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回授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2020-02-28 23:15宁欧阳
晋中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特恩制度

宁欧阳

(华中科技大学历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4)

在中国古代,宋代可以说是优待官员最为突出的历史时期,设计多种制度以维护官员群体的身份与地位,回授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回授制度在宋代官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回授又称回封、转授、回赠、回身等,是官员转官的一项规定。它是指官员将自身应迁之官或所改服色转授给他人的一项制度,本质上属于恩赏的再分配。回授之制萌芽于北魏孝文帝期间,正式出现于北魏末年尔朱荣显赫之时,广泛实行于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时期。[1]227-234经隋、唐两代的发展,宋代回授制度更加系统与完善。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宋代回授之制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且对国家、社会、个人及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对回授制度讨论较少,且多点到为止,(1)不能很好地揭示宋代回授制度的历史镜像。故笔者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宋代回授制度的特点与影响这一议题进行系统梳理,既可更加全面地了解回授制度的多维面向,亦有补于宋代官制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不当之处,望方家指正。

一、回授制度的特点

任何事物都难于抹去时代的烙印,宋代回授制度亦不例外,有较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与前代相比,回授范围有扩大之势;其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其三,特恩回授广泛存在于宋徽宗之后,且表现形式多样;其四,存在通过回授制度表彰守节妇女的案例。

(一)回授范围逐步扩大

魏晋时期,回授的获得多因战功,因此,回授对象也仅限制于武将群体。如正光年间(520~524年),尔朱荣承袭祖上梁郡公一爵。之后,尔朱荣“以功封安平县开国候,食邑一千户”,后又以军功“进封博陵郡公,赠邑五百户。其梁郡前爵,听赐第二子”[2]1645。当尔朱荣以军功连获两个实封之爵及食邑一千五百户之后,便请求将从祖上继承而来的虚爵转赐给第二子。又如永熙年间(532~534年),源子恭因战功,“追赏襄城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又论子恭余效,封新城县开国子,食邑四百户。子恭寻表请转授第五子文盛,许之”[2]936。至隋朝,方出现了出使突厥立功回授的案例。虞庆则因在出使突厥方面做出贡献,“上以庆则勋高,皆无所问,授上柱国,封鲁国公,食任城县千户,诏以彭城公回授第二子义”[3]1174-1175,表明回授制度由战时体制过渡为日常政策,成为维护王朝平稳运行的一项国策。唐代,回授范围主要适用于爵位至上柱国、郡公以上者,回授对象限定在周亲范围内。如神龙元年(705年),“赐爵勋阶与国公者,累至郡公外,余爵听回授子孙”[4]1491。无独有偶,唐代还有类似规定,天宝三年(744年)九月下诏:“顷叙功劳,累赠勋级上柱国外,许及周亲,是谓赏延,载荣宗族,回充赐物,匪厚朝恩。其准格:上柱国外,有余勋无周亲,折给赐物宜停,仍永为常式。”[4]1499总体而言,宋以前,可享回授者局限于中高级官员。

至宋代,回授范围的扩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西祀汾阴后,“恩赐如东封例”,“文武官该叙封欲回授祖父母者,听”[5]1712。可知,拥有叙封资格者皆可享受回授待遇。据陈向利先生研究,宋真宗时期,现任将相、在朝一品任中书、中书门下二品及平章事枢密院官、在任使相则是叙封恩惠主要的实施对象。[6]18再结合宋真宗朝的回授案例,分别为升朝官寇瑊、太常博士陈从易、将作监丞张观。[5]2192,[7]9990,[8]2505可知,宋真宗朝可享受回授制度者皆为中高级官员。至宋神宗朝,回授范围扩大至吏人,熙宁元年(1068年),“旧许将合转官及其余恩泽,若人吏等出职,陈乞回授与亲戚官,今并乞不许回授”。[9]131该史料虽不再允许人吏陈乞回授,可是恰恰从反面证明,人吏在之前是被允许回授的。宋徽宗时期,回授范围进一步扩大,宣和二年(1120年),臣僚上言:“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封赠父母,实为太滥,”[7]3838连小使臣也可以用微薄的劳绩申请回授。另外,不仅文武官可以回授,宦官、伎术官也逐渐被允许回授。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诏:“内臣东头供奉官,如有情愿回授或封赠父母,亦听从便。”[8]3892允许宦官将所获恩泽回授于父母。元符二年(1099年),诏:“翰林医官使、成州团练使卓顺之进秩一等,回授有服亲与翰林医官入内副都知冯宗道、如内押班刘惟简。”[5]12050允许技术官回授于有服亲。因此说,宋代回授范围得到了逐步扩大。

