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分析与路径研究

2020-07-14 08:44赵欢欢
西部学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生态环境公益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公平正义制度保障的后盾。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原告限制多、取证困难大、诉讼费用高、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破解的路径是:(1)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体制;(3)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基金;(4)确立环境部门合理执行机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7-03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整个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督和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一般的诉讼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从整个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是为增强对社会的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无不包含着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关心以及对美好环境的向往,也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武器

2018 年,生态环境部颁发《2018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在该公报中对我国的 338 个地级城市中的环境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指出在全部的所有地级市中仅有 121 的环境质量状况达标,这占全部城市总数的35.7%。这组数据说明,尽管我们通过不断加强环保意识建设,并在环保措施上不断进行完善,但是我国环境污染的现实情况依然很严峻。

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遭受环境污染的侵害事件时, 群众和社会组织具体拿起法律武器,采取环境公益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一把促进社会环境污染防治的“利器”,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民众和社团组织的积极性、不断推进社会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意识的增强、从而有效地助力环境污染的防治,这也成为不断打赢环境保护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法律“武器”。

(二)解决生态环境公益纠纷的有效途径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针对环境保护类纠纷的问题,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需要。从全世界的发展模式来看,环保类问题的纠纷解决一般是采用专门的诉讼形式来进行,而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诉讼解决机制。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来看,其主要是以国家的强力干扰来进行保障,该诉讼机制通过预先设定的诉讼程序,结合专业的法官的意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环保类的法律纠纷提供新的解决途径。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环保类的纠纷,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出公平正义的思想,并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化法律意识的保护,最大限制的维护彼此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公平正义制度保障的后盾

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也是环保公益訴讼的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法律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为了实践中的对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多个人和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这种损害生态环境利益的事件是发生有多种原因,既有源于企业和个人的肆意侵害,也有可能归结于政府部门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因此,通过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及时启动法治运行的

纠偏机制,不断引入司法机关的介入,努力为环境破坏的受害者提供公平的救济,这就体现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平性要求。从环境保护的侵害案件来看,可以充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来体现对于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公益性,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因不公平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以及经济问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很早就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公益类诉讼案件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法律职称。但是,在当前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顺利实施的一些关键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地方政府或者是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并且这种过度追求经济指标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具有后发性,且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牵连面较广,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都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本节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类阐述,主要包括原告限制多、取证困难大、诉讼费用高、执行难度大等。

(一)原告限制多

当前,针对环境问题的争端解决一般都是借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尽管在制度设计之初,其初衷是为了维系个人和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诉讼需求,在实践中也确实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个诉讼制度针对原告有诸多限制,个人并不具备原告资格。

这一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这里面并没有对个人的资格进行确认。除此以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权针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个人和公民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针对公益诉讼制度来说,其个人并没有资格来进行公益诉讼,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多数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行为,也会影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从一定程度来说,这限制了大多数人对环境保护类案件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限制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会放任对人们生活的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二)取证困难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来完成。只有通过借助专业的技术力量配合,才能确保取证资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的取证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特点,就是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取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偏差,并且这种偏差也会因为不同的位置、不同的时间产生重大的偏离,这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同时, 政府机关对于环境保护类的数据信息一般都不愿意公开, 这就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环保类的举证确实具有一定的困难性,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不仅环保团队等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有可能因各种原因遭遇举证困难,这更多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诉法举证过程中因自身的权利范围限制而不能独立获取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但是,检察机关也也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为规避责任,而拒绝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雷数据信息的情况。

(三)诉讼费用高

在实际的环境公益诉讼行为中,实际诉讼行为的取证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并且这种投入一般都较大。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必然涉及到高额的环境治理费用,并且治理的成本一般都较高,动辄上百万,甚至有的上亿,这样就会使得诉讼案件受理费就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也成为在诉讼前的一个“拦路虎”。

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取证费、鉴定费等一般的费用也较高,少则三五元,多则上百万也是常见的情况。除此以外,案例审理的实践较长,律师的代理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开支。最为核心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即便是胜诉,法院判决的赔偿费用也基本是会全部用于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原告方也不能从中牟利。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需要当地政府在财政资金上予以支持,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整个诉讼过程才能确保继续开展。

(四)执行难度大

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困难,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第一,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案件标的一般都较大,其附带的民事赔偿少则几十万,多则达数亿元,并且这些赔偿的资金如何进行监管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二,在实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执行过程中,针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一般都长,少则数周,多则高达数年,并且在这个执行期间也会因为一些自然灾害的原因而体现下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的反复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通过环境的治理来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因此, 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如果因执行不到位,就会出现环境治理不到位而对社会影响力形成折扣,很多环境类是行政诉讼公益类的案件都是过去积累下来,在经过一些运动式的执法后,又会卷土重来,为了更好地守护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后一个关口,需要不断加强相应的配套法规建设,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

三、解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症结的路径探索

(一)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律对于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人们检察院、环保组织等都赋予了明确的原告权利,因此,这些单位和组织在实践诉讼案例中应该发挥相互通气、互相协作的作用。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可以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并努力实践环保保护的目标。

针对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个人或者一些环保组织,应该畅通合理的渠道来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特别是在一些环境公益类的诉讼案件中也可以设置一定的救济制度。同时,针对个人或者其他没有原告资格的环保组织,在受到向检察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后, 应该及时地予以回复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解答,如确要立案的,应该立即进行立案调查,若不能进行立案的,应该给出书面的说明,保留其进一步向上一级级别的检察机关继续进行申诉的权利。在 2017 年 6 月,检察机关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提出了“审慎扩宽”的思路, 并将以上思路写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表明随着时代的进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中。

(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体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环境污染的损害其结果一般是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对于环境污染的鉴定以及取证所存在的困难,实际诉讼行为的取证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并且这种投入一般都较大。而取证的可靠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环境污染的证据收集和整理以及对后续的裁决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原告的起诉动力以及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 针对环境类的公益诉讼制度应该同合理的将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通过降低诉讼的取证的难度、减少原告的举证责任,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发挥出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基金

各地可以在借鉴国内一些先进省份的经验上,重点发展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制度,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本区域的环境公益基金。在这个过程中,各地的检察机关在实际的司法运作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向本级政府或者是上级机关积极争取,牵头发动设立环境公益基金会。在设立的环境公益基金会的同时,也需要配套建立环境公益基金正常运转的一些具体制度,主要包括确立基金的管理人,募集的资金、管理的方式、支取的方式、具体的审批等环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是目前缓解环境公益诉讼过高的一个重要解决途径,也是一些有力的支持手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进一步将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更进一步用于应急建设、环境保护公益人的奖励和举报,这对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确立环境部门合理执行机制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环境污染会对社会的大气造成污染,也会影响到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人们群众的形象。因此,如果环保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存在不到位,也会因为政府以及相关的企业或者组织团体执行不力而成为被告。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并不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更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权利和职责。在司法实践中,政府要加强执行的检查,面对环境污染的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在进行例行检查中不断梳理检查落实整改的情况,不断完善责任和监管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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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欢欢(1987—),女,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博士研究生,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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