动因多种多样,但首要的原因是获得劳动收入以便提高生活水平。在“双轨制”的管理政策下,民办幼儿教师无法享受公办幼儿教师同等的公共福利,其工资收入几乎是全部收入来源。工资越高,其自身利益约有保障,对劳动关系的满意度必然越高。

2. 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

统计表明,民办园所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状况与劳动关系满意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随着社会保险意识的加强,民办幼儿教师也表现出较高的参保意愿。当民办园所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随着购买年限的增加,教师对失业的恐惧下降,其与民办园所之间的劳动关系满意度也相应上升。

3. 培训机会与劳动关系

统计表明,民办幼儿教师能够获得的培训机会与劳动关系满意度在0.01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培训对教师的收入和就业都有正向作用。园所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相当于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是促进教师能力提升和园所发展的双赢举措。但部分园所担心教师流失,不愿过多投入,甚至要求教师自行负担培训费用,这无疑会损害教师自身的职业发展和利益,导致劳动关系满意度下降。

4. 工会组建与劳动关系

统计表明,民办园所是否组建工会与劳动关系满意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是否组建工会与收入满意度和职位也分别呈现出正相关。这表明,工会是否真正能维护教师权益,也是影响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目前民办幼儿教师对工会的认可度不高,但工会毕竟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协调的一个渠道,如果其维权职能得以发挥,教师的合法权益就更有保证,进而对劳动关系形成和谐稳定的判断。

四、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基于西安市36家民办幼儿园的调查数据,分析了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影响因素,主要结论是:当前民办幼儿园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劳动争议处在可控范围内。民办幼儿园劳动关系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其收入满意度、社会保障、培训机会和工会组建状况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上结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政府加大对民办园所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健全社保制度,维护民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健全劳动关系管理法规,保障培训权利,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就业制度,特别是维护女性民办幼儿教师的就业权;三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提高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发挥其组建、维护和服务的职能。

猜你喜欢
园所民办幼儿教师
新时代加强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的必要性
幼儿教师能力提升策略
园所引领,让农村家庭亲子阅读更有效
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三个维度
利用园所周边资源开展园本活动的思与行
论民办独立院校的“企业化经营”
基于学科竞赛的民办本科高校会计实践教学改革探讨
构建园所课程文化建设与课程游戏化的新思路
民办少儿英文图书馆工作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