(二)回授制度逐渐成熟

虽然说回授制度起源于北魏时期,并在隋唐逐步发展,但真正成熟并成为政府统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还要至宋朝。笔者利用《中国基本古籍库》检索“回授”一词,属于宋代的能占到七成以上(2)。回授制度的成熟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增多,还体现在内容质量上的提高。具体而言,主要分四个方面:首先,回授之事有主管的部门。元丰改制前,由中书吏房和司封司共同掌管;元丰改制后,由司封司独自掌管。且回授的运行形成了一套固定程序,需要立功获赏官员上书申请,通过中书门下、台谏官及封驳管的审查检验,经过写制词、发告身,官员上谢表等一系列程序,回授之事才算最终完成。(3)其次,回授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典,多通过诏令的形式来表达。如熙宁三年(1070年)下诏:“升朝官除南郊赦封赠父母外,不得以加恩、转官、服色之类回授及封赠有服无服等亲,其前后体例并罢之。”[5]5281元祐元年(1086年)下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大夫止,其中散大夫以上劳绩、酬奖合转官者,只许回授与子孙。”[5]9227南宋时,还将回授制度写入了法律与经济资料汇编《庆元条法事类》之中。[10]268-269显而易见,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回授制度至宋代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典。其三,回授制度成为皇帝激励臣僚、驾驭国家的常规手段之一。战争、郊祀、登基、制礼作乐、修书,皇帝都会大范围地进行回授。连伪楚皇帝张邦昌也懂得利用回授制度笼络人心。建炎元年(1128年),张邦昌下令:“嗣位之初,宜广推恩霈……文武升朝官并禁军都虞候以上,父母妻未有官封者并与封叙……祖父母在,愿回授者听。”[11]86南宋立国初期,宋高宗在奔亡逃命之时,仍不忘记利用回授笼络臣僚之心。[12]其四,在许多回授案例中,都出现了“碍止法人,依条回授”之语。(4)如政和七年(1117年),因经营盐法有功,“诏郎官各转一官,内碍止法者,回授本宗有官有服亲”[8]6539。又有建炎二年(1128年),“诏三省枢密院人吏该覃恩迁官而碍止法者,并令回授有服亲”[11]361。一方面,证明回授之事发展比较成熟,有条例可遵循;另一方面,也证明回授者较多,难以照顾到个人,以至于不得不“依条回授”。

(三)特恩回授广泛存在于宋徽宗之后且表现形式多样

伴随着回授范围不断扩大、回授制度逐渐成熟而来的,是回授制度的滥用与破坏。(5)宋徽宗及南宋时期是回授制度的泛滥期。这一时期,特恩迁转的案例较多,表现形式多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功者本该将恩遇用于回授,但亲属中却没有合回授之人,可以特恩迁转。绍兴十七年(1147年),舒州观察使潘温卿在皇城司任职满六年,“当依条特转两官,许令回授”,但是因其“本家未有合回授之人”,故其母吴国长公主请求“将温卿两官恩例许于见今官上转行一官”[8]196,于是,潘温卿被特授武宁军承宣使。其二,转官碍止法之人,本该回授。皇帝为了激励官员,有时也会特恩允许转行。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张浚亲校右武大夫、文州刺史王福因车驾临幸进二秩,吏部认为“碍止法,令回授”,但经张浚请求后,被“特转行恭卫大夫”[11]3144。其三,回授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将官员自身恩赏转授给亲属,有“表孝道”“厉风俗”“劝忠义”之作用,但是回授制度被破坏,特恩横出,打的旗号也是如此。庆元六年(1200年),正奉大夫、同知枢密院事许及之因进修《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及《役法撮要》了毕,被转行一官。因此上言:“窃见在法,诸臣僚不许以转官之类回授封赠……而绍兴、淳熙及庆元初,从臣相继有请,皆得回授,以赠其祖,间有并赠所生父母者。望许臣以今来合转一官回授与先臣所生父母,量赠秩号,以见微臣不忘自出之意。”[8]4707所生父被赠朝奉郎,所生母被赠安人。可知,许及之明知“诸臣僚不许以转官之类回授封赠”,但为了表孝心,“不忘自出之意”,仍然请求回授,且引前例为声援。其四,有时为了激励将士,也会特恩转行。乾道六年(1170年),金人侵犯湖襄,将士极力抵御,打退金兵。主管殿前司公事成闵请求“将统制官等四十八员并出等人合得恩数,令碍止法人特与转行”,得到了许可,“已给回授公据,令吏部缴申毁抹”。[8]9007类似案例不止一例,淳熙二年(1175年),“武功大夫以上,因与金人见阵或收捕盗贼立功,并控扼暴露恩赏等,碍止法转官,给到吏部回授公据人,许于见今递减官上收使改转”[8]9014。通过收回回授公据,以特恩转官方式,笼络军心。

