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对策

2020-04-12 03:20徐建伟李娜
理论观察 2020年10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徐建伟 李娜

摘 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关于非遗财产的公法保护制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119 —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经济发展,同时国外在非遗的保护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黑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丰富、种类多样,从公法角度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非遗的保存、传承与开发利用。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中央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增长,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逐渐暴露。我国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例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这些措施大大地缓解了非遗财产的损失。但是,由于国家立法需要各个方面的统筹兼并等原因,国家立法并没有有效推进。从长远看,国家立法是保护无形财产最坚固的保障,国家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我国也在不断完善推进国家立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方针等,并提出了许多有效可行的措施和方案,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无形财产。同时,我们国家还设立遗产日等,在完善我国非遗财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工作方针的同时,还建立起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步推进非遗财产的国家保护。我国文化部还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原则。直到2011年,中国正式通过了非遗财产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我国无形财产的公法保护体系。这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我国非遗文化无形财产保护法的颁布,将是我国对世界显著的贡献,以促进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地方立法现状

在我国无形财产保护体系中,地方政府最先开始了无形财产的立法〔1〕。上个世纪80年代,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直到90年代初,各省市先后制定了保护传统民间艺术形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这才叫无形财产保护有法可依。2000年,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地方立法为保护非遗财产开创的先河,并定义其提出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明确标准。紧接着,贵州、福建和广西也相继出台了升级的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对于一些中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政府颁布了自己辖区内的条例。全国各省份开始相继颁布了非物質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国内许多城市已经出台了专门的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2010年施行的《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至此,有了地方立法,也就意味着无形财产开始有法可依,我们也就更好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了。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对策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历史遗产正面临着现代化文明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由于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传播,使我们的传统文化慢慢淡化在公众的视野中。然而,非遗财产于我们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传统文化渊源的保护下,为保障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通过公共法律保护与调整〔2〕。政府工作必须承担起精神家园守卫者的责任。政府需要利用公共影响力,保护好非遗财产和资源,以维护文化多样性和社会的可持续不断发展。然而,我国关于无形财产的公法保护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一方面,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与非遗财产保护需求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这其中需要政府的统筹协调,并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立法,公权力易被滥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处于潜在的威胁之中。在地方非遗财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缺乏整体规划,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往往会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如果公权力失控,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会涉及更广泛的影响。

因此,我们国家应当加强和完善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非遗财产需要我们的保护和传承,而我们国家对其的保护远远不够,所以我们更应当完善国家和地方立法,对非遗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应该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对策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3〕,对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重要。但这个法律只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法律颁布责任致力于规定一章,内容比较简单,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为了更有效的传播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的利用率提高。

1.中央立法层面的完善对策

第一,非物质文化历史遗产的刑法保护也日益发展受到有关部门重视,刑法理论作为一个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备惩罚的严酷性,故而只有当一般部门法无法对法律上的利益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发挥保护时,才需要由刑法予以保护。刑法禁止的行为一般法律的其他分支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4〕。与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法相比,刑法是非物质生活文化遗产的最终得到保障,刑法保护我们通过对那些具有非常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侵犯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方式予以纳入刑法调整工作范围,从而能够根据刑法的功能来实现对非物质主义文化遗产的保护。刑法系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的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这也是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功能作用。公民以一国刑法为依据,来评价企业自身管理行为并预测学生自己学习行为在法律上可能需要引起的后果,从而对公民的行为可以实现了指引的作用。市民识破刑事制裁的行为已构成给予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它产生的心理威慑作用,从而调节公民自己的行为,避免违反刑法,受到刑事制裁,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社会主义发展历史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具有重大文化和经济研究价值而日益得到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全人类均有一个重要的文化研究意义,但非物质生活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等又让人难以及时发现对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的破坏。未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容易引起注意,所以在现代社会的过程中,在非物质进行文化历史遗产发展经济社会价值被发现的今天,常常有人为了自己谋求高额利润,采用通过各种不惜伤害非物质生活文化遗产权利享有者的善良风俗习惯等手段侵害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虽然行政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补救措施,但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无法抑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在利润丰厚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以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衡量,许多人陷入了绝望。因此,刑法的保护可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公民意识,使其预见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出现,从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完善非遗财产的保障管理措施控制制度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财产,保护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立法保护是保护无形财产的根本保证。在大众普遍还没有对无形财产法律体系建立起保护意识,立法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保护无形文化财产和资源等绝对不是一个短期行为,而是一个长期的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需要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不仅仅要有大众的共同参与意识,更要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对无形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政府一贯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的共同努力〔5〕。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以及世界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无形财产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无形财产流失较为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中国文化,我们必须要作出特别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此,在我国无形财产保护立法中,我们国家应当采取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模式,将保障措施单列出一章进行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非遗财产,取得更满意的保护作用效果。

第三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我国关于非遗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非遗财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法律规定,在其保护无形财产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机构的责任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承担证明,或者承担合理的责任在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律责任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有效的保障部分。就法律社会责任的类型来看,依法执法过程中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管理中的保护。《非物质进行文化遗产法》第38条、第39条对主管部门发展及其相关工作研究人员的行为规定了法律社会责任。地方法规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即我们要以法律为基础,刑法作为我们保障无形财产的最坚实屏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非遗财产法中第42条规定了刑事责任。

2.地方立法层面的完善对策

地方性法律法规均作了类似规定,有的在列举行为后根据不同情节进行规定企业追求行政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有的像国家通过立法一样,用单独一條作规定。完善立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利用系统。在以下几个问题方面可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完善非物质生活文化遗产传播与利用管理制度的立法:促进学生传承人参加中国社会环境公益实践活动、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公益宣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到无形财产保护工作中去;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无形文化财产;加强地方立法更好应对非遗财产的就是和无形文化财产的损坏等。除此之外,在无形财产保护的传播过程中,还应当联系公共教育机构的丰富的文化资源,媒体中心的功能,以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在法条的设计过程当中,应该突出立法目的,以实现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同时,应根据我国国情,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媒体机构和公共文化机构主导和组织传播活动。最关键的是,地方政府应当引导群众树立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这其中,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在以前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宣传,增强民众对无形文化财产的意识,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让全民认识并了解非遗财产,提高公众意识。其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制定可实施的方案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让群众有法可依。最后,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无形财产使其形成规模,保证传承有序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提供场所,必要时,可以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和传承。全民参与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战中。因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利用管理制度的立法,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主义制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义。

我国目前关于责任主要表现为缺乏系统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不强。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应加强相关法律责任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有效地保护无形文化财产。所以,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保护是无形财产保护的有效保障。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社会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管理模式。我国的非遗财产特别丰富,但是遗失和损坏的也不少,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无形财产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已经到了必须解决问题的时候,完善我国关于无形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了有效的无形文化财产保护工作机制。由于我国“非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在保护工作的核心——“继承”中,今后应加强管理规范体系,以促进“非遗产”的延续、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文化的伟大复兴强大的动力;有利于全面推进文化深度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制度,对于我们国家和民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韩雪冰.试论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学家,2011:102-190.

〔2〕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化遗产,2012:120-131.

〔3〕李晓松.我国现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研究.文化遗产,2018,(02):98-104.

〔4〕李万芬.数字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J〕.文化产业,2018,(02):28-30.

〔5〕杨义龙.数字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内江科技,2017:38-90.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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