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与建议

2020-05-26 12:04刘岑
食品安全导刊·下旬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建议现状

刘岑

摘 要:近年来,中国的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不仅使网络购物成为人们非常重要的生活方式,也使餐饮行业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订餐渐渐兴起,催生了“饿了么”“美团外卖”等一批网络订餐平台。中国在线订餐市场自2011年一直保持较高速增长,美团外卖、饿了么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快速发展的网络订餐,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和快捷的就餐方式,也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带来了全新的监管挑战。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现状以及作者工作实际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建议

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执法人员在面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时,没有法律法规作为监管和执法依据,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监管空白。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食品尤其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相继实施了新《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使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网络食品安全环境不断得到净化。但是由于这是一个新的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面广量大,各地网络食品安全形势也不尽相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等情况,导致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依然任重道远。

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现状

1.1 网络订餐平台

目前网络订餐平台主要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主,美团外卖和饿了么设置了总公司和分公司。各公司通过相应的公司制度制定了商户上线要求,大部分网络订餐平台总公司负责线上审查,各商户所在地的对应公司负责商户的线下审查的方式开展意向上线商户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基本流程为商户提交上线申请,也有可能是市场开发人员协助商户提交上线申请,由网络订餐平台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当地相关人员进行线下实地审查,审查包括证照审查、地址审查和基本生产经营环境审查、菜品审查等内容[1]。

网络订餐平台目前虽然逐渐走向规范,但是网络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然存在不足。①市场份额对于平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过严的审核导致平台的市场份额相对降低。②网络订餐平台的市场人员流动性非常大,而这些人员是实际落实或部分落实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往往为了业绩容易导致不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上线经营。③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和政府部门的证照平台没有接口,导致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在审查证照方面缺少权威、快速、有效的方式。④各个平台运营方式不一致,在管理能力上各不相同。比如有的是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运营,有的是总公司和代理公司运营,有的是自营配送,有的是第三方配送或者经营者自行配送,这些对于网络食品的安全性都是有影响的。1.2 网络订餐平台商户

网络订餐平台的商户需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取得相应的证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许可证范围内。但是实际中也存在部分网络订餐平台商户未上传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的证照地址不符、盗用他人证照、超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许可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较差、贮存和運输方式无法满足产品要求等情况。

2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2.1 网络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才有法可依。但是仅靠对应条款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快速发展的网络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2016年10月1日,随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出台,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该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管辖、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但是该办法中部分条款较难操作或者缺少解释。比如第三十二条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执法部门没收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所得,但是对于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所得没有明确的解释,比如如何计算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所得,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是为违法主体,但是收取费用的是其他公司时,如何确定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在确定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所得上很难有明确或者一致的观点[2]。

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是针对网络订餐的特别法规,对于网络订餐环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目前网络餐饮入网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的许多难题。

2.2 网络订餐的执法能力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不断增强,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负责人约谈、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或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现场检查以及对网络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加强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但是网络订餐执法能力方面存在短板。①食品安全监管面广量大,执法人员数量不足。②网络食品是新业态,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新思路和新方式,执法人员的经验不足。③网络食品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及网络食品违法行为电子数据往往不在一个市甚至不在一个省,取证较困难。④发现网络食品违法案件时和发生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时如果时间相隔较久,难以联系涉及的商户和平台市场人员,相关调查工作难以开展。⑤网络食品案件部分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需要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和工具。

3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由于笔者从事食品安全稽查工作,近几年正是苏州市不断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时间节点。笔者和同事们在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案件查办中摸索出一些看法。

一是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速法律法规配套文件的出台,对于一些需要基层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执法者难以揣摩立法者立法思路的尴尬场面,切实帮助基层提升网络食品安全执法效率。

二是加强政企合作,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应该疏堵结合。开放并统一证照平台接口,从技术上减少审查入网的人为主观因素,确保不同平台审查入网的一致性。从政策上和技术上为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证照审查和更新工作提供方便、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三是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障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有足够的培训机会。例如组织相关人员到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进行参观学习,去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地区进行交流学习,组织涉及网络食品案件法律法规、证据固定的培训学习等。

四是多手段监控网络食品安全,挤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通过线上筛查、线下检查、线上抽检以及办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监控,牢牢守住网络食品违法行为的出口。

五是重视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塑造良好的网络食品安全生态。加强宣传引导,让经营者和消费者形成良好的网络食品安全观念,让重视食品安全的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更好的生存发展,让忽视食品安全的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和经营者平台难以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食品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应当得到社会各界、政府部门甚至普通民众的高度关注。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和热点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能体现地方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而网络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更离不开法制建设、政企合作、社会共治和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王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多元化分析[J].食品安全导刊,2019(12): 25.

[2]王善钰.加强监管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J].中国食品,2019(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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