特恩现象的确削弱了制度自身的权威,但特恩并非皆害而无利。“异恩益图显绩”,[12]444相较于常规的奖赏,“特恩”赏赐是皇帝对臣僚更大程度的认可,更能激起臣僚们的效忠之心。“特恩”作为驾驭臣下的一种有效手段,常被皇帝加以使用。皇帝并不是没有考虑“特恩”对法律的破坏,在“情”与“法”之间,皇帝有自身的考量,法以责众,情以示恩,两者的结合既维护了制度的规范性,又能够给特殊群体足够的照顾。[13]表面上,特恩现象是对前行律法的破坏,是“法外用情”的一种表现。实际上,“法”与“情”都只是皇帝统治王朝、驾驭臣下的一种手段而已,两者结合才能使王朝更加有效地运行。

(四)回授表彰守节妇女

在宋代回授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通过回授制度表彰守节妇女的案例。(6)天圣五年(1027年),太常少卿赵贺言:“臣先有亲弟从则妻李氏,弟亡之时,年方二十一岁,唯有一女。其李氏守志,今近六十,闺门之内,妇礼如初。今遇南郊,臣见有孙男更不奏荐,望将恩例回授李氏邑号。”[8]2515得到了批准。从二十一岁到六十岁,李氏一共守节三十九年,以至于赵贺甘愿将本该奏荐孙男的恩例回授给李氏。此情况并非个例,南宋时期依然存在。绍兴二年(1132年),在淮南东路宣谕使傅崧卿的请求下,皇帝下诏:“前承州镇抚使薛庆忠义死事之节显著,已降指挥赠官,与恩泽十资,其妻靖氏未有封号,许于见存恩泽内用两资回授,特封硕人,以旌守志。”[8]2518薛庆忠因殁与王事,获赠恩泽十资。为了表彰靖氏的守志,特回授其为硕人。

众所周知,在程朱理学尚未根深蒂固的宋代,妇女再嫁问题十分普遍。一代名相范仲淹之母就曾改嫁,社会舆论并未对再嫁妇女评头论足。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在男权社会中,女性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因此,为亡夫守节成为“忠诚”的象征,被时人所认可肯定,甚至加以褒奖。通过回授的方式,将恩例转授给守节妇女以加封邑就是鲜明的例证。

二、回授制度的影响

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都会对当时及后世产生一定的影响,回授制度也不例外。

(一)对国家的影响

作为国家的一项典章制度,回授制度设计之初就是为维护王朝统治而存在的。回授制度对国家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其一,有助于宋朝在严峻的外部军事压力下长时间生存。从宋太祖建国至南宋灭亡,宋朝始终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外部军事压力。回授制度作为奖赏军功的一种手段,将恩泽回授于亲属,起到了激励生者、安抚死者的功效。对于立战功之人,宋政府向来毫不吝啬。宋高宗绍兴年间,金人攻打顺昌府,将士奋力死战,获得大捷,杨宏、刘琦等人转行两官,一官于横行上转行,一官依条回授。在这份回授制词里皇帝这样写道:“胜敌与战,既宣徇国之劳。行爵以功,岂限彛章之等。具官某,忠在王室,志歼敌人,顾蓄愤之有年,果申威于一举,既宠升于横列,且流貤于本宗祇服,异恩益图显绩。”[12]444可见,立军功者既可以自身升迁,也可以将多余之恩赏回授于亲属,最大程度保障立功军士的个人利益。而这样的优厚待遇势必会激发军士们的临战之心,更好地抵抗外族的侵略。我们可以大胆猜想,宋朝之所以能在西夏、辽、金、蒙古等外族的不断侵略下生存三百余年,回授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二,避免出现宦官及宗室之祸。宦官及宗室是历代王朝防范的对象,在此方面,宋代可谓成功,当为历代之楷模。尽管成功原因多种多样,但回授制度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针对宦官与宗室,宋政府制定了不同的“止法”。升迁触及“止法”之人,必须将所得新恩回授于亲属,这样就避免了宦官或宗室升迁至高官。以此来限制其权力,以防功高震主,始终将最高权力集中于皇帝个人手中。正如游彪先生所讲:“宋代宦官回授之制一方面大大限制了宦官升迁至高官,从而防止其擅权,也易于皇帝有效控制。同时,也给了宦官亲属晋升的机会,升迁到一定级别,又必须回授,这样循环往复,宦官极难升迁为高官,大部分宦官只能作中下层官僚。于是专制皇帝轻而易举地控制和操控了宦官集团,这恐怕亦是宋代无阉祸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止法与回授制度事实上也大大限制了宦官荫补亲属入官,官品越低,所得荫补越少,这也是宋代控制宦官数量及荫补亲属的重要策略。”[14]

其三,笼络蕃夷之官,保障边境安全稳定。不像现代民族国家,宋代并没有确切的边境。宋政府比较“务实”,对于边境的少数民族,多采取羁縻之术,使其自我管理。对于蕃官,有时宋政府会通过回授制度来加以笼络安抚。淳熙十三年(1186年),思州上言:“杨氏乞故夫田祖行在任酬赏回授与孙男田庆裕等补官。”皇帝批答:“夷人补官,止是羁縻之术,可与放行。”[8]4705可知,在皇帝看来,通过回授制度来笼络夷人,以达到安抚边境、稳定统治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其四,不可避免,回授制度中“特恩”现象的存在也对国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致使冗官现象更加严重。随着回授范围的逐渐扩大,特恩现象日益严重、法外用情比比皆是,这使本就冗杂的官僚体系更加积重难返。如宣和二年(1120年),臣僚在上书中提到“近日有小使臣不自揆度,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者,遂乞回授封赠父母,既系小使臣,又非该遇郊恩,乃敢更相引例,攀援无止,不亦太滥乎?”[8]2510小使臣为从八品以下的低级武官,这些人以“薄劳”“磨勘”等各种名目陈乞回授,必然会使冗官现象更加严重。

(二)对社会的影响

回授制度有助于培养孝道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王朝统治。宋代回授制度的实施对象,多为立功者的亲属。皇帝礼遇文武百官,允许将恩例转授给亲属,目的就是为了激励亲属们帮助官员更好地为朝廷服务。亲属们获得实际利益后,也乐于这样做。在宋代,“孝”观念被统治者大力提倡,“孝”的表达空间为“家”,将之扩大至国家层面,就成为了“忠”。通过提倡孝道,可以起到教化风俗、稳定统治的作用。

回授制度在家庭层面就表现为“孝”。回授制词中,皇帝多会提及“孝道”。宋高宗时期,赵咏之请求将所得恩例回授于生母,得到了批准。回授制词中这样写道:“朕以孝理治天下,凡搢绅之以亲请者,未尝不曲从其欲也。尔子愿移己秩图报母慈,推锡命封贲于泉室可也。”[15]可知,以孝道为理由而申请回授者,皇帝大多会予以批准。臣僚也深知其中道理,在申请回授时,也多以孝道为理由。庆元二年(1196年),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韩侂胄因上尊号有功获赠一官,请求回授,“欲以今兹恩命一官,许曾大父琦照王安石、秦桧例加以真封,以一官赐谥先臣诫,岂独增贲九原,抑以见圣朝之孝治”,[8]4707得到了批准。通过回授制度来践行孝道,可以培养臣僚的忠孝理念,加强人们的思想统治,更好地为宋王朝的长治久安服务。

(三)对个人的影响

回授制度对个人的影响可以分两个方面,即对回授者本人的影响和对被回授者的影响。如前文所讲,对回授者本人来讲,回授制度连接了“家”“国”之间,成为官员实现“忠孝两全”的良好途径,此不具述。对于被回授者来讲,回授制度对其影响也呈现出形形色色的特点。

首先,也是最常见的,被回授者可以迁升官阶。熙宁七年(1074年),因相度熙州营田有功,权提点秦凤路刑狱郑民宪请求“以减年回授亶改一京官”[5]6298,舒亶被任命为奉礼郎,奉礼郎在元丰改制前为寄禄官。其次,可以加封邑号,这主要适用于官员母、妻祖母等亲属。天圣七年(1029年),左班殿直崔仲思“愿以所迁官回授母一郡封”[5]2523-2524,其母由舒城县君升为乐安郡君。其三,可以得到实际官职。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诏:“王继先合转一官,乞回授,可与男悦道,特除直秘阁。”[8]4702直秘阁是实际官职。其四,可以改换服色。绍兴九年(1139年),新除江南西路转运判官宋棐“乞以合转朝散大夫恩例,回授父右朝奉郎岘,改赐绯章服”[8]4702,得到了许可。淳熙六年(1179年),诏:“知巴州杨虞仲乞将本身改服色回授于父,特依所乞。”[8]4704可知,官员既可以将自身所改服色回授于父,以改服色;也可以将自身转官恩回授父,以改服色。其五,可以减磨勘。上文所讲,忠州团练使以减磨勘回授于母,得封仁寿郡君;相对应,官员也可以将转官恩例回授以减磨勘。绍兴二十年(1150年),宣州观察使赵士衎“用其兄士术所得回授一官恩例,与减三年磨勘”[8]151。其六,可获得科举出身的资格。天圣八年(1030年),枢密副使范雍当转官,他上书请求将此恩典为兄范亢换取科名,范亢被赐同进士出身。[8]4400

由此可知,被回授者可以从多方面享受回授待遇。这样,被回授者一方面自己会尽忠国家,以报答皇帝恩典;另一方面,也会奉劝回授者效忠国家。就笔者来看,家属对官员的官宦生涯以及行政效率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国家治理中,我们不能忽视官员家属对官员的劝告与推动作用。

(四)对后世的影响

回授制度在宋代发展最为完备,也最为常见。随着南宋的灭亡,回授制度在元、明、清几乎难觅踪影,但仍可找到蛛丝马迹。元人黄溍所撰文集中记载:“国朝之制,官七品之上,咸得貤赠其先,所以广孝而劝忠也。”[16]貤赠即转赠之意,属于将恩遇再分配,与回授的意义相同。由史料可知,元代七品以上之官员可以将恩典转赠给祖先,目的也是表“忠孝”。《清史稿·选举制》也有类似的记载:“旧例仕宦至三品,幼为外祖父母抚养,其外祖父母殁无嗣者,许依其官阶貤赠,其余外姻不许貤封。”[17]只有幼时养于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没有后嗣,才允许转授,转赠范围被压缩到极小的地步。清人王玉树在《经史杂记》中提及回授之典,首先以举例子的形式追溯了回授之典在宋代的发展状况,并将其与元明两朝的封赠之制进行比较,使人一览回授之制的沿革变化与特点差异。方便起见,兹引于下:

回授之典《宋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四年二月,文武官并迁秩,应叙封欲回授祖父母者听。而《陈尧叟传》云:旧制登枢近者,母妻即封郡夫人。尧叟以父在朝,母止从父封。遂以妻封表让于母,朝廷援制不许。父既卒,帝欲褒封其母。以问王旦。旦曰:“虽私门礼制未阕,公朝降命亦无嫌也。”乃封上党郡太夫人,进封滕国。盖尧叟父省华,在真宗景德时,判吏部铨,权知开封府,转光禄卿,拜左谏议大夫,而尧叟已迁刑兵二部侍郎,知枢密院事。母独得褒封,不及其父,盖景德在大中祥符之前,其制或如此也。李虚己,以南郊恩封群臣母妻,虚己请罢其妻封以授祖母,诏悉封之,而不及其祖。寇瑊,少孤,鞠于祖母王氏,及登朝,以妻封邑回授之,朝臣得回封祖母自瑊始,而亦不及其祖。张根,为遂昌令,当改京秩,以四亲在堂,冀以父母之恩封大父母,而貤妻封及母,遂致仕,得通直郎,如其志,而致父无封。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初命文武官官职俱至三品者,许赠其祖当并及祖母,元史封赠之制归于考课。至元二十年(1283年)制,每岁终考课,第一考封官及妻,第二考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一品三代,二三品二代,四五六品封赠父母品级。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七品六品止封一次,至五品而上每加一品,封赠一次。又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让不在本身,而在父母与宋同又一条云。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没,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此制则他代所无也。明制初授散阶京官,满一考及外官满一考,而以最闻者皆给本身诰敕。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孙官。凡封赠七品至六品一次,五品一次,三品二品一品各一次。父职高于子,则进一阶。父应停给,及子为人后者,皆得貤封。[18]

从以上史料可知,回授之制在宋代最为兴盛。随着宋朝成为历史,回授制度也随之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元、明、清虽然还存在将自身恩典“貤赠”给亲属的案例,但于宋代相比,数量之少几乎可以忽略。其中原因,或是回授泛滥导致制度失去活性,或是君主专制加强致使官员待遇骤降,或是后世出现了取代回授的类似制度,这是个较复杂的问题,笔者当另撰文研究。

三、结语

宋代回授制度有较鲜明的时代特色:首先,与前代相比,回授范围有扩大之势,由最初的中高级官员演变为吏人、小使臣。其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成熟,回授制度的成熟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增多,还体现在内容质量上的提高。其三,特恩现象比较严重,破坏了回授之法。表面上,特恩现象是对前行律法的破坏,是“法外用情”的一种表现。实际上,“法”与“情”都只是皇帝统治王朝、驾驭臣下的一种手段而已,两者结合才能使王朝更加有效地运行。其四,存在通过回授制度表彰守节妇女的案例。在男权社会中,女性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为亡夫守节成为妇女“忠诚”的象征,被时人所认可肯定,甚至加以褒奖。通过回授的方式,将恩例转授给守节妇女以加封邑就是鲜明的例证。

宋代回授制度对国家、社会、个人及后世皆产生了一定影响。从国家层面来讲,回授制度成为维护国家统治的手段。这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一,有助于宋朝在严峻的外部压力下长时间生存;其二,避免出现宦官及宗室之祸;其三,笼络蕃夷之官,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当然,回授制度中“特恩”现象的存在也致使冗官现象更加严重。从社会层面来讲,回授制度有助于培养孝道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王朝统治。从个人层面来讲,通过回授制度,回授者连通了“家”“国”之间,实现了“忠孝两全”的愿景。被回授者则从各方面享受了回授待遇。最后,随着宋代的灭亡,回授之制也几乎成为历史,后世仅偶尔有些许余音而已。

注 释

(1)据笔者所见,游彪《宋代荫补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2-87页)、《宋代宦官养子及荫补制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16-118页),白文固《宋代外戚恩荫制度浅论》(《青海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第85-91页),张春梅《宋代军赏内容考述》(《天中学刊》2014年第5期,第72-76页)等文章分别考察了回授制度在后妃、宦官、外戚、军士等群体身上的不同表现。但由于研究侧重点不同,回授制度多点到为止,未能深入研究。

(2)虽然部分“回授”一词并非本文所探讨的“回授制度”,而是“归来后授予”的意思,但数量较少,不影响结果。

(3)有关回授主管部门及运行程序,请参考宁欧阳《宋代回授制度研究》,2019年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1-61页。

(4)关于“止法”,朱瑞熙先生在《中国历史大辞典·宋代卷》中讲到:“宋官员转官的一项规定。即各类官员和吏人逐级升转达到的最高官阶。文官至中大夫,原该升转至侍从官阶的太中大夫,但依法必待官职达到侍从格,方许升转;执政至金紫光禄大夫,必待拜相,方许转行特进。武官至武功大夫,须建立军功,方许转至横行官阶的右武大夫。后妃亲属按恩例得官,只能转至训武郎;吏人年劳出职,只能转至承直郎或从政郎。”参见朱瑞熙《中国历史大辞典·宋代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57页。

(5)回授制度的成熟与滥用,看似是相互矛盾的,其实两者并行不悖。我们知道,宋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回授流程且颁布了有官回授的诏令。但帝制时代,皇帝的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任何成熟的法令在皇帝面前也不堪一击。皇帝既可以完全不顾正常的回授流程,也可以通过特恩的方式违反之前的诏令。因此,当皇帝个人好大喜功,恩赏泛滥之时,特恩回授现象就会比较严重,这也符合宋徽宗时期回授泛滥的情况。至南宋,尽管宋孝宗等试图对回授泛滥现象进行补救,可惜已积重难返。

(6)据笔者管见,通过回授制度表彰守节妇女的案例,只在宋代出现。这也表明了回授制度在宋代发展较为成熟、回授范围较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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